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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追缴中的权利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当事人权利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26讲

2026年03月13日
资产追缴中的权利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当事人权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三模块·国际资产追缴  ·  第 26 讲

资产追缴中的权利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当事人权利

导读

前面几讲,「权利保护」像一条暗线反复浮现:第18讲讲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第20讲讲冻结中善意第三人的异议,第24讲讲协助中被请求国对权利保护的审查,第25讲讲当事人对证据的抗辩。本讲就把这条暗线提到台前,系统地讲清楚:在「把赃款追回来」这个目标之外,追赃必须同时守住的另一条底线——不能误伤合法权益。追赃追的是脏钱,但脏钱常与净财混同、常涉及无辜第三人。一套只顾追赃、不顾权利的程序,不仅不正义,其结果也走不出国门(被请求国会因保护不足而拒绝协助)。本讲讲清谁的权利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各环节的保护机制,以及保护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追问:会不会伤及无辜

追赃的叙事,常常聚焦于「把外逃者的赃款追回来」这一痛快人心的目标。但在这目标的背后,藏着一个容易被追赃的「正义感」所掩盖的追问:在追这笔钱的过程中,会不会误伤了不该被伤的人?

这并非杞人忧天。赃款在转移、转化中,常常与他人的合法财产混同:它可能被打入一个无辜亲属的账户、用来购置一处后来卖给善意买家的房产、或与一家正常经营公司的资金混在一起。如果追赃只盯着「这笔钱沾过赃」,就一概冻结、没收,那么那些善意的、合法的权益就会成为「附带损害」。更何况,被追缴的一方(哪怕是嫌疑人本人)也享有基本的程序权利——有权知道、有权申辩、有权救济。一套漠视这些权利的追赃,背离了法治的本意。

追赃的正当性,不只在于追回了多少赃款,更在于追回的过程没有踩踏无辜。一笔追回的脏钱,若以一个无辜者的合法财产为代价,这样的「胜利」是打了折扣的。

那么,追赃中究竟有哪些人的权利需要被保护?

谁的权利需要保护

追赃涉及的「人」,远不止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把需要保护权利的主体梳理清楚,是理解权利保护的起点。

SUBJECT 01
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

即便是被追缴的对象,也享有基本程序权利:知情、申辩、对冻结没收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其合法财产(非违法所得部分)亦应受保护。

SUBJECT 02
善意第三人

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相关财产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不因财产曾与赃款关联而被一概剥夺。

SUBJECT 03
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共有人、担保权人等,其权利在追缴中亦应得到兼顾与保护。

SUBJECT 04
被害人

追赃的最终受益者之一。被害人对追回资产可能享有的受偿、返还权益,是权利保护的另一面向(呼应第28讲)。

这四类主体中,最需要警惕的是善意第三人——因为他们往往是追赃误伤的「重灾区」。犯罪人为隐匿赃款,常把它转手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或混入正常交易;当办案机关循线追到这笔财产时,站在面前的可能是一个对赃款来源毫不知情、且付了合理价钱的善意买家。对这样的人,若一概剥夺,便是以「追赃」之名行「伤害无辜」之实。因此,善意第三人保护,是追赃权利保护中最具代表性、也最考验分寸的一环。这一概念,第18讲第20讲已多次提及,本讲将它正式立为核心。

权利保护贯穿追赃各环节

权利保护不是某一个环节的事,而是贯穿追赃「查找—冻结—没收—返还」全程的。把它在各环节的体现梳理出来,就能看到一张完整的「保护网」。

权利保护在追赃各环节的体现
  • 查找环节:资产调查须依法进行,尊重相关人员(含第三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侵扰(呼应第21讲)。
  • 冻结环节:冻结须有合理依据、限定范围与期限,被冻结方享有异议、申请解冻的权利,善意第三人财产应予保护(呼应第20讲)。
  • 没收环节: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质证,保障各方在没收程序中的参与权(呼应第18讲)。
  • 救济环节:对冻结、没收裁定不服的,享有上诉、复议、异议等救济途径;错误的应予纠正、返还。

这张「保护网」的核心逻辑是:追赃的每一个限制或剥夺财产的动作,都必须对应一项权利保障。冻结对应异议权,没收对应参与权与救济权,调查对应隐私权——限制有多大,保障就应有多到位。这与第16讲缺席审判中「每项权利都有程序环节承载」、第18讲没收程序「用审理规则替代定罪把关」是同一种制度智慧——权力越大,越要用程序与权利来约束。可以说,权利保护不是追赃的「附加项」,而是嵌在每一环里的「内置项」。

善意第三人保护:最考验分寸的一环

善意第三人保护值得单独展开,因为它最集中地体现了追赃中「追回赃款」与「保护无辜」的张力。核心问题是:一笔财产曾经是赃款,但现在到了一个善意第三人手里,该不该、能不能没收?

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区分「善意」与「恶意」:若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不知情(不知道是赃款)、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非无偿或明显低价获得),则其取得通常被认为是善意的,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不应被一概没收;反之,若第三人明知是赃款仍接受,或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取得,则其「善意」不成立,相关财产仍可被追缴。判断善意与否,往往要综合考察取得的时间、价格、双方关系、第三人对来源的认知等因素。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本质上是法律在说:赃款的污点,不应无限传递。一旦它经过一次善意、有偿的合法交易,链条就该在那里斩断——不能让无辜者替犯罪人买单。

这一保护的意义是双重的:对个人,它守护了善意交易者的合法财产与交易安全;对追赃制度本身,它恰恰是制度能被国际社会接受的前提——第24讲讲过,被请求国审查追赃协助时,会格外关注权利保护是否到位,善意第三人保护不足,协助就可能被拒。因此,保护善意第三人,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追赃能跨境落地的现实需要——它绝非追赃的「绊脚石」,而是其正当性的「压舱石」。

保护与效率的平衡

权利保护与追赃效率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保护越充分,程序越繁、耗时越长,赃款越可能在程序中被转移;而追赃越求快,越可能在仓促中忽视权利、误伤无辜。如何平衡,是追赃制度的一道永恒难题。

这种平衡,在前几讲已多处体现,本讲把它点明:冻结的「先临时后正式」,正是在「快速按住」与「正式审查」之间的折中——先以较低门槛快速保全(保效率),再补正式程序与权利审查(保权利);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告—参加诉讼—救济」,是在「不等人归案的高效追赃」与「保障缺席者及第三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可见,成熟的追赃制度,并非在「效率」与「权利」之间二选一,而是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让二者尽可能兼得。

平衡效率与权利的几种制度设计
  • 临时措施 + 事后审查:先快速冻结保全(顾效率),再经正式审查与异议程序(顾权利),两步走兼顾快与稳。
  • 公告与参加诉讼:以公告广泛通知潜在利害关系人,给予其参加诉讼的机会,在推进程序的同时保障参与权。
  • 事后救济与纠错:允许程序先行推进,但保留上诉、复议、错误纠正返还的通道,为可能的误伤留下补救空间。
  • 善意第三人的甄别:不一概冻结没收,而是甄别善意与否,精准追缴,避免「一刀切」式的误伤。

这些设计的共同思路是:用「分阶段」「可救济」的程序,把效率与权利在时间轴上错开安排——前端求快以保全,后端求稳以纠偏。追赃因此不必在「快」与「公正」之间做痛苦的取舍,而能在程序的张弛之间,同时抵达两个目标。

更多案例:权利保护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追赃中的权利保护,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善意第三人:有偿、不知情者的财产获保护

一处曾被用赃款购置的房产,后被转卖给一名买家,该买家不知房产来源、且支付了合理市价。追赃中,办案机关循线追到这处房产。经审查,该买家系善意、有偿取得,其合法权益受保护,房产未被一概没收。这个案例展示了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核心——赃款的污点不应传递给善意、有偿的后手取得人,否则便是让无辜者替犯罪人买单。

判断要不要保护一个第三人,法律问的往往是两个朴素的问题:你知不知道这钱有问题?你有没有付出合理的代价?两个都答「是」,法律就该站在你这边。

案例二 · 恶意识别:明知赃款仍接受者不获保护

另一情形中,某人明知某笔财产系赃款,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方式接受。这种取得不构成「善意」,其对该财产主张的权益不获保护,相关财产仍被追缴。这个案例与案例一形成对照,展示了善意与恶意的分野——保护的是善意者,而非为犯罪人「洗白」「藏匿」赃款的恶意接受者。

案例三 · 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异议与救济

被冻结、没收财产的一方(即便是嫌疑人本人),对冻结的范围、没收的认定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复议、上诉。司法机关依程序审查其主张,对其中合理的部分予以纠正。这个案例展示了即便是被追缴的对象,也享有知情、申辩、救济的基本程序权利——追赃针对的是违法所得,而非要剥夺当事人的一切程序保障。

案例四 · 利害关系人参与:共有人主张份额

一处被追缴的财产,实为被执行人与一名无辜共有人共同所有。该共有人经公告参加诉讼,主张其对财产享有的合法份额。法院审查后,对确属共有人的合法份额部分予以保护,仅追缴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这个案例展示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呼应第18讲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制。

案例五 · 保护到位换来协助:境外承认的前提

本国请求境外承认执行一项没收裁判,被请求国审查中重点关注了相关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善意第三人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本国程序在公告、参加诉讼、善意甄别等方面保护到位,被请求国认可其程序公正,予以承认执行。这个案例印证了第四节的判断——权利保护不仅是正义要求,更是追赃跨境落地的现实前提(呼应第24讲)。

小结:追赃的另一条底线

回到那个容易被忽视的追问——追赃会不会伤及无辜?本讲给出的回答是:一套正当的追赃制度,必须把权利保护作为与「追回赃款」并列的另一条底线。它要保护的,不只是外逃者本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更包括善意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保护贯穿查找、冻结、没收、救济各环节,构成一张「保护网」;其中善意第三人保护最考验分寸;而保护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则通过「分阶段、可救济」的精巧程序设计来平衡。权利保护不是追赃的绊脚石,而是其正当性的压舱石——也是它能跨境落地的前提。

不过,权利保护讲的是「应然」——制度应当如何保护权利。但在真实的跨境追赃中,围绕这些权利、围绕没收的正当性、围绕利益的分配,常常爆发激烈的争议与博弈。这些争议是怎样产生的、又如何解决?正是下一讲第27讲「资产追缴中的司法争议」要直面的——它将从「应然的保护」走向「实然的争议」,呈现追赃中那些真实的交锋。

衡量一套追赃制度是否成熟,不只看它能多有力地追回赃款,更看它能多审慎地避开无辜。真正的法治追赃,追的是脏钱,护的是净财——在两者交织难分之处,依然能稳稳地把它们分开。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追赃的另一条底线。追回赃款的同时不能误伤合法权益;漠视权利的追赃既不正义,结果也走不出国门。
多类主体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善意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害人,其中善意第三人最易被误伤。
保护贯穿各环节。查找护隐私、冻结给异议、没收保参与、对裁定有救济;每个限制财产的动作都对应一项权利保障。
善意第三人保护最考验分寸。以「不知情+合理对价」区分善意与恶意,赃款污点不应无限传递,也不为恶意接受者背书。
效率与权利可兼得。通过临时措施+事后审查、公告参与、事后救济、善意甄别等设计,在时间轴上错开安排,二者并非二选一。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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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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