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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的限制与拒绝理由:政治犯罪、双重犯罪等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7讲

2026年03月12日
司法协助的限制与拒绝理由:政治犯罪、双重犯罪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一模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  第 7 讲

司法协助的限制与拒绝理由:政治犯罪、双重犯罪等

导读

第2讲讲过:有依据,是协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本讲就来兑现那句话——即便两国之间有条约、请求也提得规范、执行机关也愿意配合,协助仍可能被拒绝,或被打上种种限制。这并非对方刁难,而是每个国家在「配合打击犯罪」与「守住自身底线」之间设下的防线。本讲系统梳理最常见的拒绝理由——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主权与安全、死刑与人权等——以及限制协助使用的特定性原则。读懂这些「不予协助」的情形,才算看全了协助制度的另一半。

一个意料之外:万事俱备,却被拒绝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签有引渡条约,请求书也写得无可挑剔,逮捕令、证据摘要一应俱全。所有人都以为移交只是时间问题。可被请求国法院审查后却驳回了请求,理由是:本案在被请求国法律中并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一桩看似板上钉钉的协助,就此止步。

这个结果提醒人们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协助的大门上不止一把锁。有依据只是配上了第一把钥匙,门后还排着一道道审查关卡。被请求国保留着基于本国法律和条约拒绝协助、或限制协助范围的权力——这是其主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协助制度得以被各国接受的前提。

没有哪个国家会签下「有求必应」的承诺。协助制度之所以能运转,恰恰因为每个国家都保留着说「不」的权利。

那么,被请求国通常会以哪些理由说「不」?这些理由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拒绝协助」的理由,决定「做不做」;另一类是「限制协助」的规则,决定「做了之后能用到什么程度」。先看第一类。

核心拒绝理由(上):双重犯罪与政治犯罪例外

在所有拒绝理由中,有两项最为核心、出现也最频繁。

① 双重犯罪原则

这是协助、尤其是引渡中最基础的门槛:被请求的行为,必须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两国法律中都构成犯罪,协助才可能进行。其背后的逻辑是:一国不应动用本国的强制力,去协助追究一桩在本国看来根本不算犯罪的行为。开篇那起被驳回的引渡,正是栽在这一原则上。

需要注意的是,双重犯罪通常看的是「行为的实质」而非「罪名的异同」——两国对同一行为的罪名叫法不同没关系,关键是该行为在双方法律下都应受刑事处罚。这也是为什么第3讲反复强调:请求书必须把犯罪事实写清楚,否则被请求国无从判断双重犯罪是否成立。

② 政治犯罪例外

许多条约规定,对于「政治犯罪」,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协助、尤其是拒绝引渡。其用意在于防止一国借司法协助之名,行政治迫害之实。不过,何为「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且现代条约普遍将一些严重罪行(如恐怖主义、灭绝种族等)明确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不得援引该例外拒绝协助。这一例外因此既是人权保障的阀门,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地带之一。

双重犯罪问的是「这事在我这儿算不算犯罪」,政治犯罪例外问的是「这事是不是借刑事之名办政治之实」。两道门槛,守的是不同的底线。

核心拒绝理由(下):主权安全、死刑与人权、一事不再理

除上述两项,还有几类拒绝理由同样常见,多与被请求国的根本利益或人权保障相关。

GROUND 01
主权、安全与公共秩序

若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基本法律原则,可予拒绝。这是几乎所有条约都保留的「兜底」理由。

GROUND 02
死刑与人权关切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若移交后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常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作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酷刑、不公正审判等人权风险同理。

GROUND 03
一事不再理

若被请求人就同一行为已在被请求国或第三国受过审判(已定罪或已无罪释放),可拒绝再次协助追究,避免重复追诉。

GROUND 04
本国国民不引渡等

部分国家原则上不引渡本国国民,而代以「或起诉或引渡」——由本国对其追诉。此外还有时效已过、军事犯罪等特定拒绝情形。

这些理由中,死刑与人权关切在跨境追逃中尤为关键——它常常不是「拒绝」与「同意」的非此即彼,而是促成一种附条件的协助:被请求国要求请求国先作出相应保证(如不判处死刑),再行移交。这种「保证换协助」的安排,是化解人权障碍的常见路径。

限制协助:特定性原则与附条件执行

除了「拒不协助」,被请求国还可能选择「有限度地协助」——同意提供帮助,但对协助成果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定性原则

特定性原则(专用原则)

经协助取得的证据或移交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用于请求时所列明的特定案件或罪名,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追究其他罪行。这是被请求国对协助成果「用途」的保留。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被请求国是基于「特定案件、特定罪名」才同意协助的,若请求国拿到证据后转而用于其他案件,等于超出了对方同意的范围。第6讲「部分执行」案例中那批被附加使用限制的记录,正是特定性原则的体现。除特定性原则外,被请求国还可能对协助附加其他条件,如要求保密、限定执行方式等,请求国接受条件方能取得协助。

从辩护视角:拒绝理由也是抗辩资源

拒绝理由不只是被请求国的「权力清单」,对被请求人及其辩护方而言,它们更是重要的抗辩资源。在引渡或协助审查程序中,被请求人一方常常正是围绕这些理由展开抗辩:

ARGUMENT 01
主张不符合双重犯罪

论证被指控行为在被请求国法律下不构成犯罪,或事实描述不足以认定犯罪成立。

ARGUMENT 02
援引政治犯罪或人权例外

主张属于政治犯罪,或移交后将面临死刑、酷刑、不公正审判等风险,请求拒绝协助。

ARGUMENT 03
主张一事不再理或时效

证明就同一行为已受审判,或追诉时效已过,不应再被协助追究。

ARGUMENT 04
主张违反特定性原则

在证据已取得的情形下,主张请求国超出原定罪名、违反特定性原则使用证据。

这意味着,跨境协助从来不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两方博弈」,而往往是请求国、被请求国与被请求人三方的角力。理解拒绝理由,对办案方是「预判障碍」,对当事人一方则是「寻找抗辩空间」——同一套规则,两种用法。

更多案例:拒绝与限制的不同情形

拒绝理由写在条文里是抽象的,落到案件中却各有面孔。以下案例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双重犯罪不成立:被驳回的引渡

请求国就某类行为请求引渡一名嫌疑人,两国之间亦有引渡条约。但被请求国审查后认为,该行为在其本国法律中并不构成犯罪,不满足双重犯罪原则,遂驳回请求。请求国纵有条约依据、证据充分,也无法越过这道门槛。这正是开篇情景的写照——拒绝不在依据,而在两国对「何为犯罪」的认定差异。

双重犯罪是协助的第一道闸门。它提醒办案方:在递出请求之前,先问一句——这件事,在对方国家也算犯罪吗?

案例二 · 死刑保证:从拒绝到附条件同意

一名嫌疑人潜逃至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该国法律规定,若移交后被请求人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则不予引渡。请求国为推进移交,依其程序作出了「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被请求国在获得该保证后,方批准引渡。这个案例展示了人权障碍如何通过「保证换协助」得以化解,也说明拒绝理由未必是终点,有时是谈判的起点。

案例三 · 调证被拒:撞上数据保护与隐私法

请求国请求被请求国调取一批存储在境外的个人通信数据与账户信息。被请求国审查后认为,按其本国严格的数据保护与隐私法,未经特定司法授权、或在请求未充分说明必要性与关联性的情况下,调取此类数据将违反本国法律,遂拒绝执行该项调证请求。请求国纵有协助依据,也无法要求对方逾越其国内法的边界。这说明:拒绝不只发生在引渡,取证同样可能因被请求国的法律保留而被挡下——这正是第4讲所讲「被请求国法律的边界」的现实写照。

取证请求被拒,往往不是对方不愿帮,而是其本国的银行保密、数据保护或隐私法划下了一道连协助也不能越过的线。

案例四 · 特定性原则:证据不得移作他用

请求国就甲罪名取得了境外证据。其后,办案中发现该证据也可用于指控同一嫌疑人的另一桩乙罪。但因被请求国当初是基于甲罪名才同意协助,依特定性原则,请求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证据用于乙罪。请求国遂另行向被请求国请求同意扩展用途。这印证了第四节的要点:协助的成果带着「用途标签」,不能随意挪用。

案例五 · 部分拒绝:取证请求被「打了折扣」

请求国一次性请求被请求国调取多项证据:银行记录、若干证人证言,以及一批电子数据。被请求国审查后并未全盘拒绝,而是区别对待——同意调取银行记录与询问证人,但认为其中某项电子数据的调取范围过宽、与案件关联性说明不足,仅部分执行并要求请求国就该项补充说明。最终请求国取得了大部分证据,个别项目则经补正后另行处理。这个案例说明:对取证请求,被请求国的回应未必是「全准」或「全拒」,更常见的是「部分执行、附条件或要求补正」,而这往往取决于请求书把关联性与必要性写得是否充分(参见第3讲)。

小结:协助的边界,也是制度的底色

回到开篇那桩被驳回的引渡:万事俱备却被拒,不是制度的失灵,而是制度的本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从来不是无条件的——它在「配合打击犯罪」与「守住主权、人权与法治底线」之间寻找平衡,而拒绝理由与限制规则,正是这种平衡的具体刻度。

对办案方,这些理由意味着必须在请求前充分预判、量身准备(如预先评估双重犯罪、准备死刑保证);对当事人一方,它们是审查程序中真实可用的抗辩武器。理解协助的边界,与理解协助的运作同样重要——前面六讲讲的是「协助如何进行」,本讲讲的是「协助到哪里为止」。至此,跨境取证与调查中更细的证据规则问题,将在下一讲第8讲作为本模块的收束加以梳理。

一国愿意为他国的刑事案件出手,靠的是信任;而它保留说「不」的权利,守的是底线。协助的边界不是制度的缺陷,恰恰是制度得以成立的根基。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有依据≠必获协助。即便有条约、请求规范,被请求国仍可基于本国法律和条约拒绝或限制协助,这是其主权的体现。
双重犯罪是首道门槛。被请求行为须在两国法律中都构成犯罪;看的是行为实质,而非罪名异同。
多类拒绝理由并存。政治犯罪例外、主权安全、死刑与人权、一事不再理、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多与底线和人权相关。
限制使用:特定性原则。协助取得的证据或移交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用于请求所列的特定案件或罪名,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拒绝理由也是抗辩资源。对办案方是预判障碍,对当事人一方则是审查程序中可援引的抗辩武器,同一套规则两种用法。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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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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