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抓到之后走哪条路——海防抓捕案与中越之间的四层法律基础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一篇

2026年09月14日
抓到之后走哪条路——海防抓捕案与中越之间的四层法律基础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一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一篇

抓到之后走哪条路

跨境追逃/引渡条约/司法协助/移交手续/或引渡或起诉/四层基础  

人在海防被抓到了,通报说正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这两个字底下,至少压着四层不同的法律基础——走哪一层,决定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手上完全不同的东西。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越南海防市公安机关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通报:警方已于 9 月 10 日 23 时 15 分抓获一名 1991 年出生的中国籍男子。据通报,其系被中国广西警方依据 2024 年 3 月 21 日编号 W00134 的决定追缉,涉嫌货物走私。
  • 当前程序状态:海防警方称,9 月 11 日正在完成法律手续,拟将其移交有关机关,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公开材料显示的状态是人已被抓获、手续正在办理,程序尚未走完。本案是否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公开材料亦无从确认。
  • 本文要回答的问题:「移交」之后会走哪条路?中越之间的法律基础是分层的,至少有四层。
  • 第一层 · 司法协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处理的是取证、送达、情况通报等协助事项,不解决人的移交。
  • 第二层 · 引渡条约:2013 年 10 月谈判并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5 年 4 月 7 日在北京签署,除序言与约尾外共 22 条;中方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但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的生效公告,其生效状态本文不作确认,亦不作推断。
  • 第三层 · 越南 2025 年的新立法:2025 年 11 月 26 日,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一次通过《引渡法》(4 章 45 条)、《移交正在服刑人员法》(4 章 48 条)、《民事司法协助法》与《刑事司法协助法》四部法律。其中《引渡法》明确公安部为越南引渡工作的中央主管机关。
  • 第四层 · 常设机制:包括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战略安全对话机制、边境高层会晤等;合作领域明列反恐、禁毒、反假币、打击电信诈骗、出入境管理、边境管控、网络安全,并含联合追逃的经验交流。
  • 一句话:抓到只是第一步,而「移交」这两个字底下压着四层不同的法律基础——走哪一层,当事人手上有的东西完全不同。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人被送回来了」——押解、遣返、引渡、移出。每一次,通报里的那个动词都已经是完成时。

这一篇不一样:它记录的是一个还没有完成的动作。

2026 年 9 月 10 日晚上 11 点 15 分,越南海防的警方抓到了一个人。两天后的通报说:正在完成法律手续,拟将其移交有关机关,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

而「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这句话,是一个分叉口。

因为中越之间同时存在司法协助条约、一份 2015 年签署的引渡条约、越南 2025 年刚通过的四部新法、以及一整套常设的会议机制——走哪一条,决定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完全不同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手上完全不同的东西。

有几件事先交代清楚:公开材料显示的是人已被抓获、手续正在办理,程序尚未走完;本案是否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无从确认;当事人未经审判定罪,适用无罪推定;其姓名只有罗马化拼写,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文中不作转写。

01
事实 · That Night

海防那一夜

012024.03.21
据越方通报,中国广西警方作出编号 W00134 的拘留/通缉决定,所涉罪名为货物走私
022026.09.10
23 时 15 分,越南海防市公安机关抓获一名 1991 年出生的中国籍男子
032026.09.11
海防警方表示正在完成法律手续拟将其移交有关机关,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
042026.09.12
海防市公安机关公开通报上述情况。
05尚未确认
是否已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将适用何种程序、移交的时点,公开材料均未说明亦无足够依据确认本案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

四条边界第一,人已被抓获,手续还在办——程序没有走完,因此既谈不上引渡,也谈不上遣返。第二,本案是否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公开材料无从确认。第三,当事人未经审判定罪,适用无罪推定;「涉嫌货物走私」是越方通报转述的中方通缉决定内容,最终以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第四,其姓名只有罗马化拼写,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文中不作转写。

一句解读  

两年半之前,
广西开出了一份编号 W00134 的决定。
两年半之后的一个深夜,
它在海防落了地。

两个日期之间隔了将近两年半:2024 年 3 月到 2026 年 9 月。

本系列此前记录过一个结构类似的案例——外逃到红通用了约两年,红通到归案只用了约八个月。那一篇的判断是:前一段由请求国自身的程序节奏决定,后一段由当事人在境外还能待多久决定。

本案目前只走到「被找到」这一步。真正的问题在后面。

02
结构 · Four Layers

四层法律基础

「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这句话之所以是分叉口,在于中越之间可用的法律基础不止一层。

01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处理的是取证、文书送达、情况通报等协助事项——它解决的是「材料怎么过去」,不解决「人怎么过去」。
02引渡条约
2015 年 4 月 7 日在北京签署,共 22 条;中方 2019 年 8 月 26 日批准。这是唯一直接解决「人的移交」的双边条约——但其生效状态本文未能确认。
03越方国内法
越南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一次通过的四部司法协助领域法律,其中《引渡法》确立了越南自身的引渡程序与主管机关。这是越方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国内法框架。
04常设机制
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战略安全对话机制、边境高层会晤等。它不产生移交义务,但它是前三层得以实际运转的渠道。
1
前两层是条约,后两层不是
这是理解整个结构的关键。司法协助条约与引渡条约创设的是双方的条约义务;越方国内法决定的是越南自己怎么审、由谁审、走什么流程;常设会议机制则既不创设义务,也不规定程序,它提供的是渠道。
2
组合方式决定了走哪条路
若走正式引渡:需要中方提出正式请求,越方依其国内法与条约审查,包括双重犯罪、拒绝事由等,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通常可以委托律师、就各项拒绝事由提出主张

若走其他移交安排:则取决于越方国内法上可适用的其他制度,程序保障与引渡并不相同。
3
本案目前无法判断的正是这一点
通报只说了「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没有说依哪一部、哪一条。本系列反复强调:官方没有说的部分不填补——本文因此不推断本案将适用何种程序。

协助条约管材料,引渡条约管人,国内法管怎么审,会议机制管找谁。四层各管一段,而通报只写了「依法处理」。

03
条约 · What It Says

那份条约里写了什么

既然引渡条约是唯一直接解决「人的移交」的双边条约,就值得把它的主要条款讲清楚。

以下是对该条约公开文本的介绍。需要记住的是:本文写作时未见该条约的生效公告,其生效状态无从确认。

1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加刑期门槛
条约规定,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的,依双方法律对该犯罪均可判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的,提出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 6 个月。

这与本系列此前拆解过的引渡条约结构完全一致——双重犯罪是第一道,也是最常见的一道抗辩起点
2
应当拒绝与可以拒绝,分列两条
应当拒绝的情形包括:被请求方已就该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生效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可以拒绝的情形包括:被请求方依本国法律对该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在或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以及被请求方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与请求方利益后,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3
不引渡不等于不追究
这一条常被忽略。条约规定:依第三条第(四)项未准予引渡的,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这就是国际刑事合作中所称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拒绝移交的后果不是放人,而是由被请求方自己审。
4
一条溯及条款,与本案时间线直接相关
条约明文规定:「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换言之:条约管的是「请求何时提出」,而不是「犯罪何时发生」。这与本系列此前指出的那条判断是同一个道理——出境改变的是人在哪里,改变不了案子归谁管
5
联系途径:越方指定的是公安部
条约就双方的联系机关作了指定,越方为公安部;并规定任一方变更该机关时,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这与越南 2025 年《引渡法》确立公安部为引渡中央主管机关,是相互衔接的。
一句解读  

二十二条里,
讲怎么交人的只有几条,
讲什么情况下不交的
占了更长的篇幅。
而最后还补了一句:
不交的,你自己审。

04
新法 · Vietnam 2025

越南 2025 年的四部新法

这是这个案子发生时最新的制度背景,也是中文报道里几乎没有提到的一层。

2025 年 11 月 26 日,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一次表决通过了四部司法协助领域的法律。

01引渡法
4 章 45 条。明确公安部是越南关于引渡工作的中央主管机关
02移交服刑人员法
4 章 48 条。规定越南与外国之间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原则、权限、条件、程序与手续。表决中 427 名参与代表有 426 名赞成。
03民事司法协助法
司法部对政府负责、管理民事司法协助工作并向国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委配合。
04刑事司法协助法
与上述三部同日通过,构成越方司法协助领域的完整法律框架。

其中《引渡法》有两处值得中文读者注意

1
可引渡对象的门槛,与条约一致
依该法,可被引渡的对象包括:实施依越南法律与外国法律规定最高刑期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者;或已被请求引渡国法院判处徒刑且剩余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者。

这与 2015 年那份条约的门槛是对应的。
2
它实质放宽了双重犯罪的严格对应要求
这是最值得注意的一处。该法规定:犯罪行为不强制要求属于同一罪类或罪名,其构成要件在越南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无需完全等同;若外国请求引渡涉及多项犯罪行为,且至少有一项符合规定条件的,越南可以同意引渡;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依越南法律构成犯罪,相关人员仍可被引渡。

本系列在拆解引渡条约时指出过:双重犯罪比对的不是罪名的名称,而是行为在两国法律下是否都被评价为犯罪——越南这部新法把这一点直接写进了条文。
3
同时它也写了对等的期待
须一并说明:该法规定,当越南提出引渡请求时,越南公安部也建议外方在类似情况下予以对等考虑。这是引渡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常见表述。

条约签在十一年前,而审这件事要用的那部国内法,是去年十一月才通过的。这个案子正好落在新框架的第一年里。

05
未决 · Still at the Fork

这个案子还停在分叉口

把前面四层放回这个案子,会发现能确定的很少,不能确定的很多。

01已确定
在海防被抓获;越方称其被中国广西警方依 2024 年 3 月的决定追缉;越方正在办理移交手续
02未确定
中方是否已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将适用哪一部法律、哪一种程序移交的时点是否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
03关键变量
该引渡条约的生效状态——本文未见生效公告,不作确认,亦不作推断而这一点直接决定了本案能否以该条约为依据。
1
为什么「生效状态」这一项如此关键
因为一份已签署、已由一方批准、但尚未生效的条约,不产生适用效力。本系列此前在写另一份引渡条约时专门辨析过这个区别——草签、签署、批准、生效是四种不同的法律状态,而中文报道里它们经常被写成同一件事

条约若已生效,本案可以其为依据;若尚未生效,则须依其他安排处理。公开材料没有给出答案。
2
无论走哪条路,有一件事是确定的
通报中用的词是「移交」,不是「引渡」,也不是「遣返」。本系列反复记录过:官方通报里的那个动词,通常是精确的

「正在办理法律手续」这个表述,本身就说明程序尚未完成。
3
对当事人来说,这个分叉口的意义最大
这是本节最实际的一层。若走正式引渡程序,当事人通常可以委托律师、就双重犯罪是否成立、是否存在应当或可以拒绝的事由提出主张;而若走其他移交安排,这些空间可能大幅收窄。

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先要弄清的,不是「什么时候走」,而是「走的是哪一条」。
一句解读  

通报写的是「正在办理」。
而在办完之前,
这个人站在四条路的岔口上——
他自己可能还不知道
要走哪一条。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移交」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底下压着四层基础
司法协助条约管材料的往来,引渡条约管人的移交,所在国国内法管怎么审、由谁审,常设会议机制管渠道。四层各管一段——而通报往往只写「依法处理」。
2
条约的生效状态是可用性的前提
一份已签署、已由一方批准但尚未生效的条约,不产生适用效力。草签、签署、批准、生效是四种不同的法律状态。评估跨境风险时,要查的不只是「有没有条约」,还包括「条约处于什么状态」。
3
不引渡不等于不追究
依该条约,因特定事由未准予引渡的,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方则须提供相关文件与证据。拒绝移交的后果不是放人,而是换一个地方审。
4
条约管的是请求何时提出,不是犯罪何时发生
该条约明文规定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条约生效之前。而越南 2025 年《引渡法》更进一步:罪名不必属于同一类别,构成要件在两国法律间无需完全等同。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本篇信息来源
  • 越南海防市公安机关 2026 年 9 月 12 日的公开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公开文本(2015 年 4 月 7 日订于北京,中文、越南文、英文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解释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及相关新闻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公开文本
  •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1 月 26 日通过《引渡法》《移交正在服刑人员法》《民事司法协助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公开报道
  • 中越联合声明中关于执法安全合作、合作打击犯罪会议及战略安全对话机制的公开内容
  • 公开材料显示的状态为「在越南被抓获、移交手续正在办理」,程序尚未走完;本案是否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公开材料无从确认
  • 本文写作时未见该引渡条约的生效公告,其生效状态本文不作确认,亦不作推断;当事人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其姓名仅有罗马化拼写,本文不作转写
九月十日晚上十一点十五分,海防的警察抓到了一个人。两天后的通报只有几句话:他是被广西方面依一份两年半前的决定追缉的,涉嫌货物走私,正在办理移交手续,将依越南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处理。这几句话看上去很完整,其实每一句都留着口子——依哪一部法律,依哪一份条约,什么时候办完,都没有说。而在这些没说的东西底下,压着一份十一年前签在北京的条约、一部去年十一月才通过的越南国内法,以及一套开了很多年的会议机制。这个人现在站在这些东西的中间。而他最需要知道的,不是什么时候能走,是走的时候,脚下踩的是哪一条。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一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中越之间的四层法律基础、引渡条约的拒绝事由与溯及条款,以及「移交」一词底下的程序差别。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引渡 · 遣返 · 追赃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通报与公开条约、法律文本的整理与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当前公开材料支持的事实状态是「在越南被抓获+正在办理移交手续」本文不得、亦未表述为「已引渡回中国」或「已遣返」公开材料无足够依据确认本案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本文不作此表述当事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涉嫌货物走私」系越方通报所转述的中方通缉决定内容,最终以有权机关的认定与裁判结果为准;其姓名仅有罗马化拼写,中文写法无从确认,本文不作转写,亦不作身份推测本文写作时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生效公告——该条约的生效状态本文不作确认,亦不作任何推断;文中对其条款的介绍,系对公开文本的引述,不代表该条约当前已可适用于本案本案将适用何种法律依据、何种程序及移交时点,公开材料均未说明,本文不作任何填补或预测。文中关于中越两国相关条约、越南 2025 年新通过法律及常设合作机制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相关条约文本、各该法域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立法、执法或司法工作。涉及具体引渡、移交或跨境刑事事项,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相关法域程序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一篇  ·  作者:李仲伟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李律师
Legal Consultant 在线
7×24 小时全球案件支持
*专人专案管理,非经授权严禁任何第三方查阅,档案随结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