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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批货又走了两天——控制下交付与「抓到谁」的问题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三篇

2026年09月14日
那批货又走了两天——控制下交付与「抓到谁」的问题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三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三篇

那批货又走了两天

控制下交付/申报不符/提货现场/终身监禁/一审判决/五年十个月  

货物在机场被查出来的那一天,办案机关没有把它扣下。他们让它继续往前走了两天——因为如果当场扣押,抓到的会是仓库工人;而放它走完最后一段,来提货的才是他们要找的人。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判决:2026 年 8 月 25 日,菲律宾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16 庭作出判决,认定两名中国籍被告违反该国《2002 年全面危险药物法》(第 9165 号共和国法),判处终身监禁,并各处罚金 200 万比索。菲律宾禁毒署于 8 月 30 日前后公开。
  • 案件起点:2020 年 10 月 24 日,一批自马来西亚发运的货物抵达尼诺伊·阿基诺国际机场货站,申报品名为「工作台桌」;发货方为马来西亚雪兰莪州的一家贸易公司,收货方为马尼拉的一家贸易公司。
  • 查获:10 月 29 日,该批货物经 X 光扫描与百分之百开箱查验后,被查出20 个箱子内藏有 240 包违禁品,合计 239,153.8 克(逾 239 公斤),装在塑料茶叶包装内;据禁毒署估值逾 16.2 亿比索。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办案机关没有当场扣押。他们实施了「控制下交付」——让货物在监控之下继续送达。10 月 30 日(周五)晚,在新怡诗夏省甲万那端市一处快餐店停车场,两名自称货主前来提货者被抓获。
  • 为什么这一步是关键:如果 10 月 29 日当场扣押,能抓到的通常是仓库人员或报关环节的人;而放行两天,抓到的是主动出面主张这批货属于自己的人。控制下交付改变的不是「查到什么」,是「抓到谁」。
  • 时间跨度: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抓获,到 2026 年 8 月 25 日一审判决——五年零十个月。
  • 必须守住的边界: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开报道未说明上诉程序已全部终结,不得使用「终审」字样。本文不涉及任何违禁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藏匿、运输或规避查验方式的说明;两名被告的姓名在不同阶段的报道中拼写不一,本文不作中文转写。
  • 一句话:查获一批货很容易,难的是让它继续走完最后那一段——因为只有走完,才知道该抓谁。

本系列上个月写过韩国那起案子:办案机关先抓到境内的运送者,再顺着他往回数,数到了另一个国家。那一篇讲的是反向追溯——从下游往上查。

这一篇讲的是它的另一半:让货物自己把上游引出来。

2020 年 10 月,一批申报为「工作台桌」的货物从马来西亚运抵马尼拉的机场货站。开箱查验后,二十个箱子里的东西与申报完全不符。

然后办案机关做了一件反直觉的事:他们没有把货扣下。

货物在监控之下继续往前走了两天,最终在两百公里外的一处快餐店停车场,被两个自称是货主的人来提走——而他们在那里被抓。近六年之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展开之前须说明三点:其一,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开报道未说明上诉程序已全部终结,本文不使用「终审」字样;其二,本文不涉及任何违禁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藏匿、运输或规避查验方式的说明——保留数量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其三,两名被告的姓名在不同阶段的报道中拼写不一,本文不作中文转写。

01
时间线 · Five Years, Ten Months

从查获到判决,五年十个月

012020.10.24
货物抵达尼诺伊·阿基诺国际机场一处货站。申报品名为「工作台桌」,共 20 箱;据海关记录,发货方为马来西亚雪兰莪州梳邦再也的一家贸易公司,收货方为马尼拉的一家贸易公司。
022020.10.29
经强化监控锁定该批申报不实的货物,实施 X 光扫描与百分之百开箱查验,查出 240 包违禁品,合计 239,153.8 克,装在塑料茶叶包装内;据禁毒署估值逾 16.2 亿比索
03关键决定
办案机关没有立即扣押,而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由海关、禁毒署与机场跨机构缉毒工作组等组成联合队伍,在监控之下让货物继续送达
042020.10.30 夜
新怡诗夏省甲万那端市一处快餐店停车场,两名自称为该批货物提货人者被抓获。据当时通报,另查获四部手机与两辆车辆。
05移送
海关将查获物正式移交禁毒署,以对进口人及其他责任人进一步筛查与建案;对被抓获的提货人依《2002 年危险药物法》并结合《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相关条款提请检察官讯问。
062026.08.25
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16 庭作出判决:认定两名中国籍被告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判处终身监禁各处罚金 200 万比索
07跨度
自抓获至一审判决,五年零十个月

四条边界其一,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开报道未说明上诉程序已全部终结,本文不使用「终审」字样,亦不预测后续。其二,本文不涉及任何违禁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藏匿、运输或规避查验方式的说明;保留数量、包装数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其三,两名被告的姓名在 2020 年被捕时与 2026 年判决时的报道中拼写并不一致,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本文不作转写。其四,涉案的发货方与收货方公司本身是否被追究责任,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不指名亦不评价。

一句解读  

两天,和五年十个月。
前一个数字决定了抓到谁,
后一个数字说明了
证明这件事要花多久。

02
起点 · The Declaration

申报的那一栏

整条链的起点,是报关单上的一行字。

据海关记录,这批货申报的品名是「工作台桌」。而开箱之后,箱子里是二十箱茶叶包装。

申报与实物不符——这是海关得以介入的法律依据,也是此后一切的起点。

1
它使这批货从「一票普通进口」变成了「须查验的对象」
海关的日常并非逐票开箱。决定哪一票要查的,是风险指标——发货地、品名、重量与体积是否匹配、收发货方的历史记录、申报价值是否合理。据通报,本案是在强化监控之后锁定了这批申报不实的货物,才进入扫描与全量开箱环节。
2
这正是本系列反复见到的那个位置
印度诺伊达那起案件,操纵的是价格;欧盟旋转木马,操纵的是纳税主体;丹麦那起案件,据指控操纵的是买方身份。而本案操纵的是品名——同一份单据上不同的一栏,同一种做法
3
它也解释了为什么货物需要一个「收货方」
跨境货运不能没有收货人——必须有一个名字、一个地址、一家公司来接这批货。而这个必需的环节,恰恰是执法可以等在那里的地方。本系列写过:真实的交易需要真实的单据,而真实的单据一定会留下一个可以被追问的对象

报关单上必须填一个收货人。而这一栏之所以是弱点,不是因为它容易造假,是因为它不能空着。

03
方法 · Controlled Delivery

「控制下交付」是什么

这是本系列一百多篇里第一次写到这种侦查方法,值得完整讲一次。

控制下交付,指的是执法机关在发现违禁物品之后,不立即查扣,而是在其监控之下允许该批物品继续运送至目的地,以便查明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据。

它是被国际公约明确承认的一项侦查技术,多数国家的法律也对其作了规定。但它的运作逻辑,需要拆开来看。

1
它解决的是「谁是收货人」这个问题
在查获现场,办案机关掌握的是一批货、一份报关单、一个公司名。但公司可以是空壳,地址可以是虚设,报关行只是代理。这些都指向不了一个具体的、能够对这批货负责的人。

而只有当有人主动出面、主张这批货属于自己并前来提取时,「谁是收货人」才第一次有了具体答案。
2
它把证明的难点从「物」转到了「人」
当场扣押,能证明的是「这批货里有违禁品」——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但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需要证明的是他与这批货之间的关联,以及他对其内容的明知。

而「前来提货」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关联最直接的证据。
3
但它对办案的要求极高
这一步不是「放走看看」。它要求全程不间断的监控、跨机构的实时协同(本案涉及海关、禁毒署、机场跨机构工作组与地方警方)、以及严密的证物保管链。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可能使此后的证据在法庭上被质疑

这也是此类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很长的原因之一——要证明的不只是查到了什么,还有这两天里货物始终在控制之中。
4
它天然会引出一类辩护主张
在采用此类方法的案件中,辩方常见的争点包括:监控与保管链是否完整、证物同一性能否证明、以及办案机关的介入是否影响了行为的性质。这些主张能否成立,须由法院依个案证据与各该法域的法律认定;本文不对本案的具体审理过程作任何评价。
一句解读  

把货扣下来,案子当天就结束了,
结束在一个仓库里。
让它再走两天,
案子才刚刚开始。

04
核心 · Who Gets Caught

它改变的是「抓到谁」

把两种做法并排,差别就出来了。

01当场扣押
时间:查验当日。抓到的人:通常是仓储、装卸或报关环节的经手人——他们在场,但对货物内容未必知情,也未必有支配关系。案件走向:以物为中心,人的责任难以延伸
02控制下交付
时间:延后至提货完成。抓到的人:主动出面、主张该批货物属于自己并前来提取者。案件走向:以人为中心,可继续向上追查进口人及其他责任人
03本案的实际结果
在提货现场抓获两名自称货主者;海关随后将查获物移交禁毒署,明确用于对进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进一步筛查与建案

这正是本系列反复写到的那条规律的另一面。

此前的判断是:链条上最容易被抓到的,永远是执行层——因为组织者可以远在境外,而接应的人必须露面

控制下交付这项方法,正是建立在这条规律之上的:既然总有人必须露面来接这批货,那就等到那一刻。

货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不查货,查来取货的人。因为一批货可以没有主人,但它总要有人来取。

对合规经营者的一层提示这一节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含义:「前来提货」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并不中性。对正常的进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清关与提货环节必须清楚自己在接什么货——尤其是在代人提货、代收货物、出借公司名义作为收货方等情形下。本系列已多次记录:出借身份的一方承担着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而拿到的往往是链条上最小的一份。「我只是帮忙签收」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不是一个足以自证的说法。

05
边界 · Not Final

一审不是终审

最后一节讲两个必须守住的表述边界。

1
本次是一审判决
作出判决的是地区审判法院。公开报道并未说明上诉程序已经全部终结,因此不得使用「终审」字样。准确的表述是「一审判处终身监禁」。

这不是文字上的谨慎:在多数法域,重刑案件的上诉审可能对刑期或事实认定作出调整,而一审判决在生效之前,不产生终局效力
2
五年十个月这个跨度,本身也是信息
从 2020 年 10 月抓获到 2026 年 8 月一审判决。这个周期对当事人与家属的实际含义是:跨境重案的审理往往以年为单位,而被告在此期间通常处于羁押状态。

因此对家属而言,需要准备的不是一场短跑——包括长期的领事探视安排、当地律师费用的可持续性,以及证据材料的长期保存。
3
上游的部分,公开材料仍未回答
海关当时明确表示,移交查获物是为了对进口人及其他责任人进一步筛查与建案。但这条线此后的进展、发货方与收货方公司是否被追究、马来西亚一端是否有相应调查——公开材料均未说明。本系列的一贯做法是:官方没有说的部分,不作填补
一句解读  

两个人被判了。
而那批货是谁订的、
钱从哪里来、马来西亚那头是谁——
六年之后,仍然没有公开的答案。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申报品名不符,是海关介入的法律起点
决定哪一票货被查的是风险指标:发货地、品名、重量与体积是否匹配、收发货方历史记录、申报价值是否合理。这与本系列写过的操纵价格、操纵纳税主体、操纵买方身份是同一族——同一份单据上不同的一栏。
2
控制下交付改变的不是「查到什么」,是「抓到谁」
当场扣押抓到的通常是仓储、装卸或报关环节的经手人;而放行至提货完成,抓到的是主动主张货物属于自己的人。它把证明的难点从「物」转到了「人」——因为「前来提货」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关联最直接的证据。
3
「我只是帮忙签收」通常不足以自证
前来提货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并不中性。代人提货、代收货物、出借公司名义作为收货方——这些安排把最直接的法律后果留给了出面的那个人,而报酬往往是链条上最小的一份。
4
跨境重案的审理以年为单位
本案从抓获到一审判决历时五年零十个月,被告在此期间通常处于羁押状态。对家属而言,需要准备的是长期的领事探视安排、当地律师费用的可持续性与证据材料的长期保存——而不是一次性的应对。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外贸从业者与家属)

四条要点  
本篇信息来源
  • 菲律宾禁毒署 2026 年 8 月 30 日前后关于该案判决的通报,及菲律宾通讯社、《星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
  • 菲律宾海关署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关于该批货物查获与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新闻稿,及 Rappler、GMA News 等媒体的当时报道
  • 菲律宾《2002 年全面危险药物法》(第 9165 号共和国法)及《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的相关规定
  • 本次为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开报道未说明上诉程序已全部终结,本文不使用「终审」字样,亦不预测后续
  • 本文不涉及任何违禁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藏匿、运输或规避查验方式的说明;保留数量、包装数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
  • 两名被告的姓名在 2020 年被捕时与 2026 年判决时的报道中拼写并不一致,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本文不作转写
  • 涉案发货方与收货方公司本身是否被追究责任、马来西亚一端是否有相应调查,公开材料均未说明,本文不指名亦不评价
  • 关于控制下交付方法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本文不对本案的具体审理过程作任何评价
那天在机场的货站,箱子已经打开了,里面是什么大家都看见了。按常理这时候就该把货扣下、封条一贴、案子结了。可他们没有。他们把箱子重新封好,让车继续往北开了两百公里,一直开到一家快餐店的停车场——然后等着看谁会来。来的那两个人说,这批货是他们的。六年之后,法院判了终身监禁。所以这个案子真正的转折点不在开箱那一刻,而在有人决定让那批货再走两天:因为货本身不会说话,只有来取它的人会。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三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控制下交付的侦查逻辑、申报不符作为介入起点,以及代收代提货物的法律风险。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刑事案件家属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企业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次系菲律宾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开报道未说明上诉程序已全部终结本文不使用「终审」字样,亦不对后续程序作任何预测本文不涉及任何违禁品的品名、成分、来源,亦不涉及任何藏匿、运输、包装或规避查验方式的说明;文中保留数量、包装数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不含任何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信息。两名被告的姓名在 2020 年被捕时与 2026 年判决时的报道中拼写并不一致,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本文不作转写,亦不作身份推测涉案发货方与收货方公司本身是否被追究责任、马来西亚一端是否有相应调查,公开材料均未说明,本文不指名亦不评价,且不作任何填补或推断。文中关于控制下交付方法、菲律宾相关法律及海关查验机制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不对本案的具体审理过程、证据认定或辩护主张作任何评价。涉及具体外贸、清关或刑事事项,建议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三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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