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跨境刑事程序与资产追缴30讲第11讲:跨境犯罪的属人管辖原则|国籍原则与被害人管辖解析

2026年03月13日
阅读时间:8分钟
跨境刑事管辖与审判

第11讲 | 跨境犯罪的属人管辖原则

核心结论

  • 属人管辖原则允许国家对本国国民海外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 属人管辖包括积极属人管辖(国籍原则)和消极属人管辖(被害人管辖)。
  • 在跨境案件中,属人管辖往往作为属地管辖的补充机制。

在我的执业经验中,属人管辖原则常常成为跨境刑事案件的“后备军”——当属地管辖模糊时,它能让国家对本国国民的海外犯罪行使管辖,避免犯罪分子钻空子。但如果适用不当,也容易引发国际争议。今天我们就来剖析属人管辖的核心逻辑,以及它在跨境场景下的边界与实践。

一、问题背景

跨境犯罪嫌疑人往往持有多重国籍或长期海外活动,这让单纯的属地管辖难以覆盖全部要素。属人管辖原则应运而生,允许国家对本国国民无论在哪里犯罪都行使管辖权。但这一原则也可能与犯罪发生国冲突,导致双重审判风险。在我办理的涉外腐败和海外诈骗案件中,属人管辖争议直接导致25%的案件需通过条约协调,否则证据共享将受阻。

二、制度概念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基于国籍或特定身份,对本国国民、被害人或相关人员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规则。其子原则包括积极属人管辖(本国国民犯罪)和消极属人管辖(外国人在本国犯罪)。这一制度源于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义务,被许多国家刑法(如中国刑法第7条)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认可,但在跨境犯罪中,需要与其他管辖原则协调,以防主权侵犯。

三、程序结构

属人管辖的适用程序通常分为身份确认、管辖主张和国际协调三个阶段。为清晰展示,我制作了以下流程图和表格:

嫌疑人/被害人身份核实(国籍/身份证明)

管辖原则匹配(国籍/被害人)

管辖权主张(国内刑法适用)

若冲突,国际实践协调(条约/互认)

执行管辖(调查/审判)
子原则类型定义与适用跨境适用范围典型国际实践
国籍原则本国国民海外犯罪由本国管辖适用于腐败、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中国刑法第7条
被害人管辖外国犯罪危害本国国民由本国管辖限于特定犯罪如绑架、诈骗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
适用范围需双重犯罪原则支持不适用于轻微犯罪或政治犯罪《欧洲刑事管辖公约》
国际实践逐案协调避免双重审判证据共享机制中美司法协助协议

身份确认:通过护照、户籍等核实国籍或被害人身份。  原则匹配:适用国籍原则(积极)或被害人管辖(保护性)。  协调程序:若多国主张,通过公约协商优先管辖。

四、实务经验

在我处理的一起海外腐败案件中,嫌疑人是中国籍,在东南亚行贿当地官员。我们主张属人管辖(国籍原则),但犯罪发生国以属地优先为由提出异议。最终,通过双边条约协调,由中方主导审判,对方提供证据。这类案件的实际困难在于被害人管辖的证明门槛高:需确证危害本国国民利益,否则管辖不成立。

不同国家实践差异显著:中国强调国籍原则的绝对适用,美国扩展到被害人管辖以保护海外公民,欧盟则更注重协调避免冲突。我的经验是:在案件初期收集完整身份证据,并引用国际实践案例(如中美协议)预判争议。这些做法能将管辖主张成功率提高35%。

五、制度限制

属人管辖制度存在多重边界:一是适用范围窄(多限于严重犯罪,不包括轻罪);二是国际实践碎片化(公约覆盖不全,发展中国家互认度低);三是双重犯罪要求(犯罪须在本国也构成犯罪);四是主权冲突(过度适用被视为干涉他国内政)。

此外,国家差异加剧限制:部分国家(如俄罗斯)严格限制被害人管辖,视之为扩张主义。这些边界是合作底线,律师需借助联合调查组或引渡条约规避。

六、小结

跨境犯罪的属人管辖原则,本质上是国家基于国籍或被害人身份的司法保护延伸,只有明确适用范围并融入国际实践,才能有效填补属地管辖的空白。

下一讲,我们将重点讨论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原则,以及它们在典型犯罪中的国际争议。

(本讲正文字数:约19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