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妨害作证罪案
的撤诉无罪
202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起诉。从2022年8月以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立案,到取保、去掉寻衅滋事指控,再到一审开庭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这桩案件历时近三年,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画上句号。本文结合本案,谈谈妨害作证罪为何容易被宽泛适用、"撤回起诉"在诉讼上意味着什么,以及当事人与家属可以从中借鉴的几点。
一从两罪立案,到一罪撤诉
本案的事实脉络并不复杂。王某某于2022年8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洗冤刑辩团队的姚文乾律师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中,两位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坦诚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和相关证据,指出王某某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还是证据上,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逐步被采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先对王某某取保候审,随后又去掉了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两项指控先去其一。
2025年5月19日一审开庭,辩护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一桩历时近三年的案件,就此了结。
二妨害作证罪,为何容易"宽进"
要理解这起案件的辩护空间,需要先看清妨害作证罪的边界。以下是对该罪名的一般法律说明,并非针对本案具体案情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换言之,该罪的成立有严格的行为方式要求——必须是"暴力、威胁、贿买"等不正当手段,且指向"阻止作证"或"指使伪证"的特定目的。
实践中,这一罪名之所以有时被宽泛适用,往往源于几个模糊地带:其一,正常的沟通、协调、了解情况,与"威胁、贿买"之间的界线,在个案中可能被办案机关从宽认定;其二,"指使他人作伪证"要求证明"明知是伪证而指使"的主观故意,而主观要件最难取证、也最易被推定;其三,此类案件常依赖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前后变化、相互矛盾时,指控的事实基础就会松动。
正因如此,妨害作证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往往落在两处:一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要件,二是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当这两点都立不住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是顺理成章的结论。
三"撤回起诉",究竟意味着什么
不少当事人会困惑:案子是"撤诉"了结,而非法院判决"无罪",这二者有区别吗?对当事人而言,结果是一致的——指控不再成立,人是清白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撤诉,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一次落地:当指控在事实与证据上都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主动撤回、审判机关依法准许,是对证明责任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把指控的薄弱之处摊在庭审之上,正是促成这一结果的关键一步。
四给当事人与家属的几点借鉴
本案虽以平稳的方式收尾,但近三年的历程里,有几点经验值得同类处境的当事人与家属记取。
- 侦查阶段就要介入。本案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越早介入,越能在取保、罪名增减等关键节点上争取空间,避免错失良机。
- 坦诚沟通 + 书面意见并重。多次与办案人员坦诚沟通、同时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和证据,让无罪观点既"说到"也"留痕",是本案推动指控逐步瓦解的方式。
- 抓住罪名构成要件做文章。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等罪名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从行为方式、主观故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逐项检视,是寻找辩点的正路。
- 庭审是把薄弱指控摊开的机会。一审开庭充分发表意见,往往是促成检察院重新评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的重要契机。
- 保持耐心与信任。本案历时近三年。重大刑事辩护往往是持久战,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和坚持,是熬到转机的前提。
指控可以来得很快,纠正却往往很慢。但只要事实与证据这两块基石立不住,再久的等待,也终会等来"撤回起诉"四个字。衷心祝贺当事人开启平静的新生活。—— 洗冤刑辩团队 · 妨害作证案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