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曹锐夫妇案:历时8年,公义该降临了

2025年11月21日,冯延强、郭海跃等律师辩护的曹锐丁凤夫妇敲诈政府案重审二审开庭,为时一天,晚7点庭审结束。

曹锐丁凤夫妇敲诈政府案2017年案发,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至今已经八年时间。
曹锐、丁凤多年来一直在甘南县从事出租车行业。自2012年起,因不满甘南县政府对出租车过户罚款不一致、内定出租车公司和营运指标、燃油补贴发放不公等问题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甘南县政府报案称被敲诈勒索。2018年10月12日,甘南县人民法院认定曹锐、丁凤以非正常上访方式为要挟,强行勒索公私财物,判决曹锐、丁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各13年,罚金400万,违法所得195万元。
曹锐、丁凤上诉后,2018年11月,李仲伟、冯延强律师介入。经过一番努力,2019年5月10日,案件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至此,辩护律师和两被告人开始了长达六年的审判之路。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龙沙区法院分别在2020年11月、2021年8月及2022年8月开庭三次,齐齐哈尔市中院延长审限一次,另经最高法延长审限十六次。
在这漫长的等待时间里,曹锐、丁凤两人坚决不认罪,认为上访是合法主张权利,没有敲诈政府。后又被关押两年多,陆续在2021年10月、2022年4月取保候审。

2025年6月17日,龙沙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敲诈勒索罪名打掉了,取而代之的是万能口袋罪“寻衅滋事”,定罪逻辑基本无变化:曹锐、丁凤以到国家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相要挟、索要2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并要求成立公司,甘南县运输管理站迫于信访压力进行审批。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龙沙区法院判决曹锐有期徒刑四年半,丁凤四年,违法所得191万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曹锐、丁凤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的事实指控不清,两被告人的上访诉求与2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无关。本案在程序、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问题。
1. 本案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原一审判决采纳了15项庭审中未经出示、质证的证据,剥夺了曹锐、丁凤及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2. 本案事实不清,被害人是谁不明确。
营运指标是甘南县委县政府研究的决定,甘南县运管站只是服从甘南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甘南县运管站不是被害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局作为审批出租车营运指标的法律主体,也不是被害人。另外,关于信访压力,原审判决未作出解释,公诉机关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甘南县委县政府产生了什么样的信访压力,造成了什么后果,仅泛泛而谈。
3. 原审大量证据收集程序违法,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大量书证是甘南县政府部门单方作出的《情况说明》等文书,存在大量复印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甘南县公安局再次以《情况说明》予以“说明”,未提供相应程序文书,更印证了原审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的事实。
4. 本案不符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三个构成要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是指直接夺取或者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曹锐、丁凤没有直接夺取,而如何实施“迫使行为”、“他人”是谁,公诉机关均没有解释清楚;(2)公私财物,即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是一种具体的财物。原审判决认定的出租车营运指标,是一种经营权利,属抽象的内涵范畴。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出售车辆和指标、出租车辆、出售指标的获利款和领取燃油补贴款,是基于经营权的实现而获得的合法财产,也不是“公私财物”。
(3)情节严重。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具体到本案,如强拿硬要出租车营运指标价值一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出租车营运指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曹锐、丁凤的上访行为均不符合。
因此,辩护人认为,曹锐、丁凤无罪,是被政府打击报复的冤案。
案件告一段落,不知道二审判决要等多久。是一纸无罪宣告,再进入下一个周期的发回重审,还是简单粗暴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结果如何,始终坚定自己无罪的曹锐、丁凤,以及李仲伟、冯延强、郭海跃等律师多年的不离不弃,一定会让案件迎来希望的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