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哪些国家与中国有引渡条约?为何美加澳不在内 | 国际刑警(INTERPOL)与跨境追逃30讲第9讲

2026年03月11日
LECTURE 09中国跨境追逃机制

哪些国家与中国有引渡条约?为何美加澳不在内

一个常被追问的问题:到底哪些国家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答案背后藏着一个更值得注意的事实——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在其列,而这恰恰塑造了跨境追逃的真实地图。

中敬诚律师事务所 · 跨境合规研究中心作者 李仲伟本讲约 3600 字阅读约 14 分钟  

"中国和哪些国家有引渡条约?"——这是身处境外、或关注跨境刑事风险的人最常问的问题之一。它背后真正的关切其实是:如果一个人在某国,那个国家会不会把他引渡回中国?这个问题的答案,既比想象中乐观(中国的引渡条约网络在持续扩大),也比想象中复杂(很多主要的外逃流向国并不在名单上)。

上一讲(第8讲)我们讲了在没有双边条约时,多边公约如何提供引渡依据。这一讲,我们回到最直接的那条路径——双边引渡条约,看看中国到底与哪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数量多少、有效几何,以及这张"条约地图"呈现出怎样的特征。

需要先说明:条约的签订与生效是动态变化的,本讲数据均为公开资料截至相应时点的情况,具体以官方发布与条约文本为准。

一、先把结论说清楚

最需要先建立的一个认识是:中国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已相当可观,但"签了"和"生效了"是两回事,且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尚不在其中。

据公开资料,截至2025年底,中国已与约60余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已生效的约40余个。也就是说,"缔结"的总数和"已生效"的数量之间,存在一个不小的差额——有相当一批条约虽已签署,却尚未完成各自国内的批准程序而生效(这一点正是下一讲第10讲要专门讨论的)。

"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是一份在不断变长、却又并非全覆盖的名单——读懂它的关键,是看清"签了没有""生效没有""是哪类国家"。

下面,我们就把这张条约地图的几个关键特征逐一讲清。

二、从第一个条约到今天的网络

中国的双边引渡条约,是从无到有、逐步织密的。

1993年8月,中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迈出了这一领域的第一步。此后三十多年间,中国陆续与众多国家缔结引渡条约,条约网络持续扩展。从地域分布看,这些条约国大体呈现出这样的结构:

类别大致情况(截至公开资料相应时点)
周边及亚洲国家较早、较多地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如泰国(首个)及周边多国。
中亚、东欧、拉美、非洲等构成条约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逐年增加。
少数西欧国家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意大利等少数西方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生效情况各异)。
多数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尚未与中国签订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其中,西班牙是一个常被提及的标志性例子——它是较早与中国签订并生效引渡条约的西方国家之一,此后中西之间也确有引渡合作的实践。这说明"西方国家一律不引渡"的笼统印象并不准确,关键要看具体是哪个国家、条约是否生效。

三、最关键的特征:主要外逃流向国多不在列

这是整张"条约地图"中最值得注意、也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点。

外逃人员的主要流向地,恰恰集中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多数尚未与中国签订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这就形成了一个看似矛盾的现实:外逃人员最爱去的地方,往往正是双边引渡条约的"空白区"。

但要立刻强调: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绝不等于追不回来。正如前一讲所说,在没有双边条约时,仍可借助多边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互惠原则,以及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多种方式推进。事实上,大量从这些"无条约国家"成功追回的案例,正是通过这些替代路径实现的。

说明性情形:某外逃人员逃往一个与中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英美法系国家,自认为"没有条约就引不回去"。但他在当地并无合法长期居留依据,最终被该国依其本国移民法律遣返回国——走的不是"引渡",而是"遣返"。这类情形说明:双边引渡条约只是众多路径中的一条,它的缺位并不意味着安全。

反过来看,也不应据此以为"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就一定会引渡"。条约只是把合作的门打开,门内还有一整套审查程序——这正是下一节要讲的。

四、有条约就一定能引渡吗?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把"有条约"等同于"必然引渡"。事实并非如此。

双边引渡条约确立的,是两国之间引渡合作的程序框架与法律基础,而不是"一请求就移交"的自动机制。即便存在条约,被请求国仍会依据条约条款和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并保留拒绝引渡的权利。常见的限制和审查点包括:

  • 双重犯罪原则:涉案行为须在两国都构成犯罪。
  • 政治犯罪等例外:对政治性犯罪等通常不予引渡。
  • 本国国民问题:不少国家对引渡本国国民有保留。
  • 人权与程序保障:被请求国会审查相关人权保障、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因素。
  • 本国司法审查:最终往往要由被请求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决。

所以,"有条约"提供的是"可以依法请求并审查"的通道,而非"必然成功"的保证。引渡的结果,取决于条约条款、两国法律和个案事实的综合认定。这也是为什么,引渡往往程序漫长、个案差异巨大。

说明性情形:在一起涉及与中国有引渡条约国家的案件中,引渡请求提出后,被请求国法院仍依其本国法律,就双重犯罪是否成立、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序保障等逐项审查,整个过程历时颇久才作出裁决。这说明:条约把"能不能谈"的问题解决了,但"谈不谈得成、要谈多久",仍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法律与法院的审查。即便最顺利的引渡,也很少是"一请就放"。
引渡条约 · 三个要点① 数量:中国已与约60余国缔结引渡条约,约40余个已生效(截至公开资料相应时点)。

② 缺口:多数主要外逃流向国(美、加、澳等)尚无生效双边引渡条约。

③ 性质:有条约≠必然引渡,仍受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本国审查等约束。

五、它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把宏观的"条约地图"转回个体视角,它给身处境外、对自身处境存疑的人提供了几个理性参照。

第一,不能只看"有没有条约"这一个因素。即便逃入国与中国无双边引渡条约,也可能通过多边公约、遣返、劝返等被追回;反之,有条约也不必然被引渡。把命运押在"这个国家没有引渡条约"上,是一种危险的误判。第二,身份与居留是否合法,往往是关键变量——很多"无条约国家"的追回,恰恰是通过移民遣返实现的。第三,条约网络在持续扩大,今天的"空白"未必是明天的"空白",时间并不站在外逃者一边。这与第6讲对趋势的分析是一致的。

六、边界与限度

最后,把这张"条约地图"的边界钉清楚。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是一份动态变化的名单,"缔结"不等于"生效","有条约"也不等于"必然引渡";而"无条约"更不等于"追不回"。本讲所述数量(约60余个缔结、约40余个生效)、首个条约(1993年中泰)及国别分布,均为公开资料截至相应时点的情况,会随条约签署与生效不断变化。具体国别与生效状态,请以外交部、司法部等官方发布及条约文本为准。

对公众而言,这张地图最值得记住的,不是"哪些国家有、哪些没有"的具体名单(它在变),而是它揭示的结构性事实:引渡条约只是跨境追逃多条路径中最直接的一条,它的有无,远不能决定一个外逃者最终的命运。

七、回到那个常被问起的问题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中国和哪些国家有引渡条约?"读到这里就会明白,这个问题虽然重要,却不该被孤立地看待。一份不断变长的条约名单、一批主要流向国的"空白"、一条"有条约也未必引渡、无条约也未必安全"的现实——三者叠加,才构成完整的答案。

真正决定一个外逃者命运的,从来不是地图上那一格"有没有条约",而是引渡、遣返、劝返、多边公约共同织成的那张网,正变得越来越密。

说到"签了却没生效"的那批条约,它们到底处于什么状态、又意味着什么?下一讲(第10讲),我们就来专门解答——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的引渡条约意味着什么?

本文为制度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条约数量、国别与案例均来自公开资料,反映相应时点情况,后续会随条约签署、生效与实践更新;说明性情形已作一般化处理。具体问题请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条约文本与官方发布为准,并咨询专业人士。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李仲伟律师,1972年出生,1998年执业,「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系列作者。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OL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全3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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