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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红案:二十三年沉冤昭雪

2025年10月21日
中国司法平反的里程碑式冤案——金哲红案23年沉冤昭雪|洗冤刑辩团队
案件档案 · 重大冤案

金哲红案:二十三年沉冤昭雪

一桩没有物证、没有第一现场、只有反复矛盾口供的命案。从1995年案发,到吉林市中院三次一审、吉林省高院两度发回重审"三上三下"核准死缓,再到2018年再审宣告无罪——本文呈现金哲红案的基本事实与平反脉络。

洗冤刑辩团队
当事人金哲红(朝鲜族,1968年生,吉林永吉县人,退伍军人)
案发1995年9月,永吉县双河镇
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原审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羁押时长二十三年
平反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一、基本情况

金哲红,男,朝鲜族,1968年7月生,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曾服役四年,退役后在吉林市工作。1995年9月,其所在的永吉县双河镇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被害人系双河镇人李某。同年10月11日,警方锁定金哲红,将其收容审查。

此后,案件历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案件的主要疑点并未随终审而查清:当事人二十余年始终喊冤,当年参与辩护的律师也始终坚持此案系错案、力主"刀下留人"。也正因当年的无罪辩护与未核准立即执行死刑,为日后申诉、平反留下了关键空间。

二、"三上三下"的判决历程

1995.10.11
永吉县公安局对金哲红收容审查。
1996.02.05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996.09.16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6.11.09 · 一审(一)
吉林市中院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79号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哲红喊冤上诉。
1997.12.01 · 二审(一)
吉林省高院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38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08.04 · 一审(二)
吉林市中院重审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5号判决,结果仍为死缓。金哲红继续喊冤上诉。
1998.10.21 · 二审(二)
吉林省高院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9号裁定,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05.29 · 一审(三)
吉林市中院第三次审理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98号判决,结果依旧是死缓。金哲红坚决不服,喊冤上诉。
2000.08.23 · 二审(三)
吉林省高院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裁定,核准一审死缓判决。此后金哲红在长春监狱服刑,喊冤不止。
2018.05.09 · 再审决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
2018.11.30 · 再审改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金哲红无罪。其后国家赔偿程序亦告完成。

两次二审发回重审,均基于下文所列疑点;但直至终审,这些疑点仍未得到解决。

三、本案的主要疑点

疑点一 · 性侵指控无客观证据。金哲红供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法医鉴定明确"死者阴道分泌物检材上未检出精子"。全案既无客观证据证明被害人曾遭性侵,亦无客观证据证明被害人之死系金哲红所为。
疑点二 · 死亡时间与尸检相矛盾。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中午进食,法医据"胃的饱满程度、胃内容物形态"分析,其在末次进食后半小时至一小时死亡;而判决认定死亡时间为下午五至六点。为弥合矛盾,办案机关编织出"在母亲、哥哥均在家的情况下带被害人到母亲家吃饭、左邻右舍却无一人目击"的情节。
疑点三 · 第一现场成谜。这是一起没有杀人地点的案件——自始至终,金哲红从未辨认过杀人地点与埋尸地点。
疑点四 · 没有任何杀人物证。全案只有反反复复、矛盾百出的口供:没有作案工具,没有目击证人,没有搏斗痕迹,杀人现场甚至未经勘察。
疑点五 · 有充分的无罪证据。被指控的作案之夜,恰为其早逝父亲忌日的前一日;按当地朝鲜族风俗,当晚金哲红雷打不动地与家人为父亲摆供,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此点,其家人、邻居及其父生前友人均可证明。
疑点六 · 自述遭受刑讯逼供。金哲红自述羁押期间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案卷中的法医鉴定可资佐证。他被抓前是身体健康的退伍兵,案发后却严重致残、长期拄拐。

四、申诉与媒体关注

2014年7月29日,澎湃新闻以《吉林疑现翻版浙江叔侄冤案,数份判决书前后矛盾》报道此案。当天,吉林省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案件发生已近20年,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调查,待核实清楚后及时依法处理。次日,澎湃新闻再以《吉林高院回应澎湃新闻:组织专人认真调查金哲红疑案》跟进报道。

此后,《北京青年报》2016年6月以《吉林版叔侄冤案沉浮21年》、《看看新闻》2016年10月以《被"尘封"的吉林金哲红疑案》先后报道。至此,金哲红案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又一重大冤案。

本案申诉律师团队无偿代理多年,对卷宗进行了认真、全面的研究,多次会见金哲红,并实地走访、调查,最终确认此案确系重大冤假错案——这与当年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结论完全一致。

五、迟到的平反

2018年2月,申诉律师再次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递交全部案卷、证据与光盘,并建议由最高院提审本案、详细了解冤情。同年5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金哲红案再审;11月30日,再审宣告金哲红无罪。其后,国家赔偿程序亦告完成。一桩横跨二十三年的冤案,终于昭雪。

没有物证、没有现场、只有口供的命案,
不该用二十三年才换来一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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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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