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留在了法院
九个人走出了法庭。每人八千林吉特保释金,两名担保人,当天全部办妥。但他们的护照留在了法院,每周四要去警署报到一次,而下一个日期只是"提交文件"——离真正开庭还很远。
- 事件:2026 年 7 月 21 日,马来西亚槟城峇六拜推事庭对九名中国籍男子(22 至 34 岁)宣读涉爱情诈骗的刑事共谋控罪;控罪以中文宣读后,九人全部不认罪。
- 抗辩主张:据报道,九人主张自己系以旅游身份入境。这不只是"不认罪"三个字,而是一个把争点推向"在场是否等于参与"的明确主张。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控罪依《刑法典》第 120B(1) 条(所共谋的目标罪名为第 420 条欺骗),刑罚为监禁不少于一年、不多于十年,并处鞭刑及罚款——"不少于一年"意味着一旦定罪,没有一年以下的空间。
- 保释条件:每人保释金 8,000 林吉特、两名担保人;须将护照交予法院,并每周四到警署报到直至案件了结;8 月 27 日为提交文件之日。九人均已获保释。
- 一句话:他们走出了法庭,却走不出这个国家——这不是刑罚,这是审判开始之前的日常。
本系列上一篇写马来西亚时,停在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上:那些被突查、被扣查、被延押的人,延押期满之后会怎样?释放、继续羁押、转入移民扣留、正式起诉,还是遣返——当时官方没有说明。
而槟城这个案子,把那个问题的答案完整地演了一遍。
据《星报》《新海峡时报》及多家马来文媒体的报道:2026 年 7 月 21 日,九名中国籍男子(年龄 22 至 34 岁)在槟城峇六拜推事庭被控参与与"爱情诈骗"有关的刑事共谋。控罪指,九人共同意图并相互约定,以爱情诈骗的方式欺骗受害人;涉嫌行为发生于 7 月 1 日下午 6 时 10 分许,地点为峇央峇鲁一处公寓单位。
控罪由传译员以中文宣读后,九人全部表示不认罪。据报道,他们主张自己是以旅游身份入境的。法庭将每人保释金定为 8,000 林吉特并须两名担保人,同时命令他们将护照交予法院、每周四到警署报到直至案件了结,并将 8 月 27 日定为提交文件之日。九人当天全部办妥保释。
这一篇要讲的,就是这几个动作各自意味着什么——因为它们看起来都很轻,实际上一个比一个重。
从一次突查,到一次答辩
无罪推定与事实分层其一,九人已被正式提控并作出不认罪答辩,但尚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控罪所述内容系检方的指控主张,非司法结论。其二,保释、交出护照、定期报到,均属确保被告人按时出庭的审前程序性措施,不是刑罚,也不等于对其作出了任何不利认定。其三,报道所列的刑罚区间,只有在定罪之后才可能适用,不代表本案将出现该结果。其四,九人姓名已在公开法庭宣读并见于当地媒体报道;鉴于其已作不认罪答辩、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本文不列其姓名,亦不对其姓名的中文写法作任何推测。其五,受害人人数、损失金额、涉案设备与账户、通信记录、上游组织者,以及是否另有移民法方面的程序,公开报道均未披露,本文不作推断。其六,各人在其中的角色,以及是否存在被虚假招聘诱骗或被胁迫者,均无公开说明;依本系列一贯立场,被诱骗、被扣证件、被强迫作业者与主动参与者在法律上必须严格区分。
"不认罪"到底是什么
中文报道里的"不认罪",对应的英文表述是 claim trial——字面意思是"主张受审"。这个说法其实比"不认罪"更准确,也更能说明它的性质。
它不是一句"我没做"的辩白,而是一个程序动作:被告人要求控方走完全部举证程序,把每一项指控证明到法定标准。它主张的不是清白,而是受审的权利。
为什么要把这一点讲清楚?因为在中文语境里,"不认罪"三个字常常被读出一种道德色彩——顽抗、不老实、态度不好。但在刑事程序中,它是一项彻头彻尾的法定权利,行使它不应当、也不能被当作任何不利评价的依据。
本系列写马来西亚纳闽案时讲过同一件事:认罪与否、何时认罪,是量刑结构中的核心变量,而不是道德立场的表态。被告人可能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选择不认罪——他确实没有参与;他参与了但程度与指控不符;他对事实有争议;或者,他只是还没有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在律师尚未充分介入、案卷尚未看到的阶段,保留全部程序空间往往是最理性的选择。
"我们是来旅游的",这句话在争什么
而本案的答辩里,还有一层更具体的东西。据报道,九人主张自己是以旅游身份入境的。
这句话看起来平常,但它在法律上指向一个非常明确的争点:在场,是否等于参与?
请注意控罪的结构——九人是被共同指控参与一项犯罪共谋,而涉嫌行为的时间地点被精确到"7 月 1 日下午 6 时 10 分、某公寓单位"。换句话说,指控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些人当时在同一个空间里"这一事实之上。而辩方的主张则是:在那里,不代表是那个协议的一部分。
这正是共谋类罪名在证据上最核心的战场。共谋要成立,控方需要证明的不只是"你在现场",而是"你与他人之间存在一个犯罪的合意"——而后者的证明,往往依赖聊天记录、话术脚本、分工安排、报酬往来这类能够指向"约定"的材料。
必须补一句冷静的话:本文并不评价这一抗辩能否成立——那要由法庭依证据认定。但它提醒每一个可能身处此类场所的人一件事:当你所在的空间被认定为一个犯罪作业点时,"我只是碰巧在那里"这个说法,需要有证据来支撑,而不是靠讲出来就能成立。而那些证据——你为什么去、住哪里、谁付的钱、有没有从事作业、设备是不是你的——恰恰都是事发之后极难补做的。
"不少于一年"这五个字
现在讲本案在法律上最要紧、也最容易被读者滑过去的地方。
控罪依《刑法典》第 120B(1) 条提出,据报道其刑罚为:监禁不少于一年、不多于十年,并处鞭刑及罚款。
绝大多数人读到这句话,注意力会停在"十年"上。但真正该被划出来的,是前半句——"不少于一年"。
"最高十年"说的是天花板,那是最坏的情况;"不少于一年"说的是地板,那是最好的情况。它意味着——一旦定罪,即便你在这条链上是最边缘、最不知情、最没拿到钱的那一个,也没有一年以下的空间。
这个差别,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意义非常大。很多人在面对境外刑事指控时,心里默认的最好结果是"罚款了事""缓刑""教育一下就放回来"。而一个设有法定最低刑的罪名,从制度上封死了这种可能。再加上报道所列的鞭刑——这是许多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在事发之前完全没有概念的一项刑罚,而它在当地的刑事体系中是真实适用的。
为什么是 120B(1),而不是别的款
本系列第四十九篇写马来西亚纳闽案时,重点讲过这个条文的结构:犯罪共谋条款分不同款项,而不同款项之间的量刑差距,是数量级上的。那个案子里,检方在诉讼过程中把控罪从较轻的一款改为较重的一款,量刑天花板整个换了一个层级。
而本案,是从一开始就按重的那一款起诉的。其逻辑是:当共谋所指向的目标罪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共谋者的量刑区间要向目标罪名看齐——也就是说,共谋不是一个"从犯"性质的轻罪,它的刑罚是跟着所谋之罪走的。
这一点值得所有可能被"带去帮忙"的人认真读一遍:在共谋的框架下,法律问的不是"你做了多少",而是"你在不在这个协议里"。而只要答案是"在",量刑的起点就已经被抬到了那个数字上。
保释出来了,却走不了
九人当天全部办妥保释,走出了法庭。但把法庭同时下达的另外几项命令连起来读,你会发现"自由"这两个字要打很大的折扣。
本系列写东帝汶那批案子时说过一句话,在这里同样成立:交完保释金走出来,不是结束,只是换了一种被困住的方式。门开了,但国境没有开。
把这几条加在一起,一个非常现实的处境就出来了:九个人被留在一个语言不通、没有工作许可、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地方,等待一个没有明确时间表的审判。而在等待期间,他们既不能离境,也很难合法谋生,还要每周固定去警署报到一次。
所以,对家属而言,本篇最实际的一句提醒是:不要把"人保释出来了"当成一个好消息就此松懈。保释解决的只是"人不在看守所里"这一件事;案件本身、角色的认定、罪名的适用,一个都没有解决。而真正决定结果的工作——证据的收集、角色的区分、抗辩的构建——恰恰要在这段等待期里完成。
罪名差一条,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最后讲一个对照,它能说明"被控什么罪名"这件事,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接下来的处境。
今年 3 月,同样在马来西亚,另一起各自独立的案件中:一批中国籍人员因涉嫌从事网络诈骗被捕,其中数人被以移民罪名提控——部分人被控不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另有部分人被控逾期居留。
结果是分开的:
同一次行动、同一批人,只因被控的条文不同,一部分人当天走了出来,另一部分人留在了里面。决定人身自由的,往往不是案情的严重程度,而是检方选择了哪一条罪名。
这个对照说明了两件事。第一,在境外刑事程序中,"罪名"不是一个抽象的标签,它直接对应着能不能保释、量刑区间在哪里、以及案件将走多久。因此当事人及家属最先需要弄清楚的,从来不是"判多久",而是"被控的究竟是哪一条"。
第二,刑事程序与移民程序是两条可能同时存在的线。本案公开报道中未提及移民法方面的处理,但从此前的多起案件看,刑事案件了结之后,当事人仍可能面临移民法上的扣留与遣返程序。换句话说,即便刑事部分有了结果,事情也未必就到此为止。
还有一层:槟城并不是孤例
就在本案之前,槟城州还发生过另一起独立案件:据报道,警方在该州另一地点查获一个涉爱情诈骗的团伙,涉案的外籍人员中包括中国籍与台湾地区人员,现场起获诈骗话术脚本及一批电脑、手机与路由器;据报道,该团伙自当年 1 月起运作,目标受害人包括马来西亚、中国及台湾地区的人。
把它与本系列上一篇记录的霹雳州三案连起来看,趋势是一致的:作业点是租来的公寓与住宅,人数是十几人一组,而受害人的来源地已经不再单一。本系列此前提出、并在联合国相关报告中得到印证的那个判断——这个产业早已不把自己定义为"针对某一国人的诈骗"——在这里再一次得到了印证。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当事人与家属)
- 家属第一件要问清楚的,是"被控哪一条"。不是"要判多久",而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款项与罪名——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能否保释、量刑区间、以及是否设有法定最低刑。同时要问清下一个日期的性质:是提交文件、过堂,还是正式审理?"8 月 27 日"这样的日期常被误读为开庭日,实际上离审结还很远。
- 保释成功不等于事情解决了,那是工作真正开始的时候。保释只解决"人不在看守所"这一件事。这段等待期,恰恰是收集证据、区分角色、构建抗辩的关键窗口——包括:入境目的与行程安排的凭证、住宿与费用由谁支付、有无从事作业的记录、设备与账户的归属、与招募方的沟通记录。越早整理,越有说服力。
- 同步准备"刑事之后还有移民程序"这条线。刑事案件了结,未必意味着可以直接回国——当事人仍可能面临移民法上的扣留、遣返与入境禁令。应请当地律师一并评估这条线,并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了解领事协助与证件补办的渠道。护照已交予法院的,更要提前规划案件了结后的证件安排。
- 对仍在考虑境外"高薪岗位"的人:请把这条时间线读完。7 月 1 日被查,7 月 21 日被控,护照交出,每周报到,8 月 27 日才只是提交文件——而这一切发生在定罪与否尚未有结论之前。凡是承诺高薪、包食宿、不问经验、要求集中居住的境外岗位,出发前务必核实公司注册、工作内容与签证类型。已身处其中者,应设法立即脱离,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当地警方求助。
- 马来西亚《星报》2026 年 7 月 21 日及 7 月 22 日关于九名中国籍男子被控及不认罪答辩的报道
- 《新海峡时报》《阳光日报》及马来文媒体关于本案控罪条文、刑罚区间与庭审经过的报道
- 报道所载的保释条件(保释金、担保人、交出护照、每周报到)及 8 月 27 日提交文件的安排
- 《星报》关于被告主张以旅游身份入境的报道
- 2026 年 3 月马来西亚另一起独立案件中,被控不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者未获保释、被控逾期居留者获准保释的报道
- 2026 年 6 月槟城州另一起独立案件的相关报道(涉案人员构成、起获物品与目标受害人来源)
- 九人已被提控并作不认罪答辩,尚未定罪,适用无罪推定;保释与相关条件系审前措施,非刑罚;所列刑罚仅在定罪后可能适用
他们走出法庭的时候,大概觉得最坏的一段已经过去了。可护照留在了法官那里,每周四要去警署签个到,而下一个日期,只是把文件交上去。接下来的几个月甚至更久,他们会待在一个语言不通、不能工作、也不能离开的地方,等一个还没有排期的审判。这就是"境外高薪"最后兑现的样子——它不是一次性的坏运气,而是一段被按下暂停键、却仍在计时的人生。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不认罪答辩、犯罪共谋的法定最低刑与保释条件下的实际处境。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四个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