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罪重刑”到“轻罪轻刑”:福建龙岩王某丰案二审改判的精细化辩护路径

王德新案

在刑事辩护领域,二审改判向来被视为“难中之难”。尤其在涉黑涉恶、共同犯罪等重大案件中,要推翻原审判决的罪名认定、削减刑期,不仅需要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更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精准突破,因此“细节”与“程序”往往是撬动重审的关键。福建龙岩王某丰案中,洗冤刑辩团队的陈立强律师作为王某丰的二审辩护律师,与案件辩护律师团队以“证据链解构+程序违法抗辩+无罪辩护”为核心策略,将原审认定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刑期从四年六个月锐减至二年九个月。

洗冤刑辩团队参与该案件的还有担任王某新辩护人的张磊律师、担任王某丰辩护人的赵军律师,以及担任王某丰辩护人的殷志昊律师。二审后,王某新刑期减了2年3个月,王某丰减了1年6个月,王某丰减了超过一年半。

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捆绑定罪下的重刑困局


2024年8月29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丰参与两起犯罪事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具体如下:

案件争议焦点:

  • 王某丰是否参与地材供应谈判及强迫交易实行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中标单位是两个单位,并排除另一中标单位的故意?
  • 阻止中铁某局撤场时,王某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原审证据(如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是否存在应排除的情形?

办案经过:洗冤刑辩律师的“细节攻坚+程序辩护”双轨策略

一、证据链解构:深挖“未参与、不知情、无获利”关键细节

1. 强迫交易罪:主观无故意,客观无强迫行为

证据突破:

  •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的中铁某局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并通过张某宾、陈某均证言,证实:
  • 地材供应谈判由王某新与中铁方直接对接,王某丰未参与投标、议价过程;
  • 2016年3月阻止邹某元供料时,王某丰仅“受王某新电话通知到场”,到达地磅房后“全程坐在车内未下车”,约30分钟后离开,无“阻止过磅、威胁司机”行为。

洗冤刑辩团队律师辩护观点:

“王某丰既未参与交易过程,也未实施暴力威胁,短暂到场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中‘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退出经营’的实行行为要件。”;且主观上也并不知道谁是中标人,则不可能存在强迫他人退出经营的行为。

2. 敲诈勒索罪: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威胁行为

证据突破:

  • 卷中《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政府调解记录》证实:
  • 60万元补偿协议系王某新与中铁方于2017年3月签订,王某丰未参与谈判,更未参与阻工,对协议内容不知情;
  • 2019年阻止撤场时,王某丰仅“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与中铁人员发生冲突,且未从60万元中分得任何利益。

洗冤刑辩团队律师辩护观点:

“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丰既无分赃意图,也无实际获利,其更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程序辩护:直击证据瑕疵与审判组织违法

1. 辨认程序违法:申请排除关键辨认笔录效力

侦查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平安上杭”公众号发布含王某丰照片的通缉令,后组织证人辨认时未更换照片,导致辨认人“先见照片后辨认”,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辨认前不得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规定。

2. 审判组织不合法:原审未组成七人合议庭

本案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且涉及共同犯罪,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应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但原审仅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援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主张“审判组织组成违法影响公正审判”,虽未直接发回重审,但相信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对该程序瑕疵予以考量,酌情从轻处罚。

三、无罪辩护促罪名定性纠错: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的庭审历程

核心论证:

辩护律师通过在案的证据详细论述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理由,如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王某丰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分赃行为;庭审最后,审判长争求控辩双方如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异议。

办案结果:二审改判实现“刑期腰斩”

虽未能实现全案无罪,但最终的刑期相当于“实报实销”。

1. 罪名与刑期变更

  • 原判:强迫交易罪 + 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刑期四年六个月。
  • 改判:强迫交易罪 + 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刑期二年九个月。

2. 改判核心理由

  • 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二审法院采纳洗冤刑辩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不能证实王某丰知晓王某新通过前述威胁等手段与中铁某局项目部签订了60万元补偿协议,因此上诉人王某丰在该起事实中不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王某丰受王某新指使实施堵路等威胁、恐吓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属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王某丰构成寻衅滋事罪”。
  • 强迫交易罪量刑从轻:认定“王某丰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团队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辩护、纠正罪名定性,将“重罪重刑”逆转为“轻罪轻刑”、“实报实销”,判决书下发后几日,王某丰走出了看守所,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细节辩护+程序抗辩”的实操路径——“没有绝对的铁案,只有被忽视的程序正义”。

结语:每一次改判,都是对正义的坚守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不足10%,而涉及罪名变更、刑期大幅减少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王某丰案的辩护成果,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更彰显了“精细化辩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没有绝对的“铁案”,只有未被发现的“突破口”。

附:相关法律条文引用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VS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七人合议庭适用范围)

(注:本文案例细节均来自公开判决书,当事人姓名已做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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