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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对敲」:钱为什么没有过境,案子为什么还能办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五篇

2026年10月29日
钱没有过境——粤港地下钱庄案与第四种归案模式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五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五篇

钱没有过境

地下钱庄/对敲/空壳公司/账户异常/同步行动/各自管辖  

跨境资金监控为什么看不见它?因为压根不存在一笔跨境交易。两边各付各的,过境的只有一条指令。而这也决定了最后抓人的方式——两边各抓各的。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9 月 29 日,据公安部通报:今年 5 月,公安部指挥部署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联合香港警方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打掉一个盘踞粤港两地的跨境地下钱庄犯罪团伙。
  • 起点是数据异常,不是报案:2025 年 9 月,香港警方发现一些香港银行账户跨境资金数据异常,向内地公安机关提出协查请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其后抽调力量组成专案组。自线索出现到收网,约八个月。
  • 被指手法:据通报,该团伙在内地及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利用广东毗邻香港的区位特点,通过境内外「对敲」、虚假贸易、现金黄金走私、虚拟货币交易等手段搭建非法资金转移通道,为涉赌涉诈等犯罪提供跨境转移资金服务。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对敲」的要点是钱根本没有过境——付款方在一地付入,收款方在另一地付出,跨境的是指令,不是资金。所以银行的跨境交易监控看不见它;能被发现的方式,恰恰是账户自身的进出模式出现异常。
  • 三个数字,两种货币,两种法律措施:抓获嫌疑人 170 余名(两地合计,通报未分列);内地冻结 1500 余万元人民币,现场扣押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香港警方同步抓获首犯及两名骨干成员,现场扣押各类涉案财物价值约 1.7 亿元港币。
  • 而涉案金额通报没有给数字:原文只写「涉案金额巨大」。1.7 亿港币是香港现场扣押的财物价值,不是涉案金额;冻结、扣押与没收也是三种不同的法律状态。
  • 抓捕方式值得单独看:内地公安在内地行动,香港警方在香港行动,没有任何人被移交过境。这不是偶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法域、实行不同法律制度,二者之间目前没有生效的移交逃犯安排;粤港案件的常规模式因此是同步行动、各自管辖、分别处理。
  • 一句话:查不到它,是因为它从不制造跨境流水;抓它要两边同时动手,是因为两边之间没有一条送人的通道。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资金是怎么跨境的:印度那家真在做手机壳的工厂操纵的是价格,欧盟那套旋转木马操纵的是纳税主体,丹麦那起案件据指控操纵的是发票上的买方,韩国那起案件里钱被换成了车和设备。

这一篇里的钱,一分也没有出境。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安部通报了一起粤港联合行动:打掉一个跨境地下钱庄团伙,抓获嫌疑人 170 余名。

而这个案子最值得讲的两件事,都藏在一个字里——对敲。

第一件是:为什么跨境资金监控看不见它。

第二件是:为什么最后抓人的方式,是两边各抓各的。

有几件事先交代:首犯及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适用无罪推定;通报中的姓氏文中不写;两组金额分属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不同法律措施,不得相加或换算比较;涉案金额通报未给出数字;文中对「对敲」的说明仅为概念层面,不涉及任何操作细节。

01
通报 · What Was Announced

9 月 29 日通报了什么

012025.09
香港警方发现一些香港银行账户跨境资金数据异常,认为需与内地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工作,提出协查请求。
02其后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
03查明内容
该团伙在内地及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利用广东毗邻香港的区位特点,通过境内外「对敲」、虚假贸易、现金黄金走私、虚拟货币交易等手段搭建非法资金转移通道,为涉赌涉诈等犯罪提供跨境转移资金服务。
042026.05 · 内地
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冻结 1500 余万元人民币,现场扣押手机、银行卡等一大批作案工具。
052026.05 · 香港
香港警方同步出动,抓获首犯及两名团伙骨干成员,现场扣押各类涉案财物价值约 1.7 亿元港币。
06合计
两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 170 余名。通报未分列两地各自的人数。
072026.09.29
公安部对外通报。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内地公安机关不断推进与香港警方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合作,深化执法合作渠道。

四条边界第一,首犯及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手法与角色分工均为侦查机关的认定。第二,通报中的姓氏文中不写。第三,1500 余万元人民币与约 1.7 亿元港币分属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不同法律措施(冻结与扣押),不得相加,亦不得换算比较;涉案金额通报只写「巨大」,未给出数字。第四,文中对「对敲」及其他手法的说明仅为概念层面的解释,不涉及任何操作细节。

02
机制 · No Money Crosses

钱没有过境

「对敲」这个词在中文报道里出现得很多,解释得很少。它值得讲清楚,因为整个案子的侦查逻辑都建立在它之上。

对敲的要点只有一句:资金不跨境。

1
两笔本地付款,一次抵销
付款方在一地把钱付进操作方在当地的账户;与此同时,操作方在另一地用当地货币从自己的账户付给收款方。

两笔都是本地交易,各自在本地的支付体系内完成。跨越边界的只有一条指令——谁付了多少、应当付给谁。
2
所以跨境监控看不见它
这是最要紧的一层。针对跨境交易的监控、申报与结售汇管理,监控的对象是「跨境的那一笔」。

在对敲结构里,那一笔不存在。本系列此前写过的贸易型洗钱,改的是单据上的某一栏——价格、纳税主体或买方身份;而这一次连单据都不必有,因为没有任何一笔交易需要向谁解释。
3
但它换不掉两样东西:账户和规模
这正是本案的破绽所在。资金不跨境,但它必须经过两边的真实账户;当一个账户承担的是通道功能而非真实经营时,它的进出模式就会与其表面身份不符——频次、金额分布、对手方数量、进出的时间间隔。

通报里那句「香港银行账户跨境资金数据异常」,说的正是这件事:异常出在账户自身的行为上,而不在任何一笔跨境流水上。
4
空壳公司的作用是给账户一个说法
通报写明该团伙在内地及香港成立空壳公司。这与账户是一件事的两面:要开户、要让大额往来看上去合理,就需要一个有营业执照、有经营范围、有对公账户的主体。

本系列此前记录过:对公账户转账限额高、且有企业资质背书,这正是它被选中的原因。
一句解读  

监控盯的是过境的那一笔。
而这套办法的全部聪明之处,
就是不制造那一笔。

通报中并列的另外三种手法——虚假贸易、现金黄金走私、虚拟货币交易——解决的是同一个结构里的另一个问题:两边的账要平。长期单向的资金流动会使一边的头寸耗尽,因此需要有反向的渠道把差额补回去。本文不对这些手法作进一步说明。

03
口径 · Three Figures

三个数字,两种货币

这个案子的数字很容易被写错,而错法只有一种:把 1.7 亿港币说成涉案金额。

01170 余名
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两地合计。通报未分列内地与香港各自的人数。
021500 余万元人民币
内地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冻结是保全措施,不是所有权的转移。
03约 1.7 亿元港币
香港警方现场扣押的各类涉案财物价值。这是扣押物的估值,不是涉案金额。
04涉案金额
通报的原文是「涉案金额巨大」——没有给出具体数字。
1
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不能相加
一笔是人民币,一笔是港币;一笔发生在内地,一笔发生在香港。把两者换算后相加,得到的不是任何一个有意义的数字。本系列反复强调过:同一个案子里的数字,第一件事是弄清它数的是什么、由谁认定。
2
冻结、扣押、没收是三种状态
冻结针对的通常是账户资金,效果是禁止支取与转移;扣押针对的是有体物,效果是转移占有;而没收是所有权的终局转移,须经法定程序作出。

通报中出现的是前两者。财物最终如何处置,取决于此后各自法域内的程序结果。
3
「涉案金额」本身也需要定义
这类案件中常见的数字有几种口径:通道累计流水、非法所得(手续费收入)、以及可追溯的犯罪所得金额。三者可能相差数个量级。

通报没有给出任何一个,只写了「巨大」。在官方给出数字之前,任何具体金额的表述都需要追问其来源。

一亿七千万是扣下来的东西值多少,不是这条通道走过多少。后面那个数,通报只写了两个字:巨大。

04
模式 · Each Side Acts

为什么是各抓各的

这是本篇最值得记住的一节,而中文报道通常一笔带过。

把通报里那两句话并排看:

01内地这边
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冻结资金、扣押作案工具。
02香港那边
香港警方同步出动警力,抓获首犯及两名骨干成员,扣押财物。
03关键
首犯是在香港被香港警方抓获的,而不是被移交到内地。整个行动中,没有任何人被移交过境。
1
这不是操作上的选择,是制度决定的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法域,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二者之间目前没有生效的移交逃犯安排——香港的相关法例在适用范围上并不涵盖与内地之间的移交。

因此在粤港两地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可行的方式就是:各自在自己的法域内、依自己的法律采取措施。
2
这是此前三种路径之外的第四种
本系列上个月梳理过归案的三条路:劝返由当事人本人决定,遣返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决定,引渡由所在地司法机关决定。

而这一种是:谁也不送谁,两边各自处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它不需要移交安排,也不产生移交问题——代价是,两边的证据、程序与最终裁判都是分开的。
3
所以「同步」这两个字是要害
通报特别写明香港警方是「同步出动」。在不能移交的前提下,时间就成了唯一的协同手段——一边先动,另一边的对象就可能转移或销毁证据。

本系列此前指出过:跨境协作真正解决的不是管辖权问题,而是时机与渠道问题。本案里,这一点被体现得非常直接。
4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两套程序
这是最实际的一层。在内地被采取措施的人,适用内地的刑事程序;在香港被拘捕的人,适用香港的刑事程序——包括保释制度、证据规则与辩护安排,两者差异很大。

同一个团伙,同一批事实,而身处两地的人面对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因此家属最先要弄清的不是案情,而是人在哪一边。
一句解读  

两地之间没有一条送人的通道。
所以只剩一个办法——
对表,然后同时动手。

05
下游 · Who It Served

它服务的是谁

通报里有一句话,把这个案子和本系列写过的几十篇连上了。

该团伙搭建的资金通道,是为涉赌涉诈等犯罪提供跨境转移资金服务。

1
这是基础设施层,不是犯罪现场
本系列写过东南亚的园区、伊斯兰堡的一栋楼、拉各斯的一间屋子——那些是犯罪发生的地方。而这个案子里的团伙不实施诈骗,它提供的是钱怎么走出去的服务。

没有这一层,上游拿到的钱出不了境,整条链就断在最后一步。
2
这也解释了打击重心为何在移动
本系列此前记录过一起从下游运送者反向追溯至境外上游的案件;也记录过一起放行货物两天、以抓住提货人的案件。

而资金通道是另一个方向:它不在链条的上游或下游,它横在所有链条的中间。打掉一条通道,影响的是所有使用它的人。
3
对普通人而言,风险在于「被当成通道的一部分」
这是最需要提醒的一层。这类通道需要大量真实的账户与真实的公司。这些账户与公司往往来自:出借银行卡与对公账户的人、代为注册公司的挂名者、以及被以「跑分」「代收货款」「帮忙走个账」等名义招募的人。

本系列已多次记录:出借身份或账户的一方,拿到的是链条上最小的一份,承担的却是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而在地下钱庄类案件中,这批人往往正是数量最多、也最先被抓到的那一批。
一句解读  

一百七十多个人,
不可能个个都是主谋。
这类案子里人数最多的,
永远是把卡借出去的那些。

◆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对敲的要点是资金不跨境
两笔本地付款相互抵销,跨越边界的只有一条指令。针对跨境交易的监控看不见它,因为那一笔不存在。但它换不掉两样东西——账户和规模;当账户承担通道功能而非真实经营时,其进出模式就会与表面身份不符,而这正是本案被发现的方式。
2
扣押物估值不是涉案金额
1.7 亿港币是香港现场扣押财物的价值,1500 余万元人民币是内地冻结的资金;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不同法律措施,不得相加。涉案金额通报只写「巨大」,未给数字——而这类案件的金额本身就有通道流水、非法所得、可追溯犯罪所得等多种口径。
3
各自管辖是第四种模式
劝返由当事人决定,遣返由行政机关决定,引渡由司法机关决定——而这一种是谁也不送谁,两边各自处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它不需要移交安排,代价是两边的证据、程序与裁判都是分开的;因此「同步」成了唯一的协同手段。
4
人数最多的一批,是出借账户的人
这类通道需要大量真实账户与真实公司,其来源往往是出借银行卡与对公账户者、代为注册公司的挂名者,以及被以各种名义招募的人。一百七十余人中不可能个个都是主谋——而这批人拿到的是链条上最小的一份,承担的却是最直接的后果。
✦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本篇信息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6 年 9 月 29 日通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内地与香港多家媒体同日的转载报道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案所作的公开表述
  • 首犯及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手法与角色分工均为侦查机关的认定
  • 通报中的姓氏文中不写;两地各自抓获的人数,通报未分列
  • 1500 余万元人民币(内地冻结)与约 1.7 亿元港币(香港扣押)分属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不同法律措施,不得相加或换算比较
  • 涉案金额通报的原文为「涉案金额巨大」,未给出具体数字;扣押物估值不是涉案金额
  • 文中对「对敲」及其他手法的说明仅为概念层面的解释,不涉及任何操作细节
  • 文中关于两地法律制度与程序差异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自法域的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去年九月,香港的银行数据里有几个账户不太对劲——不是某一笔汇款可疑,是这些账户本身的进出节奏不像它们声称的那门生意。八个月之后,两边同时动手:广东这边冻了一千五百多万人民币,扣了一堆手机和银行卡;香港那边抓了三个人,扣下约一亿七千万港币的财物。没有人被送过关口,因为两地之间本来就没有这样一条通道。而这整套办法之所以能存在这么久,靠的是一件很朴素的事——钱从来没有真的过境。过境的只是一句话:他付了多少,你付给谁。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五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对敲结构下跨境监控的失效点、金额口径的区分,以及粤港之间各自管辖的协作模式。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安部公开通报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案首犯及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的手法、角色分工与涉案情况,均系侦查机关的认定,尚未经审判认定。通报中的姓氏文中不写,亦不作身份推测;两地各自抓获的人数,通报未分列,本文不作拆分。1500 余万元人民币(内地冻结)与约 1.7 亿元港币(香港扣押)分属不同货币、不同法域与不同法律措施,二者不得相加,亦不得换算后比较;冻结与扣押均为保全性措施,不等于没收,财物的最终处置取决于此后各自法域内的程序结果。涉案金额通报的原文为「涉案金额巨大」,未给出具体数字——扣押物的估值不是涉案金额,此类案件中通道流水、非法所得与可追溯犯罪所得亦属不同口径,在官方给出数字之前,任何具体金额的表述均应追问其来源。文中对「对敲」、虚假贸易等手法的说明,仅为便于读者理解的概念层面解释,不涉及任何操作细节,亦不含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信息。文中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刑事程序差异及相关安排的介绍,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自法域的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不评价任何法律制度安排。涉及具体刑事、跨境资金或合规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五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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