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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拒绝理由与追赃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14讲

2026年03月13日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拒绝理由与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二模块·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  第 14 讲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拒绝理由与追赃

导读

前几讲解决了「由谁管、由谁审」。但审判结束、判决作出,并不意味着故事的终点。一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本国领土——可被告人可能在境外,要执行的财产也可能在境外。一纸判决若走不出国门,先前的管辖、审判、追诉,都可能化为纸面上的空文。本讲讲清一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环节:外国刑事判决如何被他国承认与执行?承认要满足哪些条件、可能因何被拒、能执行哪些内容?尤其对跨境追赃而言,这一环往往是「赃款能不能真正追回」的最后一道关口。

判决作出之后,财产却在境外

设想 A 国法院审结了一桩职务犯罪案:被告人被定罪,判决同时宣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可问题来了——这笔违法所得,大部分以财产形式存放在 B 国。A 国的没收判决,效力只及于 A 国领土;它不能自动伸进 B 国,把那笔财产没收充公。判决写得清清楚楚,财产却纹丝不动。

这就是判决的「属地效力」困境,本质上仍是第9讲那道「执行管辖权止于国境」的老问题在判决阶段的再现。一国判决要在另一国境内产生效力、得到执行,必须先经过那个国家的承认——由 B 国依其法律审查后,认可这份外国判决的效力,再由 B 国执行。承认,是外国判决走出国门的「通关手续」。

判决的墨迹再清晰,也越不过国境。一纸外国判决要在别国土地上生效,得先敲开那个国家承认的大门——否则它只是一张在境外无人理会的纸。

那么,什么是「承认与执行」?它又为什么不是「自动」的?

承认与执行:两个相连又不同的动作

「承认」与「执行」常被并称,但它们其实是两个相连而不同的动作,理清这一点很关键。

承认 vs 执行

承认:被请求国认可外国判决的法律效力,确认它在本国具有可被接受的法律地位(如认可一份定罪或没收裁定的效力)。这是前提。

执行:在承认的基础上,被请求国动用本国的强制力,实际落实判决的内容(如实际没收、收缴财产,或接管刑罚执行)。这是后续。

简单说,承认是「认这份判决」,执行是「照它办」。通常先有承认,才谈得上执行;但承认未必都导向执行(有时仅为确认某种法律状态)。而它之所以不能「自动」,根源还是主权——让一国动用本国强制力去落实另一国的判决,等于「借用」其主权运作,因此必须经被请求国依本国法律审查同意。这与第一模块讲的协助逻辑一脉相承:跨境的每一步「借力」,都要被请求国点头。

承认外国判决的常见条件

被请求国不会照单全收任何一份外国判决,而是依本国法律与相关条约设置审查条件。这些条件与第7讲协助的拒绝理由高度相通,逻辑一致。

承认外国判决的常见条件
  • 原审国有合法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国家须对该案享有国际法认可的管辖权,否则判决基础不正当。
  • 双重犯罪:所涉行为在被请求国法律下通常也须构成犯罪。
  • 程序公正:原审程序须符合基本的公正标准——被告人获得通知、有辩护机会等正当程序保障。
  • 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认与执行不得违反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基本法律原则与公共政策。
  • 判决已确定:通常要求判决已生效、确定,而非仍处于上诉等未决状态。
  • 条约或互惠基础:多以双边/多边条约为据,无条约时可能基于互惠。

这些条件里,程序公正在跨境刑事判决中尤为敏感——尤其当原审是缺席审判(被告人未到庭)时,被请求国会格外审慎地审查被告人的知情权与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这也正是下一讲缺席审判要专门讨论的难点之一。

拒绝承认的理由与可执行的内容

条件的反面,就是拒绝承认的理由。与协助的拒绝理由一样,被请求国保留着对外国判决说「不」的权力。

REFUSAL 01
原审缺乏管辖权

认为原审国对该案并无正当管辖依据,判决基础不成立。

REFUSAL 02
程序不公正

原审违反正当程序——如被告人未获通知、未获辩护机会,尤其在缺席审判中。

REFUSAL 03
违反公共秩序

承认或执行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或基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

REFUSAL 04
一事不再理等

同一行为已在本国或第三国受审,或属政治犯罪、双重犯罪不成立等情形。

至于「能执行什么」,外国刑事判决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内容大体有两类:一是涉财产的裁定,最典型的就是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赃款赃物的裁定——这对跨境追赃至关重要;二是刑罚的执行,如承认外国的定罪与量刑,由本国接管对被判刑人的监禁执行(这与被判刑人移管相关,第一模块已提及)。两类内容指向不同:前者追的是「钱」,后者管的是「人」。

在跨境追赃中的关键作用

对本系列聚焦的跨境追赃而言,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常常是「赃款能不能真正落袋」的临门一脚。回到开篇:A 国作出了没收判决,但财产在 B 国——只有当 B 国承认这份判决、并据以执行没收,那笔赃款才可能被真正收缴、进而返还。判决的承认,是连接「定罪没收」与「实际追回」之间那座不可或缺的桥。

这条逻辑把第二模块与第三模块紧紧扣在了一起:管辖确立了「谁来审」,审判作出了「没收判决」,而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才让没收落到实处。第三模块讲国际追赃时,资产返还机制正是建立在这一环之上。可以说,没有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跨境追赃就缺了最后、也最关键的一块拼图。当被告人外逃、无法到案而又需没收其境外资产时,还可能用到不依赖定罪的特别程序——这就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留待本模块后两讲。

对追赃而言,胜诉判决只是上半场。让那份判决在赃款所在国被承认、被执行,才是真正把钱追回来的下半场——而下半场,往往更难。

更多案例:承认与执行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顺利承认:境外没收判决得以执行

A 国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判决,相关财产在 B 国。A 国依两国间的条约,请求 B 国承认并执行该没收判决。B 国审查后认定:A 国对该案有合法管辖权、所涉行为在 B 国也构成犯罪、原审程序公正、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条件齐备,遂承认该判决并据以执行没收。赃款因此得以被收缴,为后续返还铺平了道路。这是承认与执行最理想的情形。

当一份外国判决叩开承认的大门,它便不再只是别国的一纸文书,而成为本国可以据以动用强制力的依据——赃款的命运,就在这一刻被改写。

案例二 · 因程序问题被拒:缺席审判的隐忧

A 国请求 B 国承认一份判决,但该判决系在被告人完全不知情、未获任何辩护机会的情况下缺席作出。B 国审查后认为原审程序不符合基本的公正标准,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未获保障,遂拒绝承认。这个案例凸显了程序公正这一条件的分量——尤其在缺席审判中,承认国会格外审慎,相关难点正是第15讲的主题。

案例三 · 公共秩序保留:与本国根本原则冲突

一份外国判决的内容或其所依据的原则,与被请求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存在根本冲突。被请求国据「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个案例说明:公共秩序是承认外国判决的一道「兜底防线」——即便其他条件具备,若承认将动摇本国的根本法律价值,仍可拒绝。这与第7讲主权安全类拒绝理由的逻辑相通。

案例四 · 财产没收的执行:追赃的临门一脚

一桩跨境贪污案,A 国定罪并判决没收赃款,赃款分散在 B、C 两国。A 国分别请求两国承认执行该没收判决。两国先后承认并执行,将各自境内的赃款收缴。这个案例展示了判决承认在追赃中的核心地位——它是把「纸上的没收」变成「实际的收缴」的关键步骤,直接关系到赃款能否被追回与返还(参见第28讲)。

案例五 · 刑罚执行的承接:被判刑人移管

A 国国民在 B 国被定罪判刑。经两国依被判刑人移管的安排,B 国的定罪与刑罚得到 A 国的承认,被判刑人被移回 A 国,由 A 国接管其剩余刑期的执行。这个案例展示了承认与执行的另一类内容——不是「追财产」,而是「接管刑罚」,体现了承认制度兼顾「人」与「钱」两个维度,也呼应了第一模块提到的人道维度。

小结:让判决落地的最后一环

回到那桩判决已下、财产却在境外的案件:是「承认与执行」这一环,让 A 国的没收判决得以在 B 国落地,赃款才有了被追回的可能。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整个跨境刑事程序的「收尾工程」——管辖确立了立场,审判作出了结论,而承认与执行,才让结论真正发生效力、产生后果。它既追「钱」(财产没收的执行),也管「人」(刑罚执行的承接),更是跨境追赃不可或缺的最后一块拼图。

不过,本讲多次提到一个绕不开的难点:当被告人不在庭、判决系缺席作出时,承认会变得格外审慎。被告人缺席的审判,本身就充满争议——它如何进行、又凭什么具有效力?这就是下一讲第15讲「什么是缺席审判」要回答的问题。

审判落下法槌,并非终点。一纸判决要真正改变境外的人与财产,还须穿过另一国承认的大门。让判决走出国门、落到实处——这是跨境正义最后、也最易被忽视的一里路。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判决效力止于国境。一国判决要在他国生效,须先经该国承认;这是执行管辖权属地局限在判决阶段的再现。
承认与执行是两个动作。承认是「认这份判决」(前提),执行是「照它办」(后续动用强制力);均非自动,须被请求国审查同意。
承认有条件、拒绝有理由。原审管辖、双重犯罪、程序公正、不违反公共秩序、判决已确定、条约或互惠,与协助拒绝理由逻辑相通。
可执行内容分两类。涉财产的裁定(没收、追缴,追的是钱)与刑罚的执行(定罪量刑的承接,管的是人)。
追赃的临门一脚。没收判决须经赃款所在国承认并执行,赃款才能真正收缴、返还,是跨境追赃不可或缺的一环。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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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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