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后2天,
全案去除"恶势力"
近日,洗冤刑辩团队的金磊、冷慧、陈立强、张涛四位律师,在中部某省办结一起未成年人被控涉恶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全案不构成恶势力、量刑大幅降低,判决已于12月30日生效。8名被告中7人被指控构成恶势力、其中5名为未成年人;案件还伴随违法管辖、拔高定性、阅卷受阻等重重障碍。本文复盘这场"去恶"辩护是如何一步步把偏离方向的案件拉回正轨的。
一案件背景:7人涉恶,违法管辖
起诉书指控8名被告人中的7名构成恶势力,而这7人中又有5名是未成年人。指控的绝大部分事实,发生地和结果地均在该省B市;然而,在没有任何合法规范的指定管辖文书的情况下,A市公安机关便前往B市抓捕多名被告人——这导致立案之前就已存在案件管辖权的争议。
审查起诉阶段,洗冤刑辩团队接受委托,金磊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约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不构成涉恶的法律意见,并指出案件事实证据和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尽管如此,检察院仍在临近春节、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的第13天,将涉案当事人以涉嫌恶势力犯罪起诉至法院。
审理阶段,冷慧律师、陈立强律师、张涛律师先后加入辩护团队。法院共安排了两次庭前会议和三次正式庭审,充分听取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努力实现裁判的程序与结果公正。
二办案经过:拔高定性,阅卷困难
事实上,律师的辩护工作并不容易,主要的难关有三。

- 一是定性"拔高凑数"。律师自始坚持此案不构成恶势力。起诉书列举的涉恶行为、人数、时间等要素前后矛盾,涉恶人员混乱模糊,无法确定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恶势力团伙/组织",还存在关键人员信息不明、指控事实不清的问题。辩护人多次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书,过程相当曲折,经多轮沟通、协商、反映,公诉机关直到第二次开庭时才决定制作书面变更起诉书移送法院——但涉恶指控仍然存在。
- 二是阅卷权要极力争取。本案有大量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还有数十张光盘的讯问同录。起初律师无法复制这些证据,经多次说理、沟通和申请,法院最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开庭时通过播放案发现场视听资料、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依法认定了案件事实。
- 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本案既有未成年被告人、也有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机关须符合侦查、起诉、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隐私保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也要求律师更加依法依规辩护。
三努力终见成效:摘掉"涉恶"帽子
尽管经历了一次变更起诉,去除涉恶指控的辩护仍需继续。开庭期间,通过紧密的法庭调查,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均认为不构成恶势力。结合控方的举证质证和公诉意见,辩护律师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和案件实际出发,对所有被告人被指控涉恶的事实逐一分析论证,充分发表了全案不构成恶势力的意见。休庭后,律师又形成多份书面法律意见,在与合议庭保持沟通的基础上,表达希望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
三个月后,法院作出不构成恶势力的判决,拿掉了恶势力的帽子。多名被告获从轻量刑,相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减轻三年以上。
宣判以后,无一名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在刑事辩护环境如此复杂的当下,涉恶案件的启动可能非常简单,但通过辩护纠正错误指控却非常艰难。办理本案的金磊、冷慧、陈立强、张涛,都是优秀的青年刑辩律师,既具备丰富专业的法律知识,又不失应有的勇气与决心。办案期间,四位律师召开6次以上案件研讨会,各自会见当事人均在5次以上;与检察院、合议庭多轮沟通解决分歧,又向不同政法单位反映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律师步步为营、全面制定辩护方案,最终最大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人、家属和律师也很感谢法院合议庭、审委会有所担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被告人不具有恶势力形成的时间、人数,以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所需的行为动机、行为表征、非法后果等构成要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宣告恶势力不成立,保护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判决不构成恶势力,意义重大
在涉恶案件认定泛滥化、办案流程形式化、辩护空间逼仄的当下,当事人的坚持、家属的信任和律师的全力辩护,说服法院采纳不构成恶势力的观点,将偏离方向的刑事案件拉回正轨;法院以判决方式"去恶",都需要极大的勇气、智慧和担当。
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判决,既是对侦查、审查起诉中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监督和纠正,也彰显了法律权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家属与公众正面评价,说明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意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理上,该判决也有重要意义。现行规范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既有宪法、刑诉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一般法律,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特别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设置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第九检察厅,还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调加强制度建设。
然而实务中,未成年人不断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大量司法行为未能重视其权益保护,部分制度未落到实处,难以通过个案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 当事人处境堪忧。大量当事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原生家庭并不和谐,在各种无意识、无能力的时间段实施了犯罪或遭受了不法侵害,部分当事人还存在精神或心理疾病。
- 社会调查流于纸面。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形式单一,更多依赖纸面材料,缺乏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环节,形成的调查意见片面;后期追踪保护机制不完善,帮扶教育与刑法预防的效果大大减弱。
- 取证违反特殊规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本有"一次询问""一次不超过一小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等要求,但办案中多次询问、单独询问、异性主体询问、不录音录像的现象时常发生。
审判机关通过监督非法取证行为、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的错误定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倒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将各项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思路。
涉恶的帽子,戴上可能只在一念之间;摘下,却要靠当事人的坚持、家属的信任和律师的步步为营。把偏离方向的案件拉回正轨,正是辩护的意义所在。—— 洗冤刑辩团队 · 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