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被绑上了刑讯逼供的列车


“二十多年了,我还是没有洗清冤屈。”说这句话的时候,67岁的李悦秋声音低沉。他的眼神没有聚焦,像是仍在那个冰冷的审讯室里。


1999年,广西桂林男子李悦秋因“杀害妻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审判的依据,是他在羁押期间先后被迫承认的“四种杀妻方式”。在中国刑事司法史上,这是一个近乎荒诞的情节:同一个人、同一宗案件,却在逼供之下,说出了完全不同、相互矛盾的“杀人手法”。


然而,就是这样不合逻辑、漏洞百出的“口供”,依然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李悦秋从入狱的第一天就开始喊冤叫屈,但是没有任何回应和翻转。直至服刑结束,当李悦秋走出关了他18年的铁门时,他发现这个社会早已给他贴上了永久的标签:杀妻犯。


这一切,不仅是李悦秋的不幸,更是中国刑讯逼供问题在制度深处的缩影。面对我们的反复提问和多次采访,他依然清晰描述了当年被捕后的情景:


“他们把我铐在铁栏杆,站不能站、坐不能坐、动不能动,手一动就承受手铐自动收紧的巨大疼痛,更别说睡觉,任由蚊虫叮咬。”


“我一直不承认,他们就猛踹我,将我踢翻在水泥地板上,继续威胁、恐吓、强迫。”


“他们气势汹汹地指着我说:‘李悦秋,我们搞你、打你,你又怎样?就是搞错了你,你又怎样?我们就是开枪打死你,你又怎样?我们搞不倒你还算什么公安?我们还有什么能力吃这碗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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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悦秋1988年身份证件


李悦秋的案卷中没有客观证据,几乎全是靠口供定罪。为李悦秋提供法律援助的张磊律师对我们说:“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口供荒诞且自相矛盾。李悦秋在刑讯下,先后承认了四种完全不同的杀妻方式,但审判过程中,这些矛盾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判决书只选择性采纳对定罪有利的部分。这显示出司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供述缺乏必要的质疑,也暴露了侦查制度对于口供的过度依赖。”


李悦秋案最令人震惊之处,不仅是他没有客观证据被判刑,更在于他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之下,先后被迫承认了四种截然不同的“杀妻方式”:用脚踹昏后溺死、用板凳和洗衣机布捂晕溺死、用洗衣机布捂晕后溺死、用洗衣机布捂死。


如此前后矛盾的口供,居然成为定罪的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杀妻方式,没有质疑,没有怀疑,只留下冷漠的判决。李悦秋案,不只是一个个体的悲剧,它是中国刑讯逼供历史惯性下的荒诞缩影。




一、四种妻方式




打开当年的案卷,逐份阅读李悦秋的供述记录,仿佛进入一场黑色荒诞剧。


  • 1999年4月18日供述,杀妻时间13:40,用脚踹昏后溺死;
  • 1999年4月19日供述,杀妻时间14:30,扳倒后用洗衣机布和小板凳捂晕、最后溺死;
  • 1999年4月20日供述,杀妻时间14:15,两人扭打后用洗衣机布捂晕后溺死;
  • 1999年4月30日供述,杀妻时间14:20-14:30之间,两人扭打后用洗衣机布后捂死;


一个命案,四种截然不同的作案方式,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前后不同,作案工具是从板凳到洗衣机布,致死方式从溺死到捂死。若非身处重压,常人难以想象为何会说出差别巨大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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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仲伟律师在桂林两江镇调查案件



张磊律师直接指出:“这种互相矛盾的口供,本该成为案件中的巨大疑点。一个真正的杀人犯,不可能记错杀人方式。唯一的解释,是刑讯逼供下的被迫顺从。”


“李悦秋被迫在不同时间承认四种完全不同的杀妻方式,这本身就是刑讯逼供下的典型产物。正常情况下,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记不清作案手法,更不可能自相矛盾地描述四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另一位援助律师程律师强调,这种口供不仅荒诞,而且严重缺乏可信度,却在判决中被直接采纳,显示司法对刑讯供述的盲目信任。


事实上,在李悦秋的供述中,还能读到一些其他细节:他在笔录中描述的“案发时间”前后对不上,甚至在一次供述里,他连妻子当时穿的衣服颜色都答不出来。他也提到,即使按照刑讯逼供说的作案方式进行侦查实验,也没有人可以成功杀死一个人。在常识面前,这些口供漏洞百出,但在审判过程中,它们却被拼接、裁剪,最终拼凑成“完整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书的冷漠与遮蔽



1999年广西高院的刑事判决书,通篇数千字。其语言一如既往的“规范”:


“ 李悦秋在与妻⼦争执 、推打中,为泄愤⽽将秦艳芳掐昏迷,尔后,将其头按⼊盛满⽔的铝盆中,主观上有明显致⼈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杀⼈⾏ 为并致⼈死亡后果的发⽣,其⾏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罪。”


判决书的这几句话,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试图将李悦秋置于死地。


在这样的文字中,看不到任何矛盾口供的痕迹,也听不见李悦秋的哭喊。卷宗中血肉横陈的现实,被冷冰冰的文字抹平。还有个细节:出狱之后李悦秋历尽千辛终于看到了自己的卷宗详情,他研究完终于忍不住破口大骂起来:口供证人什么的全他妈的是瞎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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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对案卷材料的分析,上面写满了密密麻麻的问题


“这是中国司法文书的典型特征,”一位法律学者在评价另一起冤案时指出,“判决书的语言追求逻辑上的自洽,但正因为删去了矛盾和裂缝,才让真相被埋葬。”此时此刻,这些评价的话,用在李悦秋的案件上一点都不为过。卷宗内容与判决书之间,形成了一道冰冷的鸿沟。前者记录了刑讯逼供下的荒谬,后者则在法律语言的包装下,制造出一种虚假的“自洽”。


李悦秋案中的“自洽”,就是是建立在刑讯逼供的断裂之上的。即使站在他面前听他讲述,我们也无法想象他那个时候身体到底遭遇了什么。这或许是仅存于他身体上的秘密,这些秘密记录着这个案子的每个细节,每个时间段的痛苦,案件中所有的矛盾、裂缝、疑点,全部都隐藏在里面。



三、刑讯逼供的历史惯性



谈到刑讯逼供,并非孤立存在。它是中国司法史上的漫长的阴影。我们先简单明了的回顾一下它的历史:

1950年代至1970年代,以“阶级斗争”为导向,刑讯常被视为“迅速破案”的必要手段;1980年代,随着刑法体系重建,刑讯逼供虽被法律禁止,但在公安、检察的“破案率”压力下,依然屡禁不止;90年代末,正是李悦秋案发生的年代。彼时“命案必破”开始提出,基层公安的办案逻辑是:宁可错抓,不可不破。


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公开发行的《刑讯逼供罪》披露,自1979至1989年,全国平均每年查处刑讯逼供案360件;而1991至1998年,平均每年查处400多件。21世纪后,仅有零星公布的数据,譬如2003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刑讯逼供立案400多件。(资料来源:《刑讯逼供的中国治理》作者:陈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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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官方网站中,关于刑讯逼供的研究论文


上述材料表明:至少在21世纪初,公安系统的刑讯现象并未有实质性改观。这也得到公安部高层认同。如2002年年底,据当时公安部负责人指出:2002年1-11月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所留置室中有100多人非正常死亡,群众谈留置室色变,刑讯逼供形势依然严峻。(资料来源:《刑讯逼供的中国治理》作者:陈如超)


能检索到的其他数据显示,2000年前后,中国最高法系统内就曾公开承认,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并非少数。2005年之后,一系列冤案陆续平反,其中多数都涉及酷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在当时各地法院被改判的冤错案件中,刑讯逼供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供述与证据无法印证”的情况,占比超过七成。


刑讯逼供是权力不受监督不被追责的运行惯性,它背后指向的是制度考核的压力、口供中心主义、司法缺乏制衡以及监督机制的失灵。而代价,就是李悦秋他们。对,是他们。李悦秋在那个年代不是孤例,他们是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张辉、张高平等等的他们。



四、他们,以及他们


  • 赵作海案(河南,1999年):赵因“杀死朋友”被判无期,狱中11年坚持喊冤。2010年,当年“亡者”现身,他才获平反。他回忆:“不打就不让睡,不让吃。”
  • 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1996年):18岁的呼格因刑讯“认罪”,被迅速处决。9年后真凶落网,18年后才平反。
  • 张玉环案(江西,1993):因邻居两名儿童死亡被判死缓,刑讯逼供下供述“作案经过”。2020年平反时,他已在狱中度过27年。
  • 张氏叔侄案(浙江,2003年):叔侄二人因酷刑“招供”获死缓,后获平反。多篇新闻报道均揭示了他们在案件中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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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至右: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张玉环、张氏叔侄


这些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共同模式:缺乏物证、依赖口供。在李悦秋案以及其他冤案中,现场勘验、尸检或其他科学证据往往不足或含糊,无法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相反,案件的定罪核心几乎完全依赖嫌疑人的口供,而这些口供往往是在刑讯逼供的压力下产生。


长时间的讯问、体罚和心理压迫,使被告不得不提供审讯者想要的答案,这种所谓“认罪”,本质上是被迫顺从,而非真实的事实陈述。更为严重的是,判决书往往对这些口供的矛盾视而不见,甚至将冲突的供述进行选择性采纳,以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的“定罪链条”。


这种做法不仅掩盖了案件中的疑点,也使司法判断失去客观性和透明度,形成制度化的盲点。长期以往,这种模式会让刑讯逼供成为潜在的常规手段,使冤假错案不断发生,也反映出司法体系在程序保障、证据裁判和监督机制上的深层缺陷。


而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和定型,往往就是从一次残酷刑讯逼供下的口供开始的。在律师看来,李悦秋案件中的“四种杀妻方式”,其实是一种“刑讯地图”——它清晰地显示了嫌疑人在被反复逼供的不同阶段,如何屈服、如何被迫迎合办案人员的意图。


“第一次没说对,就继续打,直到说出他们想要的版本。”程律师总结道。



五、“结构性问题”


让我们再仔细看一看李悦秋采访稿件里的自述:


“他们一天问我几十次同样的问题,不停地逼我说,我杀了她、我怎么杀的。我说不清楚,他们就骂我,甚至打我,让我头昏眼花。”


“他们把我反绑起来,轮流上阵,不让我睡觉。他们问我,你是不是杀的?我说没有,他们就打我。”


“我说真话,可在那个屋子里,没有人听你说话。你说什么都无济于事,要想好过,只能按照他们的意思回答。”


再仔细看一看李悦秋想起的办案人员的话语:


1999年4月14日凌晨1点许,审讯一无所获时,侦查人员暴怒了。贲春华恶狠狠地说:“换上人轮流地搞,别给他睡,搞死他!”


姓周的副局长威胁、吓唬李悦秋说:“你不认?好,反正死的是你老婆,又不是别人老婆,我们抓你到县里慢慢搞,搞死你为止。”


刑侦队刘炳林威胁、恐吓道:“你现在不是在两江,是在我们这里,你不讲也得讲,你不认也得认,你这条命就掌握在我们手里,我们有权要你死,我们有权给你活!只要你认了,我可以保你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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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悦秋手写的刑讯逼供过程和细节


“刑讯逼供是一个结构性问题,”李仲伟律师说,“如果不改变案件考核制度,不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它就会反复出现。”刑讯逼供下的口供,是痛苦与恐惧下的产物,不是真相。当一个人可以被迫承认四种互相矛盾的杀人方式,而法院依然认定他有罪。这种荒诞,不只是司法逻辑的崩坏,更是制度之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申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这是对现行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含义界定的明确化,以及对未按规定讯问获得口供的排除。但这是2013年,这对1999年就开始遭遇刑讯逼供的李悦秋已经晚了。在那趟刑讯逼供的列车上,他早已经被绑架上车遍体鳞伤。



六、沉痛的追问


李悦秋出狱后说:“我这一生,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有一天,法院承认我没有杀妻。”然而,这个愿望,或许还需要难以忍受的等待。李悦秋的经历,是刑讯逼供阴影下的生命悲剧。他背负“杀妻者”的污名二十多年,失去自由与尊严。即便今日重提此案,平反之路似乎仍然遥遥无期。


在呼格吉勒图、赵作海、张玉环和无数未被发现的冤案背后,刑讯逼供已成为沉重的历史阴影。它不仅剥夺个体的尊严与自由,也侵蚀着社会对法治的信任。今天李悦秋的悲剧,依旧重复般的提醒着我们必须直面一个根本问题:如何彻底根除刑讯逼供,让“口供不等于真相”的理念真正落地。只有如此,类似的荒诞与悲剧,才不会一再重演。


真正的反思,不在于每一起冤案的平反,而在于制度能否不再让刑讯成为办案的“捷径”。


这是或许是李悦秋案留给我们最沉痛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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