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多国管辖冲突如何解决?积极冲突与一事不再理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13讲

2026年03月13日
多国管辖冲突如何解决?积极冲突与一事不再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二模块·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  第 13 讲

多国管辖冲突如何解决?积极冲突与一事不再理

导读

前四讲(第912讲)反复埋下同一个伏笔:四大管辖原则可以叠加并存,于是同一桩跨境犯罪,往往有好几个国家都「有权管」。本讲就来收拢这个伏笔——当多国同时举起管辖的旗帜,冲突如何化解?谁来审、按什么标准定主次、已经在一国受过审的人会不会被另一国再审一遍?管辖冲突不像「有没有管辖权」那样有清晰的法条答案,它更多是国家之间协调、博弈与规则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本讲讲清冲突的两种类型、协调管辖的考量与机制,以及防止「一案两审」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桩案子,三国都举手

把前几讲的情景叠加起来:一桩跨境诈骗,话务行为在 A 国(A 国属地),被害人和损失在 B 国(B 国属地·结果地),主犯是 C 国公民(C 国属人)。按四大原则,A、B、C 三国都拿到了主张管辖的「门票」,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案归我管」。

问题来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在三个国家受审,一桩案件也不该被审上三遍。可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世界法院」站在各国之上,来裁定该由谁管。于是管辖冲突的化解,就不像确定管辖权那样有明确答案,而成了一个需要协调、甚至博弈的过程。

确定「有没有管辖权」靠的是连接点,清晰而确定;化解「该由谁管」靠的却是协调与规则,模糊而微妙。前者是法律问题,后者更像一道治理难题。

要解开这道难题,先得把「冲突」本身看清楚——它其实有两种相反的面孔。

两种冲突:抢着管与推着管

管辖冲突并非只有「多国争抢」一种。它有两个方向相反的类型:

POSITIVE
积极冲突 · 抢着管

多国都主张管辖、都想审。最常见。风险在于重复追诉、判决相互矛盾、被告人被多次审判,损害公正与效率。

NEGATIVE
消极冲突 · 推着管

各国都认为应由别国管、互相推诿,导致无人追究。较少见,但一旦发生,犯罪可能因「都不管」而逃脱。

实务中绝大多数是积极冲突——跨境犯罪牵涉多国利益,各国往往都有追究的意愿。开篇 A、B、C 三国都举手,正是积极冲突的典型。而消极冲突虽少见,却也真实存在:当一桩案件取证困难、成本高昂、与本国关联薄弱时,相关国家可能都倾向于「让别人去管」。两种冲突,一个怕「重复」,一个怕「真空」,化解的目标因此都是同一个——让案件落到「最合适」的那个国家手里,既不重复、也不遗漏。

谁来管更合适:协调的考量因素

既然没有「世界法院」来裁决,相关国家通常通过协商,依据一系列现实因素来判断「由谁主导追诉更合适」。这些因素没有固定的优先级,而是综合权衡。

协调管辖的常见考量因素
  • 犯罪与证据的重心:主要犯罪行为、核心证据、多数被害人在哪国,该国往往更适合主导——取证、审判都更便利。
  • 被告人所在地: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哪国,该国实际「抓得到、审得了」,执行上更具现实性。
  • 追诉的可行性与效率:哪国的证据更充分、程序更顺畅、定罪把握更大,由其主导更有利于实现追责。
  • 刑罚与司法资源:各国对该罪的刑罚力度、司法资源投入,也可能影响由谁主导更能实现正义。
  • 条约与既有安排:相关双边或多边条约若对管辖分配有约定,则优先遵循。

权衡的结果,往往不是「一国独揽、他国出局」,而是分工协作:由最合适的一国主导追诉,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退居协助位置,通过第一模块讲过的司法协助,向主追诉国提供其境内的证据、移交人员、冻结资产。管辖的「竞合」,于是转化为办案的「合力」。这也呼应了第10讲的判断——行为地与结果地之争,多数终点是协作而非僵持。

化解冲突的机制

把上述考量落到操作层面,化解管辖冲突主要依靠以下几类机制,它们常常组合使用。

MECHANISM 01
国家间协商

最主要、最灵活的方式。相关国家通过外交与司法渠道沟通,协商确定主追诉国与协助方,避免重复或真空。

MECHANISM 02
条约与公约约定

部分条约对特定犯罪的管辖分配、优先顺序或移交程序有约定,缔约国据此化解冲突。

MECHANISM 03
移交追诉

一国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更合适的另一国追诉(如证据、被告人都在对方),集中力量于一处审判。

MECHANISM 04
一事不再理约束

事后的「兜底阀」——已在一国受过审判的,其他国家不再就同一行为重复追诉,从结果上防止冲突恶化。

这四类机制中,国家间协商是主力,体现了管辖冲突化解「以协调为主、无强制裁判」的本质;而一事不再理则是最重要的事后约束,值得单独展开。

一事不再理:防止「一案两审」

即便事前协调不充分,导致一桩案件先后落入两国程序,还有一道事后的防线——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双重危险」)。它在第7讲已作为拒绝协助的理由出现过,本讲从管辖冲突的角度再看它的作用。

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

同一行为,一个人已经受过一国的审判(已被定罪或已被宣告无罪),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应就同一行为再次追诉或审判。它从结果端防止了管辖冲突演变为对个人的重复追究。

这一原则的意义有两层:对个人,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保护其免于因同一行为反复陷入刑事追诉的危险;对国家间,它是化解管辖冲突的「最后阀门」——当协商失灵、多国都启动了程序时,它至少能阻止「一案被审多遍、判决相互矛盾」的最坏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理在跨国层面的适用并非绝对,各国承认外国判决的程度不一,是否构成「同一行为」也可能有争议,这又牵涉到第14讲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

事前协调决定「该由谁管」,一事不再理则守住「不能被反复地管」。前者追求效率,后者守护的是一个人不被国家反复追诉的基本尊严。

更多案例:冲突化解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管辖冲突的协调,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积极冲突·分工协作:一国主导、他国协助

一桩跨境诈骗,A 国(行为地)、B 国(结果地)、C 国(主犯国籍)都主张管辖。三国经协商认为:主要犯罪行为和核心证据集中在 A 国,且多数被告人在 A 国,由 A 国主导追诉最为高效。于是 B、C 两国退居协助位置,分别提供本国境内的被害人证言与犯罪人信息。管辖的竞合,转化成了办案的合力。这正是积极冲突最常见、也最理想的化解方式。

多国管辖冲突最好的结局,往往不是「谁赢了」,而是「谁主办、谁帮忙」——把抢夺管辖的力气,拧成共同办案的合力。

案例二 · 移交追诉:把案子交到更合适的国家

A 国对一桩案件有管辖权,但被告人、关键证据都在 B 国,A 国实际难以推进。经协调,A 国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有管辖权、且条件更便利的 B 国追诉,集中力量在 B 国完成审判。这个案例展示了「移交追诉」机制——管辖权不是非守不可的「领地」,把案子交到更办得成的国家,有时才是实现追责的更优解。

案例三 · 消极冲突:从互相推诿到协商定责

一桩案件取证困难、与各相关国关联都不算紧密,几个有管辖权的国家最初都倾向于「让别国去管」,出现消极冲突的苗头。为避免犯罪因「无人追究」而逃脱,相关国家最终通过协商,确定由与案件关联相对最紧、最有条件的一国牵头追诉,其余国家提供协助。这个案例说明:消极冲突的化解,同样靠协商——目标是堵住「都不管」的真空。

案例四 · 一事不再理:阻止第二次审判

某人就同一行为已在 A 国受过审判并有了生效结果。其后 B 国(同样曾有管辖权)试图就同一行为再次追诉。被告人一方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抗辩,主张不应被就同一行为重复审判。这个案例展示了一事不再理作为「最后阀门」的作用——它从结果端阻止了管辖冲突演变为对个人的重复追究,也呼应了第7讲「一事不再理可作为拒绝协助理由」的逻辑。

案例五 · 条约优先:依约定分配管辖

两国之间就某类犯罪签有条约,其中对管辖的优先顺序或移交程序作了明确约定。当一桩相关案件出现管辖竞合时,两国直接依条约约定确定由谁主导,而无需另起协商。这个案例说明:在有条约的领域,管辖冲突的化解可以更有章可循——条约把原本模糊的协调,固化成了可遵循的规则。

小结:从「谁有权」到「谁来办」

回到开篇那桩三国都举手的诈骗案:四大原则告诉我们「三国都有权管」,但真正决定案件命运的,是接下来的协调——综合犯罪重心、被告人所在、追诉效率等因素,确定由谁主导、其余协助,再以一事不再理兜底,防止重复。管辖冲突的化解,本质上是一个从「谁有权管」(法律问题)走向「谁来办更合适」(治理问题)的过程。

至此,管辖权的归属与冲突都已厘清。但确定了由哪国审判,还有一个紧随其后的问题: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不能被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毕竟,被告人、财产可能都在境外,一纸判决若出不了国门,正义仍可能落空。这就是下一讲第14讲「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主题。

世界上没有一座凌驾各国之上的法院,来裁定一桩跨境案件该归谁管。于是管辖冲突的答案,不写在某一部法典里,而生长在国家与国家的协商之间——以协调求效率,以一事不再理守底线。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竞合源于连接点叠加。四大原则可并存,同一案件常有多国都「有权管」,管辖冲突由此而生。
两种相反的冲突。积极冲突(抢着管,怕重复)最常见,消极冲突(推着管,怕真空)较少见,化解目标都是落到最合适一国。
无强制裁判,靠协调。综合犯罪重心、被告人所在、追诉效率、条约约定等综合权衡,结果常是一国主导、他国协助。
多机制组合化解。国家间协商(主力)、条约约定、移交追诉、一事不再理约束,常组合使用。
一事不再理是最后阀门。就同一行为已受一国审判的,他国原则上不再追诉,从结果端防止重复,兼具个人权利与冲突约束双重意义。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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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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