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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两类特殊管辖原则详解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12讲

2026年03月13日
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两类特殊管辖原则详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二模块·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  第 12 讲

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两类特殊管辖原则详解

导读

前两讲讲的属地与属人管辖,连接点是「地」和「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土,或牵涉本国国民。可还有一些情形,这两个连接点都用不上:一个外国人,在国外,伪造了本国的货币;又或者,某种罪行恶劣到冒犯了整个国际社会,与任何特定国家都无传统连接。这时,管辖凭什么成立?本讲讲清四大原则中最后、也最特殊的两类——以「本国重大利益」为连接的保护管辖,与以「罪行性质」为连接的普遍管辖。它们把管辖权的边界,推到了领土与国籍之外。

两个连接点都失灵的情形

设想一桩案件:一名外国人,身处国外,大量伪造 A 国的货币,意图扰乱 A 国的金融秩序。我们用前两讲的原则逐一检验:行为在境外、结果(货币投放)也未必在 A 国领土,属地管辖伸不出手;犯罪人是外国人、被害的也不是某个具体的 A 国国民,属人管辖同样落空。难道 A 国对这桩直接冲着自己来的犯罪,竟然束手无策?

显然不合理。一国的货币、安全、核心制度,是其作为国家存续的根本。当境外行为直接危及这些根本利益时,即便连接点既非地、也非人,一国仍应有权出手。这就是保护管辖登场的地方——它的连接点,是「本国的重大利益受到了侵害」。

属地看「地」,属人看「人」,而保护管辖看的是「利益」——当一桩境外犯罪的矛头直指本国的根本,国籍与领土的缺位,便不再是管辖的障碍。

而比保护管辖走得更远的,是另一种连接点——它甚至不要求犯罪与本国有任何利益牵连。

保护管辖:以本国重大利益为连接

保护管辖原则的内核是:一国对在境外实施、但危及本国重大利益的犯罪,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人国籍如何、犯罪发生于何地。它的连接点,是犯罪所侵害的「本国重大利益」。

保护管辖的典型适用对象

通常限于直接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例如:伪造本国货币、有价证券,危害国家安全,伪造本国官方印章、证件,以及针对本国政府运作的特定犯罪等。

其范围被刻意限定在「重大」利益,以防一国借此把管辖权无限扩张到任何与己稍有关联的境外行为。

保护管辖的正当性在于自卫式的逻辑:国家有权保护自身的存续与核心职能,不因犯罪发生在境外、由外国人实施而坐视。但它的危险也正在于此——若「重大利益」被宽泛解释,一国就可能以保护为名,把手伸向大量与本国仅有微弱关联的境外行为,侵蚀他国主权。因此,各国与国际法对保护管辖的适用对象普遍持审慎、限缩的态度,通常以本国法律明确列举的特定罪行为限。开篇那桩境外伪造 A 国货币案,正是保护管辖最经典的适用情形。

普遍管辖:以罪行性质为连接

如果说保护管辖还要求犯罪与本国的「利益」有连接,那么普遍管辖则彻底松开了这最后一根绳——它不要求犯罪与行使管辖的国家之间存在任何传统连接点。连接的不是地、不是人、也不是本国利益,而是罪行本身的性质

其逻辑是:某些罪行极其严重,被视为对整个国际社会、对全人类的犯罪,每一个国家都因此享有(甚至负有)追究的权利与责任,无论该罪行发生在哪里、由谁实施、针对谁。

普遍管辖的典型适用罪行

通常限于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例如:海盗、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严重战争罪、酷刑等。这类罪行的共同点是其严重性超越了国界,被认为损害了人类共同的良知与秩序。

普遍管辖是四大原则中适用门槛最高、争议也最多的一类。一方面,它确保了某些「人神共愤」的罪行不会因找不到合适的管辖国而逃脱追究,堵住了正义的漏洞;另一方面,它最容易引发主权摩擦——一个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国家主张管辖,难免被质疑干涉他国内政或司法。因此,普遍管辖的适用在实践中往往十分克制,并受到诸多条件约束(如犯罪人身处该国境内等)。

普遍管辖是管辖权最远的边疆:它不问犯罪与你有没有关系,只问这罪行是否恶劣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该对它视而不见。

四大原则放在一起看

至此,第9讲预览的四大管辖原则全部讲完。把它们并排来看,会发现它们其实是按「连接点的远近」排成的一道光谱——从最紧密的领土连接,一路延伸到完全不需要连接的罪行性质。

CONNECTION · 地
属地管辖

连接点:犯罪发生地(行为地或结果地)。最基础、最普遍。见第10讲

CONNECTION · 人
属人管辖

连接点: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国籍。跨越领土。见第11讲

CONNECTION · 利益
保护管辖

连接点:本国重大利益受危害。不论地、不论人,但范围限缩于特定罪行。

CONNECTION · 罪行
普遍管辖

连接点:罪行性质本身。无需任何传统连接,仅限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这道光谱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四大原则不是非此即彼的「四选一」,而是可以叠加并存的「四张门票」。一桩犯罪可能同时触发多个连接点——境外伪造 A 国货币(保护),犯罪人是 B 国人(B 国属人),行为发生在 C 国(C 国属地)。连接点越多、可主张管辖的国家越多,竞合就越激烈。普遍管辖更是把潜在的管辖国扩展到了「任何国家」。如何在众多有管辖依据的国家间协调,正是下一讲第13讲要解决的核心难题。

对跨境实务意味着什么

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虽然听起来「宏大」,但对跨境刑事实务有切实的影响。

保护管辖而言,它为一国追究那些「专门冲着本国来、却在境外实施」的犯罪提供了管辖立场——典型如境外针对本国的货币、证件伪造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了这个立场,本国才能进而请求犯罪地国或犯罪人所在国提供司法协助、乃至引渡,把第一模块的协助逻辑接上。

普遍管辖而言,它在日常的跨境经济犯罪、追逃追赃中适用较少(这类犯罪通常靠属地、属人即可解决),主要出现在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语境下。但理解它,有助于把握整个管辖权体系的边界与逻辑——它标示出「管辖权能走多远」。无论依据哪一类管辖,执行上仍受属地局限(参见第9讲立法管辖权与执行管辖权之分),办成案件依旧离不开跨境协助。这是贯穿整个第二模块、也贯穿全系列的一条铁律。

更多案例:两类管辖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保护管辖:境外伪造本国货币

一名外国人在境外大量伪造 A 国货币,企图流入市场扰乱 A 国金融秩序。行为人非 A 国国民(属人落空),行为也在境外(属地落空)。但该行为直接危及 A 国的货币安全这一重大利益,A 国凭保护管辖原则主张管辖。这正是开篇情景——保护管辖填补了属地与属人都够不着的空白,守护的是国家的根本利益。

当一桩犯罪绕过了你的领土、避开了你的国民,却把矛头直接对准了你的货币、你的安全——保护管辖,就是国家为自己保留的最后一道反击的权利。

案例二 · 保护管辖的限缩:并非任何关联都能主张

某境外行为对 A 国仅造成轻微、间接的影响,A 国试图据保护管辖主张管辖。但因该行为并未危及 A 国法律所列举的「重大利益」,这种主张缺乏正当依据,难以成立。这个案例展示了保护管辖的边界——它被刻意限缩在特定的重大利益范围内,绝非「凡与本国稍有关联即可主张」,否则将沦为侵蚀他国主权的工具。

案例三 · 危害国家安全:保护管辖的另一典型

境外行为人实施了危害 A 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虽人在境外、亦非 A 国国民,但行为直指 A 国的安全这一核心利益。A 国据保护管辖主张管辖。与伪造货币案并列,这个案例说明:保护管辖的适用对象,集中在货币、安全、官方证件等关乎国家存续与核心职能的领域。

案例四 · 普遍管辖:与本国全无连接的国际罪行

针对一桩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严重国际罪行,一个与案件既无属地、又无属人、也无利益连接的国家,依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对其追究。它的立场不来自任何传统连接,而来自罪行本身的极端严重性——这类罪行被视为对全人类的犯罪。当然,此类管辖在实践中适用克制,常受「犯罪人身处境内」等条件约束。

案例五 · 多原则叠加:一案触发数个连接点

一桩案件中:境外伪造 A 国货币(A 国保护管辖),犯罪人是 B 国国民(B 国积极属人),部分行为发生在 C 国领土(C 国属地)。三国分别凭保护、属人、属地三个不同连接点,都主张管辖。这把四大原则「可叠加、会竞合」的特征展现得淋漓尽致——管辖权的归属,于是从「有没有」变成了「谁优先」,而这正是第13讲冲突化解要回答的。

小结:管辖权的两道远端边界

回到那桩境外伪造货币案:保护管辖让 A 国得以追究一桩既不在其领土、也不涉其国民的犯罪,因为它危及了 A 国的根本。而普遍管辖则更进一步,连「危及本国」都不要求,仅凭罪行性质,就让任何国家都能出手。这两类管辖,标示出了管辖权光谱的两道远端边界——前者以利益为限,后者以罪行为凭。

四大管辖原则至此讲齐。但正如反复强调的:连接点越多,主张管辖的国家越多,竞合也越频繁。当多个国家都对同一桩犯罪举起「管辖」的旗帜,该听谁的?冲突如何化解?这就是下一讲第13讲「多国管辖冲突如何解决」的主题——它将把前四讲埋下的所有竞合伏笔,收拢到一处来解答。

从领土,到国籍,到本国利益,再到罪行本身——管辖权的连接点一步步松开,边界一程程拓远。保护管辖守的是国家的根本,普遍管辖守的是人类的良知。它们共同标出了一个国家的刑罚权,究竟能伸向多远。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保护管辖以本国重大利益为连接。对境外实施、危及本国货币、安全、官方证件等根本利益的犯罪主张管辖,不论地、不论人。
保护管辖须限缩。仅限本国法律列举的重大利益,防止以「保护」之名无限扩张、侵蚀他国主权。
普遍管辖以罪行性质为连接。无需任何传统连接点,仅针对海盗、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等公认的最严重国际罪行。
四原则是一道光谱。地、人、利益、罪行,连接点由近及远;四者可叠加并存,连接点越多、竞合越激烈。
有管辖仍需协助。无论依据哪类管辖,执行上仍受属地局限,办成案件离不开跨境协助——这是贯穿全系列的铁律。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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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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