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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的那个人也在名单上——高价值商品出口中的买方审查义务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四篇

2026年09月14日
卖车的那个人也在名单上——高价值商品出口中的买方审查义务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四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四篇

卖车的那个人也在名单上

高价值商品/买方审查/加密资产收款/出口目的地/应当知道/四名被指控者  

四名被指控的人里,有一个是二手车商。他做的事情从表面看和平时没有区别——有人来买车,付了钱,车运走了。而这个案子真正需要讲清楚的是:到了哪一步,「我只是卖了几辆车」就不再是一个完整的回答。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9 月 1 日,韩国光州警察厅安保侦查科通报:在国家情报院、出入境等机关协作下,以违反《禁止恐怖融资法》等嫌疑查获四名乌兹别克斯坦籍男子。其中一人已被拘留移送检方,另三人不拘留侦查。抓捕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大田等地实施。
  • 指控内容:据警方,主要被指控者于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分 7 次向一个联合国指定的恐怖组织转送加密资产(合计 4,267 USDT,按抓获日市价约 630 余万韩元);其后又以该组织汇来的加密资产,在韩国购买11 辆二手车与 2 台工程设备(价值约 1.7 亿韩元),并于 2025 年 4 月至 12 月运往叙利亚。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四名被指控者中,有一人是二手车商;另两人与主要被指控者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这条链上有一个正规行业的经营者。
  • 警方的定性:此前涉恐案件多为直接向境外汇款,而本案是在韩外国人以从该组织收到的资金在国内购置实物、再提供给该组织的首例。据报道,该组织其后在宣传视频中公开了主要被指控者查看这批车辆的画面。
  • 身份与前科背景:主要被指控者 2017 年 8 月持留学签证入境,毕业后未离境,2023 年 1 月起为非法居留状态;其本人已因涉嫌资助恐怖活动被本国通缉,并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此外,警方在侦查中另发现一名红色通报对象,涉嫌向该组织的伪装慈善机构提供加密资产,正另案侦办。
  • 边界:四人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本文不涉及任何资金转移或规避手法的操作性说明;文中所列异常信号,仅供卖方与出口企业作为识别参考。
  • 一句话:买车的人被查了,卖车的人也在名单上——而两者之间的距离,取决于卖方当时做了什么、以及有没有留下记录。

本系列写过三次「用真实商品转移价值」:印度诺伊达那家真的在做手机壳的工厂,操纵的是价格;欧盟那套旋转木马,操纵的是纳税主体;丹麦那起奢侈品案,据指控操纵的是买方身份。

这是第四次。而这一次,被操纵的东西换了——商品本身就是目的。

2026 年 9 月 1 日,韩国光州警察厅通报查获四名乌兹别克斯坦籍男子。据警方,其中一人向一个联合国指定的恐怖组织转送加密资产,并以该组织汇来的资金在韩国买下十一辆二手车与两台工程设备,运往叙利亚。

在这四个被指控的人里,有一个是二手车商。

本文不讨论这条链是怎么运作的——那部分本系列已经写过三遍,机制上没有新东西。本文只处理一个问题:当有人来买你的车、买你的设备时,你需要看什么、问什么、留下什么。

在展开之前四人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所述均为侦查机关的指控。

01
案情速览 · The Announcement

通报了什么

01办案
光州警察厅安保侦查科,与国家情报院、出入境等机关协作。罪名为违反《禁止恐怖融资法》等。
02被指控者
四名乌兹别克斯坦籍男子。主要被指控者 29 岁;另两人与其为同一所大学的校友第四人为二手车商。四人均居住于大田。
03身份轨迹
主要被指控者 2017 年 8 月持留学签证入境,于大田一所大学毕业后未离境,2023 年 1 月起为非法居留状态
04资金转出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分 7 次向该组织转送加密资产,合计 4,267 USDT(按抓获日市价约 630 余万韩元)。
05实物输送
以该组织汇来的加密资产(据报道约 3,000 余万韩元),在韩国购买11 辆二手车与 2 台工程设备,价值约 1.7 亿韩元2025 年 4 月至 12 月运往叙利亚。
06警方定性
此前涉恐案件多为直接向境外汇款;本案系在韩外国人以从该组织收到的资金在国内购置实物、再提供给该组织的首例
07红色通报
主要被指控者本人已因涉嫌资助恐怖活动被本国通缉,并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此外,警方在侦查中另发现一名红色通报对象,涉嫌向该组织的伪装慈善机构提供加密资产,正另案侦办
08程序状态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大田等地抓获四人;主要被指控者于 4 月 21 日拘留移送另三人不拘留侦查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

五条边界其一,四人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均为侦查机关的指控,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其二,本文不涉及任何资金转移、规避或物流安排的操作性说明;第四节所列异常信号,系作为卖方与出口企业的识别参考而写。其三,本文不点名被指控者,亦不转写其姓名。其四,涉案组织为联合国指定的恐怖组织,本文仅在必要范围内提及其性质,不介绍其主张、活动或背景。其五,本文对相关法律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02
核心 · The Fourth Man

名单上的第四个人

四名被指控者的角色并不相同,而其中一个人的位置,是本篇要讲的全部。

01主要被指控者
被指转送与接收加密资产、购置并输送实物;已被拘留移送检方
02两名校友
被指协助将车辆与设备送往叙利亚不拘留侦查
03第四人
二手车商。据警方,其与前述人员共同将二手车与工程设备送出不拘留侦查

请注意第三行。

这个人做的事情,从表面上看和他平时做的没有区别:有人来买车,谈了价,付了钱,车被运走了。这是二手车贸易每天都在发生的事。

他现在是这起恐怖融资案件的被指控者之一。

一句解读  

他卖的是车,不是别的。
问题不在于卖了什么,
在于卖给了谁、
钱从哪来、车去了哪里,
以及这三件事他当时知道多少。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被处理的

本文不对本案中该二手车商的主观状态作任何判断——那须由侦查机关与法院依个案证据认定。以下是对此类罪名一般构成的说明。

1
这类罪名通常要求主观明知
无论是恐怖融资、洗钱还是制裁违反,多数法域都要求行为人对资金或物品的性质、去向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一个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理由怀疑的卖方,通常不构成犯罪。
2
但「明知」的证明不依赖当事人承认
这是最要紧的一层。没有人会承认自己知道。因此实践中,明知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的:交易的异常程度、卖方是否注意到并追问、以及在注意到之后是否继续。
3
在许多法域,「应当知道」也足够
若干罪名的构成不限于实际明知,还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依一个理性的同行业经营者的标准,本应从已有的异常中察觉,却未加注意。本系列在写另一起案件时记录过同一逻辑:当异常已经公开、而你仍未去查一遍时,「我不知道」的有效期就开始倒计时了
4
所以真正的分界线是「有没有做过核查」
做过核查而未发现问题,与从未核查过,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状态。前者可以说明自己已尽合理注意;后者则要面对「为什么不查」这个问题。而这一点,只能靠当时留下的记录来证明。

「我不知道」是一句陈述,不是一份证据。能作证的是当时那份你查过、问过、留过底的记录。

03
对照 · The Fourth Variant

同一台机器的第四种配置

把这个案子与本系列此前写过的三起并排,会看到一条清晰的谱系。

01印度诺伊达
真实的手机壳工厂。被操纵的是价格——目的是把钱转出去
02欧盟旋转木马
真实的服装进口与销售。被操纵的是纳税主体——目的是从国库拿走一笔
03丹麦奢侈品
真实的商品购买与转售。据指控被操纵的是买方身份——目的是洗白资金并骗取退税
04本案
真实的车辆与设备购买。什么都没有被操纵——目的就是把这些东西送到那里去

第四行与前三行有一个根本区别。

前三起里,商品是载体——它们的作用是承载价值、掩盖来源、或制造一份可以据以申报的单据;货物本身去了哪里、被谁用了,其实并不重要。

在本案中,据警方的指控,商品本身就是目的:车辆与设备被购买、运输,是为了让它们出现在特定的地方、被特定的人使用。这与「买一批包再卖掉以掩盖资金来源」是完全不同的一件事

一句解读  

前三次,货是用来藏钱的。
这一次,钱是用来买货的。
方向反过来了,
而卖方的位置也跟着变了。

这个区别对卖方意味着什么

它意味着「最终用途」这个问题,第一次变成了核心问题。

在贸易型洗钱中,卖方通常只是资金流转的一个节点,商品到了买家手上就与他无关;在实物输送的情形下,商品去了哪里、被用来做什么,直接决定了这笔交易的性质。

这也正是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一直在处理的问题——本系列在写制裁指定时记录过:被指定的行为可以是完全常见的商业服务,关键在于服务的对象与用途。而这套逻辑,现在延伸到了二手车与工程设备这类此前很少被纳入合规视野的商品上。

04
识别 · Red Flags

可以被识别的那些异常

本节的目的只有一个:帮助正当经营的卖方与出口企业识别应当停下来的时刻。以下内容依据警方公开披露的调查发现整理,系作为识别参考而列,不构成任何操作性说明。

据韩媒报道,警方在本案中查明的规避情形包括:轮换使用多个个人加密钱包以配偶名义收取车款;以及在被捕时驾驶他人名下、已被处运行停止处分的车辆,并出示他人的驾驶证。

把这些与一个卖方在交易中能看到的东西对应起来,就成了几条可用的判断。

1
付款人与买受人不是同一个人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合同上签字的是甲,付钱的账户属于乙——无论对方给出的理由是什么(家人代付、公司走账、额度限制),这都意味着实际出资人被隐去了。

对卖方的要求很简单:查清出资人是谁,并把这个说明留下来。
2
以加密资产付款,且拆分为多笔
加密资产付款本身在部分法域是允许的,但它使资金来源的可追溯性显著下降。若同时出现使用多个钱包、金额被拆分等情形,这已经不是支付方式的选择,而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现象。本系列在写加密资产没收时指出过:一旦资金进入链上环节,追溯与拦截的窗口会迅速收窄
3
买方的身份证明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出示他人证件、地址与实际居所不符、联系方式频繁更换、公司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明显脱节——这些单独看都可以有解释,但同时出现两项以上时,卖方应当停下来。本系列反复记录过:核验的对象应当是人,而不只是他递过来的那份文件
4
目的地与商品用途难以对应
这是实物输送情形下最关键的一项。如果买方对最终目的地含糊其辞、或者所述用途与商品明显不匹配(例如所称的经营规模与采购量严重不符),卖方应当要求书面说明并留存

如果目的地涉及受制裁国家或地区、或高风险地区,则应当在成交之前完成核查,而不是在装船之后。
5
交易结构与行业常规不符
例如:一次性采购数量远超对方所述用途、要求跳过常规的登记或过户环节、要求由第三方安排运输而不透露收货方、或愿意接受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以换取不问细节。价格优惠往往是这类安排唯一给出的对价,而它换走的是卖方的注意义务。

这几项单独出现,每一项都可以有说法。但当它们凑在同一笔交易上时,需要解释的就不再是买方,是卖方为什么没有问。

05
迁移 · For Chinese Exporters

对中国出口商意味着什么

这个案子里没有中国当事人。但它的结构,对一类中国企业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因为二手车与工程机械,恰恰是中国出口中体量可观、且主要流向中亚、中东与非洲的两个品类。

1
这类商品此前很少被纳入合规视野
谈到出口管制,多数企业想到的是半导体、精密机床、特定材料这类明确的管制物项。而二手车、挖掘机、发电机组、卡车这类通用商品,通常被认为「不涉及管制」。

本案说明:问题可能不出在商品本身,而出在买方与目的地。
2
工程设备在特定地区具有双重属性
客观地说,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设备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就是普通的生产资料,其贸易完全正当。但在冲突地区,同一台设备可能被用于非民用目的——而这正是各国出口管制与制裁体系中「最终用途」审查所要处理的问题。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风险不取决于商品的类别,而取决于它要去哪里、给谁用
3
名单筛查应当覆盖买方与最终收货方
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及各相关法域的清单。须注意:筛查的对象不应只是签合同的那家公司,还应包括实际付款人、指定收货人与最终用户;若股权或控制关系存在多层结构,还需穿透至可以说明的层级。而筛查记录本身,是日后自证的直接依据。
4
对中国企业还有一层特殊的相关性
据韩国警方在通报中的表述,涉案组织被指为 2016 年中国驻某中亚国家使馆车辆爆炸袭击的幕后。这是警方所述的历史背景,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文引述仅为说明该组织的性质;但它也提示了一点——此类组织的威胁对象并不限于某一国。
一句解读  

出口管制清单上没有挖掘机。
但清单管的从来不只是物,
还有人和地方。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链条上会有一个正规行业的经营者
四名被指控者中有一人是二手车商。他做的事从表面看与平时无异——有人买车、付钱、车运走。问题不在卖了什么,在于卖给了谁、钱从哪来、货去了哪里,以及这三件事当时知道多少。
2
「明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而「应当知道」也可能足够
没有人会承认自己知道,因此实践中靠交易的异常程度、是否注意到并追问、注意到之后是否继续来推定。若干罪名的构成还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依同行业理性经营者的标准本应察觉却未加注意。
3
真正的分界线是「有没有做过核查」
做过核查而未发现问题,与从未核查过,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状态。前者可以说明已尽合理注意,后者要面对「为什么不查」。这一点只能靠当时留下的记录证明——记录只能在当下形成,无法事后补做。
4
风险不取决于商品类别,取决于买方与目的地
二手车、工程设备这类通用商品通常不在管制清单上,但出口管制与制裁体系审查的是「最终用途」。筛查对象不应只是签约方,还应包括实际付款人、指定收货人与最终用户。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高价值商品出口与经销企业)

四条要点  
  • 把「谁付的钱」写进成交条件。要求付款人与合同买受人一致;确需第三方代付的,应取得书面说明并核实其与买方的关系。付款人与买受人分离,是本案调查中出现的情形之一,也是各类合规体系中最常见的预警指标。这一项不需要任何专业工具,只需要在收款前多问一句并留档。
  • 接受加密资产付款前,先确认本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合规能力。包括:付款方身份能否核实、资金来源能否说明、本法域对该支付方式的监管要求为何。若无法完成上述任一项,正确的做法是不接受该笔付款,而不是接受之后再想办法解释。链上资金一旦收取,事后的说明成本远高于事前的拒绝成本
  • 建立最终用户与最终目的地的书面确认,并纳入合同。要求买方就最终收货方、最终目的地与用途作出书面陈述,并约定不得转售或改运至特定地区的条款。同时对买方、实际付款人、指定收货人分别进行名单筛查,并保存筛查记录与截图。这份记录在日后是「已尽合理注意」最直接的证据,而它只能在交易当时形成。
  • 设定「停下来」的触发条件,并让一线人员有权停。建议明确:出现两项以上异常信号时,交易须提交上一级审核;并在制度上保障业务人员因合规原因拒单不受考核惩罚。本系列已多次记录:出面完成交易的那个人,往往是最先被追责的那一个——而他能否停下来,取决于公司有没有给他停的权力。涉及具体出口管制或制裁事项的,应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
本篇信息来源
  • 韩国光州警察厅安保侦查科 2026 年 9 月 1 日通报
  • 韩国联合通讯社、《京乡新闻》、《头条经济》、《市民日报》等 2026 年 9 月 1 日的相关报道
  • 联合国安理会及相关法域关于恐怖组织指定的公开名单
  • 四名被指控者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均为侦查机关的指控,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
  • 本文不涉及任何资金转移、规避或物流安排的操作性说明;第四节所列异常信号系作为卖方与出口企业的识别参考而列
  • 本文不点名被指控者,亦不转写其姓名;涉案组织为联合国指定的恐怖组织,本文仅在必要范围内提及其性质,不介绍其主张、活动或背景
  • 关于该组织与 2016 年某次袭击事件关联的表述,系韩国警方通报中所述的历史背景,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 本文对恐怖融资、洗钱及出口管制相关罪名构成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不对本案中任何人的主观状态作出判断
四个人被指控。第一个转过币,第二第三个帮着把车送出去,而第四个只是把车卖给了他们。他大概问过价、开过发票、办过手续,然后看着车被拖走——这些事他每个月都在做。可现在他的名字和另外三个人列在同一份通报里。这个案子对做生意的人最有用的一句话大概是:你不需要参与什么,你只需要在该问的时候没有问。而能证明你问过的,从来不是事后的解释,是当时那张你随手存下来的截图。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四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高价值商品出口中的买方与最终用途审查、「应当知道」标准,以及可识别的交易异常信号。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报道的整理与合规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企业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案四名被指控者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的资金转送、实物购置与输送等内容,均系侦查机关的指控,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本文不对本案中任何人的主观状态作出判断,包括其中被指为二手车商者是否明知——该问题须由侦查机关与法院依个案证据认定。本文不涉及任何资金转移、规避手法或物流安排的操作性说明第四节所列异常信号,系依据警方公开披露的调查发现整理,作为正当经营的卖方与出口企业的识别参考而列,不构成任何操作性指引。本文不点名被指控者,亦不转写其姓名;涉案组织系联合国指定的恐怖组织,本文仅在说明案件性质所必需的范围内提及,不介绍其主张、活动、组织或背景。关于该组织与 2016 年某次袭击事件关联的表述,系韩国警方通报中所述的历史背景,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文中关于恐怖融资、洗钱、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二手车、工程设备等通用商品的正常贸易完全合法,本文所提示的仅为买方、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审查义务。涉及具体出口管制、制裁或刑事事项,建议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四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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