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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追赃是什么?中国追回境外赃款的四种方式 | 国际刑警(INTERPOL)与跨境追逃30讲第7讲

2026年03月11日
LECTURE 07中国跨境追逃机制

国际追赃是什么?中国追回境外赃款的四种方式

追逃追的是"人",追赃追的是"钱"。人逃到境外、钱转到境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这一讲,我们把"钱"这条线讲清楚——中国到底靠哪些法律机制,把流失境外的赃款追回来。

中敬诚律师事务所 · 跨境合规研究中心作者 李仲伟本讲约 3800 字阅读约 15 分钟  

在前面几讲里,我们反复看到一个并列的表述——"追逃追赃"。"追逃"追的是人,这相对好理解;但"追赃"追的是钱,却常常被一笔带过。很多人会想当然地以为:人抓回来了,钱自然就跟着回来了。事实远非如此。一个外逃的人,可能早已把资金通过层层账户、离岸公司、不动产、第三国投资转移、藏匿、"洗白"。即便人最终归案,那些散落在境外的钱,仍要通过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机制,才有可能被追回。

这也是为什么,公开数据里"追回赃款"的数字(如十年累计666.2亿元),往往和"追回人员"的数字分开统计——因为它们走的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追人靠引渡、遣返、劝返;追钱,则要靠违法所得没收、刑事司法协助、资产返还分享等一整套机制。

这一讲,我们就把"国际追赃"的主要法律机制讲清楚。它比追逃更技术、更复杂,也更能体现"人要回来、钱也不能留在境外"这句话背后的法律分量。它承接上一讲对天网成果的解读,也为后面的引渡公约等内容做铺垫。

一、先把结论说清楚

最需要先建立的一个认识是:国际追赃不是一种手段,而是一组相互配合的法律机制;它和追逃相关,但走的是另一条独立的法律路径。

"赃"——也就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一旦流向境外,要把它追回,至少要解决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第一,定性与冻结——确认哪些财产是赃款赃物,并设法在境外把它"冻住",防止转移;第二,没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这些财产应予没收;第三,返还——让所在国协助执行没收,并把资产返还回来。围绕这三个环节,中国构建了一套由多种机制组成的追赃体系。

追逃和追赃,是"人"与"钱"的两条线。人归案了,钱未必回来——追赃要靠它自己那一套独立而复杂的法律机制。

下面,我们就把这套体系里几个最重要的机制,逐一讲清楚。

二、四条主要的追赃路径

从实践角度看,中国开展国际追赃通常依赖几条不同的法律路径。它们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追赃体系。理解这四条路径,就理解了追赃的全貌。

第一:刑事司法协助

这是最常见的一条路径。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司法机关可以请求资产所在国协助调取交易记录、冻结资产或扣押涉案财物。这类协助通常建立在双边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互惠原则之上。

2018年,中国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返还涉案财物等国际合作提供了系统框架。根据这部法律,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它是连接"国内办案"与"境外资产"之间的法律桥梁——没有它,国内的任何裁定都无法触及境外的财产。

说明性情形:一名涉嫌挪用资金的人员将赃款汇往境外某国账户。办案机关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该国协助冻结相关账户、调取交易流水。该国依其本国法律和两国合作安排,配合冻结了账户资金,为后续没收与返还赢得了时间。这类情形说明:境外资产的每一步处理,都离不开所在国的法律配合,而非中方可单方面操作。

第二:资产冻结与没收程序

在一些案件中,境外资产虽然尚未最终返还,但可以先通过法院或主管机关的程序加以处理。一旦相关财产被认定属于违法所得,就可能进入没收、追缴或返还阶段。这一路径强调的是"对物"的法律处理。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常被误解的关键点:中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种"不以对人定罪为前提"、适用于嫌疑人潜逃境外或死亡情形的特别程序),其没收裁定主要针对的是境内财产。对于位于境外的资产,中国法院的没收裁定并不能自动在外国生效——它必须再通过前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资产所在国承认并协助执行;或者,由资产所在国依据其本国的犯罪所得追缴法等,在当地直接启动没收程序。

换句话说,没收程序解决的是"在法律上确认这笔钱该没收",但"这笔钱如果在境外、怎么真正没收到手",仍要回到国际合作的轨道上来。这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缺席审判程序一道,共同强化了对潜逃境外人员涉案财物的处理能力,但都受制于"境外执行靠协助"这一现实。

说明性进展:据公开报道,2024年曾出现一个标志性案例:根据中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关国家承认并执行了中国地方法院作出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没收并向中方全额返还涉案资产,被称为中国追逃追赃和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一个"首例"。它恰恰印证了上面的逻辑——国内的没收裁定要落到境外资产上,关键一步是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为公开报道,反映相应时点情况。)

第三:民事追偿程序

某些案件中,单纯依靠刑事程序并不足以解决资产追回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合作受阻、或资产权属复杂时,可能需要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财产权确认、返还不当得利等方式开展追偿,借助国际组织和当地法院程序来主张权利。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了"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允许受害国作为原告,在资产所在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或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路径的特点是"以民事手段追刑事赃款"——当刑事路径走不通时,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当然,境外民事诉讼往往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需要专业的跨境法律团队支持。

说明性情形:某案中,涉案资金被转换为境外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关联第三方名下,刑事没收一时难以直接触及。相关方转而在资产所在地通过民事程序,主张该财产实为违法所得转化、应予返还。这类"刑民结合"的追偿,正是民事路径存在的意义——它绕开了刑事合作的某些障碍,从财产权属的角度另辟蹊径。

第四:国际合作框架下的信息交换

在追赃前期,很多工作并不是立刻冻结资产,而是先通过合作渠道识别资产流向、查清资金去向。资产藏在哪个国家、哪个账户、转换成了什么形态,往往是追赃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这就要靠国际合作框架下的信息交换——尤其是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据公开发布,中国已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用于接收、分析和转递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这种信息交换虽然不直接等同于资产追回,但往往是后续冻结和追偿的前提。摸不清资金流向,冻结和没收都无从谈起。

把这四条路径连起来,追赃在实践中大致呈现为这样一条链条:

追赃实务 · 一条链条案件调查 → 识别资产流向 → 国际信息交换 → 账户查询 / 资产冻结 → 没收或民事追偿 → 资产返还与分享

每一步都跨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差异,环环相扣——缺了任何一环,赃款都可能"卡"在境外。

三、最后一公里:资产返还与分享

走完前面的路径,到了把钱真正拿回来的"最后一公里",还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外国协助追缴资产,要付出调查、诉讼、保管等成本,完全无偿、全额返还并非各国都愿意接受。

于是,资产返还与分享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资产被成功追缴后,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就这笔资产的返还与分配作出安排——可能全额返还,也可能按一定比例分享。中国已与一些国家签署资产返还与分享相关的协定(例如较早与个别国家达成的分享与返还安排),正是为了让这"最后一公里"更可操作。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追赃如此不易:它不仅要跨越各国没收制度的差异(例如中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与不少国家"只没收可追缴的犯罪所得"的制度存在冲突,据此作出的裁决有时不被接受),还要协调成本分担与利益分配,并应对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的抗辩。每一笔境外赃款的追回,背后都是一场复杂的法律与外交协作。

四、它的国际法基础

上述四条路径,都不是孤立运作的,而是建立在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基础之上。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在第五章用专门的条款体系,把"资产追回"确立为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区分了"直接追回"(如民事诉讼)与"间接追回"(如承认执行外国没收令、不经定罪没收)两大类机制。可以说,前面讲的四条路径,几乎都能在这部公约里找到依据。此外,中国还通过大量双边条约夯实合作基础。据公开发布,截至2024年,中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78项,并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具体的引渡公约与条约,将在第8讲第9讲展开)。

五、几组常见的误解

围绕"国际追赃",公众的误解往往集中在几个方面。

误解一:人抓回来,钱自然就回来了

这是最普遍的误解。追人和追赃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前者靠引渡遣返,后者靠没收、司法协助、资产返还。人归案不等于钱到账,赃款的追回往往比人的归案更漫长、更复杂。

误解二:中国法院的没收裁定,在外国能直接执行

不能。一国法院的裁定不会自动在他国生效,必须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所在国依其本国法律承认并协助执行。这中间还可能面临制度差异、利害关系人抗辩等障碍。

误解三:追回的赃款都是全额返还

未必。由于资产返还与分享是国际通行做法,被请求国协助追缴会产生成本,实际返还可能是全额,也可能按比例分享,需依具体的协定与安排而定。

六、边界与限度

最后,把国际追赃的边界钉清楚。

国际追赃不是追逃的附属品,而是一条独立、技术性更强的法律路径;中国的没收裁定不能在外国自动执行,必须依托刑事司法协助;追回的资产也未必全额返还。它依赖国内的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等程序,依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国内法,更依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量双边条约构成的国际法基础。文中数据均为公开发布、反映相应时点情况,会随官方更新而变化。

对公众而言,理解追赃机制的意义在于:它说明"把钱转移到境外就安全了"是一种过时的幻想。随着没收程序、司法协助、资产返还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条约网络的持续扩展,境外资产正越来越难以成为"法外的避风港"。

七、回到"人"与"钱"

回到开头那个常见的误解——"人回来了,钱自然就回来了"。读到这里就会明白,事情远比这复杂:追人是一条路,追钱是另一条更崎岖的路。后者要先在国内把赃款"定性、冻结、没收",再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承认执行,最后还要就返还与分享达成安排——每一步都要跨越国与国之间制度的差异。

追逃,是把人带回到法律面前;追赃,是把钱带回到人民手中。两者都难,但都指向同一句话——海外不是法外,境外也不是赃款的保险箱。

讲清了追赃,我们就进入这套体系里更具"国际法"色彩的部分。下一讲(第8讲),我们来梳理追逃追赃最重要的多边法律基础之一——中国加入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本文为制度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法律机制、数据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反映相应时点情况,后续会随立法与实践更新;说明性案例已作一般化处理。具体问题请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官方发布为准,并咨询专业人士。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李仲伟律师,1972年出生,1998年执业,「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系列作者。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OL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INTERPOL与跨境追逃法律体系30讲》全30讲

第一部分 · 中国跨境追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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