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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里写的都是拒绝的理由——中匈引渡条约获批与引渡程序的抗辩结构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一篇

2026年09月14日
条约里写的都是拒绝的理由——中匈引渡条约获批与引渡程序的抗辩结构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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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里写的都是拒绝的理由

引渡条约/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死刑保证/司法审查/8 月 28 日批准  

很多人以为引渡条约是「把人要回来更容易」的工具。但翻开任何一份引渡条约,篇幅最长的那几条讲的都是同一件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期 8 月 25 日至 28 日)通过决定:批准 2025 年 9 月 30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布达佩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
  • 完整时间线: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16 日,双方在布达佩斯谈判并草签文本;9 月 25 日,匈牙利政府作出决议,授权其司法部长在保留批准的前提下最终确定条约文本;9 月 30 日,双方在布达佩斯正式签署;12 月 10 日,匈牙利国会通过批准,并于 12 月 19 日公布为《2025 年第 CIII 号法律》;2026 年 8 月 28 日,中方立法机关批准。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引渡条约在规范结构上,主体部分是「拒绝引渡的事由」——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本国国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一事不再理、时效届满、军事犯罪与纯税收犯罪的排除等。条约不只是把人要回来的依据,它同时是一份写明了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要回来的清单。
  • 对当事人的实际含义:正因如此,有条约的引渡程序,恰恰是当事人抗辩空间最大的那一条路径——它必须经被请求国的司法审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就上述事由提出主张、并在多数法域可以上诉。本系列此前记录的绝大多数跨境回流,走的是没有这些环节的行政遣返。
  • 程序上的关键提醒:批准不等于生效。据匈方公开的法律文件,匈牙利国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完成批准,早于中方八个多月;随着中方 8 月 28 日批准,双方的国内程序均已完成,余下的是相互书面通知这一步。此类条约通常于通知后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作生效时点的预测。
  • 条文内容的边界: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并非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
  • 一句话:条约让引渡这件事变得可能,也让它变得可以被抗辩——而后一半,是没有条约时不存在的。

本系列上一篇是第一百篇的回顾,其中第二条规律写的是:绝大多数跨境人员回流不是引渡,而是所在国依其移民法作出的行政遣返。那一条纠正的,是中文报道中对「引渡」二字的大量误用。

这一篇要处理的是它的另一半:当引渡条约真的存在时,多出来的究竟是什么。

2026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了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中匈引渡条约。这是一条制度性的新闻,没有案情、没有当事人,也不会上热搜。

但它填补的,恰恰是本系列一百篇里最大的一块空白。写了几十次「这不是引渡」,却从来没有正面写过一次:引渡到底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和其他所有路径都不一样。

01
时间线 · Three Dates

三个日期

一份引渡条约从谈判到生效,通常要走完四个步骤:谈判并草签 → 正式签署 → 各自国内批准 → 相互通知后生效。本案目前走到了第三步。

012025.07.14—16
中匈引渡条约谈判在布达佩斯举行。中方代表团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任团长,外交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员参加;匈方代表团由司法部国际刑事法律司司长任团长,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首都地区法院人员参加。据外交部通报,双方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条约文本
022025.09.30
中国驻匈牙利大使与匈牙利司法部部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布达佩斯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
032026.08.28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期 8 月 25 日至 28 日)通过决定:批准该条约
042025.12.10
匈牙利国会通过批准。据匈牙利国家法律数据库所载文本,该法第一条为「国会以本法授权承认该条约的约束力」,第二条为「国会以本法公布该条约」。
052025.12.19
公布为《2025 年第 CIII 号法律》——关于公布匈牙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法律,刊载于《匈牙利公报》。
062026.08.28
中方批准(见上)。至此双方的国内批准程序均已完成——而匈方比中方早了八个多月。
07下一步
余下的是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各自国内程序已经完成;条约通常于通知后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生效公告,本文不作生效时点的预测。

四条边界其一,批准不等于生效——本文对条约的现状表述以「已获中方批准、尚未见生效公告」为准,不作生效时点的预测。其二,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与常见条款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其三,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亦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的评价。其四,本文对引渡程序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相关条约文本、各国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一句解读  

谈判三天,签署一天,
一方批准用了两个半月,
另一方用了将近十一个月。
而这还没有生效。
引渡这件事的节奏,
从第一步就已经定下来了。

02
核心 · Grounds for Refusal

条约的主体是拒绝的理由

这是本篇最想讲清楚的一件事。

「签了引渡条约,人就更容易被要回去了」——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而且是不那么重要的那一半。

翻开任何一份现代引渡条约,其条文大致分为三块:适用范围与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请求的提出、审查与执行程序。而第二块通常是篇幅最大、也最具实质意义的一块。

以下为引渡条约中常见的拒绝事由,属对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中匈条约具体条款的陈述。

1
双重犯罪原则
被请求引渡的行为,须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刑期门槛。

这一条在实践中的分量常被低估。因为它比对的不是罪名的名称,而是行为在两国法律下是否都被评价为犯罪——而不同法域对同一类行为的入罪范围、构成要件与刑档差异可能很大。这也正是引渡程序中最常见的抗辩起点之一
2
政治犯罪例外
对被认定为政治犯罪的,通常应当拒绝引渡。同时,多数条约会明确排除某些行为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如恐怖主义相关行为)。该事由的认定权在被请求国。
3
本国国民不引渡
许多国家在宪法或法律层面确立了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中国的引渡法亦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而这条原则的镜像效果值得注意:它意味着一个人的国籍状态,会直接决定其在某一法域内是否可能被引渡——这也是本系列反复写到的身份问题在引渡语境下的直接体现。
4
一事不再理与时效
对同一行为,被请求国已作出生效判决、已终止诉讼,或依任一方法律追诉时效已过、刑罚已不能执行的,通常构成拒绝或可以拒绝的事由。
5
程序公正与人道方面的事由
包括: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真实目的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等原因进行追诉或处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待遇;或因年龄、健康等人道原因不宜引渡。
6
特定性原则
这不是拒绝事由,但同样是对请求国的约束:被引渡人只能因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被追诉或处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就引渡前的其他犯罪追诉,也不得再转引渡至第三国。

条约里真正长的那几条,写的不是「应当交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不交」。而那几条,就是被请求引渡人手里的东西。

所以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引渡条约做的是两件事——它让引渡成为可能,同时把「什么情况下不能引渡」写成了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引渡程序慢:上述每一项事由,都需要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逐一审查,而当事人可以就每一项提出主张慢,是因为有东西要审。

03
关键条款 · The Death Penalty Clause

死刑那一条

在中国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有一条的历史演进特别值得记录。

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也正是在这份条约中,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

据当时的公开报道,该条款的内容是: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的,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1
这是欧洲国家缔约的前提条件
废除死刑的国家普遍不能将人移交至可能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法域。因此在与这类国家缔约时,死刑条款不是可选项,而是条约得以成立的前提。
2
它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是「保证」
这一条并不排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提出引渡请求,而是要求请求方就此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足够」二字的判断权,在被请求方。
3
因此它同时是一项实体保障与一道程序门槛
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条提供的是实体上的最低保障;对请求方而言,它是必须逐案完成的额外程序。而这也是为什么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时,引渡请求的周期通常显著更长

须严格说明上述关于死刑条款的内容,系对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相关公开报道的引述,以及对此类条款一般运作方式的说明。中匈引渡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对其是否包含此类条款、以及具体如何表述作任何陈述或推测——相关内容以条约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04
程序 · Ratified ≠ In Force

批准不等于生效

这一节讲一个在转述中极易出错的技术区分。

8 月 28 日发生的事情是「批准」,不是「生效」。

01草签
谈判代表就文本达成一致后草签——确认文本内容,不产生条约上的拘束力
02签署
由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对须经批准的条约而言,签署本身仍不使条约生效
03批准
各方依其国内法定程序完成批准。在中国,引渡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这是 8 月 28 日发生的事。
04生效
通常须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各自国内程序已经完成,并于条约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生效。在此之前,条约不产生适用效力。

本案中,匈方于 2025 年 12 月、中方于 2026 年 8 月分别完成批准,双方的国内程序均已走完——现在停在的是第四步的前半段:通知。
一句解读  

草签、签署、批准、生效——
四个词,四种法律状态。
而中文报道里,
它们经常被写成同一件事。

这个区分为什么要紧?因为在条约生效之前,两国之间的引渡合作并不以该条约为依据。此期间如有相关请求,须依其他既有安排或个案处理。而这也正是本系列此前指出过的一点:一份条约「已签署」与「已生效」,在评估风险时是完全不同的两条信息

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对生效时点作任何预测。但与「一方还在等另一方」不同,本案的两国国内程序均已完成——这使得剩下的步骤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的收尾,而非仍存在实质不确定性的环节。

05
对照 · With and Without

有条约与没有条约

回到本系列最关心的那个问题:对身处境外的当事人来说,两国之间有没有引渡条约,实际差别在哪里?

答案可能与直觉相反。

01有条约
须经被请求国司法审查;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可就拒绝事由提出主张、多数法域可上诉;受特定性原则约束;周期以月甚至年计。
02无条约但走行政遣返
依所在国移民法作出并执行;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通常不给可抗辩的听证;不受特定性原则约束;周期可短至数日
03结果
可能相同——人都回到了请求国。
04过程
完全不同——当事人在境外那一段时间里能做什么、能主张什么,相差极大。
一句解读  

没有条约,不等于走不了。
而有了条约,
反而多出了一整套
可以说话的程序。

本系列此前已用大量案例说明过前半句:中美之间至今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而人员仍在双向流动;韩国在同一份通报中并列使用「引渡与强制驱逐等程序」;澳大利亚对未获授权抵达者依移民法作出移出决定。所以「找一个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这个策略,从来就不成立。

这一篇要补上的是后半句:当条约存在时,多出来的不是「更容易被抓」,而是「被要走之前必须过一道审查」。那道审查里的每一项——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国籍、时效、人道事由——都是当事人可以主张的内容。

但必须把话说完整客观地说两点。其一,条约的存在确实使跨境刑事合作有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基础——对打击跨国犯罪而言,这是其主要目的,也是缔约的正当理由。其二,抗辩空间的存在不等于抗辩必然成功;上述每一项事由的成立与否,都须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依个案证据认定,本文不对任何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也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策略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应当委托熟悉相关法域引渡程序的执业律师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条约的主体是拒绝的理由
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本国国民不引渡、一事不再理与时效、酷刑与人道事由、特定性原则——现代引渡条约中篇幅最大的部分,讲的是在什么情况下不交人。条约让引渡成为可能,同时把「不能引渡的情形」写成了双方都须遵守的规则。
2
四个词,四种法律状态
草签、签署、批准、生效互不相同。8 月 28 日发生的是批准;生效通常还须对方完成国内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在生效之前,两国间的引渡合作不以该条约为依据。「已签署」与「已生效」在风险评估中是两条完全不同的信息。
3
有条约的路径,抗辩空间反而最大
引渡须经被请求国司法审查,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可就各项拒绝事由提出主张、多数法域可上诉,且受特定性原则约束;而行政遣返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通常也不给一场可抗辩的听证。结果可能相同,过程完全不同。
4
「没有条约就安全」从来不成立
本系列已用大量案例说明:绝大多数跨境人员回流依靠的是执法合作与行政遣返,而不是引渡。条约地图从来不等于安全地图——而现在,这张地图还在继续扩大。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评估境外风险时,先查条约的「状态」,而不只是「有无」。需要区分的至少有四种:未谈判、已草签、已签署未生效、已生效。同时还要看是否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交被判刑人条约等其他安排——这些机制各自独立,一份没有引渡条约的双边关系,未必没有其他合作基础。条约状态应以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等官方渠道为准。
  • 一旦被采取措施,第一件事仍是弄清程序性质。是基于外国请求的引渡程序,还是所在国依移民法作出的拘留与遣返?前者存在司法审查中的抗辩机会,且有明确的时限与文书;后者的救济集中在移民程序内且空间有限。问清楚经办机关、案件编号、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下一次庭审时间——这四项决定了此刻可以做什么。
  • 引渡程序中的抗辩要在被请求国进行,因此律师的选择极为关键。需要的是熟悉被请求国引渡程序的当地执业律师,而不仅是熟悉本国法律的律师;同时通常还需要本国律师配合,就本国法律下的罪名构成、刑档、时效等提供说明。两边的工作必须衔接,否则各说各的,反而削弱主张
  • 家属应尽早联系使领馆并保存材料。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求领事协助与探视;同时在境内保存出境记录、往来通信、合同与资金流水、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原始材料。这些材料保存在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做不了,而在引渡审查中,事实层面的说明往往需要来自本国的证据支撑。同时须警惕任何声称可以「运作」条约适用或程序结果的中间人——这类空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本篇信息来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的决定》(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5 年 7 月关于中匈引渡条约谈判完成并草签文本的通报
  • 中国驻匈牙利大使馆 2025 年 10 月关于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布达佩斯正式签署该条约的消息
  • 匈牙利《2025 年第 CIII 号法律——关于公布匈牙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法律》,载匈牙利国家法律数据库;该法经匈牙利国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通过、12 月 19 日公布,刊载于《匈牙利公报》
  • 匈牙利政府 1352/2025 号决议(2025 年 9 月 25 日),关于授权在保留批准的前提下最终确定条约文本
  • 关于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及其死刑条款的公开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
  • 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与常见条款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
  • 批准不等于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对生效时点作任何预测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亦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的评价
这是一条没有当事人、没有案情、也不会被转发的新闻——一份条约在会议的最后一天被批准了。可如果把它翻开,会看到里面最长的那几条讲的不是怎么把人交出去,而是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交:罪名两边都得成立、政治性的不交、本国人不交、追不了的不交、可能受酷刑的不交。写了一百篇「这不是引渡」之后,终于轮到写一次引渡本身。而它最该被记住的地方恰恰在这里——一份让引渡成为可能的文件,同时也是一份写清楚了什么时候必须停下来的文件。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一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引渡条约的规范结构、拒绝事由与生效程序。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刑事案件家属2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20讲结构刑辩方法论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已公布立法节点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策略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常见拒绝事由及死刑条款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以及对既往已公开条约相关报道的引述,不构成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或推测——相关内容以条约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批准不等于生效:2026 年 8 月 28 日发生的是中方立法机关的批准,条约通常须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后方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生效公告,不对生效时点作任何预测。文中关于引渡程序、拒绝事由与抗辩空间的介绍,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相关条约文本、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抗辩空间的存在不等于抗辩必然成功,各项事由的成立与否须由被请求国司法机关依个案证据认定,本文不对任何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亦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的评价。涉及具体引渡、跨境刑事或司法协助事项,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相关法域程序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一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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