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律师权利,就是守护每个人的正义——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谈起

在许多地方,律师并非一份安稳体面的职业,而是一份充满风险、甚至危及生命的工作。


他们常常站在权力与个体之间,为沉默者发声,为边缘者抗争。正因为这种特殊位置,律师往往成为打压与报复的首要目标。


也正因如此,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才显得尤为珍贵——它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全球法治文明的底线共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尊重法治的重要标尺。

这份文件的核心理念清晰而坚定:只有当律师能够安全、独立、无畏地执业时,公民的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律师的自由,从来不是职业特权,而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依据《基本原则》的关键条款,探讨为何国家必须严肃对待并切实保护律师权利。

一、获得律师的权利: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门槛

《基本原则》第1至第4条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协助,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国家有义务确保所有人,无论贫富、身份或社会地位,都能平等地获得律师服务。

这背后蕴含着三项基本信念:

辩护权是基本人权,不是国家的恩赐;
律师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非程序中的“装饰品”;
法律援助不应是施舍,而应是制度化的权利保障。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不能因为一个人贫穷、边缘或不被欢迎,就剥夺其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


如果司法之门只为有钱人敞开,那么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成了一句空话。


真正的法治,始于每一个人都能请得起、找得到、用得上律师。

二、及时、保密的会见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防火墙

《基本原则》第5至第8条规定,任何被逮捕或拘押的人,应在48小时内接触律师,且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必须完全保密,不得被监听、干预或拖延。

这一要求看似技术性,实则关乎生死。

试想: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后无法第一时间见到律师,便极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缺乏监督的审讯环境中,诱供、疲劳审讯乃至刑讯逼供便有了可乘之机。


而一旦律师的会见被监听,当事人将不敢坦诚沟通,律师也无法了解真相,辩护便沦为形式。

因此,及时与保密的会见权,不是律师的“福利”,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它是程序正义的基石,也是避免冤案发生的制度保障。

三、执业资格的独立性:拒绝政治筛选

第9至第11条强调,律师的执业资格应基于专业标准,而非政治立场、社会身份或办案内容。律师的准入、注册、年检等程序,必须公平、透明、非歧视。

这意味着:

不能因为律师代理了某类案件,就被取消执业资格;
不能因其言论或观点“不合时宜”,就遭到行政刁难;
更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决定“谁可以当律师,谁不可以”。

如果律师的饭碗掌握在权力手中,那么他们的辩护就永远无法真正独立。


一个可以被随意剥夺执业资格的职业,注定无法成为权力的监督者。司法独立,首先要求律师群体的独立。

四、独立执业权:律师的四大支柱

《基本原则》第16至第22条,构成了律师独立执业的核心保障,也是全球律师界最为珍视的内容。其精神可归纳为四点:

1. 免于恐惧的执业环境(第16条)

律师应能“无畏地履行其职责”,不受恫吓、干扰或不当制裁。这意味着:

在法庭上依法发表意见,不应成为被处罚的理由;
办理所谓“敏感案件”,不应导致执业受限或人身威胁;
律师不是“站队者”,而是“履职者”——他们的职责是依法辩护,而非迎合权力。

当律师因履职而被调查、警告、停业,司法的独立性便已名存实亡。

2. 国家有义务保护律师人身安全(第17条)

律师因办案遭受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时,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这不是“照顾”,而是法律责任。

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提心吊胆,担心自己或家人受到伤害,谁还敢为弱者出头?如果连律师都自身难保,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又如何指望?

3. 律师不等于其委托人(第18条)

这是司法文明的基本底线:不能因为律师为谁辩护,就认定他支持谁的行为。

为死刑犯辩护,不等于认同杀人;
为抗议者代理,不等于反对政府;
为被指控者发声,不等于挑战国家。

律师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审判,而不是对案件做道德审判。


将律师与其当事人混为一谈,是对法律职业的根本误解,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4. 辩护豁免权与职业保密权(第20、22条)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享有法定豁免,不得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须严格保密。

若律师因辩护言辞被追责,或因与当事人交流被监听,那么当事人将不再敢说实话,律师也无法有效辩护。信任一旦破裂,整个辩护制度便形同虚设。

五、言论与结社自由:律师作为公共理性的代言人

第23条规定,律师应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特别是在涉及法律制度、司法改革和公共政策问题时,不应因其观点而受到职业限制。

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


他们对司法不公的批评、对法律漏洞的揭示、对制度改革的呼吁,本就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如果一个社会连律师都不能公开讨论法律问题,那么法治如何自我修正?如果律师只能沉默,那么谁还能为制度的缺陷发声?

六、独立的律师组织:行业自治的堡垒

第24至第25条强调,律师应有自己独立的专业组织——律师协会。其职能包括:

维护律师职业利益;
提升执业标准;
保护律师免受不公正对待;
自主管理行业事务。

如果律师协会沦为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变成“管理工具”而非“代表机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一个无法保护自己成员的行业组织,如何捍卫法治?

真正的律师协会,应当是律师的“盾牌”,而非权力的“喇叭”。

七、公正的纪律程序:防止“以规制之名行报复之实”

第27至第29条规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必须:

程序公正、迅速;
律师有权获得法律代理;
由独立、公正的委员会作出决定;
接受司法审查。

纪律制度本为维护职业操守,但若被滥用为打压异见律师的工具,便会成为司法压迫的帮凶。因此,必须建立防火墙,防止行政权力借“违规”之名,行“报复”之实。

八、保护律师,就是保护每一个人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传递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真理: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


他们守护的不是某个特定当事人,而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当程序。

当律师无法自由执业,被监听、被威胁、被剥夺资格时,受损的不只是一个职业,而是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今天被剥夺辩护权的是“他”,明天就可能是“你”。

保障律师权利,本质上是在保障:

每个人的辩护权;
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
程序正义的实现;
权力的制衡;
法治社会的根基。

律师权利被压缩,司法正义便随之萎缩。


让律师能够真正做律师——敢于说话、敢于辩护、敢于监督——不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代国家必须履行的法治承诺。

《基本原则》以国际共识的形式,为这一承诺划定了清晰的底线。


它提醒我们: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在于它如何对待受欢迎的人,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为不受欢迎的人辩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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