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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改变的是速度,不是管辖——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成立与跨境协作的机制边界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八篇

2026年09月14日
它改变的是速度,不是管辖——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成立与跨境协作的机制边界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八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八篇

它改变的是速度,不是管辖

政府间国际组织/情报共享/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窝点迁移/46 个创始国  

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成立了,中文报道里写满了「意义重大」。对一个身处境外的人来说,真正要问的问题只有一个:这件事让什么变了、又让什么没变。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9 月 10 日,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成立大会在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来自 46 个创始国、34 个观摩国,以及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 4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会上,中国和越南、老挝、肯尼亚、柬埔寨、巴基斯坦、俄罗斯等发起国、创始国代表分别致辞,国际刑警组织代表致贺辞。
  • 定位:据官方表述,该联盟由中国政府发起,旨在建立一个各国执法部门广泛参与、以有效应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为核心职能、具有一定行动和协调能力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各方共同发布了《关于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的联合声明》。
  • 职能方向:据报道,联盟将聚焦情报共享、联合执法及跨境犯罪协调;联合声明称,各方认识到建立一个以国际公约为基础,更聚焦、更专业、更高效、更具行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现实意义。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这是一个协调机构,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它不创设新的管辖权,不产生新的引渡义务,也不能替代既有的双边条约与安排。本系列上一篇刚梳理过的劝返、遣返、引渡三条归案路径,不会因此多出第四条。
  • 那它改变了什么:改变的是协作的入口与速度。据报道,中国近年已先后与西班牙、阿联酋、缅甸等 40 多个国家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也就是说,46 个创始国中多数已有既存的双边渠道;联盟做的是把这些关系收拢为一个常设平台,而不是从零建立。
  • 成立的直接背景:有中方专家指出,随着多国联合反诈力度升级,传统东南亚电诈窝点被清剿,但相关人员并未销声匿迹,而是将窝点转移至其他地区。本系列此前已分别记录了这条迁移线的三个落点。
  • 边界:该联盟尚处于成立阶段,其具体职能、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以后续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预测其成效,亦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政策。
  • 一句话:它不会让任何一个原本抓不到的人变得可以被抓,但它会让原本需要三个月搭起来的协作,变成一通电话。

这是一条通稿性很强的新闻。中文报道里,「历史性时刻」「意义重大」「充满信心和期待」这些词已经被写完了。

本系列不重复这些。

写到第一百零八篇,这个系列记录过的跨境案件已经覆盖二十多个法域——从缅北的园区到伊斯兰堡的一栋楼,从拉各斯的一间屋子到澳大利亚凌晨三点的海滩。而在这些案子里反复出现的一个事实是:跨境协作从来不缺意愿,缺的是通道。

所以面对一个新成立的协调机构,值得问的问题只有两个:

它改变了什么?它没有改变什么?

后一个问题,比前一个更要紧。

在展开之前该联盟尚处于成立阶段,其具体职能、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以后续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预测其成效,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政策,亦不涉及任何政治性判断。

01
事实 · What Was Founded

9 月 10 日成立了什么

01时间地点
2026 年 9 月 10 日,成立大会在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
02参加方
46 个创始国34 个观摩国,以及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 4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
03发言方
中国和越南、老挝、肯尼亚、柬埔寨、巴基斯坦、俄罗斯等发起国、创始国代表分别致辞、发言;国际刑警组织代表致贺辞
04性质定位
据官方表述:由中国政府发起,旨在建立一个各国执法部门广泛参与、以有效应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为核心职能、具有一定行动和协调能力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05文件
各方共同发布《关于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的联合声明》。声明指出,各国共同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正在成为世界公害,并认识到建立一个以国际公约为基础,更聚焦、更专业、更高效、更具行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现实意义。
06职能方向
据报道,联盟将聚焦情报共享、联合执法及跨境犯罪协调
07已有基础
据报道,中国近年已先后与西班牙、阿联酋、缅甸等 40 多个国家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四条边界其一,该联盟尚处于成立阶段——其具体职能、成员权利义务、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以后续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对其成效作任何预测。其二,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政策、外交或执法工作,不涉及任何政治性判断。其三,文中引述的其他执法案例,与本次成立事件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引述仅为说明既有协作的形态。其四,本文对相关法律机制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相关条约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02
边界 · What It Doesn't Do

它没有改变什么

先讲这一半,因为它更容易被夸大。

一个协调机构,不是一个司法机构。而这个区别,决定了以下三件事不会因它的成立而改变。

1
它不创设新的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来自各国自己的法律——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等原则,由各国国内法与其缔结的条约确定。

一个协调平台不能给任何国家增加它原本没有的管辖权,也不能减少它原本有的。本系列此前指出过:犯罪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本国管辖权不因行为人离境而消失——而这一点,从来不取决于有没有一个联盟
2
它不产生新的引渡义务
这是最要紧的一条。引渡义务来自条约或互惠安排,而不是来自参加某个组织。一个国家是否将某人交给另一个国家,仍取决于两国之间既有的法律基础、该国的国内法,以及其司法机关的审查。

本系列此前拆解过引渡条约的结构——条约里篇幅最长的那几条,写的都是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引渡这些拒绝事由,不因协作平台的存在而消失。
3
归案的路仍然是那三条
本系列上一篇刚刚梳理过:劝返由当事人本人决定,遣返由所在国行政机关决定,引渡由所在国司法机关决定

联盟的成立不会多出第四条路。一个人最终以哪种方式回来,仍然取决于他在哪个国家、该国与请求国之间有什么安排、以及他自己是否作出选择。
一句解读  

它是一张桌子,不是一部法律。
坐在桌边的人还是那些人,
各自带来的权限
也还是原来那些。

一个可以对照的参照系国际刑警组织本身就是最好的例子。它成立多年、成员遍布全球,但它没有在任何国家执法的权力——其红色通报是请求各成员国协助定位并临时逮捕某人的通报,本身不产生任何国家必须执行的强制力而它依然是跨境追逃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这说明:一个国际机构的价值,不在于它能命令谁,而在于它让本来分散的动作能够对上。

03
实质 · What It Changes

它改变了什么

现在讲另一半。

它改变的是协作的入口与速度。而这件事的实际分量,恰恰被「它没有强制力」这句话掩盖了。

先看一个成立之前的样本

据公开报道,2026 年 4 月,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与阿联酋迪拜警方首次展开三方联合行动,针对虚拟货币投资与相关诈骗集团,捣毁至少 9 个据点、逮捕 276 人;美国司法部当时形容这是三方前所未有的执法合作

这个案例说明了两件相反的事。

1
在联盟成立之前,这种规模的联合行动已经能做
三个国家、一次行动、九个据点、两百七十六人。这说明跨境联合执法的能力本身并不缺。
2
但它是「首次」,而且被称为「前所未有」
这才是问题所在。每一次这样的行动,都需要重新建立联系、重新确认对口部门、重新协商信息交换的格式与法律基础、重新安排时点。

而「首次」这个词的意思是:在此之前,这条通道并不存在。

不是做不到,是每一次都得从头搭一遍。而一个常设机构做的事,就是让第二次不必再搭。

而这一点,本系列有量化的证据

本系列此前记录过一组数据:某国自海外送返回国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从 2022 年的 70 人(涉 21 个国家),增至去年的 274 人(涉 33 个国家)

当时的分析是:国家数的增长说明通道在铺开,而人均密度的上升说明通道在变熟——同一个国家从每年送回三人变成每年送回八人,通常不是因为逃过去的人变多了,而是因为第一次很难、第二次容易一些、第十次已经有了流程。

一个常设协调机构所做的,正是把「跑通一遍」这件事制度化。

2
统一的信息格式与协作预期
跨境协作中相当一部分时间消耗在格式与要求的对齐上——对方需要什么材料、什么形式、经由什么渠道提交。常设机制的作用之一,就是把这些变成已知项。
3
以及一个覆盖面更广的名单
46 个创始国加 34 个观摩国。据报道,中方此前已与 40 多个国家建立执法合作——这意味着联盟的多数成员并非新增关系,而是既有双边关系的归拢。

但归拢本身就有价值:它把一组双边关系,变成了一个可以同时联系的多边名单。
04
背景 · Where They Went

那条迁移线上的三个落点

联盟成立的直接背景,在中方专家的表述里写得很清楚。

据报道,随着多国联合反诈力度持续升级,传统东南亚电诈窝点被清剿,但相关人员并未销声匿迹,而是将窝点转移至其他地区。

这条迁移线,本系列已经分别记录了它的三个落点。

93南亚
伊斯兰堡的一栋楼:同一天两个批次立案,一批依《外国人法》、一批依《防止电子犯罪法》;而 671 这个被广泛引用的数字,实为多批行动的累计数。
102西非
拉各斯的一间屋子:情报从另一大洲的国家中心局发来,当日定位、当日解救——而控制手法与东南亚园区完全一致。
共同点
手法模板整体搬迁,只换地点——虚假诱骗、扣押证件、限制自由这三项要素,在三块大陆上配置完全一致。
一句解读  

清剿一个地方,
他们就搬到下一个地方。
而这正是为什么
协作必须是常设的——
因为对方的迁移是常态。

这也解释了联盟成员构成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发言的创始国代表中,既有越南、老挝、柬埔寨这类传统的东南亚相关国家,也有肯尼亚、巴基斯坦这类此前较少出现在中文反诈报道里的国家。

这与本系列在第一百篇总结的判断一致——被记录的案件早已不限于东南亚,而是分布在二十多个法域。

05
切身 · For Those Abroad

对身处境外的人意味着什么

最后回到本系列真正关心的那个层面。

对一个身处境外、可能被卷入相关案件的人而言,这件事的实际含义是什么?

1
「换个国家」这个策略的有效期在缩短
这是最直接的一层。当协作从「每次重新搭」变成「已有通道」时,迁移所能换取的时间就变短了。

本系列此前已经指出:条约地图从来不等于安全地图——而现在,这张地图还在继续扩大
2
但被卷入者的程序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
这一点同样重要,而且容易被忽略。协作机制的存在,不改变当事人在所在国的法律地位。是否被列入立案文书、有没有逮捕手续、有没有法院命令——这些仍然是可查的技术标准,也仍然是可以要求出示的

本系列记录过三名当事人在所在国高等法院就羁押合法性提出挑战的案例——那种路径不会因为多了一个协调机构而消失。
3
受害者与被卷入者的区分,仍然是最大的空白
这是本系列在第一百篇里列为「仍未回答的问题」中的第一条,而它到今天仍未被回答。

在大规模清查的统计口径里,几乎从来没有「被胁迫者」这一栏。被送交法院与被行政驱逐是两个出口,而被害人应当走哪一个,往往没有答案。

一个以执法协作为核心职能的机构,能否同时改善受害者甄别——这是值得持续观察的问题,而本文不作预测
一句解读  

桌子上多了一个位置,
是给执法机关的。
而被卷进去的人能不能坐下来说话,
还是要看他所在的那个国家
有没有给他一把椅子。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协调机构不是司法机构
它不创设新的管辖权,不产生新的引渡义务,也不能替代既有的双边条约与安排。劝返、遣返、引渡三条归案路径不会因此多出第四条。国际刑警组织就是最好的参照——它没有在任何国家执法的权力,却依然是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2
它改变的是「第二次不必再搭」
成立前已有三国联合行动捣毁九个据点、逮捕两百七十六人——说明能力不缺,缺的是常设通道。本系列记录过的那组数据(送返人数三年增至约 3.9 倍、涉及国家从 21 个增至 33 个)说明:跨境协作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已经跑通过一遍。
3
成员构成反映的是迁移路线
发言的创始国中既有传统东南亚相关国家,也有肯尼亚、巴基斯坦等此前较少出现在中文反诈报道中的国家。本系列已分别记录了这条迁移线在南亚、西非与东亚的三个落点——手法模板整体搬迁,只换地点。
4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因此减少
协作机制不改变当事人在所在国的法律地位。是否被列入立案文书、有无逮捕手续、有无法院命令,仍是可查的技术标准,也仍是可以要求出示的。而受害者与被卷入者的区分,仍然是这个领域最大的空白。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本篇信息来源
  • 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2026 年 9 月 10 日至 11 日关于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成立大会的报道
  • 《关于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的联合声明》的公开内容
  • 中新社报道所引中方专家关于电诈窝点迁移趋势的分析,及关于中方已与 40 多个国家开展执法合作的表述
  • 关于 2026 年 4 月三方联合行动的公开报道
  • 该联盟尚处于成立阶段,其具体职能、成员权利义务、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以后续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对其成效作任何预测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政策、外交或执法工作,不涉及任何政治性判断
  • 文中引述的其他执法案例与本次成立事件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引述仅为说明既有协作的形态
  • 本文对管辖权、引渡义务及归案方式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相关条约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四十六个国家在连云港签了一份声明。中文报道里,最常出现的词是「历史性」。如果把这件事放回这个系列记录过的那一百多个案子里去看,它其实回答的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为什么今年四月那次三国联合行动,会被美国司法部称作「前所未有」——因为在那之前,那条通道并不存在,每一次都要从头搭一遍。一个常设机构不会让任何一个原本抓不到的人变得可以被抓,它给不了谁新的管辖权,也免不了谁的条约义务。它只做一件事:让第二次不必再搭。而对一个正在考虑换个国家住一阵子的人来说,这一件事大概已经够了。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八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国际协调机制的能力边界、常设通道与临时协作的差别,以及窝点迁移的路线分布。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报道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尚处于成立阶段,其具体职能、成员权利义务、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以后续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对其运作方式、协作范围或实施成效作任何预测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政策、外交立场、执法或司法工作,不涉及任何政治性判断;对各参加方的表述,均系对公开报道内容的如实转述。文中关于该机构不创设管辖权、不产生引渡义务的分析,系基于政府间协调机构与司法机构的一般性区分所作的说明,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其正式文件及各成员国的法律为准。文中引述的其他执法案例(包括 2026 年 4 月的三方联合行动及本系列此前记录的各起案件),与本次成立事件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引述仅为说明既有协作的形态与既往案件的分布。文中关于窝点迁移趋势的表述,系对中方专家公开分析的转述,不构成本文的独立判断。文中关于管辖权、引渡、遣返、劝返及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介绍,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法律、相关条约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涉及具体跨境刑事、移民或合规事项,建议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八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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