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8年终获无罪——任艳红投毒案办案手记

羁押8年终获无罪——任艳红投毒案办案手记

羁押8年终获无罪——任艳红投毒案办案手记

辩护人:李仲伟、袭祥栋

一、委托经历

最早知道任艳红投毒案,是在案件第一次发回重审后。当时辩护人李仲伟在临沂出差办案,其古姓女当事人(与任艳红同监室羁押)恳请:“李律师,你救救任艳红吧,她是真冤枉啊!”

该当事人介绍,任艳红因遭严重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家境贫寒,当事人愿替任艳红支付律师费。出于信任与对“一家四口灭门投毒案”的关注,李仲伟答应免费会见了解案件,后任艳红哥哥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经阅卷、会见,结合多年重大刑事案件经验,初步判断此案为重大冤案。

辩护人向家属沟通“公开辩护、公开喊冤”的常规策略,但2015年“709”案后,部分官媒诋毁“死磕律师”,任艳红及亲属担心报复,在重审开庭前解除委托,案件仍由原一审律师辩护。最终,任艳红再次被悄无声息判处死缓。

家属未等来无罪判决,再次联系委托二审辩护。李仲伟明确:“二审难度远大于一审,尤其两次判死缓的重大案件,需向洗冤网李金星律师(伍雷)求助,组队辩护方可力挽狂澜。”经沟通,伍雷将此案列为洗冤网重点案件,安排李仲伟、袭祥栋担任辩护人,自己协调法学、毒物专家资源,共同推动案件解决。

二、辩护历程

对重大冤案的辩护,团队有常规公开策略与步骤,并非简单步步跟进,而是根据案件需要交叉同步进行,任艳红案亦遵循此逻辑,具体分为六步:

第一步:获取完整案卷

辩护团队坚持“亲自复制卷宗,确保完整无缺”,从其他律师处获取的案卷仅作初步研判。最早介入时,已复制侦查、审查起诉及第一次一审卷宗(含纸质材料、审讯录像、现场勘查录像);二次介入山东省高院二审阶段时,经省高院协调,袭祥栋律师到省检察院复制全案卷宗(含审讯、现场勘查录像),仅一审庭审录像未获准复制(全国法院对“庭审录像誊录”理解不一,多数不允许复制,本案审讯录像复制无障碍,且袭律师在省检察院观看了一审庭审录像)。

第二步:用“千字文”公开案件

接手案件后,团队组织律师研究案卷,提炼重大问题形成“千字文”,通过自媒体公开——秉持“冤案不公、冤死也活该”的现实认知(虽表述重,但契合司法现状)。

洗冤网援助后,伍雷召集志愿者律师及助理研讨,由袭祥栋律师牵头,李仲伟、黄佳德等律师参与修改《寻求社会支持,拯救无辜者任艳红》,通过微博发布后,阅读量迅速过百万,案件首次获社会广泛关注。

文中披露案件核心事实:2011年7月5日,山东临沂费县李某山一家三口晕倒(口吐白沫、手脚抽搐),诊断为灭鼠药中毒,当晚李某山死亡,妻子许永华、女儿李琳次日死亡;半年前(2011年1月),其子李强因类似症状死亡;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李家先后五次出现类似症状,三次痊愈。2011年7月20日,邻居任艳红被锁定嫌疑,7月22日刑拘,8月17日逮捕;2013年6月临沂中院判其死缓,2015年10月山东高院发回重审,2017年7月临沂中院再次判死缓,任艳红上诉至山东高院。

第三步:向媒体、专家求助

类别具体行动与成果
媒体支持1. 2018年8月6日,财新网破冰报道《法院“留有余地”两判死缓 任艳红投毒案疑云》,该案被称“山东女念斌案”;
2. 新京报(制作七八次视频报道)、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跟进深度报道;
3. 2019年8月1日无罪释放时,30余家媒体报道,新京报视频被中央政法委官微转发,各地省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官微半数转发,#山东投毒案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微博话题阅读量达1.8亿,持续多日热搜首位(央视《今日说法》采访未播)。
专家支持1. 多次与“念斌案”当事人念斌及其姐姐念建兰沟通,借鉴毒物鉴定攻坚经验,念建兰还指导任艳红家属申冤;
2. 求助著名法医胡志强(念斌案、林森浩案专家),其协调公安部退休毒物专家审查本案毒物鉴定;
3. 伍雷联系法学界专家论证案件是否成立,增强无罪辩护信心。

第四步:收集、制作“万言书”

“万言书”是冤案辩护核心材料,用途包括:帮助律师了解案情、作为排非线索提交法院、作为反映材料附件提交部门、必要时公之于众。因任艳红文化程度低,由袭祥栋律师用两天会见制作笔录,全面呈现其蒙冤过程,后提交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领导,为案件解决奠定基础。

第五步:调查取证

虽法律规定“证明有罪责任在检察机关”,但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难度极大,故律师需主动收集有利证据。本案中,团队在任艳红家属协助下,找到关键证人,证实任艳红被指控的两次投毒时间内,正在几十公里外的证人家里打房顶(早出晚归),无作案时空条件,间接证明“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此前律师五年未取证,是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

第六步:反复研究案件

团队秉持“辩护贯穿全诉讼程序,穷尽合法手段争取利益最大化”理念,接手二审后,迅速从程序、实体层面推进:

  • 申请由省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
  • 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任艳红供述无同步录音录像);
  • 申请鉴定审讯录像(发现明显剪辑、删改、拼接痕迹,找电子数据专家确认);
  • 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毒物鉴定缺质谱图、关键证据未到案);
  • 申请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
  • 向省高院、省检察院提交《任艳红案重大疑点及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 向山东党政司法机关主要领导致信、向省政法委书面汇报(重大冤案决策权常超承办法院)。

三、案件核心疑点与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交的《任艳红案重大疑点及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18年6月4日),从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框架出发,指出七大核心疑点,明确“任艳红无罪”的核心观点:

1. 审讯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侦查阶段9次讯问、费县检察院批捕1次讯问、审查起诉1次讯问(共11次)均无同步录音录像,却被一审判决作为定案依据。案卷中唯一独立审讯录像(非任何笔录同步)虽有剪辑,但证实本案具备同录条件,唯一解释是同步录音录像被隐匿。依法律规定,无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应排除,排除后无证据证明任艳红投毒,其无罪显而易见。

2. 鉴定问题

  • 鉴定资质缺失:7份鉴定均无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2011年费县公安局大概率无法医病理(尸检)资质,4份尸检鉴定有效性存疑;毒物鉴定资质亦需核查。
  • 毒物鉴定严重缺陷:①无检材照片,无法判断送检材料来源是否污染、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②无鉴定过程资料(检验数据、照片、视频),无法审查程序合规性,且缺关键的质谱图(念斌案即因质谱图造假平反);③未鉴定关键物证(李某山家馅子盆、任艳红家刀片——毒鼠强不易去除,若投毒应留痕,未鉴定或因无阳性结果);④未做鼠药定量、同源性鉴定(无法确认单包鼠药毒鼠强含量是否致死,也无法确认死者体内毒鼠强与“好猫鼠药”一致)。

3. 现场被破坏问题

任艳红回忆,李家抢救时前出厦檐茶几有水饺、地上散落水饺、笊篱有水饺;证人刘某红证实,堂屋饭桌有水饺、笊篱有水饺,其将水饺扔鸡栏、餐具端至厨房。但现场勘查显示:笊篱无水饺,厨房墙上放水饺碗盘,餐具似被刷洗(未刷洗碗筷数量不足三人使用)。核心疑点:笊篱水饺是谁转移?现场为何被清理?

4. 水饺馅种类问题

判决认定“韭菜豆腐+米豆肉”两种馅水饺有毒,但:①现场勘查照片无法确认两种馅混盛(素馅与肉馅水饺通常不混煮,因熟制时间不同);②三死者尸检胃内容物仅检出韭菜、豆腐,无米豆/肉(芸豆、肉更难消化,若食用应检出);③现场勘查录像显示散落水饺均为韭菜豆腐馅;④证人李某勇证实,案发下午许某兰说“包素水饺”;⑤证人任艳证实李家取回半碗肉馅,但未明确是米豆肉,且现场无芸豆物证,无法推断包米豆肉水饺。

5-7. 三次“投毒”实为“假案”

  • 2010年8月9日“投毒”:李某病历显示“发热头疼一天、无呕吐”(不符合毒鼠强中毒症状);费县公安局无权否定医院诊断;证据证实李某山当天在田庄医院输液,与任艳红“趁李某山在家投毒”供述矛盾;任艳红当天在几十公里外干活,无作案时间。
  • 2011年1月8日“投毒”:任艳红当天自家打地基圈梁,无投毒时间;其“许某兰领孩子去西河喂猪”供述与证人吴士芳“许某兰独自喂猪”证言矛盾;“用许某兰家窗台鼠药投毒”不符合常理(任艳红不可能熟知临时住处鼠药位置);“向炒瓢方便面投毒”与证人“碗里方便面”证言矛盾。
  • 2011年6月6日“投毒”:毒鼠强中毒应立即发作,但李家三人分别于6月6日、10日、14日住院,时间差无法解释;李某山两次输液用药相似,仅认定此次为中毒,判定随意;一审认定任艳红6月6日打房顶,实际为6月8日,供述与事实矛盾。

辩护核心结论: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指向任艳红投毒,仅靠刑讯逼供的供述定案,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任艳红是无辜者,应立即无罪释放。

四、迟来的正义

团队原估判二次发回重审几率小,但2018年底山东高院以程序违法未开庭二次发回(已协调解决方案,要求临沂司法机关自我纠错);案件回到临沂中院后,团队原以为需开庭,结果2019年6月临沂市检察院未开庭主动撤诉(此前司法局告知“案件将有结果”);常规案件撤诉后应迅速放人,但任艳红直至检察院用尽1个月法定期限,才于2019年8月1日无罪释放(共羁押8年12天)。

  • 冤案平反无捷径,需坚持“公开辩护+证据攻坚+多方联动”,缺一不可;
  • 媒体关注与体制内健康力量是推动平冤的重要助力,本案30余家媒体报道、政法委协调起关键作用;
  • 司法需进一步落实“同步录音录像”“鉴定规范”“疑罪从无”原则,减少程序漏洞,避免无辜者蒙冤;
  • 律师应主动取证、敢于发声,前序律师五年未取证的教训需警惕。

任艳红案的平反,是社会各界合力的结果,也印证了“唯有坚持和抗争,才能争取正义”——愿此案能为冤案当事人、家属及律师同仁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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