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里写的都是拒绝的理由
很多人以为引渡条约是「把人要回来更容易」的工具。但翻开任何一份引渡条约,篇幅最长的那几条讲的都是同一件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
- 事件: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期 8 月 25 日至 28 日)通过决定:批准 2025 年 9 月 30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布达佩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
- 完整时间线: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16 日,双方在布达佩斯谈判并草签文本;9 月 25 日,匈牙利政府作出决议,授权其司法部长在保留批准的前提下最终确定条约文本;9 月 30 日,双方在布达佩斯正式签署;12 月 10 日,匈牙利国会通过批准,并于 12 月 19 日公布为《2025 年第 CIII 号法律》;2026 年 8 月 28 日,中方立法机关批准。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引渡条约在规范结构上,主体部分是「拒绝引渡的事由」——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本国国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一事不再理、时效届满、军事犯罪与纯税收犯罪的排除等。条约不只是把人要回来的依据,它同时是一份写明了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要回来的清单。
- 对当事人的实际含义:正因如此,有条约的引渡程序,恰恰是当事人抗辩空间最大的那一条路径——它必须经被请求国的司法审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就上述事由提出主张、并在多数法域可以上诉。本系列此前记录的绝大多数跨境回流,走的是没有这些环节的行政遣返。
- 程序上的关键提醒:批准不等于生效。据匈方公开的法律文件,匈牙利国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完成批准,早于中方八个多月;随着中方 8 月 28 日批准,双方的国内程序均已完成,余下的是相互书面通知这一步。此类条约通常于通知后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作生效时点的预测。
- 条文内容的边界: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并非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
- 一句话:条约让引渡这件事变得可能,也让它变得可以被抗辩——而后一半,是没有条约时不存在的。
本系列上一篇是第一百篇的回顾,其中第二条规律写的是:绝大多数跨境人员回流不是引渡,而是所在国依其移民法作出的行政遣返。那一条纠正的,是中文报道中对「引渡」二字的大量误用。
这一篇要处理的是它的另一半:当引渡条约真的存在时,多出来的究竟是什么。
2026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了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中匈引渡条约。这是一条制度性的新闻,没有案情、没有当事人,也不会上热搜。
但它填补的,恰恰是本系列一百篇里最大的一块空白。写了几十次「这不是引渡」,却从来没有正面写过一次:引渡到底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和其他所有路径都不一样。
三个日期
一份引渡条约从谈判到生效,通常要走完四个步骤:谈判并草签 → 正式签署 → 各自国内批准 → 相互通知后生效。本案目前走到了第三步。
四条边界其一,批准不等于生效——本文对条约的现状表述以「已获中方批准、尚未见生效公告」为准,不作生效时点的预测。其二,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与常见条款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其三,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亦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的评价。其四,本文对引渡程序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相关条约文本、各国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谈判三天,签署一天,
一方批准用了两个半月,
另一方用了将近十一个月。
而这还没有生效。
引渡这件事的节奏,
从第一步就已经定下来了。
条约的主体是拒绝的理由
这是本篇最想讲清楚的一件事。
「签了引渡条约,人就更容易被要回去了」——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而且是不那么重要的那一半。
翻开任何一份现代引渡条约,其条文大致分为三块:适用范围与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请求的提出、审查与执行程序。而第二块通常是篇幅最大、也最具实质意义的一块。
以下为引渡条约中常见的拒绝事由,属对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中匈条约具体条款的陈述。
这一条在实践中的分量常被低估。因为它比对的不是罪名的名称,而是行为在两国法律下是否都被评价为犯罪——而不同法域对同一类行为的入罪范围、构成要件与刑档差异可能很大。这也正是引渡程序中最常见的抗辩起点之一。
而这条原则的镜像效果值得注意:它意味着一个人的国籍状态,会直接决定其在某一法域内是否可能被引渡——这也是本系列反复写到的身份问题在引渡语境下的直接体现。
条约里真正长的那几条,写的不是「应当交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不交」。而那几条,就是被请求引渡人手里的东西。
所以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引渡条约做的是两件事——它让引渡成为可能,同时把「什么情况下不能引渡」写成了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引渡程序慢:上述每一项事由,都需要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逐一审查,而当事人可以就每一项提出主张。慢,是因为有东西要审。
死刑那一条
在中国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有一条的历史演进特别值得记录。
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也正是在这份条约中,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
据当时的公开报道,该条款的内容是: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的,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须严格说明上述关于死刑条款的内容,系对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相关公开报道的引述,以及对此类条款一般运作方式的说明。中匈引渡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对其是否包含此类条款、以及具体如何表述作任何陈述或推测——相关内容以条约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批准不等于生效
这一节讲一个在转述中极易出错的技术区分。
8 月 28 日发生的事情是「批准」,不是「生效」。
本案中,匈方于 2025 年 12 月、中方于 2026 年 8 月分别完成批准,双方的国内程序均已走完——现在停在的是第四步的前半段:通知。
草签、签署、批准、生效——
四个词,四种法律状态。
而中文报道里,
它们经常被写成同一件事。
这个区分为什么要紧?因为在条约生效之前,两国之间的引渡合作并不以该条约为依据。此期间如有相关请求,须依其他既有安排或个案处理。而这也正是本系列此前指出过的一点:一份条约「已签署」与「已生效」,在评估风险时是完全不同的两条信息。
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对生效时点作任何预测。但与「一方还在等另一方」不同,本案的两国国内程序均已完成——这使得剩下的步骤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的收尾,而非仍存在实质不确定性的环节。
有条约与没有条约
回到本系列最关心的那个问题:对身处境外的当事人来说,两国之间有没有引渡条约,实际差别在哪里?
答案可能与直觉相反。
没有条约,不等于走不了。
而有了条约,
反而多出了一整套
可以说话的程序。
本系列此前已用大量案例说明过前半句:中美之间至今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而人员仍在双向流动;韩国在同一份通报中并列使用「引渡与强制驱逐等程序」;澳大利亚对未获授权抵达者依移民法作出移出决定。所以「找一个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这个策略,从来就不成立。
这一篇要补上的是后半句:当条约存在时,多出来的不是「更容易被抓」,而是「被要走之前必须过一道审查」。那道审查里的每一项——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国籍、时效、人道事由——都是当事人可以主张的内容。
但必须把话说完整客观地说两点。其一,条约的存在确实使跨境刑事合作有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基础——对打击跨国犯罪而言,这是其主要目的,也是缔约的正当理由。其二,抗辩空间的存在不等于抗辩必然成功;上述每一项事由的成立与否,都须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依个案证据认定,本文不对任何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也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策略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应当委托熟悉相关法域引渡程序的执业律师。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
- 评估境外风险时,先查条约的「状态」,而不只是「有无」。需要区分的至少有四种:未谈判、已草签、已签署未生效、已生效。同时还要看是否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交被判刑人条约等其他安排——这些机制各自独立,一份没有引渡条约的双边关系,未必没有其他合作基础。条约状态应以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等官方渠道为准。
- 一旦被采取措施,第一件事仍是弄清程序性质。是基于外国请求的引渡程序,还是所在国依移民法作出的拘留与遣返?前者存在司法审查中的抗辩机会,且有明确的时限与文书;后者的救济集中在移民程序内且空间有限。问清楚经办机关、案件编号、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下一次庭审时间——这四项决定了此刻可以做什么。
- 引渡程序中的抗辩要在被请求国进行,因此律师的选择极为关键。需要的是熟悉被请求国引渡程序的当地执业律师,而不仅是熟悉本国法律的律师;同时通常还需要本国律师配合,就本国法律下的罪名构成、刑档、时效等提供说明。两边的工作必须衔接,否则各说各的,反而削弱主张。
- 家属应尽早联系使领馆并保存材料。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求领事协助与探视;同时在境内保存出境记录、往来通信、合同与资金流水、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原始材料。这些材料保存在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做不了,而在引渡审查中,事实层面的说明往往需要来自本国的证据支撑。同时须警惕任何声称可以「运作」条约适用或程序结果的中间人——这类空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引渡条约〉的决定》(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5 年 7 月关于中匈引渡条约谈判完成并草签文本的通报
- 中国驻匈牙利大使馆 2025 年 10 月关于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布达佩斯正式签署该条约的消息
- 匈牙利《2025 年第 CIII 号法律——关于公布匈牙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的法律》,载匈牙利国家法律数据库;该法经匈牙利国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通过、12 月 19 日公布,刊载于《匈牙利公报》
- 匈牙利政府 1352/2025 号决议(2025 年 9 月 25 日),关于授权在保留批准的前提下最终确定条约文本
- 关于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及其死刑条款的公开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
- 该条约的完整文本尚未公开发布,本文不引述任何未公布的具体条款;文中关于条约结构与常见条款的说明,均为对引渡条约一般规范框架的介绍,不构成对本条约具体内容的陈述
- 批准不等于生效;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已经生效的公告,本文不对生效时点作任何预测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亦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的评价
这是一条没有当事人、没有案情、也不会被转发的新闻——一份条约在会议的最后一天被批准了。可如果把它翻开,会看到里面最长的那几条讲的不是怎么把人交出去,而是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交:罪名两边都得成立、政治性的不交、本国人不交、追不了的不交、可能受酷刑的不交。写了一百篇「这不是引渡」之后,终于轮到写一次引渡本身。而它最该被记住的地方恰恰在这里——一份让引渡成为可能的文件,同时也是一份写清楚了什么时候必须停下来的文件。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一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引渡条约的规范结构、拒绝事由与生效程序。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