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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律师权利, 就是守护每个人的正义

2025年12月18日
守护律师权利,就是守护每个人的正义——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谈起|洗冤刑辩团队
法治评论 · 联合国《基本原则》

守护律师权利,
就是守护每个人的正义

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谈起——律师的自由从来不是职业特权,而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洗冤刑辩团队

在许多地方,律师并非一份安稳体面的职业,而是一份充满风险、甚至危及生命的工作。他们常常站在权力与个体之间,为沉默者发声,为边缘者抗争。正因为这种特殊位置,律师往往成为打压与报复的首要目标。

也正因如此,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才显得尤为珍贵——它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全球法治文明的底线共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尊重法治的重要标尺。这份文件的核心理念清晰而坚定:只有当律师能够安全、独立、无畏地执业时,公民的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律师的自由,从来不是职业特权,而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依据《基本原则》的关键条款,探讨为何国家必须严肃对待并切实保护律师权利。

第 1–4 条  

一、获得律师的权利: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门槛

《基本原则》第1至第4条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协助,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国家有义务确保所有人,无论贫富、身份或社会地位,都能平等地获得律师服务。这背后蕴含着三项基本信念:

  • 辩护权是基本人权,不是国家的恩赐;
  • 律师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非程序中的"装饰品";
  • 法律援助不应是施舍,而应是制度化的权利保障。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不能因为一个人贫穷、边缘或不被欢迎,就剥夺其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如果司法之门只为有钱人敞开,那么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成了一句空话。真正的法治,始于每一个人都能请得起、找得到、用得上律师。

第 5–8 条  

二、及时、保密的会见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防火墙

《基本原则》第5至第8条规定,任何被逮捕或拘押的人,应在48小时内接触律师,且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必须完全保密,不得被监听、干预或拖延。这一要求看似技术性,实则关乎生死。

试想: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后无法第一时间见到律师,便极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缺乏监督的审讯环境中,诱供、疲劳审讯乃至刑讯逼供便有了可乘之机。而一旦律师的会见被监听,当事人将不敢坦诚沟通,律师也无法了解真相,辩护便沦为形式。

因此,及时与保密的会见权,不是律师的"福利",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它是程序正义的基石,也是避免冤案发生的制度保障。

第 9–11 条  

三、执业资格的独立性:拒绝政治筛选

第9至第11条强调,律师的执业资格应基于专业标准,而非政治立场、社会身份或办案内容。律师的准入、注册、年检等程序,必须公平、透明、非歧视。这意味着:

  • 不能因为律师代理了某类案件,就被取消执业资格;
  • 不能因其言论或观点"不合时宜",就遭到行政刁难;
  • 更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决定"谁可以当律师,谁不可以"。

如果律师的饭碗掌握在权力手中,那么他们的辩护就永远无法真正独立。一个可以被随意剥夺执业资格的职业,注定无法成为权力的监督者。司法独立,首先要求律师群体的独立。

第 16–22 条  

四、独立执业权:律师的四大支柱

《基本原则》第16至第22条,构成了律师独立执业的核心保障,也是全球律师界最为珍视的内容。其精神可归纳为四点:

支柱一 · 第16条
免于恐惧的执业环境
律师应能"无畏地履行其职责",不受恫吓、干扰或不当制裁。在法庭上依法发表意见不应成为被处罚的理由;办理所谓"敏感案件"不应导致执业受限或人身威胁。律师不是"站队者",而是"履职者"。
支柱二 · 第17条
国家有义务保护人身安全
律师因办案遭受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时,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这不是"照顾",而是法律责任。如果连律师都自身难保,当事人的权利又如何指望?
支柱三 · 第18条
律师不等于其委托人
为死刑犯辩护,不等于认同杀人;为被指控者发声,不等于挑战国家。律师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审判,而不是对案件做道德审判。将律师与其当事人混为一谈,是对法律职业的根本误解。
支柱四 · 第20、22条
辩护豁免权与职业保密权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享有法定豁免,不得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须严格保密。信任一旦破裂,整个辩护制度便形同虚设。
第 23 条  

五、言论与结社自由:律师作为公共理性的代言人

第23条规定,律师应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特别是在涉及法律制度、司法改革和公共政策问题时,不应因其观点而受到职业限制。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

他们对司法不公的批评、对法律漏洞的揭示、对制度改革的呼吁,本就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如果一个社会连律师都不能公开讨论法律问题,那么法治如何自我修正?如果律师只能沉默,那么谁还能为制度的缺陷发声?

第 24–25 条  

六、独立的律师组织:行业自治的堡垒

第24至第25条强调,律师应有自己独立的专业组织——律师协会。其职能包括:维护律师职业利益;提升执业标准;保护律师免受不公正对待;自主管理行业事务。

如果律师协会沦为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变成"管理工具"而非"代表机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个无法保护自己成员的行业组织,如何捍卫法治?真正的律师协会,应当是律师的"盾牌",而非权力的"喇叭"。

第 27–29 条  

七、公正的纪律程序:防止"以规制之名行报复之实"

第27至第29条规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必须:程序公正、迅速;律师有权获得法律代理;由独立、公正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接受司法审查。

纪律制度本为维护职业操守,但若被滥用为打压异见律师的工具,便会成为司法压迫的帮凶。因此,必须建立防火墙,防止行政权力借"违规"之名,行"报复"之实。

结语  

八、保护律师,就是保护每一个人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传递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真理: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他们守护的不是某个特定当事人,而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当程序。

当律师无法自由执业,被监听、被威胁、被剥夺资格时,受损的不只是一个职业,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因为今天被剥夺辩护权的是"他",明天就可能是"你"。

保障律师权利,本质上是在保障:

每个人的辩护权;
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
程序正义的实现;
权力的制衡;
法治社会的根基。

律师权利被压缩,司法正义便随之萎缩。

让律师能够真正做律师——敢于说话、敢于辩护、敢于监督——不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代国家必须履行的法治承诺。《基本原则》以国际共识的形式,为这一承诺划定了清晰的底线。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不在于它如何对待受欢迎的人,
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
为不受欢迎的人辩护的人。

本文系对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的解读,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研究与参考。文中条款序号依据该文件通行译本;如需引用,请以联合国官方文本为准。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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