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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到二百七十四——韩国跨国追逃的反向追溯与两种送返路径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九十七篇

2026年08月29日
七十到二百七十四——韩国跨国追逃的反向追溯与两种送返路径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九十七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九十七篇

七十到二百七十四

反向追溯/引渡与强制驱逐/红色通报/羁押起诉/上游识别/三年,四倍  

2022 年,韩国从 21 个国家送回 70 名毒品犯罪嫌疑人。去年,这个数字是 33 个国家、274 人。三年,人数近四倍,涉及国家多出十二个——而真正变的不是决心,是那条把境内下游与境外上游连起来的链条。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8 月 27 日,韩国毒品犯罪政府联合调查总部(本部长为水原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通报:今年 4 月至 8 月间,将三名逃往泰国、荷兰、法国的走私嫌疑人送回国内并羁押起诉;另在老挝抓获一名上游负责人,送返日程仍在协调。
  • 罪名与程序:三人被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向精)的罪名羁押起诉——即在羁押状态下提起公诉。三人分别为一名 40 余岁男子、一名 20 余岁越南籍男子、一名 30 余岁韩裔美国籍男子。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韩方通报的原话是「通过引渡与强制驱逐等程序送回国内」——明确并列了两种路径,说明这三人走的不是同一条。其中自泰国送回的那名男子,韩媒使用的表述是「强制送返」不得将所有送返人员统一写成「引渡」。
  • 侦查的顺序:据报道,合调本接获国家情报院的情报后启动侦查,先抓获共犯,再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报,其后与当地警方协作实施抓捕。情报 → 共犯 → 红通 → 当地抓捕 → 送返,是一条有固定顺序的链。
  • 一组量化的背景:据韩国法务部,自海外送返回国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从 2022 年的 70 人(涉 21 个国家),增至去年的 274 人(涉 33 个国家)
  • 下一批:合调本称已另行确认 14 名滞留海外、通过社交平台向国内走私与流通者的身份与犯罪事实,正在推进对其的引渡请求等程序
  • 一句话:抓到运货的人,从来不是终点——真正决定这条线能否被切断的,是能不能顺着他找到境外那个下单的人。

本系列上一次写红色通报,讲的是一个人在境外主动投案——从红通发出到他自己走进去,用了四个月。那一篇的结论是:红通不抓人,它只是让一个人在外面待不下去。

这一篇是同一套机制的另一面:当那个人不打算走回来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2026 年 8 月 27 日,韩国毒品犯罪政府联合调查总部通报了一组结果:今年 4 月至 8 月间,三名逃往泰国、荷兰、法国的走私嫌疑人被送回国内并羁押起诉;另有一名藏身老挝的上游负责人在当地被抓获,送返日程仍在协调之中。

而这四个人的共同点是:他们都不是在境内被抓的下游运送者,而是在下游被查获之后,被反向追溯出来的境外上游。

在展开之前须说明: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所述均为侦查与起诉阶段的指控。本文亦不涉及任何毒品的品名、成分或制作、运输方式的说明。

01
通报速览 · What Was Announced

8 月 27 日通报了什么

01通报主体
毒品犯罪政府联合调查总部,本部长为水原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据通报,该机构成立九个月,参与机关包括检察、警察、国家情报院、海关等。
02送返三人
今年 4 月至 8 月间,将逃往泰国、荷兰、法国的三人送回国内。通报表述为「通过引渡与强制驱逐等程序」送返。
03被告身份
一名 40 余岁男子(8 月 13 日自泰国被强制送返);一名 20 余岁越南籍男子(在荷兰落网);一名 30 余岁韩裔美国籍男子(在法国落网)。
04罪名与措施
三人均被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向精)的罪名羁押起诉——即在羁押状态下提起公诉。
05老挝一案
一名 40 余岁男子被指为今年 3 月自墨西哥向韩国走私约 4.48 公斤毒品的上游负责人。在其藏身处另查获约 1 公斤毒品,市值约 2.5 亿韩元,已被扣押。送返日程仍在协调。
06侦查顺序
据报道:接获国家情报院情报 → 启动侦查并抓获共犯 → 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报 → 与当地警方协作抓捕 → 送返
07下一批
已另行确认 14 名滞留海外、通过社交平台向国内走私与流通者的身份与犯罪事实,正在推进引渡请求等程序

先立四条规矩其一,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均为侦查与起诉阶段的指控。其二,本文不涉及任何毒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制作、运输或藏匿方式的说明;文中保留数量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其三,韩方通报并列使用了「引渡」与「强制驱逐」两种表述,本文不将所有送返人员统一写成「引渡」。其四,本文对韩国法律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韩国法律及有管辖权法院的认定为准

02
方向 · Tracing Upstream

反向追溯:从下游到上游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人被送回来」。但这一次值得注意的是方向

据通报,这几名被送返者并不是在境内被抓的运送者,而是「运货的人被查获之后逃往境外的上游负责人」。也就是说,案件的推进方向是从下往上的。

1
下游被查获,是整条链的起点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被抓到的往往是运送者、接收者、取货者——他们身处链条最末端、暴露风险最高、也最容易被查获。本系列此前在写其他案件时反复指出过同一规律:链条上最容易被抓到的,永远是执行层

而正因为他们最先被抓,他们也就成了向上追溯的唯一入口。
2
上游的反应是立即出境
据通报,这几人正是在下游被查获之后逃往境外的。这个动作本身就在链条上留下了痕迹——出境时点与下游被查获的时点高度对应,而这种时间上的关联性,本身就是侦查中极有价值的线索。
3
而出境并不改变管辖
这是最关键的一层。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在韩国境内,因此韩国的管辖权不因行为人离境而消失。逃往境外改变的只是「人在哪里」,不改变「案子归谁管」——而这正是此后一切跨境返还程序得以启动的法律基础
一句解读  

出境解决的是「他现在在哪」,
解决不了「这件事归谁管」。
而后一个问题,
从案发那天起就已经定了。

而在这条链上,情报先于红通

据报道,本案的推进顺序是:接获国家情报机构的情报 → 启动侦查并抓获共犯 → 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报 → 与当地警方协作抓捕 → 送返。

这个顺序值得单独说明,因为它纠正了一个常见的想象——很多人以为红通是「找人」的手段,实际上它通常是「找到之后」才发的。

1
定位靠的是情报与共犯口供
一个人逃到了哪个国家、用什么身份、住在哪里——这些信息通常来自情报渠道与已被抓获共犯的供述,而不是来自红色通报本身情报的作用是指出方向,而后续的证明工作在其后展开
2
红通提供的是「合法抓捕的依据」
当所在国警方要对一个外国人采取行动时,需要一个可以据以行动的正式请求。红色通报正是提供了这样一份文件——它请求各成员国协助定位并临时逮捕某人,以待引渡、移交或其他合法法律行动它不产生强制力,但它使当地的行动有据可依。
3
所以红通的位置在链条中段,不在起点
先有情报、后有红通;先定位、后请求。把红通理解为「发出去就能等着抓」,会严重高估它的独立作用,也会低估情报与共犯供述在整条链中的分量。
03
路径 · Two Different Doors

引渡与强制驱逐,不是一回事

这一节是本篇在措辞上最要紧的一处。

韩方通报的原话是:三人系「通过引渡与强制驱逐等程序」送回国内。

请注意这是一个并列结构。它意味着这三个人走的不是同一条路——有人走的是引渡,有人走的是所在国的行政驱逐。而韩媒在报道自泰国送回的那名男子时,使用的表述是「强制送返」

01引渡
应外国司法请求、经被请求国司法审查后交人。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通常需审查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死刑与酷刑风险等事由。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可抗辩、可上诉。程序慢、成本高,但也因此更稳固。
02强制驱逐
所在国依其移民法作出并执行的行政处置。不需要双边条约、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通常也不给当事人一场可以抗辩的听证。门槛低、速度快。
03结果
相同——人都回到了请求国,都进入本国的刑事程序。
04过程
完全不同——当事人在境外那一段时间里所拥有的程序权利,相差极大。
一句解读  

两扇门通向同一个房间。
但走第一扇门的人可以在门口说话,
走第二扇门的人不能。

本系列此前已多次记录过这一区分:中美之间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人却仍在双向流动;柬埔寨先撤销国籍再按外国人移交;澳大利亚对未获授权抵达者依移民法作出移出决定。而它们的共同点是——绝大多数跨境人员回流依靠的是行政路径,而不是引渡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韩方在同一份通报里,把两条路径并列写了出来。这在官方表述中并不常见,也正因如此,转述时更不应当把它们合并。

对当事人的实际含义如果一个人身处境外并可能面临被送回,第一件要弄清的仍是「走的是哪条程序」。若是引渡,则在被请求国的司法程序中存在真实的抗辩空间——可以就双重犯罪是否成立、请求是否符合条约要件、是否存在阻却移交的事由提出主张;若是行政驱逐,这些空间基本不存在,能做的往往只剩下移民程序内的有限救济。而这两条路径的启动,通常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取决于所在国的判断与两国之间既有的安排。

04
数据 · Seventy to 274

七十到二百七十四

这一节讲一组数据,因为它把前面所有的机制说明变成了可以衡量的东西。

据韩国法务部:自海外送返回国的毒品犯罪嫌疑人,2022 年为 70 人,涉及 21 个国家;去年为 274 人,涉及 33 个国家。

01人数
70 → 274,约 3.9 倍
02国家数
21 → 33,多出 12 个
03人均分布
2022 年平均每国约 3.3 人;去年约 8.3 人不仅覆盖的国家更多,单个国家的送返密度也在上升。

三年之间,人数近四倍。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数字。

1
国家数的增长,说明的是通道在铺开
送返一个人需要的不只是找到他,还需要与所在国之间存在可用的程序安排——无论是引渡条约、互惠安排,还是执法机关之间已经建立的工作关系。从 21 国到 33 国,意味着这类安排的覆盖面在扩大。
2
而人均密度的上升,说明的是通道在变熟
同一个国家从每年送回三人变成每年送回八人,通常不是因为逃过去的人变多了,而是因为第一次很难,第二次容易一些,第十次已经有了流程跨境司法协作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已经跑通过一遍
3
「找一个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正在失效
这是这组数据最直接的含义。如果送返主要依赖引渡,那么条约地图就是逃亡地图的反面;而当行政驱逐成为并行的常规路径时,「有没有条约」就不再是决定性的问题。本系列此前已反复指出这一点,而这组数据为它提供了量化的支撑。
一句解读  

三年多出十二个国家。
而对一个正在找地方躲的人来说,
地图上安全的那一块,
每年都在变小。

05
下一批 · The Fourteen

名单上的那十四个

通报的最后一句,才是这条新闻真正的重点。

合调本称:已另行确认 14 名滞留海外、通过社交平台向国内走私与流通者的身份与犯罪事实,正在推进对其的引渡请求等程序。

请注意这句话的三个层次。

1
「已确认身份与犯罪事实」——侦查阶段已完成
这意味着这 14 人不是「怀疑对象」,而是已被特定出来的具体个人。对他们而言,最不确定的那一段已经过去了——剩下的只是程序推进的时间问题。
2
「正在推进引渡请求等程序」——已进入下一环
这里用的是「引渡请求」,与已送返那三人的混合路径表述不同。而无论最终走哪一条,程序一旦启动,其在所在国的居留、金融与通关处境都会随之改变——本系列上一篇写过:真正压缩一个人存续空间的,不是逮捕,而是这些日常环节的逐一关闭
3
而「通过社交平台」这五个字,指向的是一种新的暴露方式
通报特别提到这 14 人是滞留海外并通过社交平台向国内实施行为的。这意味着他们的行为轨迹本身就留存在可被调取的平台记录中——身处境外可以让人难以被抓到,但改变不了行为留下的痕迹在哪里。

这一节对读者的一般性含义抛开本案的具体罪名,其中有一条判断适用于所有跨境情形:当办案机关公开表示「已确认身份与犯罪事实、正在推进程序」时,对当事人而言,可以主张的空间已经进入倒计时。本系列上一篇记录的那个案例,正是在这个阶段作出了主动投案的选择——而主动投案要成立,必须发生在被动归案之前一旦被抓获或被强制送返,那个选项就不复存在了各国关于自首、自动投案的规定不同,具体应咨询相应法域的专业人士。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出境不改变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本国管辖权不因行为人离境而消失。出境解决的是「人在哪里」,解决不了「案子归谁管」——而后一个问题从案发那天起就已经定了,它也是此后一切跨境返还程序得以启动的法律基础。
2
红通的位置在链条中段,不在起点
本案顺序是:情报 → 抓获共犯 → 发布红通 → 当地抓捕 → 送返。定位靠的是情报与共犯供述,红通提供的是当地采取行动的正式依据。把它理解为「发出去就能等着抓」,会高估其独立作用。
3
引渡与强制驱逐结果相同,过程完全不同
韩方在同一份通报中并列使用了两种表述,说明送返者走的不是同一条路。引渡需经被请求国司法审查、当事人可抗辩;行政驱逐门槛低、速度快、几乎无抗辩空间。转述时不得合并,判断时必须先分清。
4
「没有引渡条约的地方」正在失去意义
送返人数三年增至约 3.9 倍,涉及国家从 21 个增至 33 个,单国密度也在上升。当行政驱逐成为并行的常规路径时,条约地图就不再等于安全地图——而通道一旦跑通过一次,第二次就快得多。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境外经营者与长期居留人员:不要把「所在国与本国没有引渡条约」当作风险评估的结论。本篇的数据说明,送返的实际通道远不止引渡一条;而行政驱逐的启动,通常只取决于所在国自身的移民法判断。条约的有无只是评估中的一个变量,而不是全部
  • 如已被采取措施,第一件事是弄清程序性质。要问清楚的是:这是依移民法作出的拘留与驱逐,还是基于外国请求的引渡程序?前者的救济集中在移民程序内且空间有限;后者则存在司法审查中的抗辩机会。两者的时限、可主张的事由与所需的准备完全不同,误判会直接导致错过应当主张的东西。
  • 家属:在境内能做的事,往往比境外更多。包括确认当事人被采取措施的地点与经办机关、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求领事协助与探视、在当地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以及保存出境记录、往来通信、资金流水等材料这些材料保存在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做不了,而它们往往是日后厘清角色的唯一依据
  • 不要相信任何承诺「能撤销通报」「能安排从轻」的中间人。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有正式的申诉与撤销机制,各国的从宽认定权在办案机关与法院,任何声称可以私下运作的安排都不具备法律依据涉及跨境事项的,应委托同时熟悉境外程序与国内程序的执业律师——本系列已多次记录:损失之后的第二轮损失,往往比第一轮更容易发生。
本篇信息来源
  • 韩国毒品犯罪政府联合调查总部 2026 年 8 月 27 日通报,及韩国联合通讯社、韩国经济新闻、京仁日报、亚洲今日等媒体同日报道
  • 上述报道所引韩国法务部关于自海外送返毒品犯罪嫌疑人人数与涉及国家数的统计
  • 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韩国刑事程序中「羁押起诉」的含义
  • 国际刑警组织关于红色通报性质与作用的公开说明
  • 相关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文中所述均为侦查与起诉阶段的指控
  • 韩方通报并列使用「引渡」与「强制驱逐」两种表述,本文不将所有送返人员统一写成「引渡」
  • 本文不涉及任何毒品的品名、成分,亦不涉及任何制作、运输或藏匿方式的说明;保留数量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
  • 老挝一案的送返日程仍在协调中,本文写作时未见后续公开信息
先被抓到的永远是拎着东西的那个人。他在链条的最末端,最容易暴露,也最不值钱。但正是从他身上,办案的人往回数了一步、两步,数到了另一个国家。三年之前,这样往回数能数到二十一个国家;去年,是三十三个。那些一直以为「只要换个地方就没事」的人大概没有注意到——真正在变的不是他们藏得好不好,是那张能把人送回来的地图,每年都在多出几块。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九十七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反向追溯的侦查顺序、引渡与行政驱逐的路径差别,以及跨境送返通道的扩张。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报道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文中所涉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所述罪名、事实与角色分工,均系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的指控,尚未经法院审判认定本文不涉及任何毒品的品名、成分、来源,亦不涉及任何制作、运输、藏匿或流通方式的说明;文中保留数量与金额,仅因其与量刑档次直接相关,不含任何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信息。韩方通报并列使用了「引渡」与「强制驱逐」两种表述,说明相关人员所适用的程序并不相同;在未取得具体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不得将所有送返人员统一表述为「引渡」。老挝一案的送返日程仍在协调中,本文写作时未见后续公开信息,不作推断。文中关于韩国法律、引渡与行政驱逐程序、以及国际刑警组织通报机制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关于自首与从宽的内容,各国规定不同,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情形的判断。涉及具体刑事、引渡或跨境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九十七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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