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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播间退款纠纷到公安撤案:谢某案如何厘清网购履约与诈骗犯罪的边界

2026年07月21日
从直播间退款纠纷到公安撤案:谢某案如何厘清网购履约与诈骗犯罪的边界|洗冤无罪案例

和颐洗冤实录 · 最新无罪案例 No.13 · 2025-2026

从直播间退款纠纷到公安撤案:
谢某案如何厘清网购履约与诈骗犯罪的边界

直播间下单数十笔玉石首饰,退款申请已经完成,部分在途商品却因未能及时拦截,仍被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没有及时退货,商家随即报警——一场发生在直播电商平台上的退款、物流和退货纠纷,由此进入刑事程序。

导读

"退款已经到账,商品却又被送来了。"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当配合退货;如果没有及时返还,也可能承担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者其他相应责任。但问题在于:没有及时退货,是否就意味着消费者从下单时起便计划骗取商品?

谢某在直播间下单购买数十笔玉石首饰。根据承办律师对案涉平台流程和订单材料的梳理,相关商品并非下单后立即由商家直接寄给消费者,而是先送往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后,再进入后续配送环节。谢某后来因对商品不满意,通过平台对相关订单申请退款。

部分商品在退款时已经进入检验、出库或者运输环节。退款完成后,部分在途物流未能及时被拦截,相关商品最终仍被送达谢某家中。谢某没有及时完成退货。商家据此认为,谢某可能是在利用平台退款机制,实现"既取得退款,又占有商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承办律师案件总结,2025年9月,上海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案件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谢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起平台售后和商品返还纠纷,由此被置于诈骗罪的刑事审查之下——民刑边界一旦失守,一场履约争议就可能被整体重述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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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未律师

核心结论

谢某案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退款后商品是否曾经送达,也不只是谢某有没有及时退货,而是:她在下单时是否具有真实购买意思,商家交付商品是否由其欺骗行为造成,以及在取得商品时是否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商品送达、退款到账和退货迟延,可以作为审查案件的重要事实,但不能脱离退款原因、发货节点、物流状态和后续处置,单独证明消费者从下单之初就在实施诈骗。

真实账户、真实订单和正常平台退款流程,也不是当然的"无罪证明"。行为人完全可能借助真实交易外观实施诈骗。因此,案件仍需回到最具体的证据:谢某是否在交易开始时就缺乏真实购买或者履约意思,并通过欺骗使商家处分商品。

王兴未律师围绕案涉平台流程、订单时间线、物流状态和谢某后续退货情况,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解除取保候审,随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第一节

从直播间购物到诈骗立案

谢某是一名直播电商平台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她通过直播间购买了数十笔玉石首饰。相关订单包含直播选购、商家送检、第三方检验、报告出具、商品出库及物流配送等多个环节。后来,谢某因对相关商品不满意,陆续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问题随之出现。部分订单申请退款时,商品已经进入检验或者运输流程。虽然退款申请已经处理,但部分在途商品未能及时追回,最终仍被送到谢某家中。谢某没有及时将相关商品退回。

从商家的角度观察,形成了一个非常直接的结果:订单价款已经退回、商品仍然实际送达、消费者同时控制了退款和商品、商品没有被及时返还。仅从这一静态结果出发,很容易产生怀疑:谢某是否在利用退款与物流之间的时间差,骗取玉石首饰?

  • 2025年9月 据承办律师案件总结,上海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 2025年10月29日 谢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第二节

退款之后,商品为什么仍然送达

判断谢某是否构成诈骗,首先需要还原案涉交易流程。根据王兴未律师对案涉平台规则和订单材料的梳理,相关订单大致经历以下环节:

  1. 1下单购买。谢某通过直播间选择玉石首饰,形成平台订单。
  2. 2商品送交第三方检验。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后,先将相关商品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而非立即直接配送给消费者。
  3. 3出具检验报告并进入发货流程。第三方完成检验后,商品再进入出库和物流配送环节。
  4. 4消费者申请退款。辩护人根据案涉平台规则和订单记录提出,相关商品在特定订单状态下,消费者仍可以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5. 5停止发货或者拦截在途物流。退款完成后,尚未实际发出的商品涉及停止发货;已经进入运输环节的商品,则涉及物流拦截或者追回。

辩护人据此提出,部分已退款商品最终送达,可能与商品已经进入检验、出库或者运输环节,物流未能及时拦截有关。这一解释属于辩护律师根据案涉平台和订单材料提出的案件分析,并非撤案决定书逐项确认的事实。

但它提出了一个不能被跳过的问题:商品最终送达,究竟是谢某通过欺骗促使商家继续交付,还是正常交易、退款和物流流程发生错位所形成的结果?只有查清商品为什么继续送达,才能进一步判断商家是否因谢某的欺骗而处分财物。

第三节

从交易结果出发形成的诈骗怀疑

在类似案件中,刑事诈骗的怀疑通常可能围绕以下逻辑形成。

涉 嫌 诈 骗 · 推 断 链 条
环 01
短时间内形成多笔订单
消费者连续购买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
环 02
商品进入检验或物流后申请退款
消费者在商品已经被商家投入检验、仓储或者运输后,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环 03
退款完成后仍然接收商品
消费者取得退款,同时又实际收到相关商品。
环 04
商品未被及时返还
商家发现后要求退货,消费者没有及时履行返还义务。

如果这些行为属于消费者提前设计、反复实施的交易模式,就可能被解释为:通过真实下单制造购买外观,再利用退款和物流时间差骗取商品。

但这一推断不能只依赖交易次数和最终结果。诈骗罪还要求证明:消费者存在具体欺骗行为、商家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商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商品、消费者取得商品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本案最关键的并不是谢某最后有没有同时取得退款和商品,而是:她在下单、退款时是否已经有计划地利用平台和物流流程骗取商品。

第四节

辩护介入:将数十笔订单重新还原

谢某通过网络找到王兴未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仅以"商品最终已经退回"为辩护重点,而是重新梳理案涉平台规则、消费记录和每笔订单的交易时间线。辩护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每笔订单的下单时间、商品送检时间、检验报告出具时间;
  • 谢某提出退款的时间、平台处理退款的时间;
  • 商品出库、交付物流的时间,商家是否尝试停止发货或者拦截物流;
  • 商品最终送达的时间,谢某何时知道相关商品已经退款;
  • 商家何时要求退货,谢某没有及时退货的具体原因;
  • 谢某后续是否配合完成商品返还。

这种逐笔审查的意义在于:不能用"下单数十笔"的整体印象,替代对每一笔订单是否存在欺骗行为的判断。不同订单可能处于不同阶段——有的商品可能在退款前已经发货,有的可能尚在检验,有的可能成功被拦截,有的则因物流原因继续送达。只有还原每一笔交易,才能判断谢某的行为究竟是有计划的骗取商品,还是多笔平台履约纠纷的集中发生。

第五节

第一处突破:真实订单不等于诈骗,也不当然排除诈骗

案涉订单通过真实平台账户形成,相关商品进入正常检验和物流流程,退款也通过平台渠道提出。这与虚构身份、伪造支付凭证或者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交易,存在明显区别。

真实账户、真实订单和正常平台操作,并不能当然排除诈骗。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购买意思,只是借助正常平台流程掩盖骗取商品的目的,仍然可能构成诈骗。因此,本案需要继续审查:谢某申请退款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故意隐瞒商品已经发货或可能继续送达、是否在退款后主动要求商家继续发货、是否修改配送信息或干预物流、是否使用多个账户或虚假身份规避风控、是否在商品送达后隐匿转卖或明确拒绝返还、是否存在多次复制同一操作方式的行为模式。

根据现有案件总结,王兴未律师认为,案涉平台记录和消费材料不足以证明谢某从下单时就缺乏真实购买意思,或者有计划地利用退款机制骗取商品。这一观点属于辩护人基于案件材料提出的证据分析。公安机关最终撤案,但撤案决定书并未对上述问题逐项展开说明。

第六节

第二处突破:商品送达是否由消费者欺骗造成

商品最终送到谢某家中,是本案最直观的事实。但刑事责任不能只看商品最后到达哪里,还需要查明:商品为什么会送到那里。

商 品 送 达 · 两 种 可 能
可能一
因欺骗而继续交付
谢某通过虚假退款理由、隐瞒已发货情况或者其他手段,促使平台先行退款,又使商家继续交付商品——此时商品送达与欺骗行为存在直接联系。
可能二
流程错位未能拦截
商品在退款前已经进入检验、出库或运输环节,商家和物流未能及时拦截,商品按原有流程继续送达——此时不能仅凭送达结果认定消费者实施了欺骗。

因此,应当结合退款申请时间、商品实际发货时间、谢某申请退款时是否知道商品已经发出、商家是否收到退款通知、商家是否采取停止发货或物流拦截措施、谢某是否实施了促使商品继续交付的行为、商品送达后谢某如何处理等事实综合判断。

辩护人提出,现有平台和物流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商品的继续送达,是谢某通过欺骗行为造成。更准确的法律结论应当是:商品因物流未能及时拦截而送达,不能仅凭这一结果认定消费者骗取商品;但是否存在诈骗,仍需结合退款真实性、消费者知情情况及其是否干预配送综合判断。

第七节

第三处突破:未及时退货能否证明最初的诈骗故意

谢某没有及时退回已退款商品,是案件中对其明显不利的事实。退款后又收到商品,消费者原则上应当通知商家、配合返还或者妥善保管。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商品,可能产生返还原物、折价补偿等民事责任;如果造成商品毁损、灭失,具体责任还需结合知情时间、过错程度和平台约定判断。

但未及时退货,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骗、取得商品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需要区分两个阶段:下单、退款阶段——谢某是否已经计划通过退款和物流时间差,同时取得退款与商品?商品送达之后——她为什么没有及时完成退货?是否已经知道退款完成?是否收到商家明确通知?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后续是否配合返还?

根据承办律师案件总结,律师收集、梳理的相关证据,能够对谢某未及时退货的原因作出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解释。现有材料未公开具体原因,本文不进一步推测。未及时退货可以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事实,但这一事后行为不能单独证明谢某在最初下单时已经具有犯罪故意。

同时,本案撤案也不意味着所有"退款后收到商品却拒不返还"的行为都只是民事纠纷。如果有证据证明消费者从交易开始时就通过虚假下单、恶意退款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商品,仍然可能构成诈骗;对于商品到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应结合后续行为依法评价。

第八节

第四处突破:多笔订单必须逐笔审查

谢某曾在直播间形成数十笔玉石首饰订单,并对其中相关订单申请退款;部分在途商品未能及时追回,最终仍被送达,谢某没有及时完成退货。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材料并不能证明:每一笔订单都申请了退款、每一笔退款后都收到商品、数十件商品均未及时返还、所有订单的退款理由完全相同、谢某每次都在商家催告后拒绝退货。

因此,不能把"下单数十笔"直接扩张为"实施数十次恶意退款"。对于相关订单,仍应分别查明:是否具有真实购买意愿、退款理由是否符合平台规定、退款时商品处于何种状态、商品是否已经交付物流、商家是否进行拦截、谢某是否知道商品仍会送达、商品送达后是否被使用隐匿或转卖、商家通知后谢某是否配合处理、商品最终是否完整返还。

订单数量较多,可以成为审查行为模式的重要背景。但数量本身不能替代对诈骗故意和欺骗行为的证明。

第九节

商品全部退还:重要有利事实,但不是唯一撤案理由

根据案件总结,谢某最终将其实际收到的案涉商品全部退回。商品返还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商家的相关财产得以返还、双方最直接的财产争议得到缓解、谢某的后续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其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的参考。

退还商品不能当然证明无罪。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商品时诈骗罪已经成立,事后退货通常属于退赃、退赔或者悔罪表现,并不当然消灭犯罪。因此,本案不能简单概括为"因为谢某把商品全部退了,所以公安机关撤案"。

更准确的表述是:王兴未律师围绕平台流程、退款节点、物流状态、商品送达原因以及谢某后续退货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现有撤案文书没有进一步说明,公安机关具体采纳了哪些辩护意见,也没有逐项列明证据评价过程。商品全部退还是重要有利事实,但公安机关正式载明的撤案基础仍是:没有犯罪事实。

第十节

解除取保候审与依法撤销案件

谢某自2025年10月29日起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虽然不属于羁押措施,但被取保候审人仍需遵守相应规定,日常生活、出行安排和心理状态都会受到刑事程序影响。

  • 2026年2月18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 2026年2月19日 同一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依法撤销此案。

撤销案件决定书 · 沪公静(南西)撤案字〔2026〕00011号

我局办理的田某报被诈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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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其中,"田某报被诈骗案"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案件的名称,谢某是此前因该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在正式文书中使用的撤案理由,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是双方已经和解、不是商品已经退还、不是暂时证据不足、也不是没有继续追诉的必要,而是:没有犯罪事实。

这是一项发生在侦查阶段的撤销案件决定。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无罪判决在文书性质和程序阶段上均不相同,但就本案撤案决定而言:针对谢某的刑事侦查程序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已经解除、该起诈骗案件不再继续侦查追诉。因此,本案可以定位为一起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具有实质无罪意义的有效辩护案例。

复盘

电商退款纠纷与诈骗罪的边界

谢某案为直播电商退款、物流错位和商品返还纠纷提供了几项重要启示。

  1. 1把平台纠纷与刑事诈骗分开。消费者与商家因退款、发货、物流和退货发生争议,并不意味着其中必然存在诈骗。刑事责任必须建立在具体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之上。
  2. 2把真实订单与当然无罪分开。真实账户、真实订单和正常退款流程,与典型的虚构交易存在区别;但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借助真实交易外观骗取商品,仍可能构成诈骗。
  3. 3把商品送达与消费者骗取商品分开。退款后商品继续送达,只能证明交易和物流的最终结果,还必须查明商品送达是否由消费者的欺骗行为造成。
  4. 4把未及时退货与最初诈骗故意分开。退货迟延是重要不利事实,也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但它发生在商品送达之后,不能单独证明消费者下单时已经计划诈骗。
  5. 5把多笔订单与犯罪模式分开。订单数量较多,可以作为判断行为模式的背景,但仍然需要逐笔审查退款原因、物流状态、消费者知情情况和商品处置行为。
  6. 6把商品返还与当然无罪分开。商品全部退还,有利于弥补损失和缓解矛盾;但如果诈骗已经成立,事后退货不能当然消灭犯罪。
  7. 7把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结论分开。辩护人提出了系统意见,公安机关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但撤案决定书没有逐项说明对各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宣传案件结果,应当客观呈现辩护工作与司法结论之间的关系

结语

不能从交易结果倒推犯罪故意

退款已经到账,商品也收到了,又没有及时退回——这不就是想白拿商品吗?但刑事司法不能停留在结果和印象。

它必须继续追问:谢某下单时是否具有真实购买意愿?退款理由是否真实?申请退款时商品处于什么状态?商家何时发货?物流为什么没有成功拦截?谢某是否知道商品仍将送达?她是否实施了促使商家继续交付的欺骗行为?没有及时退货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收到商品后是否存在隐匿、转卖或者明确拒绝返还的行为?

这些问题决定了案件究竟是一场电商履约纠纷,还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王兴未律师介入后,将案件从"退款到账、商品未及时退回"的静态结果,重新还原为下单、送检、退款、出库、物流和退货的完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商品最终送达不再能够直接等同于消费者骗取商品,退货迟延也不能当然证明下单之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电商退款后误收商品、没有及时退货,可能产生商品返还、折价补偿等责任;但认定诈骗罪,仍然必须证明消费者实施了具体欺骗行为,并在取得商品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因为退款和商品交付在时间上发生错位,就跳过对欺骗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的审查,把一场复杂的电商履约纠纷直接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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