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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产返还机制:赃款如何返还受害国与分享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28讲

2026年03月13日
国际资产返还机制:赃款如何返还受害国与分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三模块·国际资产追缴  ·  第 28 讲

国际资产返还机制:赃款如何返还受害国与分享

导读

追赃「查找—冻结—没收—返还」四步,前几讲已走过三步。本讲来到终点——返还。前面所有的努力,查找、冻结、没收、应对争议,最终都是为了一件事:让赃款回到它该去的地方。可「没收」并不等于「返还」——赃款被没收,只是从犯罪人手里拿了出来,它落在了执行没收的那个国家境内。要让它真正回到受害国、受害方手里,还要跨过最后、也最微妙的一道关:返还。这道关不只是「把钱送回去」那么简单,它牵涉两国之间的利益分配——没收来的钱该全额返还,还是两国分享?比例怎么定?这使返还成为追赃链条上「最后却不轻松」的一环。本讲讲清返还的含义、与资产分享的区别、几种方式与依据、利益分配难题,以及它作为终点的意义。

没收了,钱却还没「回家」

设想追赃已走到没收这一步:经过艰难的查找、冻结、诉讼与争议,赃款所在的 B 国终于承认并执行了本国(A 国,受害国)的没收裁判,把那笔赃款没收了。看起来大功告成——但仔细一想,问题还没完:这笔被没收的钱,此刻是在 B 国手里,而不是在受害的 A 国手里。它被从犯罪人手中夺了出来,却还没有「回家」。

这就是「没收」与「返还」的关键区别:没收解决「从犯罪人手里拿出来」,返还解决「送回受害方手里」。没收是手段,返还才是目的。如果赃款没收后就停在 B 国、不再往前走,那么对受害的 A 国和被害人而言,追赃的意义就大打折扣——钱虽不在犯罪人手里了,却也没回到自己手里。因此,返还是追赃链条真正的「临门一脚」,也是检验追赃是否「圆满」的最终标准。

没收只是把赃款从犯罪人手里夺下,返还才是把它送回受害方怀中。少了返还这一步,追赃就像一场只进了禁区却没有射门的进攻——离目标只差一步,却始终没有得分。

那么,什么是国际资产返还?它为何不像「把钱寄回去」那样简单?

什么是国际资产返还

国际资产返还,是指被没收的犯罪所得,由执行没收的国家移交、归还给受害国或受害方的活动。它是追赃流程的最后一环,目标是让赃款最终回到正当的归属者手中。

但返还远不止「物理上把钱送回去」。它的复杂,在于要回答两个层层递进的问题:第一,这笔钱该返还给谁?是受害的国家,还是具体的被害人(个人或单位)?第二,这笔钱要不要、以及如何在两国间分配?执行没收的 B 国为追赃付出了成本、其司法资源也被占用,它能否从中分享一部分?这就引出了一个与「返还」并存、却又不同的概念——「资产分享」。理清这两者,是理解返还机制的关键。

返还 vs 资产分享

资产返还:将没收资产归还给受害国或受害方,体现「物归原主」——赃款本就属于受害方,理应回去。

资产分享:执行没收的国家与请求国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没收所得,体现对被请求国追赃付出的「成本补偿」与激励。

这两者常常交织:一笔没收资产,可能一部分返还给受害方(物归原主),一部分由两国分享(补偿成本)。如何在「物归原主」与「成本补偿」之间划线,正是返还机制最微妙、也最易生争议之处。它把第24讲讲过的追赃协助「利益分配」特殊性,推到了最前台。

返还的几种方式与依据

没收资产的返还,并非只有一种模式。依资产性质、受害方情况与两国关系的不同,返还大体有几种方式,依托不同的法律依据。

WAY 01
直接返还受害国

对贪污等侵害国家利益的赃款,常直接返还给受害国。体现「物归原主」,是腐败资产返还的主要方式。

WAY 02
返还给具体被害人

对有明确被害人(个人、单位)的赃款,返还或赔偿给被害人,使其损失得到挽回。

WAY 03
资产分享

两国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收所得,补偿被请求国的追赃成本,常用于无明确受害方或依双方安排的情形。

WAY 04
协商个案安排

无统一规则时,由两国就具体案件协商返还的范围、比例、用途等,达成个案安排。

这些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与个案协商。一些国际公约(如反腐败领域的相关公约)对腐败所得的返还确立了原则,倡导将其返还给受害国;双边条约可能就资产返还、分享作出具体约定;而在缺乏明确规则时,则依赖两国个案协商。这与第一模块讲的协助依据(条约、公约、互惠)一脉相承——返还作为协助的延伸,同样建立在这套法律基础之上。值得一提的是,腐败资产「返还受害国」的原则,是近年国际反腐合作的一大进展,它在理念上确认了:腐败所得本质上属于被掠夺的国家与人民,理应回归。

利益分配:返还中最难的博弈

返还机制中最难、也最具张力的,是利益分配——没收来的钱,受害国能拿回多少,执行没收的国家又分走多少。这看似是「分钱」的技术问题,背后却是两国利益的真实博弈。

站在受害国的立场,赃款本就是被犯罪人非法转移出去的本国财产,理应全额「物归原主」。站在执行没收国的立场,它为这桩并非自己的案件投入了司法资源、承担了执行成本,分享一部分既是补偿、也是激励——否则各国缺乏配合追赃的动力。两种立场都有道理,分配的比例与方式,便成了协商的焦点。当缺乏明确的条约规则时,这种协商可能旷日持久,甚至成为追赃「最后一公里」的瓶颈。

「这钱本来就是我的」与「我帮你追回来总该分一点」——返还桌上的这两种声音,都不无道理。利益分配的艺术,就在于既让赃款尽量回家,又让帮忙追赃的人有动力下次还愿意帮。

正因如此,利益分配也是第27讲所讲「国家间争议」的典型——它超出纯粹法律层面,掺入了主权、利益与外交考量,靠的不是法院裁判,而是国家间协商。从制度发展看,明确、可预期的资产分享规则(通过条约固定下来),有助于减少这种博弈的不确定性、提升各国配合追赃的积极性——这也是国际追赃合作仍在不断完善的方向之一。

返还作为终点的意义

返还是追赃「查找—冻结—没收—返还」四步的终点,也是整个第三模块、乃至整个系列努力的最终归宿。把它放在全局来看,意义有三层。

返还的三层意义
  • 对受害方 · 挽回损失:赃款回到受害国、被害人手中,被犯罪侵害的财产得以挽回——这是追赃最直接、最实在的成果。
  • 对正义 · 剥夺犯罪收益:赃款被彻底追回,犯罪的经济收益被剥夺,「犯罪不能获利」的法治原则得以落实,潜在犯罪受到震慑。
  • 对国际合作 · 树立信任:一次成功、公平的返还,增进各国对彼此追赃合作的信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基础。

这三层意义,把返还从一个「技术环节」提升为追赃的「价值落点」。回望整个追赃链条会发现:管辖确立了立场,协助打通了渠道,调查找到了赃款,冻结保全了对象,没收剥夺了所有权,争议检验了正当性——所有这些环节,最终都汇向「返还」这一刻。没有返还,前面的一切努力都只完成了「拿走」,而未完成「归还」。返还,才让追赃的故事有了一个完整的结局。这也呼应了第19讲开篇的判断——国际追赃的全部意义,是让犯罪即便逃过了「人」的归案,也逃不过「钱」的归还。返还,正是「钱的归还」最终落地的那一步。

更多案例:资产返还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国际资产返还,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直接返还受害国:腐败资产物归原主

一笔贪污赃款被转移至 B 国,经 A 国(受害国)没收裁判、B 国承认执行后被没收。依「腐败资产返还受害国」的原则,该笔资产被直接返还给受害的 A 国。这个案例体现了腐败资产返还的主要方式——物归原主,也体现了近年国际反腐合作在「返还受害国」理念上的进展。

腐败掠走的,本是一个国家、一国人民的财富。让它返还受害国,不只是分配一笔钱,更是在确认一个朴素的道理:被偷走的,终究该还回去。

案例二 · 返还给具体被害人:损失的挽回

一起跨境诈骗中,被害资金被转移境外并被没收。由于存在明确的被害人(受骗的个人与单位),没收资产经程序后返还、赔偿给这些被害人,使其损失得到挽回。这个案例展示了「返还给具体被害人」的方式——当有明确受害方时,返还直接指向他们,是追赃「以民为本」一面的体现。

案例三 · 资产分享:成本补偿与激励

某案中,执行没收的 B 国为追赃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依两国安排,没收所得在返还受害方的同时,B 国按约定比例分享了一部分,作为其追赃成本的补偿。这个案例展示了「资产分享」——它补偿被请求国的付出、激励其配合追赃,是返还机制中「物归原主」之外的另一重考量。

案例四 · 利益分配之争:协商化解的瓶颈

没收完成后,受害国主张全额返还,执行没收国则主张分享相当比例,双方因缺乏明确的条约规则而僵持,返还一度受阻。最终通过反复的国家间协商,依个案安排确定了分配方案。这个案例展示了利益分配作为「最后一公里瓶颈」的现实——它常是追赃流程中耗时、易卡壳的一环,凸显了明确规则的价值。

案例五 · 个案协商安排:无统一规则下的灵活处理

一桩涉及多方的追赃中,因缺乏可直接适用的统一规则,相关国家就返还的范围、比例、用途等进行个案协商,最终达成一项专门的返还安排。这个案例展示了「协商个案安排」这一兜底方式——在条约规则不足时,灵活的个案协商,是推动返还落地的现实路径,呼应第13讲国家间协商的逻辑。

小结:让赃款真正「回家」

回到那个「没收了、钱却还没回家」的情景:是返还,让被没收的赃款最终回到受害国、受害方手中,完成了追赃从「拿走」到「归还」的全过程。返还不同于没收(没收是手段、返还是目的),也与资产分享相区分(前者物归原主、后者补偿成本);它有直接返还受害国、返还被害人、资产分享、个案协商等多种方式,依托公约、条约与协商;其中利益分配是最难的博弈,常成为「最后一公里」的瓶颈。返还作为追赃四步的终点,挽回了损失、剥夺了犯罪收益、增进了国际信任——它让追赃的全部努力,有了一个完整的归宿。

至此,追赃的完整链条——管辖、协助、查找、冻结、没收、争议、返还——已逐一讲过。这些环节在真实案件中如何组合、呈现出哪些反复出现的「套路」?把零散的环节升华为可辨识的模式,正是下一讲第29讲「跨境追赃案件的典型模式」要做的——它将带我们从「单个环节」走向「整体模式」,为第三模块的收束作铺垫。

追赃漫长的旅程,所有的查找、冻结、诉讼与博弈,最终都为了一个朴素的画面:那笔被掠走的财富,越过国境,回到它本来的主人手中。返还不是追赃的附属,而是它的全部意义所在——让被偷走的,终究还回去。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没收≠返还。没收只是把赃款从犯罪人手里夺下(停在执行国),返还才是送回受害方手中;没收是手段,返还是目的。
返还与资产分享相区分。返还体现「物归原主」,资产分享是对执行没收国追赃成本的补偿与激励,二者常交织。
多种方式与依据。直接返还受害国、返还被害人、资产分享、个案协商;依托公约、双边条约与协商,腐败资产倡导返还受害国。
利益分配最难。受害国主张物归原主、执行国主张分享补偿,常成「最后一公里」瓶颈,靠国家间协商,明确规则有助减少博弈。
返还是追赃的价值落点。挽回损失、剥夺犯罪收益、增进国际信任;没有返还,前面一切只完成「拿走」而未完成「归还」。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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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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