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从起诉到不起诉: 一场"算命诈骗案",如何被重新拉回证据

2026年07月21日
从起诉到不起诉:一场"算命诈骗案",如何被重新拉回证据——李满案|洗冤无罪案例

和颐洗冤实录 · 最新无罪案例 No.10 · 2025-2026

从起诉到不起诉:
一场"算命诈骗案",如何被重新拉回证据

一名长期在农村为人"看事"的老人,被几名曾主动上门、长期往来的熟人报警,指控以"猫精狗精附体""拿钱破灾""神位复原"等说法骗取钱财。案件已经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直到那些被统一概括为"诈骗款"的转账,被逐笔重新审查。

导读

算命没有科学依据,是否意味着收费算命就一定构成诈骗?当一个人明知算命、看风水等活动的结果无法通过科学方法验证,仍主动上门、长期接受相关服务并自愿支付费用,事后又因结果不满意要求退款,其此前支付的钱能否全部被认定为诈骗所得?这是李满案最核心的争议。

李满出生于1954年,是河南农村一名普通老人。多年来,她为周边村民提供算命、看风水、烧香祈福等民间服务。韩孝辉经他人介绍认识李满后,不仅多次找她"看事",还曾提出拜师学习相关本领,逢年过节也有走动和礼品往来。几年后,韩孝辉认为自己没有学到预期中的"本事",开始要求李满返还此前给付的钱物,并持续向公安机关控告。

2023年8月,李满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原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满利用封建迷信,以"狗精猫精附体""拿钱破灾""神位复原"等说法,使韩孝辉、王利平、贾利娟、郭亚丹等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财物。

2025年底,王兴未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律师没有把案件停留在"算命是否科学"的价值判断上,而是重新审查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 李满具体虚构了什么事实?
  • 相关人员是否因这些具体言语陷入错误认识?
  • 每一笔款项是否都是基于欺骗而支付?
  • 李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随着调查深入,原本看似完整的诈骗指控,开始出现越来越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26年4月,在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件重新指定检察机关办理后,新的承办检察院认定原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李满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满算命诈骗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王兴未律师,洗冤刑辩团队
王兴未律师

核心结论

封建迷信不具有科学性,也不应受到提倡。但刑事司法评价的,不是某种活动是否科学,而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体欺骗行为,是否使他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满案中,相关人员长期、主动、反复接受算命、烧香等服务,部分人员还曾提出拜师、介绍他人前往;双方之间又存在退款、共同出行、费用分担和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指控中的关键言语、付款原因和具体金额,现有证据未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链条。

当然,民俗服务或者玄学活动并非天然处于刑法之外。如果行为人利用他人恐惧,虚构具体灾祸、疾病或者人身危险,声称只有支付高额钱款才能消灾,并以此反复索取财物,且能够证明对方正是因这些虚假信息陷入错误认识并付款,仍可能构成诈骗。

本案不起诉,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条犯罪链条,而不是因为所有算命收费行为都具有合法性。

第一节

从拜师学艺到报警:一段持续多年的往来

2017年前后,韩孝辉经王利平介绍认识李满。按照原办案机关的认定,李满曾以"狗精猫精附体""拿钱破灾""拜师算命"等方式,为韩孝辉提供相关服务。韩孝辉通过微信向李满转账共计8700元,并赠送烟酒、肉类等礼品。

此后,韩孝辉又介绍贾利娟找李满算命。起诉书指控,李满以奶茶店风水不好、需要与"阴市"打官司、恢复"神位"等说法,使贾利娟向其转账1500元并支付1000元现金。2021年,郭亚丹经王利平介绍认识李满,起诉书称李满通过烧香及有关说法,使郭亚丹支付800元现金。2019年至2023年间,王利平也多次找李满算命、烧香,并通过微信转账13288元。

单从起诉书看,这似乎是一条完整的诈骗链条:虚构迷信说法——使他人产生恐惧或期待——收取钱财——非法占有。但辩护律师调查后发现,原指控忽略了一段持续时间更长、关系更加复杂的背景。

韩孝辉并不是因一次偶然接触而与李满发生经济往来。他曾长期找李满"看事",主动提出拜师学艺,也曾介绍他人前往。双方多年保持往来,逢年过节互送礼品,还曾共同外出烧香。根据承办律师整理的案件材料,韩孝辉后来认为自己没有学到预期中的本事,要求李满退还过去给付的财物,并持续报警、控告。

一段因拜师、民俗服务、日常交往和人情往来形成的长期关系,能否因为双方后来发生矛盾,就整体转化为一场刑事诈骗?

第二节

起诉书如何构建"算命诈骗"

原起诉机关认为,李满明知自己没有所谓算命、改运和处理"神位"的能力,仍然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关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财物。其指控主要建立在三个环节上。

指 控 结 构 · 三 个 环 节
环 01
将有关算命内容认定为虚构事实
"猫精狗精附体""拿钱破灾""阴市打官司""老师照顾"等说法无法通过科学方法证实,因此被认定为李满编造的虚假内容。
环 02
将财物给付认定为错误认识的结果
报案人相信李满的说法,认为支付钱款、烧香或者恢复"神位"能够消灾、改运,因此处分了财产。
环 03
将多次收费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李满通过上述方式多次收取转账、现金和礼品,原起诉机关据此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原起诉书认为,李满供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指控事实。但诈骗罪的成立,并不只是证明行为人从事了算命活动并收取费用,还必须证明:

  • 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
  • 对方因该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无法查清,诈骗罪的完整构成就难以成立。

第三节

辩护介入:律师走进村庄重新取证

2025年底,李满家属通过网络找到王兴未律师。此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一年多。李满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受到较大刺激,精神和身体状况明显恶化,难以正常出庭。案件虽然长期未能形成实体判决,但逮捕和继续审理的风险始终存在。

王兴未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卷宗中的转账记录、报案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进行重新梳理。随后,律师前往李满居住的柳条冯村,向村干部、同村村民以及曾找李满算过命的人调查取证。冯雪贵、冯林全、郭俊红、钱大劝、郭俊排、李桂英、张金中等多名村民反映:

  • 李满长期居住在本村,没有隐匿、逃离或者失联;
  • 她为人"看事"一般没有固定收费标准,多数费用由求助者根据自身意愿给付;
  • 对家庭困难者,她有时不收钱或者只收少量香火钱;
  • 村民未听说她长期以恐吓、强迫或者制造灾祸的方式索取钱财;
  • 李满从事相关活动多年,此前很少与人发生此类纠纷。

卷宗中的部分证人也反映,李满通常不主动索要费用,由当事人随心给付。这些材料不能单独证明李满绝对没有实施指控中的行为,也不能仅凭村民对她的日常评价得出无罪结论。但它们为重新审查原指控提供了新的证据视角:如果李满长期采取由求助者自愿给付的收费方式,原指控所称其通过制造恐惧、主动索财的行为,就需要更加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

刑事案件不能依据人物印象定罪,也不能依据人物印象直接排除犯罪。但当报案人陈述与其他证言、转账情况及长期交往事实发生冲突时,办案机关就有必要重新审查相关陈述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第四节

第一处疑点: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认识

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不是指一个人接受了不科学的观念,就必然处于被诈骗状态。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某项具体欺骗,对客观事实作出错误判断,并基于这种错误判断处分财产。

韩孝辉、王利平等人并非首次或者偶然接触算命活动。韩孝辉曾长期接受相关服务,还提出拜师学习,并介绍其他人找李满"看事";王利平也与李满保持多年往来。

这些事实不能简单推出他们"不可能被骗"——即使具有正常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一个人在遭遇疾病、家庭变故或者心理压力时,也可能因恐惧和诱导陷入错误认识。因此,本案不能仅以相关人员"应当知道算命不科学"为由否定诈骗,而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李满是否作出过明确、具体的虚假陈述;相关人员是否相信了这些具体内容;有关款项是否正是因为这些内容而交付。

王兴未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提出,韩孝辉等人均是主动或者经人介绍找到李满,长期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部分人还主动介绍他人前往。这些事实至少说明,他们对相关活动的性质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认知,不能仅凭事后陈述,直接认定此前每一次付款均源于受骗。

川汇区检察院最终认为,结合相关人员主动、长期寻求算命、改运服务等情况,无法查清其是否因李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这并不是认可封建迷信,而是坚持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不能用对某种活动的社会评价,代替对具体欺骗行为和错误认识的证明。

第五节

第二处疑点:收费行为能否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不是简单的"说了不科学的话并收了钱",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结合收费方式、金额高低、款项用途、是否主动索取、是否退还、双方关系以及事后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有多项事实与典型的持续诱骗、主动索财模式存在差异。

款 项 往 来 · 几 组 不 能 忽 略 的 事 实
事 01
多笔转账曾被退还
韩孝辉与李满之间存在五十余笔转账记录。辩护律师梳理认为,其中李满退还25笔共计7800元,实际收款29笔共计8700元。退款不能当然证明行为人从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返还也不能自动消除已经成立的犯罪;但大量、持续的双向转账至少说明,双方之间并非单纯的单向索取关系,款项性质需要逐笔审查。
事 02
收费数额总体不高
相关人员支付的单笔费用,多为数百元或者数千元。金额较低并不意味着不可能构成诈骗,但在判断是否长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敛财时,收费标准仍是需要综合考察的因素。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费用与当地一般算命、看风水活动的收费水平基本相当。
事 03
多数费用被指为自愿给付
多名村民和部分证人反映,李满没有固定收费标准,多数情况下并不主动索要,由求助者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事 04
共同活动中存在费用分摊
部分人员与李满共同外出烧香时,相关费用由同行人员分摊,李满也曾支付餐费和其他支出。
事 05
双方存在长期、固定往来
李满长期居住在原村庄,与相关人员存在多年交往。双方之间不仅有算命费用,还可能包含礼品往来、共同支出、换钱等其他关系。

上述事实均不能单独决定案件性质。但将退款、收费习惯、费用分担和长期交往关系结合起来审查,可以发现:仅凭李满收取过钱款,尚不足以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川汇区检察院最终认为,李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无法查清。

第六节

第三处疑点:被害人陈述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原指控中最具冲击力的内容,是所谓"猫精狗精附体""阴市打官司""神位复原"等说法。这些内容主要来自报案人的陈述。

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当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内容属于"单方陈述",而在于:

  • 李满对相关关键说法予以否认;
  • 部分陈述中的金额和付款原因存在争议;
  • 有关对话缺少能够完整还原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连续聊天记录;
  • 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发生流动,不能直接证明具体付款原因;
  • 长期往来、拜师和介绍他人前往等事实,与持续遭受欺骗的叙述之间存在需要解释的矛盾。

辩护律师调查的多名村民反映,李满平时主要提供烧香祈福、看风水、预测和心理安慰等服务,未发现她长期通过虚构恐怖情节、制造迫在眉睫的灾难来索取钱款。这些村民证言不能直接否定报案人在特定场合的陈述,却足以要求办案机关进一步查明:所谓恐吓性语言具体发生在何时、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李满是否明确要求支付特定金额、财物是否正是因这些语言而交付,以及为什么相关争议在拜师目的未达到后集中爆发。

王兴未律师据此提出,在报案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部分内容缺少客观材料印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到底会不会放人,问题最终要回到这里。新的承办检察院最终也认定,李满是否实施了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清。

第七节

第四处疑点:所谓诈骗金额能否查清

诈骗罪的成立和量刑,都离不开对具体款项性质和数额的准确认定。但本案中的多笔钱款,在数额和支付原因上均存在争议。

款 项 争 议 · 三 组 当 事 人
韩孝辉部分
5万现金无客观印证
韩孝辉称除微信转账外,还支付过5万元现金并赠送价值3万元礼品。辩护律师指出,相关现金和礼品缺少票据、见证人或其他客观证据支持。可查微信记录显示,李满收款8700元、同时退还7800元。
王利平部分
款项性质说法冲突
王利平主张13288元均属算命费用。但其中1100元、4400元等款项与其他小额费用存在明显差异。李满提出,部分属超市转让介绍费,另有部分属日常换钱或人情往来。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

贾利娟所称1000元现金、郭亚丹所称800元现金,主要依据本人陈述,缺乏其他材料进一步印证。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款发生过流转,不能自动证明其属于诈骗所得。

每一笔款项都需要查明:该笔财物是否因为某项具体欺骗行为,在错误认识支配下交付,而不是服务费用、人情往来、共同支出或者其他原因。

如果付款原因和款项性质无法查清,就不能把双方之间的全部经济往来统一计入诈骗数额。

第八节

已经进入法院的案件,如何重新回到检察环节

李满案并不是在侦查或者首次审查起诉阶段就获得不起诉。

  • 2023年8月25日 李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 2024年3月28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月7日,原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 2024年8月9日 原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 2024年12月9日 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李满决定取保候审。
  • 2025年4月3日 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但未实际执行。

这意味着,本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只是后来没有形成实体判决。案件进入法院后,李满的精神和身体状况持续恶化,长期难以正常出庭。

据承办律师案件材料,2026年初,法院曾准备继续推进开庭。考虑到李满当时的精神、身体状况以及有效参与诉讼的能力,王兴未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相关开庭安排此后未继续进行。需要说明的是,现有材料能够证明的是律师曾就李满的身体状况和开庭安排进行沟通,不宜仅依据承办律师内部总结,直接认定法院存在违法"强行开庭"的行为。

此后,王兴未律师继续围绕案件实体证据、诉讼程序和解决方案,与有关办案机关沟通、反映。据承办律师案件介绍,原公诉机关后来撤回起诉。2026年3月16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案件由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由谁审查,本身就是结构的一部分

这一变化使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案件,重新回到检察机关审查处理。但撤回起诉和重新指定办理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李满无罪——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仍然是新的承办机关对原指控事实和证据的重新审查。

第九节

重新指定办理: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 2026年3月16日 案件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 2026年3月19日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满决定取保候审。
  • 2026年4月14日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原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不 起 诉 理 由 · 三 个 核 心 问 题
题 01
是否实施欺骗行为不清
韩孝辉、王利平、贾利娟、郭亚丹等人均系主动或者经人介绍找到李满,而不是李满主动寻找并诱导他们接受服务。韩孝辉、王利平还曾长期在李满处算命,并介绍其他人前往。结合这些情况,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李满是否实施了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题 02
是否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清
相关人员长期、主动寻求算命、烧香和改运服务,对此类活动的性质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认知。结合其反复接受服务、介绍他人前往等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款项正是因为某项具体虚假陈述而交付。
题 03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清
李满并未被证实主动索要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财物,多数费用被指为当事人自愿给付,收费也与当地一般算命、看风水活动的费用水平基本相当。共同外出烧香时,相关支出由众人分摊,李满也承担了部分费用。

检察机关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李满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 川检刑不诉〔2026〕31号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满不起诉。

马赛克3.pnge9b4355d0a7b76cf1a69df9f33640a0b.png
示意图: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检刑不诉〔2026〕31号)。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是一起证据不足不起诉,通常也称存疑不起诉。它不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也不是检察机关认可封建迷信活动,而是现有证据没有达到提起公诉和支持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复盘

一场已经进入法院的案件,为何最终以不起诉收场

李满案的改变,并不是因为一句"算命不违法"。真正推动案件发生转折的,是对诈骗罪各项构成要件的逐一拆解。

  1. 1把"不科学"与"欺骗行为"分开。算命、看风水缺乏科学依据,但缺乏科学依据不等于行为人必然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必须证明行为人作出了具体、明确并足以影响财产处分的欺骗表示。
  2. 2把"相信玄学"与"陷入错误认识"分开。成年人主动寻求心理安慰、民俗服务或者命理咨询,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已经陷入错误认识;但也不能因为对方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就简单认定其不可能受骗。
  3. 3把"收费"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开。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不等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主动索财、收费是否明显畸高、款项是否退还、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支出和其他往来,均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
  4. 4把"转账记录"与"诈骗金额"分开。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发生流动,不能自动证明付款原因。不能把服务费、人情往来、代付款和其他经济往来全部统一认定为诈骗所得。
  5. 5把"被害人陈述"与"排除合理怀疑"分开。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当相关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部分内容缺乏客观材料印证时,就必须审查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6. 6把社会治理评价与刑事责任分开。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是社会治理和公共价值层面的问题;是否构成诈骗罪,则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构成要件和刑事证据标准判断。
  7. 7把律师调查材料与最终司法决定分开。律师赴村庄取证形成的新证言材料,为重新评价报案人陈述、款项性质和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新的证据视角;但最终不起诉决定,仍是检察机关审查全案后依法作出的司法判断,不能简单归结为某一份材料或某一个诉讼动作的结果。

结语

不科学,不等于有罪

一种行为可以不科学、不文明,甚至不值得鼓励;但要把一个人认定为罪犯,仍然必须有清楚的犯罪事实和达到法定标准的证据。

李满案并不是一个为封建迷信辩护的案件。川汇区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中仍然明确指出,应当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反对封建迷信,崇尚科学。但反对一种社会现象,与是否能够对一个具体的人定罪,是两件不同的事。

刑事司法不能只回答"这种活动是否科学",它还必须回答:李满究竟说了什么?她是否明知虚假仍故意欺骗?相关人员是否真的相信了这些具体说法?他们是否正因这种错误认识支付财物?李满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每一笔所谓诈骗款能否查清?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回答时,即使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也不能依靠推测、道德评价或者对某种民间活动的否定维持刑事指控。王兴未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走访村庄、调查证人、核对转账记录以及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使案件重新回到诈骗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证据标准。

从已经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到撤回起诉、重新指定检察机关办理,再到证据不足不起诉,这起历时近三年的刑事追诉最终没有形成有罪判决。这份不起诉决定没有赋予玄学以科学性,它所确认的是另一条更为重要的法治原则。

 洗冤刑辩 · 最新无罪案例系列 No.10 · 李满算命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