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从两罪四宗指控到一年四个月:兰州樊菊花案,如何将整体追诉逐项拆开

2026年07月21日
从两罪四宗指控到一年四个月:兰州樊菊花案,如何将整体追诉逐项拆开|洗冤有效辩护案例

和颐洗冤实录 · 最新有效辩护案例 No.11 · 2025-2026

从两罪四宗指控到一年四个月:
兰州樊菊花案,如何将整体追诉逐项拆开

两宗非法拘禁、两宗故意毁坏财物。从一起债务纠纷,到两次追加起诉,最终形成横跨十年、包含两项罪名和四宗犯罪事实的整体追诉——而辩护要做的,是拒绝让四宗事实被一个标签统一处理。

导读

这是一起随着时间不断扩张的案件。2017年,樊菊花因一宗债务纠纷被指控非法拘禁;2018年,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案件并未就此结束——2019年,检察机关追加指控两宗故意毁坏财物事实;2024年,又将一宗发生于2014年的非法拘禁事实追加进入案件。一份原始起诉书、两份追加起诉决定书,最终形成了两项罪名、四宗事实的追诉结构。

公诉机关试图建立的整体叙事是:樊菊花在多起债务和商铺纠纷中,没有通过正常民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反复借助他人,以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损毁财物等方式施压,应当对其多次行为进行整体刑事评价。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依赖一个关于当事人的总体印象。即使几宗事实都与债务或商铺纠纷有关,也必须分别证明:每一宗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樊菊花是否实施或指使、各参与者的具体分工、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完整、财物的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是谁、实际损失能否查清、每项追加起诉是否具有程序基础。

李帅欣律师介入后,所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将这个已经被包装成"多次暴力讨债"的整体案件,重新拆回一宗宗事实、一份份证据和一个个程序问题——案件能不能打,先要看它由几块拼成

四宗指控被写进同一案件,不等于四宗事实都能够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照片.png
李帅欣律师

核心结论

本案不是全案无罪,也不能表述为樊菊花最终被判无罪。它的真正价值在于:通过程序审查、证据质疑和量刑辩护,使两宗故意毁坏财物指控未获认定,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被评价为情节轻微,同案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一宗典型的部分指控不成立、部分被告人免刑、整体刑罚风险显著降低的有效辩护案例。

它也提示我们:刑事辩护并不只有"全有罪"与"全无罪"两种结果。当案件包含多个罪名、多个事实和多组证据时,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是让不能成立的罪名退出,让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被认定,让情节轻微的行为获得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理。

第一节

从一宗债务纠纷到两罪四宗指控

樊菊花案最早源于她与王锡俊之间的债务纠纷。原起诉书指控,因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樊菊花找到王钰帮忙,王钰又联系张双平等人共同参与追债。2017年7月2日,相关人员先到王锡俊经营的商铺催债,之后尾随王锡俊夫妇。樊菊花等人赶到后,将王锡俊带上车辆,随后带至一处住宅小区附近的健身广场,继续商谈还款。公诉机关还指控,樊菊花曾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拍打王锡俊头脸,并让他人使用牙签戳其手指,迫使王锡俊书写还款协议。

2018年3月,检察机关以樊菊花、王钰、张双平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止于此处,争议的核心主要是:为索取真实债务而带离、控制债务人,是否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标准?但此后的追诉范围不断扩大。

  • 2018年3月 以非法拘禁罪起诉樊菊花、王钰、张双平(2017年王锡俊一宗)。
  • 2019年 追加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及两次"米兰花店"财物损坏。
  • 2024年 再将一宗发生于2014年的秦继宗索债纠纷追加进入本案。

至此,案件形成四宗指控事实:2017年王锡俊非法拘禁、2017年第一宗花店财物毁坏、2018年第二宗花店财物毁坏、2014年秦继宗非法拘禁。公诉机关试图用这些事实共同证明,樊菊花并非偶然在索债过程中行为过激,而是长期、反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和毁坏财物解决纠纷。

但对辩护人而言,问题恰恰在于:四宗事实可以拼成一个看似完整的人物故事,却不能相互代替证据。

第二节

第一宗非法拘禁:索债行为如何进入刑事程序

在王锡俊一宗中,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这一背景并无太大争议。但真实债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追债——根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因此,本案真正影响定罪和责任程度的,是索债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带离、持续看管不允许离开、殴打或其他暴力、使用牙签伤害、迫使书写还款协议,以及各参与者是否明知并共同实施非法控制。

原起诉书将樊菊花描述为该宗事实的主要组织者和债权人:她因债务纠纷联系他人参与索债、参与将王锡俊带离、在健身广场继续要求还款、用笔记本拍打王锡俊、为他人使用牙签提供帮助、要求他人看住王锡俊不允许其离开。

但樊菊花向李帅欣律师表示,部分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并非其真实陈述。尤其是关于她是否殴打王锡俊、是否提供牙签、是否明确要求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关键问题,笔录内容与她向律师所作的陈述存在明显差异。

这使第一宗非法拘禁的辩护重点,不再只是争论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而是转向一个更基础的问题:用于证明樊菊花具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了她的原话?

第三节

两宗故意毁坏财物:两个损失数字背后的证据问题

2019年,检察机关追加指控两宗故意毁坏财物事实。第一宗发生于2017年11月,公诉机关指控樊菊花指使他人将柴某某承租、正在装修的"米兰花店"砸毁,认定损失为5460元;第二宗发生于2018年4月,指控樊菊花再次指使他人损坏康某某经营的另一处"米兰花店",认定损失为8960元。

表面上看,两项损失金额均已明确。但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仅有一个损失数字并不足以完成定罪。公诉机关还必须证明:

  • 哪些财物实际被损坏,财物属于谁所有、谁具有合法使用权;
  • 案发时由谁管理、占有和控制;
  • 财物在损坏前的实际状态如何;
  • 樊菊花是否实施或者指使了毁坏行为;
  • 相关证人陈述能否相互印证,实际损失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李帅欣律师因此没有只围绕"樊菊花是否指使他人砸店"进行辩护,而是进一步追问:价格认定针对的具体物品是什么、相关物品的品牌规格使用时间能否确定、商铺装修和门头费用由谁实际承担、报案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案发时店铺由谁实际经营和控制、不同证人关于商铺装修和财物状况的陈述是否一致。这些问题最终直接触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明基础。

第四节

七年后追加起诉:另一宗非法拘禁被重新纳入案件

2024年,检察机关再次追加起诉,这次加入的是一宗发生于2014年的非法拘禁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秦继宗曾向樊菊花借款,后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7月,樊菊花召集他人向秦继宗索债,将其带至租住处并要求联系亲友筹款;因秦继宗未能还款,相关人员又将其带至定西一处酒店,之后再带回兰州多个地点继续索债,直至数日后才结束控制。

根据案件总结,参与该宗事实的部分人员此前已经被判刑,相关判决已经生效,但樊菊花当时未被一并处理,后来才被追加起诉。这意味着,辩护人面对的不仅是一宗时间久远的旧案,还要处理既有裁判结论对后续审理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这宗事实也成为樊菊花最终承担实际刑罚的主要风险来源。

第五节

辩护介入:拒绝一个被整体包装的案件

2024年,李帅欣律师介入樊菊花案。根据案件总结,辩护人在数月内先后会见樊菊花十次左右,并围绕实体、证据、程序和羁押问题,向合议庭及有关机关提交二十余份申请、法律意见和反映材料。面对两罪四宗事实,辩护策略不是用一个理由否定全部指控,而是建立多条相互独立的辩护战线。

辩 护 结 构 · 六 条 战 线
线 01
审查起诉和追加起诉程序
案件曾经被法院退回,此后又重新移送。原起诉书是否继续有效,后续能否通过追加起诉不断增加新罪名、新事实,需要进一步审查。
线 02
审查侦查行为合法性
部分传唤、讯问、辨认、扣押和通信记录调取行为是否发生于正式立案之前,相关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线 03
核验口供真实性
樊菊花否认部分讯问笔录内容,是否应当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还原真实讯问过程。
线 04
审查财物权属和实际损失
两宗花店财物指控中,报案人是否为财物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案发时由谁实际管理和控制,损失数额能否可靠认定。
线 05
申请关键证人出庭
当证人陈述存在矛盾,或者证言对财物权属、损失和具体行为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申请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线 06
保障在押人员基本权利
樊菊花有抑郁症和心脏病史,羁押后身体、精神状况恶化,是否适合继续羁押,其医疗和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这些工作共同指向一个目标:不让一个笼统的"多次暴力讨债"标签,取代对每一宗犯罪事实的独立证明。

第六节

第一条战线:起诉程序和案件管辖能否经得起审查

李帅欣律师阅卷后认为,案件的诉讼进程存在多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根据辩护人阅卷及其提交的调取证据、管辖问题反映材料,2018年9月,法院内部材料显示原非法拘禁案件曾被作退回、结案处理;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又将非法拘禁案与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据此提出:

  • 原起诉书在案件退回后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 案件重新侦查、重新移送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制作完整起诉书;
  • 2019年和2024年能否继续以追加起诉方式增加新罪名和新事实;
  • 法院继续审理是否具备完整、明确的公诉文书基础;
  • 案件长期由当地机关办理,是否有必要依法调整管辖。

这些属于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提出的程序主张。现有裁判结果并未逐项确认原起诉、追加起诉或者案件管辖存在违法,也不能将辩护意见直接表述为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结论。

但程序异议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在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之前,控方首先应当说明,案件依据何种有效、完整的公诉文书进入审判。李帅欣律师还申请调取退回案件、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等相关材料,希望通过完整程序文书核实案件流转是否合法。

第七节

第二条战线: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完整

樊菊花对部分讯问笔录内容提出明确异议。在相关笔录中,她被记载曾供述:自己用笔记本拍打王锡俊头脸、为他人提供牙签、明知并要求他人持续看管王锡俊、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通过殴打和控制施加还款压力。但樊菊花向李帅欣律师表示,她没有作出其中部分陈述;部分笔录还存在未签字或者签字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为此,李帅欣律师申请调取并查阅侦查阶段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的逻辑很明确:当口供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实施暴力、是否组织控制、是否具有非法拘禁故意,而被告人又明确否认笔录中的关键内容时,不能只依靠纸面笔录证明其自身必然真实。

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用于核实:讯问人员是否准确完整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是否存在提示诱导或概括性记录、被讯问人未签字的真实原因、讯问时间状态和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纸面笔录与原始讯问内容是否一致。

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不等于侦查人员已经实施非法取证。但在口供真实性存在实质争议时,对原始讯问资料进行审查,是保障证据真实性和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手段。

第八节

第三条战线:立案时间与证据合法性

在故意毁坏财物指控中,李帅欣律师发现,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早于卷宗记载的正式刑事立案时间,相关材料涉及对有关人员的传唤和讯问、辨认笔录、对工具的扣押、通信记录调取、报案人询问笔录。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原则上不得提前采取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李帅欣律师申请对立案时间、取证权限和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申请调取立案审批表、受案登记、报案记录等原始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前形成的材料并不当然全部无效。不同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应根据证据种类、取证行为性质、程序违法程度,以及相关问题能否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分别判断。因此,这条辩护线的重点并不是简单主张"立案前证据一律排除",而是要求法庭查明:案件何时正式立案、立案前采取了哪些措施、相关措施是否限制了人身财产权利、证据取得程序是否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相关程序问题能否依法补正。

针对非法拘禁案,辩护人还提出,案件曾经多次退回补充侦查,部分补充侦查提纲和决定材料未完整附卷,补充侦查次数、期限及程序文书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九节

第四条战线:财物权属和实际损失能否查清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价格认定结论往往直接影响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本案两宗毁坏财物指控对应的认定损失分别为5460元和8960元。李帅欣律师对价格认定的基础材料、程序和结论可靠性提出了系统异议,包括:委托和受理文书是否规范、价格认定对象是否明确、财物品牌规格材质和使用年限是否查清、所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财物所有权和合法使用关系是否明确、装修和门头费用究竟由谁承担、报案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相应损失。

律师据此申请重新进行价格认定,并要求调取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财物权属和损失的材料。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判断价格认定结论效力的唯一标准——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具有不同制度基础,真正需要审查的,是相关价格认定是否具有明确对象、充分材料、规范程序,以及最终结论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从最终裁判理由看,法院没有认定两宗故意毁坏财物事实,直接原因并不是判决明确宣布价格认定程序违法或者结论无效,而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花店和相关财物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不能证明案发时店铺的管理人、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卷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唯一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在财产犯罪案件中,损失数额固然重要,但在计算损失之前,必须先查清财物究竟属于谁、由谁合法使用和控制。

第十节

第五条战线:关键证人为何应当出庭接受审查

本案多名证人的书面陈述之间存在差异。针对故意毁坏财物事实,李帅欣律师申请康金豹、李艳艳出庭作证。

康金豹曾陈述自己接到电话后报警,并提到花店内还有两万元现金被盗,但其陈述与其他人员在报案经过、店内财物状况等方面并不完全一致。李艳艳则涉及案涉商铺在损毁前的租赁、装修和门头费用承担问题——辩护材料显示,案涉商铺曾由樊菊花装修后出租给李艳艳使用,部分门头制作费用虽由李艳艳先行垫付,但最终可能由樊菊花承担,她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涉财物的权属和实际损失。

针对王锡俊非法拘禁事实,律师还申请证人肖梅出庭。肖梅曾称,自己在楼上住所听到楼下传来一声"特别凄惨的叫声"和随后呻吟声。辩护人认为,事发时间、居住楼层、广场环境及声音传播条件,都需要通过当庭询问进一步核实。

证人曾经制作书面笔录,不代表其证言的证明力已经完成审查。当控辩双方对证言存在实质异议,证言又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证人出庭能够帮助法庭核实证人的感知条件、解释不同证言之间的矛盾、判断记忆是否可靠、查明证言是否来源于直接感知。是否通知证人出庭,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决定;但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并说明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第十一节

法庭之外:在押人员健康和权利保障

樊菊花案的辩护,并不只发生在卷宗和法庭之内。辩护材料显示,樊菊花有长期抑郁症病史,同时患有心脏疾病。在羁押环境中,她出现失眠、焦虑、情绪不稳定和精神恍惚等情况。李帅欣律师因此先后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以及关于病史、服药和羁押风险的反映材料。

2024年6月会见时,樊菊花还向律师反映,自己在看守所内曾被长时间使用戒具、限制饮食和如厕,并受到拖拽、殴打。李帅欣律师随后向公安、检察等机关提交紧急反映材料,要求调查有关情况,并保障樊菊花的人身安全和医疗权利。

这部分内容主要来源于樊菊花本人向律师的陈述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材料。在缺乏正式调查、处理结论的情况下,不能将其直接表述为已经被有关机关查实的事实。但对辩护律师而言,当在押人员提出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的问题时,及时反映、申请调查和推动医疗保障,本身就是辩护职责的一部分。

根据承办律师形成的案件总结,在持续反映后,有关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展了相关检查,樊菊花后续羁押状况有所改善。因目前未见完整的正式调查或者处理结论,本文不对其所反映的不当对待事实作确定性判断。

第十二节

最终判决:两宗财物指控未获认定

经过庭前程序、证据审查及实体审理,法院于2025年3月作出判决。

原公诉指控
最终处理
王锡俊非法拘禁
构成非法拘禁罪;裁判理由认为该宗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宗故意毁坏财物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获认定
第二宗故意毁坏财物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获认定
秦继宗非法拘禁
与其他非法拘禁事实综合评价后,樊菊花最终获刑一年四个月
王钰、张双平
构成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马赛克.png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截图.png
示意图:一审判决书相关页,载明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不能成立、王钰与张双平免予刑事处罚、樊菊花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第一,两宗故意毁坏财物指控未获认定。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花店及相关财物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和实际控制人,卷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故该罪名未获认定,两宗指控整体退出最终判决。

第二,王锡俊一宗被评价为情节轻微。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结合索取债务的背景、限制自由时间、行为后果、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谅解等情况,在裁判理由中认为该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属于法院对该宗事实的裁判理由评价,并非判决主文中对樊菊花单独作出的一项"免予刑事处罚"判项。

第三,同案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王钰、张双平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仍然属于有罪处理,并非无罪判决。

第四,樊菊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从裁判理由看,实际刑罚后果主要来自后来追加起诉的秦继宗一宗非法拘禁事实。原本两罪四宗、可能面临多项事实并罚的案件,最终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樊菊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复盘

有效辩护如何改变一个多事实案件

樊菊花案不是一个依靠单一辩点获得结果的案件,它更像是一场多线推进的证据和程序审查。

  1. 1把人物评价与犯罪证明分开。刑法处罚的是被证据证明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一种人物印象。即使数宗案件具有相似背景,也不能用其中一宗事实的证据,弥补另一宗事实的证明缺口。
  2. 2把一份案件拆成四次独立证明。每一宗事实都必须分别审查行为人、时间、地点、具体行为、因果关系和证据合法性。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证明标准不能合并降低。
  3. 3把纸面笔录与真实供述分开。讯问笔录是重要证据,但当被告人否认其中关键内容,且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客观存在时,应当通过原始资料核验笔录真实性。
  4. 4把价格数字与实际损失分开。写明5460元或8960元,不代表财物权属、合法使用关系和实际损失已经当然查清。在判断损失数额之前,必须先证明财物属于谁、由谁合法占有和控制。
  5. 5把证人笔录与证言证明力分开。证人曾经接受询问,不代表其陈述中的矛盾已经得到解释。当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时,辩护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接受审查。
  6. 6把程序辩护与拖延诉讼分开。调取立案审批表、审查补充侦查程序、质疑追加起诉基础、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是回避实体问题。程序决定证据如何形成,也决定国家追诉权如何被行使。
  7. 7把全案无罪与有效辩护分开。本案最终仍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四个月,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没有价值。在多罪名、多事实案件中,拿掉一个罪名、排除一宗事实、争取一项免刑,都可能实质改变当事人的命运。
  8. 8把律师工作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客观呈现。辩护意见使案件中的起诉基础、口供真实性、财物权属、损失数额和证言证明力得到更充分审查;但最终裁判是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的司法判断,不能将某一项辩护申请与某一项裁判结果简单理解为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语

不能用一个整体标签,代替四次独立证明

刑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犯罪事实不能合并证明。

樊菊花案最初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极具冲击力的整体故事:长期债务纠纷、纠集多人讨债、控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打砸花店,又在多年之后追加另一宗旧案。当这些内容被放在同一案件中,一个"反复通过暴力解决纠纷"的人物形象很容易被建立起来。

但刑事审判不能停留在故事层面。它必须回答:樊菊花是否实际实施了每一宗行为?每一份口供是否真实完整?每一次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每一名证人的陈述能否经得起质证?每一项财物损失能否准确计算?报案人是否是相关财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每一次追加起诉是否具有明确的程序基础?

当这些问题被逐一提出,原本看似牢固的整体指控,开始被还原为一项项需要独立审查的事实。李帅欣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不是用一个宏大的理由否定所有指控,而是拒绝让四宗不同事实被一个标签统一处理。

每一个罪名,都应当有独立、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每一宗指控,都必须经受单独审查。这正是樊菊花案留给多罪名、多事实刑事案件最重要的辩护启示。

 洗冤刑辩 · 最新有效辩护案例 No.11 · 兰州樊菊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