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厅官被敲诈案旁听记(五)|原来起诉书中的“另案处理”,就是不处理?
2025年12月26日,顺义法院审理的举报贪官反被敲诈勒索案第二次庭审第二天,仍是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阶段,主要出示证人证言。
在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质证中,本案出现了几位关键人物,让案件越来越扑朔迷离。
仝晓伟——同案犯?证人?
仝晓伟,原是刘某司机,前期帮刘某搜集胡国强、张爽的贪腐线索,后因盗窃刘某51万元现金于2023年底被判刑11年。与刘某闹掰后,被胡国强收买作了多份虚假证言。在本案中,仝晓伟既是另案处理的同案犯,也是证实赵瑞胜等人敲诈勒索的关键证人。
1.同案犯?辩护律师质疑公诉机关滥用职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赵瑞胜等人自行或指使仝晓伟、宁强、邓力伟、李冬、赵子豪等人跟踪、偷拍胡国强、张爽,致使胡张两人心生恐惧。即仝晓伟、宁强、邓力伟、李冬(后文详述)在本案中作用、地位相同,系同案犯。
然而,起诉书仅将宁强、邓力伟列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仝晓伟却另案处理,至今也未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摇身一变,成了指认赵瑞胜等人敲诈勒索的重要证人。
辩护律师质疑,仝晓伟在本案中到底是什么身份?“另案处理”的哪个案?明明是同案犯,公诉机关为什么不起诉?
面对质疑,公诉人回应:“仝晓伟目前属于证人身份。公安机关制作的是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做的也是询问笔录。从本案事实来看,仝与本案违法犯罪事实有关联,如果后面公安移送,我们也会依法起诉。”
辩护人直指,公诉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涉嫌滥用职权,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公诉机关发现同案犯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的规定。
2.证人?辩护人质疑存在司法交易
仝晓伟自2018年陆续给刘某当司机兼助理,与刘某、赵瑞胜关系密切,对刘赵两人较为了解。在盗窃刘某51万元被抓获后,仝晓伟曾让看守所管教及同监室人员李启明两次带话给刘某:
“如果不出谅解协议书,我就报复你。”
毕竟给自己做事多年,仝晓伟家也确实贫困,刘某动了恻隐之心。在仝晓伟盗窃案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联系刘某,问其是否可以谅解,刘某答应了。
转折点发生在开庭后一周。仝晓伟的法律援助律师联系刘某,称其不再担任仝晓伟的辩护律师,仝晓伟自行委托了一位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某。
家庭贫困的仝晓伟,之前是法律援助律师,怎么就突然有钱委托北京律师了?
赵瑞胜等人不解,谅解一事也就暂时搁置。后来,两人去德外派出所询问仝晓伟案进展时,得知仝晓伟向公安反映了一堆有关赵瑞胜等人调查、敲诈胡国强的事,并提交了监控视频U盘。
矛盾就此爆发。仝晓伟倒戈,与胡国强方一同陷害刘赵两人,而律师朱某,是胡国强马仔孙世青帮其聘请,律师费由胡国强方支付。
在朱某可以随意会见仝晓伟的便利条件下,仝晓伟根据胡国强的指示作出了多份虚假证言,份份直指刘某、赵瑞胜跟踪偷拍并敲诈胡国强、张爽。
辩护律师指出:
“仝晓伟以前拍视频举报胡国强,现在却反咬刘某、赵瑞胜,收取胡国强一方好处而故意诬告陷害刘赵,明显是刘某未出具谅解协议书导致的,仝晓伟与本案明显存在利害关系。”
仝晓伟在案的多份笔录,虚假、报复痕迹也很明显,前后表述不一:
1.2022年4月8日,刘某、胡国强双方见面谈判,双方都带了一些人。针对刘某方带人的目的,仝晓伟的说法:
前:刘某找了几十个人保护她,怕胡国强那边找人打他。即刘某存在恐惧。
后:刘某找人是给自己壮势,表示自己人多,通过其他方式也可以威胁到胡国强,证明自己手里有人,让胡国强害怕而妥协,给其一些工程和好处。即刘某是为了让胡国强心生恐惧。
2.同样是2022年4月8日,双方见面谈判这一天,胡国强马仔孙世青带了300万现金要补偿给刘某,刘某没要。对于刘某没要的原因,仝晓伟的说法:
前:胡国强一方想给钱,刘某不要。
后:刘某一方嫌钱少,说想给胡国强要工程干。
……
报复陷害之心,昭然若揭。
另外,辩护律师指出,侦查机关给仝晓伟所作2023年11月9日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长为1小时10分钟,笔录内容却长达17页。对比2024年1月22日的笔录,1小时39分钟仅作了7页笔录。前一笔录明显异常,怀疑是侦查人员提前做好了笔录内容,并非真实询问。
辩护律师因此多次要求查看仝晓伟的同步录音录像,根据起诉书记载已经移送,法院一概拒绝。
辩护律师质疑:
“这实际上是以不侦查、不移送仝晓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增加其刑期来换取他的虚假笔录,拿司法公正做交易。”
李冬——唯一向胡国强实际索要财物的人
李冬,在起诉书中与仝晓伟、宁强、邓力伟的地位相同,均是受赵瑞胜等人指使,跟踪偷拍胡国强、张爽的同案犯,也显示另案处理。
但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李冬还有另一犯罪事实:2021年12月,李冬与刘某方发生冲突后反水,告诉胡国强被人跟踪偷拍后,索要了两万元。一个多月后,2022年2月,胡国强指使马仔孙世青向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报警,称被人侵犯隐私。2022年3月,在遥远的新疆,胡国强指派孙世青等人殴打仝晓伟后,逼迫其指认李冬系受刘某、赵瑞胜指使、前来敲诈胡国强两万元。
听上去,似乎李冬的犯罪情节比第二、第三被告宁强、邓力伟都要严重。
据悉,李冬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一段时间后就放了,至今未被移送起诉。
辩护律师指出:
“李冬事实上索要了财物,性质更严重,但是却换取公安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做法,这是拿司法公正去进行交易,获取对控方有利的口供。”
原来,起诉书中的“另案处理”,实际上是不处理啊!
侯毅——仝晓伟口中的“神秘侦探”
侯毅,外号“毅哥”,全案仅在仝晓伟一次笔录中出现过:
问:这些信息(指胡国强、张爽及关系紧密人的个人信息)从何而来?
答:我不清楚他们(指刘某、赵瑞胜)从哪里来的,但我见过刘某通过QQ向一个用户护买过航班、住宿等信息,还有一个叫“毅哥”的,给过我一些个信息,让我交给刘某。
辩护律师提出:侯毅真实姓名是什么?什么身份?与仝晓伟、赵瑞胜、刘某是什么关系?既然仝晓伟提到了这个人,他也向刘某提供过胡张等人的个人信息,为何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继续调查?或者通知仝晓伟到庭,要求说明情况?
对此,公诉机关的回应是:
“关于毅哥,希望辩护人提供信息,我们继续侦查。”
辩护人:
“辩护人怎么查询到公民个人信息?查了是不是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侦查、公诉机关有强大的查询能力。”
指向性明确却故意忽略不查,似乎更加证实了,本案其实就是一个早已写好的剧本,胡国强是编剧,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导演,而演员只能是赵瑞胜、刘某,不能是其他人。
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关“侯毅”的争论中,第二被告宁强的记忆被唤醒,他说:
“我突然想起来,侯毅,仝晓伟给我说过一次,他说十月份之前所有事都是侯毅干的,包括航拍。”
若真如宁强所说,则侯毅也侵犯了胡国强、张爽的个人信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再次遗漏了本案同案犯。
据说,“侯毅”并非此人真实姓名,关于此人的更多信息,在案恐怕只有仝晓伟知晓了。
据举报胡国强漏罪的材料显示,新疆警方曾于2023年4、5月份抓捕了一个调查胡国强贪腐线索的人,此人是不是候毅?新疆警方转给顺义警方的线索卷宗中是否有此人的笔录?还是个谜。
江某——两头吃的卧底律师?
江某,本案证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22年1月接受刘某委托,帮助其处理案涉别墅400万家具款一事,后代表刘某与胡国强方律师张某多次谈判。
巧的是,江某与胡国强方律师张某来自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张某为律所主任、合伙人。
更巧的是,张某自2021年6月就开始担任新疆能源集团子公司的法律顾问,与胡国强、张爽系朋友关系,江战辉对此明知。在张爽购买案涉别墅后,张某还曾帮助张爽代持过半年,涉嫌帮助胡国强洗钱。
公司法律顾问,实际是律所与被服务公司签订顾问合同,指定某位律师作为顾问,处理被服务公司诉讼或日常法律事宜。但在实际中,律所全体人员都有可能参与到具体服务过程中。
辩护律师指出:首先,江某明知张某是新疆能源集团子公司法律顾问;其次,江某作为律所合伙人,他很有可能也会参与到服务过程中,与张某多次一同与胡国强见面;最后,即便江某未参与法律顾问的实际服务,作为律所合伙人,江某也会参与新疆能源集团法律顾问费的分红。
利益冲突如此明显,江某却不顾职业风险,仍接受刘某委托,并使用个人账户,私自接收了刘某支付的20万律师费。
江某此举,意图不明。但在此后,他代表刘某与代表胡国强的张某进行谈判时,两人心照不宣地录音,谈判内容是这样的:
2022.4.21
江某:“想办法玩死他再说,敲诈勒索弄不成既遂,弄个未遂也够他吃一壶的”“看胡总不痛快”
2022.5.5
江某:“你先假装给,后面不给也不会咬上。”
作为刘某委托的律师,谈判中却对刘某方恶意满满,亲切地称呼胡国强为“胡总”,谄媚之心尽显,似乎早已加入胡国强方阵营。
另外,辩护律师指出,民事起诉这一主意也是江某出的,在2023年6月与赵瑞胜的一次通话中,江某说:
“我想不行咱走个诉讼行不行,光明正大起诉,认可就认可,让他写明盖法院的红章。”
最后,公诉机关指控赵瑞胜等人敲诈勒索罪未遂,而敲诈金额,正是民事起诉主张的779.4万元。
一切都对上了。
庭审进行到下午18:30,暂时休庭。
目前为止,庭审共进行了四天半,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三方的违法渎职行为已全然展现:侦查机关故意逃避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案询问、讯问笔录多处造假;公诉机关滥用职权、发现未被移送的同案犯却故意不作为;法院拒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辩护人申请的各项排非、证人出庭等申请一律驳回……
所谓的厅官胡国强被敲诈勒索案,其实是胡国强势力一手设的局,而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做法,似乎给本案的最终结果蒙上了一层迷雾,走向未知。
下次庭审定于12月29日、30日,期待可以拨开迷雾,正义得以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