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境外、逃匿或身亡,
案件与财产如何处理? 50 问
鉴于本站的特色与关注重点,洗冤刑辩团队主要围绕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拟定相关问答,极少涉及国内被告人死亡、逃逸案件的有关问答,特此说明。
一、缺席审判程序
答:(1)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涉嫌国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涉嫌国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3)被告人在境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缺席审判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4)被告人(两审程序内)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应当通过缺席审理作出判决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5)罪犯死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答: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已出境(无论何种方式),不在中国大陆境内。
答: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开庭。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既对人身自由进行判处(刑期),也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罚没);唯一区别是被告人不参加庭审。
答:极其严格。被告人在普通刑事审判中的相应权利因缺席而缺失、且难以完全弥补,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不应适用,因此国内极少对"在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启用缺席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应当穷尽"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和手段尽力追逃,促使其出庭受审;未经法定追逃程序,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无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即便其逃匿、下落不明不在案,也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答: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与中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公诉意见,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核准由检察长决定。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无需"核准"程序。
答:必须送达。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被告人不到庭不影响审判。
答:必须送达。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其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无诉讼文书送达近亲属这道程序。
答:有权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因被告人不在案,原则上法院会准许近亲属参加庭审。近亲属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答:近亲属参加诉讼,权利近乎等同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并进行辩论。
答: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决无罪(目前尚无一例"在境外"按缺席审判程序判无罪的案件)。
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基于程序公正等政策考量,即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答:被告人有权委托、或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一般海牙认证即可)。无论被告人本人在境外委托,还是在境外的近亲属代为委托,对委托均须经公证、认证;为避免繁琐程序,由国内近亲属代为委托最为简便。
答: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特别注意:无论近亲属是否参加诉讼,都必须向其送达判决书,这有别于常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程序。
答: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特别注意:近亲属享有独立上诉权,有别于常规刑事案件中近亲属上诉须经被告人同意。
答:(1)两审程序进行中归案:法院应当立即停止缺席审判程序,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转为常规普通程序,法院重新按普通程序审理。
(2)缺席审判结束、判决裁定生效后归案: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送监狱);交付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按普通程序审理——即投监狱前只要提出异议,生效判决、裁定即不再执行,程序回到缺席审判前、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特别注意:交付执行后(投监狱后)再提异议,只能按申诉程序处理,与常规刑事案件一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比登天还难。
(3)当事人归案后,案件无论重新审理或通过申诉启动再审,之前对财产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二、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答:(1)嫌疑人、被告人逃逸(境内、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涉嫌国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理解为"对物之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而非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相应处理,不涉及"对人之诉"的人身自由刑罚。缺席审判则是"对人之诉",同时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追缴、罚没);与常规刑事案件类似,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人、对物一并作出裁判。
答:(1)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3)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4)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实践中认定更为宽泛,两高已将"重大犯罪案件"扩充解释为: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受贿、行贿及关联的各类贿赂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帮助、准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相关犯罪;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答:(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2)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特别说明: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其在国内涉嫌的任何犯罪案件都被视为"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局限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实践中认定极其宽泛。
答:(1)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符合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2)证明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符合没收程序的程序条件;(3)证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答:审查起诉期间人不在案,但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答:审判期间被告人脱逃或死亡、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脱逃)或终止(死亡)审理。符合没收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答:"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被调查人为逃避调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的,应当认定为"逃匿";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也按"逃匿"处理。
答:对符合逮捕规定而逃匿的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的,应当认定为"通缉"。网上追逃、协查通报、内部通报、悬赏广告,均不属于"通缉"。
答:(1)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已部分或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视为"违法所得";(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财产的收益,或来自已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视为违法所得;(4)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答: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答: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之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嫌疑人、被告人无近亲属关系。
答:与常规刑事案件审查期限一致——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长十五日。没收审查程序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但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答: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过程中,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答: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级别管辖上,与"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一致。
答: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受理、审判;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检察院。
答:对于转移至境外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予以没收。
答:公告是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的强制程序。法院受理没收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对申请进行审理。
答:(1)案由、案件来源;(2)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涉嫌犯罪的事实;(4)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5)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期限、方式申请参加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答: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并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可在犯罪地、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以最后发布的公告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答:不能。法院已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对境外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已掌握联系方式且经其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表示同意、或法院未掌握其联系方式、或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要求送达的,受理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答:有权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且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
答: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院应当准许并开庭审理。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二审期间申请参加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答: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近亲属应提供与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证明其可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并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答: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不开庭、书面审理。二审是否开庭,由法院决定。
答: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答: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答:实践中认定标准非常宽泛。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虽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未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答:(1)需要审前对境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请求函,层报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其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对等互惠原则,向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被请求国(区)主管机关提出文书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及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请求协助执行。
(2)没收裁定生效后需要执行境外财产的:受理法院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及协助执行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依照条约、公约或对等互惠原则,向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答:可以适用。单位实施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规定处理。
答: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涉案财产待检察院按普通程序重新起诉被告人、由法院审理后一并处理。
答:(1)检察院将归案的被告人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没收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归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起诉、而生效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没收其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财产损毁或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答:(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然不像缺席审判那样对人身自由判处刑罚,但裁定没收财产的前提是,未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宗财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财产辩护固然重要,当事人的犯罪是否成立同样是重中之重,需要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根据卷宗及自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专业意见,或许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釜底抽薪,犯罪不成立,财产自然不能没收,整个案件起死回生。
(2)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囫囵吞枣,不细致甄别财产权属、是否与犯罪有关,哪些属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对检察院的没收申请照单全收。这就需要具备涉财产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控告、民事确权、行政撤证等——争取财产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