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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熬过酷刑活下来, 才有伸冤的机会

2025年07月04日
漓江生死恋|先熬过酷刑活下来,才有伸冤的机会——李悦秋案手记|洗冤刑辩团队
漓江生死恋 · 命案手记

先熬过酷刑活下来,
才有伸冤的机会

李悦秋案——一桩没有物证、仅凭口供定罪的"杀妻"冤案
本篇导读

26年前,李悦秋因"杀害"发妻秦艳芳被桂林市中院判处死刑,后改判死缓,蒙冤服刑18年7个月。他始终坚称无辜。2018年,他写信向律师求援,律师调取当年卷宗,这桩冤案才得以公诸于众。本文沿着卷宗,逐一拆开它的破绽:被诱导的伪证、判决书里凭空出现的证言、被篡改的证人证言,以及凶器、水盆、撬柜工具等全面失守的物证——而所有"有罪供述",都来自一场长达117小时的非法拘禁与刑讯。

律师前往秦艳芳墓吊唁
律师前往秦艳芳墓吊唁

26年,以"杀妻者"之名活着

20多年来,李悦秋一直以"杀妻者"的身份活在这个世界上。26年前,他因"杀害"发妻秦艳芳而被桂林市中院判处死刑。然而多年来,李悦秋始终坚称被冤枉。2018年,他向律师写信求援,律师向广西高院申请调取当年卷宗,这桩26年前的冤案才得以公诸于众。

这又是一起公安机关制造的冤案。诉讼中,李悦秋先被判处死刑,后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冤狱18年7个月19天后,李悦秋出狱,那天是2018年4月15日。出狱后他立刻奔向他"杀死"的秦艳芳之墓,此时墓地已破败不堪。他匍匐在墓碑上痛哭,恍惚之间,秦艳芳的身影像幻觉般浮现在他眼前。

命案那天:被无意破坏的现场

时间回到1999年4月13日下午15时45分左右,临桂县两江镇供销社二楼发生一起命案,李悦秋的妻子秦艳芳被发现死在自家卫生间。然而,案发第一现场被惊惧之下失去理智的丈夫无意间破坏了;随后李悦秋、谢秀妹等人对秦艳芳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无效后送医。下午六点左右,两江镇医院的刘汝君医生宣布秦艳芳早已死亡。当晚,法医尸检:秦艳芳胃充盈,推测于饭后两小时死亡,也就是下午两点钟左右。

晚上七点,已赶到的临桂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警察在李悦秋家门口将他控制,不听辩解,把他带到公安局刑警队二楼。此时,李悦秋正欲寻找写有秦艳芳母亲电话的纸条、准备把噩耗通知给她。自此他失去自由,这一去就是十九年。

李悦秋故意杀人案于1999年9月21日下午三点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其于4月13日下午2时许因家庭琐事与妻争吵、推打,继而将其面颈部捂住、卡颈致昏,再抱入卫生间将头部按入铝盆水中溺死,案发后伪造被盗现场。一审、二审均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辩护人的态度然而,申诉律师怀疑判决书存在采纳伪证、甚至自行伪造证据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高度不予认可。以下是三处不认可之处。

第一不认可:被诱导出来的"伪证"

第一不认可之处,是法院采信了警方诱导被害人秦艳芳之母和妹妹所作的伪证,并据此认定李悦秋存在杀人动机。一审判决书赫然写着:

一审判决书 · 证据5

"证人关玉秀、秦艳红证实李悦秋对秦艳芳不好,经常打骂秦,二人为建房事经常吵架。"

该证言的出处,可追溯至临桂县公安局警察将秦艳芳死讯告知她们时。据秦艳芳的舅舅于开庭前写给法院的信,秦艳芳遇害之初关玉秀对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公安机关通知死讯时说了大意如下的一番话:"案犯两江镇人李悦秋,于今年4月13日下午,骗正在上班的妻子秦艳芳回家将其谋害,制造假作案现场,又有意叫来邻居和商店员工到家,给办案人员破案造成困难。"这使本就悲痛的秦家母女更加痛恨李悦秋,情绪冲昏头脑之下什么话都说得出。律师指出,该证言一开始就是违法证据。

心情平复后的关玉秀意识到李悦秋可能并非真凶,遂找到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做笔录、澄清此前的情绪化供词。但仅因第一份笔录制作在先、且对认定犯罪成立有利,法院竟不顾客观事实,依然采信上述伪证。毫不客气地说,这是十分严重的枉法裁判。

第二不认可:判决书里凭空出现的证言

第二不认可之处,是判决书赫然出现了卷宗里不存在的证言。一审判决书称:

一审判决书 · 证人谢秀妹

"证人谢秀妹证实,李悦秋与秦艳芳因建房之事多次发生争吵,4月13日上午10时二人又因建房之事在门市部发生争吵。"

然而,侦查卷中却见不到谢秀妹的以上证词,这些证词来源成谜。李悦秋怀疑,是在临桂县公安局无法搜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桂林市中院篡改了该证据。谢秀妹是李悦秋的百货商店合伙人、邻居,与秦艳芳共事于供销社一楼商场。案发当日,谢秀妹听见李悦秋哭喊后迅速跑来帮助抢救;因与李、秦走得近,侦查伊始她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拘禁三天三夜,经查无不正当关系后获释。

19年后,律师为助伸冤奔赴桂林市临桂区找到谢秀妹调查。"我不识字,我没看过笔录,字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没说过那些话。"谢秀妹对律师说。作为邻居,她十分清楚李、秦的感情状况,坚称二人一直感情和睦,案发当天也未发生争吵。

更矛盾的是:侦查卷记录的谢秀妹证言显示,4月13日上午10时她正在赶集、买了两斤猪肉。倘若她在赶集,便不可能听见李、秦争吵;倘若听见争吵,则不可能在赶集。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究竟是李悦秋猜想的桂林中院篡改证据,还是办案的杜峰法官(现已是桂林市中院审委会专委)一时疏忽,律师和李悦秋始终未得到合理解释。

第三不认可:被改写的"有些不愉快"

第三不认可之处,是法院明显丧失中立客观立场,实质上沦为公安机关的帮凶。办案法官杜峰对控方的偏袒、对李悦秋的不公,在证据处理中昭然若揭。邻居王玉琼和胡水妹明明在公安笔录中作证:"李、秦二人感情和睦,只是最近因建房之事有些不愉快。"

然而体现在判决书中,"有些不愉快"变成了"有矛盾"。这实际上篡改了证人证言,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定。综上,本案言辞证据存在造假嫌疑;其余言辞证据均可作为李悦秋的无罪证据,因而法院不予认定;而经认定的言词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悦秋实施了犯罪。

失守的物证:花布、铝盆与调羹

在客观证据方面,本案不仅证据种类少,且证据链残缺。首先,法院认定的杀人凶器即显荒诞。一审判决认定,李悦秋用一块"盖洗衣机的白底花布"将秦艳芳捂晕,再将其头按入卫生间铝盆溺亡。然而,那块白底花布距案发时已使用十三年,强度能否捂晕一个成年人本就可疑;办案人员又未对它依法进行刑事物证检验鉴定。花布正反两面是否沾有秦艳芳的血迹、口液、毛发等生物样本,并无解释——也就是说,根本无法确定它就是作案工具,法院却据以认定,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作为"溺亡现场"的铝盆,同样没有提取到李悦秋的指纹。水盆里的水量本是关键:多名证人所见各不相同,有人说仅6.6厘米高,有人说有盆容积的三分之二,而勘验笔录和一审判决却显示铝盆水是满的。既然秦艳芳溺死其中、盆水溢出,剩水不可能盈满,除非水龙头在放水。李悦秋当庭陈述,盆中并无胶管、水龙头是关紧的;而办案人员现场照片显示盆中确有胶管、但水未满——供述与现场两两不符,又无指纹,没有证据能咬定他放满水将秦淹死。

此外,案发现场一个四格衣柜被撬,若干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不翼而飞,极符合入室盗窃特征,却与"矛盾杀妻"不符。一审认定李悦秋杀人后撬柜取现、伪造盗窃现场,但从他身上并未搜出任何现金和黄金首饰。撬柜工具的认定更是诡异——

被指认作撬柜的两开木柜
这个两开柜,是当时办案人员强迫李悦秋承认杀妻后、为逃避制裁而"用调羹撬"的衣柜

1999年4月30日,在滕树明的诱导下,李悦秋供述称自己拿了一把不锈钢调羹撬开衣柜。但这种供词逻辑严重缺陷:其一,被撬衣柜材质为坚硬的米锥木(木匠常用来做刨子),现场照片显示门锁处已被撬烂,而柔软的不锈钢调羹根本无法撬烂坚硬木柜;其二,调羹在与坚硬衣柜摩擦后竟未弯曲、也没留下非再次抛光不能去除的擦痕,实在诡异。李悦秋称,法庭上出示的甚至都不是他家的调羹。

所谓的撬柜工具不锈钢调羹
这就是所谓的撬柜工具,光泽如新

全案物证匮乏:判决书采信的物证仅有不锈钢调羹、盖洗衣机的花布、卫生间铝盆,以及从衣柜锯下的两块带撬痕木块,此外别无其他,且存在制造伪证的嫌疑。质证时,李悦秋明明提出强烈抗议与反对意见,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写"经李悦秋辨认无误",明显混淆是非;侦查人员还隐匿了部分物证未移送检察院。勘验现场时,贲春华曾提取一枚脚印,得意地威胁李悦秋"等鉴定结果出来你就死定了";可该脚印最终未提交法庭,也不见鉴定意见——若真提取了、且与李悦秋相符,岂不更能证明其罪?没有提交,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比对与李悦秋不符。

综上,没有一项物证可以指向李悦秋,法院仅凭借供词便定了罪。

其实,这种错愕的结果在侦查期间就已初见端倪。桂林市检察院检察官邱卫华在看守所讯问时曾说:"你的案件怪了,卷宗里有证人证明你在秦艳芳被害时正在门市部门口卖货,还喝了廖东升的矿泉水。"就连李悦秋服刑的桂林市监狱第八监区区长黄秋生也说此案怪异:"李悦秋你想开点,你出去可以申诉,我看了你的卷宗,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你杀了你老婆。"

117小时:被绑上刑讯逼供的列车

而这些足以推翻有罪认定的证据与供词,恰恰是在更为残酷的刑讯逼供中被压下去的。1999年4月13日傍晚19时许至4月18日下午15时,李悦秋被临桂县公安局两江镇派出所非法拘禁达117个小时。其间,办案人员24小时轮番威胁、剥夺睡眠、不准饮食、强迫罚站、殴打,却仍未取得有罪供述。

讯问之初,侦查人员刘炳林、贲春华等先问李悦秋家是否有人在外当官;确认其并无权势后,立刻给他戴上手铐开始刑讯,临桂县警方欺软怕硬的德性暴露无遗。当晚副局长龙益友、办案人员滕树明等开始严酷审讯,李悦秋"很有骨头",不肯招供。

凌晨一点 · 取走板凳
4月14日凌晨1时许,审讯一无所获,贲春华恶狠狠地说:"换上人轮流地搞,别给他睡,搞死他!"接着取走李悦秋坐的板凳。
凌晨两点 · 一脚踹翻
刚睡醒的副局长黄国强猛地一脚踹向李悦秋右腰,将他踢翻在水泥地上,威胁恐吓、逼其认罪。李悦秋爬起来指责其违法刑讯,仍硬挺着站到天亮也没承认。
翌日清晨 · "搞错了你又能怎样"
李悦秋说"不是我杀妻,我不怕你们搞我"。办案人员石远荣指着他:"我们搞你、打你,你又能怎样?就是搞错了你,你又能怎样?……我们搞不倒你我们还算什么公安?"
19日中午 · 屈打成招
因无法忍受痛苦、又怕死在刑警队而永远失去伸冤机会,李悦秋被屈打成招,却仍供不出作案过程。他跪地乞求滕树明告诉他"老婆是怎么死的、衣柜是什么撬的,不是我做的我也认",对方只答:"我不能告诉你这些。"

讯问期间,办案人员不断变换花样为他安动机:污蔑他重男轻女、因妻生女而杀人泄愤;污蔑他在茶洞乡包养女人生子;又污蔑他与合伙人谢秀妹有奸情、合谋杀妻——这些都是空穴来风。最终,已濒临崩溃的李悦秋凭着进入案发现场的记忆,做出了四份供词、四种"杀妻方式":

四份互相矛盾的供述

· 1999年4月18日:用脚踹昏后溺死;
· 1999年4月19日:扳倒后用洗衣机布捂死;
· 1999年4月20日:两人扭打后用洗衣机布捂死;
· 1999年4月30日:与第三次大体相同、细节有差异。
最终,法院认定了4月20日供述的"杀人经过"。

真凶或另有其人

一直有人分析,无论作案动机还是客观条件,李悦秋都不会比路上的行人更有嫌疑。4月13日是星期二、赶集日,行人很多。供销社一楼是商场、住宅在二楼,这种布局易使住宅成为行窃目标。事实上案发一年前,谢秀妹家也被入室盗窃并当场撞见、与窃贼厮打,已报警处理,只是该窃贼并非凶手;秦艳芳就住在谢秀妹隔壁。案发19年后,知情人还向李悦秋透露:2010年,他家旁边一户人家也遭入室盗窃,现场与李悦秋家高度相似。

同时,当年的辩护人和如今的申诉代理律师均指出,李悦秋有充足的不在场证明,且大多出自侦查卷中公安机关当年制作的笔录,提供者包括李、秦之女李倩,邻居谢秀妹、胡水妹、张桂英、唐丽萍等多人。律师指出:"李悦秋是无辜的,真凶另有其人。"

为活下来,说一句违心的话

入狱服刑以来,李悦秋先后多次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和抗诉,均被驳回,理由是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果写道:

最高检审查结果

"原案中,李悦秋上诉书中关于秦艳芳有过错、在秦艳芳死后才将其头部按入水中的辩解,亦能证明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认定李悦秋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结论显然仍是"以被告人供述取代客观证据"的老错误。事实上,李悦秋在上诉状中"承认杀妻"实属无奈:当年庭审中他当庭翻供,主审法官杜峰却不予理睬,让他顿生强烈危机感;二审法官曾对他说:"你知不知道,只要我们院长一签字你就死定了,你还在这说冤枉!"

当天,李悦秋给法官写了一封信,承认自己"过失杀妻"、并称"秦艳芳亦有过错",以恳求的口吻写道:希望念及白发多病的老母,"得到依法从宽处理"。虽然说了违心的话,至少命保住了——如今,才有机会伸冤。

辩护意见李仲伟律师指出,李悦秋案存在全案证据不足的情况,是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第一,李悦秋没有作案时间;第二,言词证据虚假;第三,现场物证完全可以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为虚假,法院认定的行凶过程与现场物证完全不符。

自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其申诉以来,李悦秋已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继续申诉。

一个案件自一开始就是错的,其后阶段的公正性更无从谈起。对蒙冤的人而言,活着,先于一切——因为只有活下来,才有等到真相的那一天。
—— 漓江生死恋 · 李悦秋案手记
本案要点
零物证定罪。没有一项物证指向李悦秋,花布、铝盆、调羹等"作案工具"全部存疑,法院仅凭口供定罪。
言词证据造假。诱导被害人亲属作伪证、判决书出现卷宗外证言、"有些不愉快"被改成"有矛盾"。
117小时刑讯。非法拘禁117小时,剥夺睡眠、殴打恐吓,逼出四份互相矛盾的供述,法院择一认定。
充足不在场证明。多名证人证言出自侦查卷,证明李悦秋案发时另在他处;案件高度符合入室盗窃特征。
申诉仍在路上。多轮再审、抗诉被驳回后,2024年最高检再次驳回,李悦秋准备向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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漓江生死恋 · 李悦秋案手记  ·  来源:洗冤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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