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跨境案件如何取证?境外取证的合法渠道与方式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4讲

2026年03月12日
跨境案件如何取证?境外取证的合法渠道与方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一模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  第 4 讲

跨境案件如何取证?境外取证的合法渠道与方式

导读

上一讲讲清了如何把一份合格的协助请求递出去。本讲承接其后,进入跨境程序中最高频、也最考验功夫的一环:取证。一名证人在境外、一份银行流水存在外国分行、关键聊天记录留在境外服务器——本国侦查机关一步也不能越境去取。那么,这些境外证据究竟靠什么合法拿到手?拿到之后又凭什么能在本国法庭上站住脚?本讲讲清跨境取证的合法路径、四类常见证据的取法,以及一个贯穿始终的要害:取证的「方式」,往往在取证的那一刻就决定了证据日后的命运。

一个两难:看得见,却取不到

侦查人员手里有一条清晰的线索:一名关键证人就在境外某国,他的证言可能直接锁定犯罪事实。可问题随之而来——能不能派人出境,找到这名证人当面录一份笔录?答案是不能。哪怕证人愿意配合,本国侦查人员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取证职权,本身就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这条线索看得见,却取不到。

这正是第1讲反复强调的那道「墙」在取证环节的具体投影:取证权同样止于国境。证据的物理位置在境外,而本国的侦查权无法延伸过去。于是跨境取证不得不绕一条「正路」——通过司法协助,请被请求国代为取证,再把结果合法回传。

跨境取证的全部难处,浓缩成一句话:证据在别人的国土上,而你不能伸手去拿,只能请对方替你拿。

「请对方替你拿」听起来简单,实操中却环环相扣——走哪条路、用哪种方式、由谁动手,每一步都关系到拿到的东西最终能不能用。

合法路径:取证只有一条「正路」

面对境外证据,办案机关大体面临两类做法,而其中只有一类是可靠的。

WRONG WAY
私下、径自取得

派人径自出境调查、私下联系境外人员取材料、绕过官方渠道获取数据。既可能侵犯他国主权,取得的材料也常因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而在本国法庭被排除。

RIGHT WAY
经司法协助正式取得

通过中央机关、依条约或互惠向被请求国提出取证请求,由对方依其国内法执行取证,结果经官方渠道回传。唯一能产生可用证据的合法路径。

这条「正路」的逻辑,正是第3讲所讲的请求提出机制在取证场景下的运用:办案机关把取证需求写进请求书,载明要找哪位证人、调哪份记录、为何与案件相关,由中央机关对外提出,被请求国审查后指令本国机关执行。换言之,跨境取证本质上就是一类特定的司法协助,它继承了协助的全部规则——正式渠道、被请求国法律、依据先行。

需要再次与警务合作划清界限: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换情报、获取线索,属于行动与情报层面,往往不能直接转化为可在法庭使用的证据。它能帮你「知道证据在哪」,却不能替代「把证据合法固定下来」。前者找线索,后者固证据——这一区分在取证环节尤其要紧。

四类常见证据的取法

跨境案件中需要调取的证据五花八门,但常见的大致可归为四类,每一类的取证方式与难点都不相同。

TYPE 01
证人证言

请被请求国机关代为询问境外证人,或在其许可与安排下通过视频等方式取证。能否按请求国要求的方式询问、笔录形式是否被本国采信,是关键。

TYPE 02
书证与银行记录

调取境外银行账户记录、商业文件、合同凭证等。追赃案件中尤为核心。常涉及对方的银行保密制度,需依其法律程序调取。

TYPE 03
电子数据

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的邮件、聊天记录、交易日志等。技术性强、易灭失,且常涉及数据跨境与隐私法规,取证窗口往往很短。

TYPE 04
实物与鉴定

境内外的物证勘验、搜查扣押,或委托境外专家进行司法鉴定。需由被请求国依其强制措施程序执行。

这四类证据里,电子数据银行记录在当下跨境案件中出现得最频繁,也最棘手:前者随时可能被删除或迁移,后者横亘着各国不一的银行保密与隐私规则。正因如此,取证的时效性与方式的合规性常常同样要紧。涉及强制性的搜查、扣押,还须由被请求国动用其强制措施程序,请求国无权要求对方做其法律不允许的事。

要害所在:方式决定证据的命运

跨境取证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是:拿到证据只是第一步,拿到「能用的」证据才是目的。一份证人笔录、一叠银行流水,如果取证方式不符合本国法庭的采信要求,回传之后仍可能被排除,等于白取。

取证不是「拿到东西」,而是「拿到日后能在法庭上站住脚的东西」。方式错了,证据再关键也只是一张废纸。

这就引出一个实务中极重要的技巧:在提出取证请求时,如果本国法律对某类证据的取得方式有特定要求(例如询问证人须告知某些权利、笔录须以某种形式制作、电子数据须保全完整性与提取过程),应当在请求书中预先说明并请求被请求国按此方式执行。许多条约也允许请求国提出希望遵循的特定程序,只要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

反过来,被请求国取证适用的是其本国法律,两国证据规则又常有差异(尤其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如果事前不沟通取证方式,很可能出现「对方按自己的规矩取了,本国法庭却不认」的尴尬。至于回传的证据究竟如何才能被本国法院采信、又可能因哪些瑕疵被排除,是下一讲的核心——第5讲将专门展开;跨境取证中更细的证据问题,则在第8讲讨论。

取证中的两个现实约束

除了方式问题,跨境取证还绕不开两个现实约束。

① 被请求国法律的边界

取证在被请求国境内进行,适用其法律。对方的银行保密制度、数据保护与隐私法规、强制措施门槛,都可能限制取证的范围与手段。请求国不能要求对方逾越这些边界——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取证请求即便有依据,仍可能被部分拒绝或附条件执行。相关拒绝与限制理由,集中在第7讲

② 时间与证据灭失的赛跑

正式渠道意味着程序,程序意味着时间。而电子数据可能被删除、资金可能被转移、证人可能离境。取证因此常是一场与灭失风险的赛跑:紧急情形下可借助第3讲提到的紧急渠道先行请求保全,再补办正式手续。在追赃语境下,紧急冻结与资产保全的机制,将在第20讲详述。

更多案例:取证的不同面孔

把上述要点放进具体案件,跨境取证会呈现出很不一样的面貌。以下案例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境外证人:代为询问与方式约定

一起职务犯罪案的关键证人旅居境外。办案机关不能派人前往录笔录,而是在取证请求中写明拟询问的事项,并特别请求被请求国在询问时遵循本国法律要求的若干程序(如如实告知、全程记录),以便笔录日后能被本国法庭采信。被请求国机关据此代为询问,并将笔录通过官方渠道回传。因事前约定了方式,这份境外证言顺利经受住了庭审检验。

同样一次询问,事前有没有约定方式,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一份是定案依据,一份是被排除的废纸。

案例二 · 银行记录:穿过保密制度的调取

追赃案件中,赃款流入境外某行。该国设有较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账户记录不会因一纸外国函件就交出。请求国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正式请求调取,被请求国依其国内法定程序——经必要的司法授权——突破保密限制,调取并回传了账户流水。这份合法取得的记录,成为后续冻结与追缴的基础。

案例三 · 电子数据:与删除风险的赛跑

一起跨境诈骗案的核心证据是境外服务器上的交易日志与聊天记录,随时可能被嫌疑人远程清除。办案机关利用两国条约下的紧急渠道,先请求被请求国对相关数据采取保全措施「冻」住现状,再补交正式取证请求,由对方按规范的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固定证据。抢下的这段时间,保住了案件的命脉。

案例四 · 私下取证的代价:被排除的境外材料

另一起案件中,办案人员图省事,未走司法协助,而是委托境外人员私下取得了一批材料。庭审时,辩护方指出该材料取证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未经被请求国正式协助渠道取得。法庭最终将其排除。看似走了捷径,实则前功尽弃——这正是第二节「正路」与「歧路」之分的现实写照。

小结:取证是一场「合法性」的较量

回到那名看得见却取不到的境外证人:最终解开困局的,不是更强的侦查手段,而是一条正式的协助取证路径。跨境取证的全部要义,可以归结为「合法性」三个字——证据的物理获取要合法(经正式渠道、不侵犯他国主权),取证的方式也要合法(符合采信要求、不被日后排除)。两者缺一,证据都可能功亏一篑。

本讲解决了「证据怎么合法拿到」。但拿到之后,它能不能真正进入法庭、成为定案依据,还要过「采信」这一关。这正是下一讲要回答的问题。

境外的证据从不会主动走进法庭。它必须沿着一条合法的路径被请出来、被固定下来,才可能在审判席前开口说话。取证的功夫,全在这条路径上。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取证权止于国境。本国侦查机关不能径自出境取证,境外证据只能通过司法协助请被请求国代为取得。
取证只有一条正路。经正式协助渠道取得才可靠;私下、径自取得既侵犯主权,材料也常被法庭排除。
四类常见证据。证人证言、书证与银行记录、电子数据、实物与鉴定;电子数据与银行记录最常见也最棘手。
方式决定命运。取证方式不符合本国采信要求,证据仍会被排除;应在请求中预先约定希望遵循的特定程序。
受两个现实约束。被请求国法律的边界(保密、隐私、强制措施门槛)与时间灭失风险,常常同样关键。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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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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