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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席审判?跨境追逃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第15讲

2026年03月13日
什么是缺席审判?跨境追逃中的缺席审判制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第二模块·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  第 15 讲

什么是缺席审判?跨境追逃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导读

前面几讲反复出现一个棘手的身影:外逃的被告人。他潜藏境外、拒不到案,引渡又一时难以实现——案件难道就只能无限期地搁置下去,让犯罪悬而不决、赃款悬而不追?为破解这一僵局,许多法律制度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被告人不到庭,审判照常进行。这就是缺席审判。它是跨境追逃追赃中一把锋利却也敏感的工具——锋利,在于它让审判不再被「人不到案」所绑架;敏感,在于它天然与「被告人有权出庭、有权辩护」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冲突。本讲讲清什么是缺席审判、它为何在跨境语境中不可或缺,以及它绕不开的核心争议。

一个被告人缺席造成的僵局

设想一桩职务犯罪案:证据确凿,赃款流向清晰,唯一的问题是——被告人在案发前已潜逃境外,藏身于一个引渡困难的国家。本国虽有管辖权,也启动了追逃,但引渡迟迟无法实现,被告人就是不回来。

按传统的「被告人必须到庭」原则,没有被告人,审判就开不了庭。于是案件被无限期搁置:罪行无法被依法确认,赃款无法被依法没收,被害人无法获得交代。被告人只要「躲得够久」,仿佛就能让整个司法程序停摆。这显然违背了朴素的正义感——难道潜逃本身,竟成了逃避审判的有效手段?

如果只要躲在境外、拒不到案,审判就永远无法进行,那么「潜逃」就成了对抗司法的最佳策略。缺席审判,正是为了不让躲藏者赢得这场拖延的赌局。

缺席审判,正是为破解这一僵局而生的制度。

什么是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是指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它打破了「被告人到庭是审判前提」的常规,使司法程序得以在被告人缺席时继续推进。

核心定义

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因潜逃、藏匿或其他法定原因未到庭,而法院在保障其法定权利(如知情、辩护)的前提下,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它是常规「对席审判」的例外,适用受严格限制。

这里要把握几个要点:其一,它是例外而非常态——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仍以被告人到庭的「对席审判」为原则,缺席审判只在特定情形下、受严格条件约束才适用;其二,它并非「不顾被告人权利」——恰恰相反,正因为被告人不在场,制度上反而要为其设置更多保障(如指定辩护、保留异议与重审的权利),以弥补其缺席带来的程序失衡;其三,它的核心张力,在于如何在「不让潜逃者逍遥」与「不剥夺被告人正当程序权利」之间求得平衡。

为什么跨境追逃追赃需要它

缺席审判并非专为跨境案件而设,但在跨境追逃追赃中,它的价值被格外放大。原因在于:跨境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到案」,往往不是暂时的、可克服的,而是长期的、难以突破的——人在境外,引渡受阻于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本国国民不引渡等重重门槛(这些正是第7讲讲过的拒绝理由)。

VALUE 01
打破追逃僵局

当引渡长期无法实现时,缺席审判让案件得以依法审结,使罪行获得司法确认,不因人未到案而永远悬置。

VALUE 02
为追赃扫清前提

一旦缺席判决确认了犯罪并作出没收,便为后续向境外请求承认执行、追回赃款提供了判决基础。

VALUE 03
压缩潜逃收益

使「躲过审判」不再可行,削弱潜逃的动机与回报,对潜在外逃者形成震慑。

VALUE 04
给被害人交代

让案件有结论、被害人有交代,避免正义因被告人缺席而被无限期拖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点:缺席审判与第14讲的判决承认、第三模块的追赃环环相扣。被告人外逃、无法到案,本国可通过缺席审判作出定罪与没收判决,再请求赃款所在国承认执行——这条「缺席审判→判决承认→跨境追赃」的链条,是追回外逃者境外资产的重要路径之一。当然,缺席的没收也可能走另一条不依赖定罪的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那是第17讲的主题。

与正当程序的天然张力

缺席审判最敏感之处,在于它与一项基本程序权利的天然冲突——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有权当面对质、有权为自己辩护。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公认的正当程序核心。被告人不在场,意味着:他无法当庭听取指控、无法亲自质证、无法直接行使辩护权。这是否构成对其权利的剥夺?

缺席审判走在一条钢丝上:一边是「不能让潜逃者逃脱正义」,一边是「不能未经被告人参与就定其罪」。任何一端失衡,制度都会失去正当性。

正因这一张力,各国对缺席审判普遍持审慎态度,并设置严格的平衡机制来维护其正当性。这些保障大体围绕两个核心展开:

维护缺席审判正当性的核心保障
  • 知情权保障:须尽力将审判相关信息有效送达被告人,确保其「知道有这场审判」,而非在毫不知情中被定罪。
  • 辩护权保障:即便被告人不到庭,通常仍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使辩护一方在庭上得到代表。
  • 异议与重审权:被告人日后归案或出现的,往往有权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审理,给予其「补上一场到庭审判」的机会。
  • 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在被告人确实潜逃、经合法传唤仍不到案等法定情形下适用,不得随意启动。

这些保障是缺席审判能够被接受、其判决能够被他国承认的关键。回想第14讲——被请求国审查是否承认外国判决时,对缺席审判的程序公正会格外严苛:若被告人完全不知情、未获任何辩护机会,缺席判决很可能因「程序不公正」而被拒绝承认,前功尽弃。这些适用条件与具体程序,正是下一讲第16讲要详细展开的。

从辩护视角:缺席审判中的当事人权利

对身处境外、面临缺席审判的当事人及其辩护方而言,缺席审判绝非「只能被动挨打」。围绕上述保障,当事人一方仍有可主张的权利空间:

RIGHT 01
质疑送达与知情

主张未被有效告知审判、知情权未获保障,进而质疑缺席审判启动的合法性。

RIGHT 02
行使辩护权

通过指定或委托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质证,维护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

RIGHT 03
申请重审

被告人日后归案的,可依法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审理,争取到庭受审的机会。

RIGHT 04
在承认环节抗辩

当缺席判决被请求他国承认执行时,主张原审程序不公,请求被请求国拒绝承认(呼应第14讲)。

可见,缺席审判的「正当性保障」与「当事人权利」实为一体两面:制度设的每一道保障,都是当事人可主张的一项权利。理解这一点,无论对推进追逃的一方,还是为当事人辩护的一方,都至关重要。

更多案例:缺席审判的不同情形

以下案例聚焦缺席审判的适用与争议,均为说明制度而作的典型化情景,并非特定真实案件。

案例一 · 破解僵局:外逃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一名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藏身于引渡困难的国家,长期拒不到案。本国在保障其知情与辩护权(有效送达、指定辩护人)的前提下,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定罪与没收判决。案件不再因人未到案而搁置,罪行获得司法确认,也为后续追赃提供了判决基础。这正是缺席审判最典型的价值——打破「躲得久就拖得垮」的僵局。

缺席审判最有力的一击,不是对某个具体逃犯,而是对所有潜在外逃者发出的信号:你可以躲开抓捕,却躲不开审判。

案例二 · 衔接追赃:缺席判决支撑境外没收

本国对外逃被告人缺席审判,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而赃款在 B 国。本国据此缺席没收判决,请求 B 国承认并执行(参见第14讲)。B 国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保障充分后予以承认,赃款得以被收缴。这个案例展示了「缺席审判→判决承认→追赃」链条的完整运转——缺席审判是这条链条不可或缺的起点。

案例三 · 程序保障不足:缺席判决不被承认

另一情形中,缺席审判在被告人完全不知情、未获任何辩护机会的情况下作出。当本国请求 B 国承认执行该判决时,B 国审查后认为原审未保障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以「程序不公正」为由拒绝承认。这个案例从反面印证了第四节的要点——缺席审判若不守住知情权、辩护权等保障,其判决便难以走出国门,追赃也无从落地。

案例四 · 被告人归案:申请重新审理

一名被缺席判决定罪的被告人,其后归案。依法律规定,他对缺席判决享有异议与申请重新审理的权利,遂申请重审,获得了到庭受审、当面辩护的机会。这个案例展示了缺席审判中「重审权」这一关键保障——它确保缺席判决并非「一锤定音、永不可推翻」,而是为被告人保留了补上一场对席审判的通道。

案例五 · 辩护权的行使:缺席不等于无人辩护

在一起缺席审判中,尽管被告人本人未到庭,法院仍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该辩护人在庭审中积极提出辩护意见、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这个案例说明:缺席审判并不意味着辩护的缺席——通过指定辩护人,被告人一方的声音仍在法庭上得到代表,这正是维护缺席审判正当性的重要一环。

小结:一把锋利而敏感的工具

回到那桩因被告人缺席而搁置的案件:是缺席审判,让司法得以挣脱「人不到案」的束缚,使罪行获得确认、追赃得以推进、被害人获得交代。但这把工具锋利之余也很敏感——它与「被告人有权到庭受审、有权辩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存在天然张力,唯有通过知情权、辩护权、重审权等严格保障来平衡,它的判决才站得住、走得出国门。

本讲讲清了缺席审判「是什么、为何需要、张力何在」。但它具体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整个程序如何一步步进行?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如何在程序中落地?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正是下一讲第16讲「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要回答的。

缺席审判是司法递给潜逃者的一句回答:你的缺席,不能成为正义的缺席。但这句回答要有分量,前提是——即便你不在场,你的权利仍被认真对待。
—— 本讲结语
本讲核心要点
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例外。被告人未到庭,法院在保障其法定权利前提下依法审理并判决,适用受严格限制。
为破解追逃僵局而生。跨境案件中被告人长期不到案、引渡受阻,缺席审判使案件不被无限期搁置。
是追赃链条的起点之一。缺席的定罪与没收判决,为请求境外承认执行、追回赃款提供判决基础。
与正当程序天然张力。须以知情权、辩护权、异议与重审权等保障来平衡,否则判决难以被承认、易被认定程序不公。
保障即权利。制度设的每道保障都是当事人可主张的权利——质疑送达、行使辩护、申请重审、在承认环节抗辩。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系列作者,长期从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与跨境刑事风险研究,重点研究跨境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资产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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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高度拟真综合案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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