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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什么?对物不对人的特别没收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17讲

2026年03月13日
中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什么?对物不对人的特别没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二模块·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  第 17 讲

中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什么?对物不对人的特别没收

导读

上一讲的缺席审判,是为「人」未到案而设——它仍然要给被告人定罪,只是被告人不在场。但跨境追赃中还有一类更棘手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了,或潜逃境外、长期无法到案,连缺席给他定罪都难以进行,可他留下的违法所得就摆在那里。难道因为「人」的问题,这笔明显的赃款就只能任其留存?中国法给出的回答,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它不以对某个人定罪为前提,而直接针对「物」(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本讲讲清它是什么、何时适用、与缺席审判有何不同,以及它为何是跨境追赃的一件利器。

一个连缺席审判都用不上的困境

设想一桩贪污案:嫌疑人卷走巨额赃款潜逃境外,藏匿多年杳无音讯,引渡无望;又或者,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死亡。无论哪种情形,对「人」的刑事追诉都陷入停滞——人抓不回来,甚至人已不在。按常规,定罪量刑无从谈起,连缺席审判(仍需给被告人定罪)也可能因条件不具备而难以进行。

可是,那笔违法所得是客观存在的:账户里的赃款、名下的房产、转移到境外的资金,清清楚楚。如果因为「人」的缺位,这些赃款就只能原地不动、最终归于嫌疑人或其家属,显然有违正义。问题于是变成:能不能把「没收赃款」从「给人定罪」中剥离出来,单独处理?

当追究「人」的路走不通,难道追回「物」的路也要一起堵死?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全部出发点,就是不让赃款因人的缺位而逍遥。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为回答这个问题而生。

什么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经对人的定罪,而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审理后直接作出没收裁定的程序。

核心特征

对物不对人:程序针对的是「违法所得」这一财产(物),而非对某个人的刑事责任(人)。它解决的是「赃款归谁」,而非「某人是否有罪」。

不以定罪为前提:无需先对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即可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这是它与普通刑事审判、也与缺席审判最根本的区别。

用一个比喻:普通刑事程序(含缺席审判)是「先审人、再没物」——定了罪,再没收其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直接审物」——绕开对人的定罪,单独就这笔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应予没收作出裁断。这种「对物之诉」的思路,在国际上也有类似制度(有的称为「非定罪没收」),中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其在本国法上的具体形态。

适用条件:什么情形才能启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绕开了对人的定罪,因此其启动同样受到严格限定,不能滥用。把核心要件归拢,主要有以下几项。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适用条件
  • 特定案件范围:通常限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犯罪案件,而非任何案件都可适用。
  • 嫌疑人逃匿或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且通缉、无法到案达一定期限,或者已经死亡——即对「人」的追诉客观上无法进行。
  •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须有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涉案财产系违法所得,不能仅凭怀疑。
  • 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裁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是否没收的裁定。

这几项条件中,「逃匿或死亡」是触发该程序的关键情形——它正是「人无法被追诉」的法定写照。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则是防止滥用的核心闸门:即便人不在,也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没收财产,仍须有证据支撑。至于审理中证明标准如何、利害关系人如何参与、对裁定不服如何救济等更细的规则,是下一讲第18讲「审理规则」的专门内容。

与缺席审判:两条针对外逃的不同路径

缺席审判(第15、16讲)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是应对「被告人不到案」的制度,但思路截然不同。把它们放在一起对比,能更清楚地看到各自的定位。

缺席审判
对人 · 仍要定罪

在被告人缺席下对其定罪量刑,可一并没收。目标是「确认其有罪并处刑」,被告人归案可申请重审。

违法所得没收
对物 · 不必定罪

不对人定罪,直接就违法所得作没收裁定。目标是「追回赃款」,适用于逃匿、死亡等情形。

简言之:缺席审判追的是「人的罪」(顺带及物),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的是「物的归属」(不问人罪)。两者各有适用场景——当有条件给外逃被告人定罪时,可用缺席审判;当连定罪都难以进行(如人已死亡),或只想尽快锁定追回赃款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更直接、更高效。在实务中,二者也并非互斥,而是为追逃追赃提供了「对人」与「对物」两条可供选择、有时可衔接的路径。需要强调,违法所得没收因不经定罪,对当事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影响重大,故程序保障尤须严格——这也是它与缺席审判共享的底线。

抓不回人,未必追不回钱。缺席审判盯着「人的罪」,违法所得没收盯着「物的归属」——两条路,朝着同一个不让赃款逍遥的目标。

在跨境追赃中的作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跨境追赃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人在境外、引渡无望,却把大量赃款转移到了境外。此时:

本国(中国)可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这些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这份裁定,正是后续向赃款所在国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赃款所在国承认并执行该没收裁定,赃款方能被实际收缴、进而返还。这就把「人追不回、但钱要追回」的难题,转化成了一条可操作的路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 境外承认执行 → 赃款追回

可以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中国跨境追赃制度链条上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它向上承接了管辖权(中国对该案有管辖),向下连接了第三模块的国际追赃与资产返还。当被告人「人」始终缺位时,它让追赃得以「对物」推进,不必苦等其归案。第三模块讲国际追赃的具体运作时,还会反复回到这一程序。

更多案例:违法所得没收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逃匿情形:外逃多年、赃款在境外

一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卷款潜逃境外,被通缉、长期无法到案,引渡也迟迟无法实现。其违法所得以资金、房产形式存放在境外。检察机关就该违法所得向法院申请没收,法院经审理认定确有犯罪事实、涉案财产系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无需等待嫌疑人归案,赃款的没收得以「对物」推进。这正是开篇困境的典型解法。

对一个躲了多年、打定主意不回来的人,与其无尽地等他归案,不如先把他留下的赃款依法没收——人可以躲,物躲不掉。

案例二 · 死亡情形:人已不在,赃款犹存

另一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死亡。对人的刑事追诉随之终止,连缺席审判也无从进行(已无「被告人」可审)。但其违法所得客观存在。检察机关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法院审理后对确属违法所得的财产作出没收裁定。这个案例凸显了该程序「对物不对人」的独特价值——人虽不在,赃款不该因此归于其遗产或他人。

案例三 · 与缺席审判的选择:两条路径的分野

面对一名外逃但仍可能定罪的被告人,办案机关需在「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之间权衡:若意在确认其罪责并处刑,且条件具备,可选缺席审判;若重在尽快锁定、追回境外赃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更直接。某案中,办案机关基于追赃的紧迫性,选择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先行没收赃款。这个案例展示了两条路径在实务中的分野与选择。

案例四 · 证据门槛:不能仅凭怀疑没收

某案中,虽有嫌疑人逃匿的情形,但在审理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特定财产确系违法所得。法院对证据不足部分未予没收。这个案例展示了该程序的核心闸门——「对物不对人」绝不意味着「对物可以随意」,没收仍须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为前提,防止程序被滥用、误伤合法财产。具体证明标准与审查规则,详见第18讲

案例五 · 衔接追赃:没收裁定支撑境外执行

本国对一名外逃嫌疑人的境外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后,据此向赃款所在国请求承认与执行(参见第14讲)。该国审查后承认并执行了没收裁定,境外赃款得以收缴,为后续返还创造了条件。这个案例把「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 境外承认执行 → 赃款追回」的链条完整呈现,正是该程序在跨境追赃中价值的集中体现。

小结:为追赃另辟的一条路

回到那个连缺席审判都用不上的困境: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人追不回、钱要追回」开辟了一条「对物不对人」的新路。它不纠结于给某个人定罪,而直接针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从而让赃款不因嫌疑人的逃匿或死亡而逍遥法外。它与缺席审判一道,构成了应对外逃的「对人」与「对物」两条路径,更是中国跨境追赃链条上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本讲讲清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什么、何时用、为何重要」。但一个绕开定罪、直接没收财产的程序,最容易引发的疑问是:它如何防止误伤、保障公正?证明的标准有多高?案外的利害关系人(如赃款的善意第三人)如何主张权利?对没收裁定不服又如何救济?这些审理层面的规则,正是下一讲第18讲「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规则」要详细回答的,它也将为第二模块画上句点。

追究一个人的罪,需要那个人在场;追回一笔赃款,却未必要等他回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智慧,正在于把「物」从「人」中剥离——让正义不必因一个人的缺席,而对一笔赃款束手无策。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对物不对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针对违法所得(物)而非对人定罪,解决「赃款归谁」而非「某人是否有罪」。
不以定罪为前提。无需先对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判决,即可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这是它与缺席审判的根本区别。
适用受严格限定。限于特定重大案件,须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裁定。
与缺席审判分工。缺席审判追「人的罪」,违法所得没收追「物的归属」,构成应对外逃的两条路径,可选择、可衔接。
跨境追赃的关键一环。没收裁定是请求境外承认执行、追回赃款的法律依据,承上接管辖、向下连国际追赃与返还。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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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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