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罪重刑"
到"轻罪轻刑"
在刑事辩护领域,二审改判向来被视为"难中之难",尤其在涉黑涉恶、共同犯罪等重大案件中,要推翻原审的罪名认定、削减刑期,既要对案件细节极致把控,更要对法律适用精准突破。福建龙岩王某丰案中,洗冤刑辩团队以"证据链解构+程序违法抗辩+无罪辩护"为核心策略,成功打掉原审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把强迫交易罪改认为从犯从轻——刑期从四年六个月锐减至二年九个月,判决下发数日,王某丰即走出看守所。本案最关键的突破,正是那一项被彻底否定的指控: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数罪并罚)
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一原审困局:捆绑定罪下的重刑
2024年8月29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丰参与两起犯罪事实,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在共同犯罪的语境下,王某丰被"捆绑"进两项重罪,量刑随之水涨船高。本案二审,洗冤刑辩团队的陈立强律师担任王某丰的二审辩护人;团队中,张磊律师担任王某新的辩护人,赵军律师、殷志浩律师担任王某丰的辩护人。
辩护团队首先厘清了三个争议焦点:其一,王某丰是否真正参与地材供应谈判及强迫交易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并意图排除另一中标单位;其二,阻止中铁某局撤场时,王某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三,原审采纳的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存在应当排除的情形。三个焦点,对应着"事实、定性、程序"三条战线。
二证据链解构:未参与、不知情、无获利
辩护的第一条战线,是把两项指控逐一拆开,看王某丰到底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的中铁某局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并结合张某宾、陈某均的证言,证实地材供应谈判由王某新与中铁方直接对接,王某丰未参与投标、议价过程;
- 2016年3月阻止邹某元供料时,王某丰仅"受王某新电话通知到场",到地磅房后"全程坐在车内未下车",约30分钟后离开,并无阻止过磅、威胁司机的行为。
王某丰既未参与交易过程,也未实施暴力威胁,短暂到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强迫他人退出经营"的实行行为要件;且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谁是中标人,也就不可能存在强迫他人退出经营的故意。
- 卷中《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政府调解记录》证实,60万元补偿协议系王某新与中铁方于2017年3月签订,王某丰未参与谈判、对协议内容不知情;
- 2019年阻止撤场时,王某丰仅"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与中铁人员发生冲突,且未从60万元中分得任何利益。
敲诈勒索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丰既无分赃意图、也无实际获利,更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程序抗辩:直击证据瑕疵与审判组织
第二条战线,是在程序上找漏洞——重大案件里,被忽视的程序往往是撬动改判的杠杆。
四定性纠错: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
第三条战线,也是本案最具分量的一环——以无罪辩护推动罪名定性的纠正。辩护律师以在案证据详细论证:敲诈勒索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王某丰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分赃行为,该罪不能成立。庭审最后,审判长就"如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是否有异议"征求意见——罪名定性的天平,已在庭审中发生倾斜。
不能证实王某丰知晓王某新通过威胁等手段与中铁某局项目部签订60万元补偿协议,故王某丰在该起事实中不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受王某新指使实施堵路等威胁、恐吓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王某丰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就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审法院采纳了洗冤刑辩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这一最重的指控被彻底否定,强迫交易罪亦改认从犯从轻。两处松动叠加,刑期应声而落。
五结果与意义:重罪重刑,逆转为轻罪轻刑
本案虽未实现全案无罪,但就最重的敲诈勒索罪而言,是一次实打实的"无罪"——该指控被二审彻底打掉。罪名与刑期的变更如下:原判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四年六个月;改判强迫交易罪(从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二年九个月。对已被长期羁押的当事人而言,新的刑期几乎"实报实销",判决书下发后几日,王某丰便走出了看守所。
没有绝对的"铁案",只有被忽视的程序正义,和未被发现的"突破口"。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不足一成,涉及罪名变更、刑期大幅减少的更是凤毛麟角。王某丰案的价值,不只在为个体争回自由,更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条可复制的实操路径——"细节辩护+程序抗辩":把每一项指控拆到构成要件,把每一处程序瑕疵摆上台面,定性的错误便无处遁形。
每一次改判,都是对正义的坚守。重罪能被逆转为轻罪,靠的不是运气,而是把"未被发现的突破口"一个个找出来——这正是精细化辩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洗冤刑辩团队 · 王某丰案二审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