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犯罪的属地管辖原则:行为地与结果地如何认定
第9讲立起了管辖权的概念,并预览了四大连接点。本讲深入其中最基础、最普遍的一个——属地管辖: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土,本国就有权管。这听起来简单到无需解释,可一旦跨越国境,「犯罪发生在哪里」本身就成了难题:行为在 A 国、结果在 B 国,到底算发生在谁的领土上?本讲讲清属地原则的内核、行为地与结果地如何各自构成连接点、何为主观属地与客观属地,以及网络犯罪如何把这个古老原则推到了新的临界点。
一一桩诈骗,两国都说「在我这儿」
设想一桩典型的跨境电信诈骗:诈骗团伙在 A 国架设话务窝点、拨出电话;被害人在 B 国接到电话、信以为真,把钱转了出去。案发后,A 国说「诈骗行为是在我境内实施的,归我管」;B 国说「被害人和财产损失都在我境内,归我管」。两国都援引同一个原则——属地管辖,却指向了不同的领土。
这就是属地原则在跨境场景下的核心张力。在传统的一国之内案件里,行为和结果都在同一片领土,属地管辖一锤定音,毫无争议。可跨境犯罪把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拆散,撒在不同国家——「犯罪地」于是分裂成「行为地」与「结果地」两个可能的连接点。
属地原则的难题不在「属不属地」,而在「属哪块地」。当犯罪横跨国境,最古老、最确定的连接点,反而最先裂成两半。
要理清这种分裂,先得回到属地原则本身。
二属地管辖:最基础的连接点
属地管辖原则的内核是:一国对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其正当性最为直观——犯罪扰乱的是本国境内的秩序、侵害的是本国土地上的安宁,本国当然有权、也有责任加以追究。正因如此,属地原则被公认为最基础、各国适用最普遍的管辖依据。
这里的「领土」不限于陆地,通常还包括领水、领空,以及法律拟制为领土延伸的本国船舶与航空器(即「旗国管辖」——悬挂本国国旗的船、注册于本国的航空器,无论行驶到哪里,其上的犯罪本国都可管辖)。
在一国之内,属地管辖的适用毫无悬念。问题全部出在「犯罪跨越了国境」这一点上:当一个犯罪的不同环节落在不同国家,「领土内」这三个字就需要被重新定义——到底是行为落在领土内,还是结果落在领土内,才算「发生在本国」?
三行为地与结果地:属地分裂的两半
为了应对跨境犯罪,各国普遍采用一种「扩张」的属地理解:只要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土,就视为「犯罪发生在本国」,本国即可主张属地管辖。这就把属地连接点一分为二。
犯罪行为在本国领土实施,即便结果发生在境外,本国仍可管辖。前述案例中 A 国(话务窝点所在)据此主张管辖。
犯罪结果在本国领土发生,即便行为在境外实施,本国仍可管辖。前述案例中 B 国(被害人与损失所在)据此主张管辖。
这套「行为地+结果地」的扩张解释,好处是几乎不会出现「无人可管」的真空——只要犯罪与某国领土有行为或结果上的牵连,该国就能伸手。但代价也很明显:同一桩跨境犯罪,行为地国与结果地国可以同时主张属地管辖,竞合就此产生。开篇 A、B 两国之争,正是主观属地与客观属地各执一端的结果。
把「行为地」和「结果地」都算作犯罪地,是为了不让跨境犯罪钻「无人管辖」的空子;但这也意味着,同一桩案子可能落进好几个国家的领土网里。
这里还要厘清一个常被混淆的点:属地管辖看的是「犯罪发生在哪里」,而非「犯罪人是哪国人」。哪怕犯罪人是外国人,只要行为或结果落在本国领土,本国依属地原则照样可以管——犯罪人的国籍,是下一讲第11讲属人管辖要处理的连接点,与属地无关。
四网络犯罪:把属地原则推到临界点
如果说行为地与结果地的分离已让属地原则吃力,那么网络犯罪几乎把它推到了临界点。在网络空间里,「行为发生在哪里」变得空前模糊:行为人可能在 A 国敲键盘,服务器在 B 国,数据流经 C 国,被害人散布在更多国家。「领土」这个以物理空间为基础的概念,遭遇了一个本质上无国界的空间。
面对这一挑战,各国大体仍沿用「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在本国即可管辖」的逻辑去套用——例如把服务器所在地、行为人操作地、数据被访问地、被害人所在地都尝试解释为连接点。但这样一来,可主张属地管辖的国家可能多达数个甚至更多,竞合的激烈程度远超传统犯罪。网络犯罪因此成为属地原则最前沿、也最棘手的试验场。
- 行为人操作地:行为人实际实施操作(如编写、发送、攻击)所在的国家。
- 服务器/设备所在地:承载犯罪行为的服务器、设备物理所在的国家。
- 数据流经或被访问地:数据传输路径经过、或信息被访问、被下载的国家。
- 被害人/损害结果地:被害人所在、或实际损害结果发生的国家。
连接点越多,主张管辖的国家越多,冲突也越频繁。这恰恰说明:属地原则虽古老,却在网络时代被迫不断「扩张解释」,而每一次扩张都加剧了多国竞合。如何在众多有属地依据的国家之间协调,正是第13讲「管辖冲突如何解决」要回答的问题。
五属地管辖与协助、采信的衔接
属地管辖不只是「谁能审」的问题,它还直接影响第一模块讲过的协助与取证。一国基于属地原则确立了管辖,但犯罪的另一半(行为或结果)在境外,相关证据、嫌疑人、赃款也可能在境外——于是它仍要回到协助的逻辑:请行为地或结果地的另一国提供证据、移交人员、冻结资产。
换言之,属地管辖确立了「我有立场办这桩案」,但「办成」仍依赖跨境协助。这也是为什么开篇那种 A、B 两国竞合的案件,常常不是「你死我活」的争夺,而可能演变为「分工协作」——一国主导追诉,另一国通过司法协助提供其境内的证据与配合。管辖的归属,与协助的走向,就这样交织在一起。
六更多案例:属地原则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属地连接点,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电信诈骗的双重属地
诈骗团伙在 A 国实施话务行为,被害人在 B 国转账受损。A 国凭主观属地(行为地)、B 国凭客观属地(结果地),都主张属地管辖。这正是开篇情景——同一原则、两块领土。实务中,两国往往通过协商确定主追诉国,另一国以司法协助配合,而非僵持不下。
行为地与结果地之争,多数时候不是终点,而是协作的起点:谁主办、谁配合,往往比「归谁管」本身更现实。
案例二 · 外国人在本国领土犯罪:国籍不影响属地
一名外国人在 A 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在 A 国。尽管犯罪人并非 A 国国民,A 国仍凭属地原则当然地享有管辖权——属地看的是「地」,不是「人」。这个案例划清了属地与属人的界线:犯罪人的国籍在属地管辖中并不构成障碍,它是第11讲属人管辖才需考虑的因素。
案例三 · 旗国管辖:公海船舶上的犯罪
一起犯罪发生在一艘悬挂 A 国国旗的船舶上,而当时船正航行于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领水内。依「旗国管辖」,该船被法律拟制为 A 国领土的延伸,A 国对船上发生的犯罪享有属地管辖权。这个案例展示了「领土」概念的拟制延伸——属地原则的触角,并不止于陆地与领水。
案例四 · 网络犯罪:多个属地连接点叠加
一起跨境网络入侵案中:行为人在 A 国操作,目标服务器在 B 国,数据流经 C 国,被害企业在 D 国蒙受损失。按行为地或结果地的扩张解释,A、B、C、D 多国都可能找到属地连接点,主张管辖。这把属地原则在网络时代的困境暴露无遗——连接点的激增,使竞合从「两国之争」升级为「多国之争」,化解之道有赖第13讲。
案例五 · 属地确立后仍需协助:境内管辖、境外取证
A 国凭结果地确立了对一桩跨境案件的属地管辖,但关键证据与部分嫌疑人都在行为地的 B 国。A 国虽「有权管」,却无法越境取证抓人,只能依第一模块的逻辑,向 B 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这个案例把管辖与协助的衔接讲透:属地管辖给了 A 国办案的立场,而把案子真正办成,仍要回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轨道上。
七小结:古老原则的现代张力
回到开篇那桩两国都说「在我这儿」的诈骗:它揭示的,正是属地原则最深的特征——它既是最确定的连接点(犯罪发生在领土内,天经地义),又是跨境时最先分裂的连接点(行为地与结果地各自成立)。这种「确定中藏着分裂」的张力,贯穿了属地管辖的全部难题。
属地原则解决的是「以地为连接」的管辖。但连接点不止于地——当犯罪人或被害人是本国国民时,即便行为与结果都在境外,本国也可能主张管辖。这就是以「人」为连接的属人管辖,正是下一讲第11讲的主题。
属地管辖是管辖权大厦最古老的那块基石。它最稳固,也最先在跨境的冲击下显出裂缝——因为当犯罪不再安分于一国领土,「犯罪发生在哪里」这个最简单的问题,本身就成了最难的答案。—— 本讲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