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远的"远洋捕捞"
4878公里外的开设赌场案
新疆温泉县公安远赴深圳,抓捕9名科技企业员工,指控"开设赌场罪"。一审11名被告全部有罪、348万余元工资被收缴——而审判它的法院,曾亲手写下一封《撤回起诉建议函》。
在中国广袤的版图上,新疆博尔塔拉州温泉县与广东深圳市,两地直线距离长达4878公里。这段通常与探亲、旅游或商务往来相关的遥远路途,在2023年岁末却被赋予了截然不同的含义:新疆温泉县公安局远赴深圳,对多家科技企业的9名员工实施抓捕,指控他们涉嫌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犯有"开设赌场罪"。
2025年8月,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9名员工在内的11名被告人全部被认定有罪,他们在此期间领取的工资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中348万余元已被收缴。

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后激起了巨大波澜。舆论质疑其为"史上最远的『远洋捕捞』",当地办案机关被指为争夺管辖权而"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并存在严重的"趋利执法"嫌疑。更不寻常的是,在一审审理期间,温泉县人民法院就曾正式向检察院发出《关于撤回起诉的建议函》,明确指出本案管辖权基础薄弱、存在"扩张管辖、制造管辖连接点的问题",并警告若强行推进,"易被质疑远洋捕捞、越权执法、趋利执法",将损害司法公信力。
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坚持起诉,法院最终也作出有罪判决。如今11名被告人均已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起案件已不再仅关乎几名技术人员的罪与非罪,更成为观察当下司法实践的一个典型样本:当程序正义的起点——管辖权——备受质疑,当关键物证缺失而口供成为定罪核心,当审判机关曾对自身管辖权提出否定意见时,最终的判决,能否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司法权力的边界,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基石。管辖基础一旦动摇,在其之上构建的整个程序便如沙上之塔。本案中,温泉县司法机关对远在深圳的企业与人员行使管辖权,其合法性源于一个看似明确、实则千疮百孔的连接点——报案人杜某衣的所谓"参赌行为地"。
本案的管辖,始于一份漏洞百出的报案笔录。2023年6月1日,温泉县居民杜某衣向警方报案,称浏览网页时弹出一个名为"V体育"的App、内有赌博模块。然而他所提供的App内截图,却与陈述形成了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更关键的是,报案人全程未提及任何与本案被指控的"A体育""B直播"等平台相关的信息。他举报的"V体育",与后续侦查机关远程勘验的"快乐体育"等网站并非同一对象。侦查的矛头,从一开始就指向了一个与报案内容无关的方向。
本案管辖权的脆弱性,在司法系统内部早已不是秘密。一审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合议庭因意见不统一而延期审理。2025年4月1日,温泉县人民法院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撤回起诉的建议函》,明确指出:
"侦查机关以报案人在温泉县通过手机App实施网络赌博行为而认为温泉县具有管辖权,存在扩张管辖、制造管辖连接点的问题。"
"本案涉及跨地域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若涉及无管辖权办理等程序不规范问题,易被质疑远洋捕捞、越权执法、趋利执法等。"
然而检察机关拒绝了法院这份理性而审慎的建议,回函表示"该案你院已受理,你院可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后裁定驳回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种"检法冲突"将审判机关置于尴尬境地:法院明知管辖基础存疑,却最终未能驳回案件,反而在判决中认定管辖权成立。背后的博弈与压力,耐人寻味。
办案机关援引《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属于"犯罪地"为由主张管辖权。然而这一逻辑存在根本谬误:其一,报案人杜某衣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举报人",其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本身并未被认定为犯罪,他也并非被告人;将用于确定被告人犯罪地的规定,套用在报案人单一、未被究责的行为上,是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解释。其二,即便参赌地点可作连接点,其真实性也因前述证据矛盾而荡然无存。当报案材料本身极可能是为"制造管辖"而导演的一出戏码,由此延伸出的整个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便失去了合法的根基。
刑事诉讼奉行"证据裁判主义"——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且证据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然而本案中,支撑罪名的证据体系不仅支离破碎,更在关键环节全面缺位。
纵观全案卷宗,指控一个庞大赌博犯罪网络所应具备的核心物证,几乎无一到位。
意图证明涉案网站性质的"远程勘验"环节,从程序到内容均存在致命缺陷。多份《远程勘验笔录》记载的见证人为"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朱某东",这直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的明确要求。侦查机关虽以"寻找见证人可能延误取证"为由出具《情况说明》,但其早在2023年6月已立案、至2024年3月才勘验,"延误取证"之说难以成立——此乃程序硬伤。
更致命的是,所有勘验记录的结论均止步于"疑似赌博网站"。"疑似"属于或然性判断,而非刑事诉讼所要求的确定性结论,这恰表明侦查机关自身也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网站的法律性质。更混乱的是,有证人证言指认的"H体育"网址,在勘验记录中却被作为"A体育"网站勘验——这种张冠李戴,暴露出勘验工作的随意与不可靠。
在客观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转而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并通过对"明知"的扩张推定来构筑有罪逻辑。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的核心逻辑之一是:抓捕当晚部分被告人曾相互通风报信、拆除电脑硬盘,是为"销毁证据",故可反推其"明知"涉罪。
然而,案卷中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这些被查扣的硬盘中并无任何与赌博犯罪相关的内容。这一客观事实与法院推定形成尖锐矛盾——如果硬盘内本无犯罪证据,他们销毁的究竟是什么?又何以证明其"明知"的是赌博犯罪?
判决书中还有一段引人瞩目的论述:"上述被告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这句话彻底颠覆了刑事诉讼的基石:它将证明无罪的责任强加于被告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精神。当控方无法证明"你明知"时,法院却要求被告人证明"我不知",这无异于"有罪推定"。
综上,本案证据体系呈现一种"空转"状态:缺乏物证支撑,依赖违法程序取得的瑕疵证据,并通过违反逻辑与法理的推定来弥补证据链的断裂。一个既不能证明"存在赌场"、也难证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案件,其有罪判决的正当性已岌岌可危。
即便搁置程序与证据瑕疵,仅从刑法犯罪构成的实体层面审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同样存在根本性逻辑断裂:法院未能清晰界定"技术中立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模糊了"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将普通技术服务泛化为刑事犯罪。
本案核心事实在于,涉案被告人及其公司从事的是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A体育""B直播"等体育赛事直播平台仅是使用了其开发的源代码以及聊天软件"乐聊"。一审判决未能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证明这些直播平台就是被告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也未能证明这些平台本身即为赌博网站。
提供具有合法用途的技术或服务,一般不因使用人将其用于非法目的而追究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除非提供者明知其专门用于犯罪并仍提供支持。本案被告人提供软件开发、运维等外包技术服务,角色是"技术服务商"而非"赌场经营者"。判决书将这种中立的、可用于合法直播业务的技术支持,直接等同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实质是在惩罚"可能被滥用"的技术本身。这种逻辑若成立,无异于要求所有互联网技术服务商,为客户行为的合法性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要认定"开设赌场罪"成立,必须证明存在一个功能完整的"赌场"(赌博网站),且被告人实施了组织、经营或为其提供关键帮助的行为。本案证据完全无法满足:其一,无"赌场"实体——远程勘验结论仅为"疑似",没有后台数据证明存在赌客、赌资和投注结算系统,指控的"赌场"仅存在于言词证据和模糊结论中。其二,无"共同经营"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止步于技术开发维护,并未参与利润分成,对赌博活动的组织、运营、资金结算等核心环节并无控制权与参与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的情况,完全符合该出罪条款的精神。
一审将被告人任职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一概认定为"违法所得"并没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扩大化"打击。一方面,被告人的收入表现为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是技术劳动的对价,形式上属合法劳动报酬;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这些工资来源于赌博利润分成、或金额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在无法证明"直播平台"即为"赌博网站"的前提下,将技术人员工资直接等同于赌场非法收益,是逻辑上的跳跃。另一方面,对于如此巨额的"违法所得"认定,侦查机关并未聘请有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专业审计鉴定,仅凭银行流水就完成了从"资金往来"到"违法犯罪所得"的主观推定,程序上极不严谨。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然而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多重环节接连失守,指向一个令人担忧的结论:司法系统在本案中系统性沦陷。这不再是个别、偶然的瑕疵,而是环环相扣的制度性偏差。
侦查的恣意、检察的失守与审判的妥协,共同构成一条断裂的司法链条。当每一个环节都未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系统失灵的后果,便由本案被告人承担。这不仅是个案的悲哀,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重创。
本案暴露的问题,早已超越个案正义的范畴,背后折射的是更深层次的司法治理危机。它像一面多棱镜,映照出"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机制化风险、技术时代法律边界的模糊,以及区域性司法公信力面临的严峻挑战。
本案是"远洋捕捞"的一个典型样本。这一戏谑而尖锐的称谓,揭示了部分办案机关利用网络犯罪管辖规则的弹性、跨越千山万水选择性侦查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现象,其运作已呈现"标准化"倾向:先锁定一个可能涉嫌违法、且资产丰厚的"目标",再在本地寻找或"制造"一个薄弱的管辖连接点,最后以"属地管辖"为名行"跨省缉拿"之实。驱动它的,往往是复杂的"趋利性"——本案已收缴348万余元,追缴额度之巨与管辖连接点之脆弱形成鲜明对比,不得不让人怀疑办案收益是否在无形中扭曲了执法动机。当司法活动与地方经济利益不当关联,"办案"便可能异化为"创收"。
在数字经济时代,本案残酷揭示了法律面对技术中立行为时的无力与滞后。涉案的工程师、运维和财务人员,从事的是编写代码、维护服务器、处理薪酬等极为普通的职务行为,司法机关却未能清晰界定其合法边界与违法红线。判决隐含的逻辑是:只要你提供的技术可能被下游用于犯罪、且你"应当知道"这种可能性,你就构成共犯。这种对"明知"的扩张推定,惩罚的是一种潜在风险而非确定罪行,将极大抑制科技创新活力,令技术人员人人自危。
当一审法院自身都已清醒认识到管辖错误与"远洋捕捞"风险,却最终未能坚守法律原则作出无罪或退回检察院的裁决时,司法裁判的独立性与终局性便受到公开质疑。公众与法律共同体看到的,是一个自知程序不当却仍推进定罪的司法系统。这种印象一旦扩散,企业家可能将"对方法院是否安全"作为投资考量,专业机构则会告诫客户警惕特定地区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一个案件的错误,侵蚀的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根基。"温泉县案"的最终走向,关乎的不仅是十一个个体及其家庭的命运,更关乎公众对法治的基本信念。
所有目光都聚焦于二审。我们期待,司法理性能够最终超越地方利益与程序惯性,作出一个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公正判决。—— 洗冤刑辩团队 · 温泉县"远洋捕捞"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