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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引渡条约能引渡吗?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 国际刑警(INTERPOL)与跨境追逃30讲第8讲

2026年03月11日
LECTURE 08中国跨境追逃机制

没有引渡条约能引渡吗?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很多人以为,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就无法引渡。其实,多边公约里的引渡条款,常常是"无条约引渡"的关键依据——理解这些公约,才能看懂跨境追逃的多边法律底座。

中敬诚律师事务所 · 跨境合规研究中心作者 李仲伟本讲约 3600 字阅读约 14 分钟  

一个外逃人员逃往的国家,恰好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那他就"引渡不了"、可以高枕无忧了。但现实里,这样的人却被成功引渡回国了——依据的不是某一份双边条约,而是一部多边公约里的引渡条款。这样的案例,在反腐败国际追逃中并不罕见。

这正是这一讲要讲清的核心:在双边引渡条约(下一讲第9讲专门讲)之外,中国还加入了一批包含引渡或刑事合作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构成了跨境追逃的另一条、也是覆盖面更广的法律通道。在没有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它们往往就是引渡与合作的关键依据。

承接前一讲国际追赃机制,这一讲我们把目光转向这些机制背后的多边公约基础,看看中国到底加入了哪些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它们各自管什么、又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一、先把结论说清楚

最需要先建立的一个认识是:多边公约里的引渡条款,可以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时,成为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引渡合作的依据,通常有三个来源:双边引渡条约、多边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以及互惠原则。当两国之间没有专门的双边引渡条约时,如果双方都是某一含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的缔约国,就可能直接以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没有双边条约≠不能引渡"。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不等于无路可走——多边公约里的引渡条款,常常就是"无条约引渡"的那把钥匙。

据公开资料,中国已加入二十余个含有国际刑事合作条款的多边公约。其中,对反腐败跨境追逃最为重要的,是下面要重点介绍的三部联合国公约。

二、三部最核心的联合国公约

在中国加入的众多多边公约中,有三部联合国公约构成了跨境追逃追赃的多边法律支柱。

公约核心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追逃追赃最重要的多边依据。含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完整制度,首次确立"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原则。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含引渡、司法协助、没收与处置犯罪所得等合作条款。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针对毒品犯罪,是较早确立引渡、司法协助、追缴犯罪所得等合作机制的公约之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重要的一部

这是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多边公约。它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作了系统规范,在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制度。尤其在资产返还问题上,它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该公约,2005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并决定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可以说,前一讲讲的追赃四路径,几乎都能在这部公约里找到依据。

说明性案例:在一起广受关注的"百名红通"案件中,某外逃人员逃往的国家与中国并无双边引渡条约。办案机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提出引渡请求,最终获得对方承认与执行,该人员被引渡回国——据公开报道,这被认为是中国首次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功引渡"百名红通"人员的案例。它生动说明了多边公约"补位"双边条约的作用。(案例为公开报道,反映相应时点情况。)

另外两部公约:覆盖更广的犯罪类型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则把多边合作的覆盖面扩展到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它们同样含有引渡、司法协助、没收犯罪所得等条款,使得相关类型犯罪的跨境追逃追赃,也能在多边框架下推进。三部公约合在一起,覆盖了腐败、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几类最主要的跨国犯罪。

三、多边公约里的引渡条款怎么用

多边公约中的引渡条款,并不是简单一句"可以引渡",而是包含一套有条件、有限制的规则。理解这些规则,才能明白引渡为什么有时顺利、有时受阻。

这些公约里的引渡条款,通常会涉及几个共通的要素:

  • 可作为引渡依据:对于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缔约国之间在没有双边条约时,可视公约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 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的行为,通常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构成犯罪。
  • 政治犯罪等例外:对政治性犯罪等,往往设有不予引渡的例外;这也是实践中常被援引的抗辩点。
  • 本国国民引渡的处理:不少国家对引渡本国国民有保留,公约通常通过"或引渡或起诉"等机制来弥补。

正因为有这些条件和例外,依据多边公约引渡,往往要逐案审查、逐案协商。它提供的是"可以谈"的依据,而非"必然成功"的保证——这一点对理解整个引渡制度都很关键,我们会在第9讲第10讲进一步展开。

引渡依据 · 三个来源① 双边引渡条约:两国专门签订的引渡条约,依据最直接(详见第9讲)。

② 多边公约引渡条款:无双边条约时,可依《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公约提出。

③ 互惠原则:在无条约、无公约依据时,基于对等承诺开展个案合作。

四、它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

多边公约的价值,最能在那些"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案件里体现出来。

现实中,中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外逃人员的主要流向地)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在这类情况下,多边公约、个案协商、遣返等就成为重要的替代或补充路径。除了直接以公约为引渡依据外,多边公约还为查询、取证、冻结、没收、信息交换等合作提供了广泛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即便最终不走"引渡",公约也能支撑追逃追赃的其他环节。

说明性案例:一名外逃人员辗转多国、甚至以虚假身份取得了某国的居留身份(绿卡),自以为身份"洗白"便可免于追究。但在国际合作下,相关方依托红色通报与引渡程序,最终仍将其引渡回国。这类案例反复说明:取得居留身份、辗转多国,都改变不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多边与双边的合作网络正在不断收紧。(案例为公开报道,反映相应时点情况。)
说明性案例(追赃方向):在早年的若干追赃案件中,中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相关司法协助安排,请求资产所在国协助处理被转移境外的赃款;所在国通过其本国的"民事没收"或刑事程序没收相关资产并返还中方。这说明,公约不仅是"引渡的依据",也是"追赃的依据"——它支撑的是追逃追赃的整条链条。(案例为公开报道,反映相应时点情况。)

五、几组常见的误解

围绕"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公众的误解往往集中在几个方面。

误解一: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就引渡不了

不一定。如果两国同为某含引渡条款多边公约的缔约国,就可能以该公约为依据提出引渡。"无双边条约"不等于"无引渡可能",多边公约常常正是关键补位。

误解二:加入了公约,引渡就一定成功

也不对。公约提供的是"可以请求"的依据,但仍要逐案审查,受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被请求国国内程序等多重因素影响。公约是"敲门砖",不是"通行证"。

误解三:公约只管"引渡人"

这些公约的合作条款远不止引渡,还包括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冻结没收、资产返还、信息交换等。它们支撑的是追逃追赃的整个链条,而不只是"把人引渡回来"这一环。

六、边界与限度

最后,把多边公约的边界钉清楚。

含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在无双边条约时提供引渡与合作依据,但不能保证引渡必然成功——它仍受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被请求国国内法与程序等约束;它也不是只关于引渡,而是覆盖司法协助、追赃、信息交换等多个方面。文中公约名称、加入时点与案例均来自公开资料,反映相应时点情况,会随实践更新。

对公众而言,理解这些公约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就万事大吉"的幻想。多边公约像一张更大的网,把那些以为找到了"法律缝隙"的人重新罩了进来。它与双边条约、互惠原则一道,构成了跨境追逃日益严密的法律底座。

七、回到那个"没有条约"的人

回到开头那个逃往"无双边引渡条约国家"、自以为安全的人。读到这里就会明白,他赖以心安的那个"缝隙",其实并不存在:只要逃入国与中国同为相关多边公约的缔约国,引渡的法律依据就依然成立。多边公约的存在,恰恰是为了不让"没有双边条约"成为外逃者的避风港。

双边条约是"点对点"的桥,多边公约是"覆盖面"的网——两者叠加,才织成了跨境追逃真正严密的法律底座。

讲清了多边公约这一层,我们自然要追问更具体的问题。下一讲(第9讲),我们就来盘点最直接的引渡依据——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有哪些?

本文为制度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公约、时点与案例均来自公开资料,反映相应时点情况,后续会随实践更新;说明性案例已作一般化处理。具体问题请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条约文本与官方发布为准,并咨询专业人士。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李仲伟律师,1972年出生,1998年执业,「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系列作者。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OL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全3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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