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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是共谋人二——美国失业救济金欺诈洗钱案与够不着的那一端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九篇

2026年09月14日
代号是共谋人二——美国失业救济金欺诈洗钱案与够不着的那一端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零九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九篇

代号是共谋人二

身份盗用/公共资金欺诈/洗钱/国际电汇/资产没收/三人已判  

起诉书里,美国这一端的三个人都有名字、有住址、有量刑。而链条另一端的人和公司,只有两个代号——共谋人二,公司二。三个人已经判完了,代号还是代号。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9 月 9 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判处 60 岁的 Carlos A. Grijalva 有期徒刑 72 个月,另加 3 年监督释放,并下令没收约 4640 万美元及多个银行账户、以涉案资金购置的夏威夷与加利福尼亚房地产。
  • 同案另两人已先判:Bruce Jin 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被判 144 个月,没收逾 5900 万美元;Brian Cleland 于 5 月 14 日被判 120 个月。三人均为洛杉矶地区居民。
  • 指控的链条:据认罪事实,一个包括据信位于中国的共谋人员在内的网络,利用身份盗用信息在美国银行开设数千个账户,据以生成虚假的失业救济申请;由 Grijalva 与 Cleland 控制的公司收取资金,再层层转出。受害州包括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佛罗里达等。
  • 掩护是口罩生意:据通报,三人订立一系列协议,将相关往来伪装成经营口罩及其他新冠防护用品的正当企业。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案涉四个金额,分属四个不同的层级与认定方,彼此不构成加减关系——4640 万(Grijalva 经手并被判没收)、3000 余万(转入 Jin 所控公司)、3500 余万(Jin 电汇至与中国一家公司关联的账户)、200 余万(直接转给在中国控制该公司的个人)。不得相加,不得相互推导,更不得笼统写成「4600 万汇往中国」。
  • 一个反直觉的量刑结构:本系列反复记录「执行层最先暴露、也最先被追责」。而本案恰好相反——判得最重的是资金链最末端、把钱汇出去的那一位(144 个月),判得最轻的是最先收钱的那一位(72 个月)。
  • 边界:司法部通报未确认 Jin 的国籍,不因姓名或资金流向而推定其国籍;起诉书中中国一端的人与公司仅以代号出现,未被起诉,更未经定罪,本文不作任何身份推测。
  • 一句话:够得着的那一端已经判完了,够不着的那一端,到今天还是一个代号。

本系列写了一百多篇「人是怎么被送回来的」——押解、遣返、引渡、移出。每一篇的结尾,几乎都是某个人上了一架飞机。

这一篇的结尾不是。

2026 年 9 月 9 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对一起涉及约 4640 万美元的洗钱共谋案作出最后一份判决。至此,这个案子里被起诉的三个人全部判完:144 个月、120 个月、72 个月。

据认罪事实,这条链的另一端在中国。

起诉书里,那一端的人被称为「共谋人 2」,公司被称为「公司 2」。

有三件事先交代:其一,司法部通报未确认 Jin 的国籍,本文不因姓名或资金流向而作任何身份推测;其二,起诉书中中国一端的人与公司未被起诉,更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定罪,文中所述均为起诉书与认罪事实中的指称;其三,本文不涉及任何身份盗用、账户开立或资金转移手法的操作性说明。

01
判决 · Three Sentences

三个人,三份判决

012023.08
三人被起诉并逮捕。据报道,Jin 自被捕起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022025.01
Jin 认罪
032025.11
Cleland 认罪
042026.04.30
Jin 被判 144 个月,没收逾 5900 万美元
052026.05.14
Cleland 被判 120 个月
062026.09.09
Grijalva 被判 72 个月,另加 3 年监督释放;没收约 4640 万美元及多个银行账户、以涉案资金购置的夏威夷与加利福尼亚房地产
07共同点
三人均为洛杉矶地区居民;罪名核心为洗钱共谋

四条边界其一,司法部通报未确认 Jin 的国籍——不得因其姓名或资金的流向而将其写成「中国籍被告」,本文不作任何身份推测。其二,起诉书中中国一端的人员与公司仅以代号出现,既未被起诉,更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定罪;文中所述均为起诉书与认罪事实中的指称,不应表述为「中国犯罪集团」。其三,本文不涉及任何身份盗用、账户开立、申请生成或资金转移手法的操作性说明。其四,案涉的四个金额分属不同层级与不同认定方,不得相加或相互推导(详见下节)。

一句解读  

一百四十四个月,
一百二十个月,
七十二个月。
三份判决排下来,
数字是往下走的——
而钱是往外走的。

02
口径 · Four Figures

四个数字,四个层级

这一节必须放在前面,因为这个案子的数字极易被写错——而写错的方向几乎总是同一个:把某一层的数字说成「汇往中国的金额」。

01约 4640 万
Grijalva 所涉洗钱共谋的金额,亦为法院对其下令没收的金额。衡量的是这一名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范围
023000 余万
由 Grijalva 与 Cleland 控制的公司转入 Jin 所控制公司的金额。衡量的是这一条支付路径上的流量
033500 余万
Jin 向与中国一家公司关联的银行账户作出的国际电汇合计金额注意:Jin 的进款既来自 Cleland 与 Grijalva,也来自其他来源——因此这个数字不是上一行的子集。
04200 余万
直接转给在中国控制该公司的那名个人的金额。这是四个数字中唯一明确指向特定个人的一个。
05逾 5900 万
法院对 Jin 下令没收的金额。与第一行是两名被告各自的没收裁定,不相加。

这五个数字之间,不构成加减关系。

1
它们衡量的不是同一件事
没收金额衡量的是某一名被告的责任范围;支付路径上的数字衡量的是某两个节点之间的流量;而国际电汇金额衡量的是某一个节点向境外汇出的总量。本系列反复强调过:同一个案子里的数字,第一件事是弄清它数的是什么
2
3500 万比 3000 万大,这不矛盾
因为据通报,Jin 的进款有不止一条来源——既来自 Cleland 与 Grijalva,也来自其他账户。所以他汇出的总额,自然可以超过从某一条线上进来的金额。

把这两个数看成同一笔钱的两种说法,是最容易犯的错。
3
没有任何一个数字等于「汇往中国的总额」
最接近的是 3500 余万这一行——但它的准确含义是「向与中国一家公司关联的账户所作的国际电汇合计」,而不是「流入中国的资金总量」。账户关联与最终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四千六百万、三千万、三千五百万、两百万。四个数摆在一起,而其中没有一个可以被叫作「汇往中国的钱」。

03
量刑 · Follow the Money

量刑跟着钱走

这一节讲一个与本系列既有判断相反的现象,而它值得单独拿出来。

本系列在第一百篇里把「执行层最先暴露」列为六条规律之一:链条上被抓到的第一个人,几乎总是最末端、最容易被替代、也拿得最少的那一个;因为组织者可以远在境外,而接应的人必须露面

在这个案子里,量刑的排序恰好是另一套逻辑。

01144 个月
资金链上最靠近出口的那一位——收到款项后向境外电汇。刑期最长,没收金额最高。
02120 个月
中间环节。
0372 个月
资金链上最靠近入口的那一位——其控制的公司最先收取资金。刑期最短。

为什么会这样?

1
因为这是一个以洗钱为核心罪名的案子
在诈骗、偷渡、强迫劳动这类案件中,暴露程度与责任程度往往是重合的——谁出现在现场,谁就先被抓,也先被追究。

而洗钱罪的核心是资金的处理行为与掩饰意图。因此量刑要看的是:这个人经手了多少、作了什么处理、以及他在整条资金链中所处的位置有多关键。
2
越靠近出口,位置就越关键
把钱从境内账户转到另一个境内账户,是链条上可替代的一环;而把钱汇出境外、使其脱离本国执法的可及范围,是这条链得以完成的那一步。本系列在写贸易型洗钱时指出过:资金一旦完成跨境,追溯与拦截的窗口就急剧收窄
3
所以两条规律并不冲突
「执行层最先暴露」说的是被抓的顺序;「量刑跟着钱走」说的是判刑的轻重。前者取决于谁必须露面,后者取决于谁经手了多少、处在哪个位置。

在一个所有人都没有露面的案子里——三名被告都在洛杉矶,通过公司与账户操作——第一条规律自然就不起作用了。
一句解读  

在要露面的案子里,
先被抓的是站在门口的人。
在不必露面的案子里,
判得最重的是
最后把门关上的那个。

04
缺口 · The Unreached End

代号是共谋人二

这是本篇真正想讲的一节。

据认罪事实,这个网络包括据信位于中国的共谋人员;而据通报,Jin 向与中国一家公司关联的账户汇出逾 3500 万美元,另有逾 200 万美元直接转给在中国控制该公司的那名个人

在起诉书里,这个人叫「共谋人 2」,这家公司叫「公司 2」。

1
代号意味着什么
在美国联邦起诉书中,以代号而非姓名指称某人,通常意味着此人并未在该案中被起诉——可能因为尚在调查、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也可能因为此人不在美方的可及范围之内。

本案属于哪一种,公开材料没有说明,本文不作推断。
2
但可以确定的是:美方起诉了它能够到的那三个人
三名被告都是洛杉矶地区居民,都在美国境内被捕,都在美国法院受审并判决。整条链的美国段,从起诉到判决用了三年,全部完成。

而生成虚假申请、提供身份信息的那一端,至今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份判决书上。
3
这正是协作机制要处理的那个结构
本系列上一篇记录了一个新成立的国际协调机构——而它要解决的,正是这种「一端判完、另一端够不着」的局面

客观地说,这类缺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管辖权的边界、证据在境外的取得难度、以及各国之间协作渠道的成熟程度。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执法工作,也不预测本案境外部分是否会有后续。

三个人有名字、有住址、有量刑、有没收清单。另外那一端有一个代号。案子结了,代号还在。

对中国读者最实际的一层抛开这个案子的具体是非,其中有一条判断值得记住:在跨境资金链中,处于境外一端的人往往以为自己不可及——而「不可及」是一个会随时间变化的状态,不是一种属性。本系列记录过,某国自海外送返的相关嫌疑人三年间增至约 3.9 倍,涉及国家从 21 个增至 33 个也记录过一位县级市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完整引渡程序被送回的案例。更要紧的是:美国联邦案件中,诉讼时效与在逃期间的处理规则,使得一份起诉书可以等很久。

05
掩护 · Why Masks

为什么是口罩

最后记一个细节,因为它与本系列的一条既有判断完全吻合。

据通报,三人订立了一系列协议,将相关资金往来伪装成经营口罩及其他新冠防护用品的正当企业。

1
掩护业务是按时点挑的
本系列此前指出过:掩护身份不是随便挑的,它是按目的国的合理性来配的——跆拳道之于韩国,商务访客签证之于美国工厂

而这一次,被挑中的是时点:在防护用品贸易量激增、交易方普遍陌生、单价与数量频繁变动的那段时间里,一笔口罩生意的往来是最不引人注意的。
2
它要解决的是「这笔钱为什么会到你账上」
资金要在正规银行体系中流动,就必须有一个说得通的理由。一份贸易合同、几张发票、一个真实存在的商品类目,正是这个理由最常见的形态。本系列写过多次同一结构——真实的单据,被改掉的那一栏
3
这对正当经营者的提示是反过来的
如果某一类业务曾被大规模用作掩护,那么此后从事该类业务的正当经营者,就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银行的尽职调查、交易对手的背景核查、跨境汇款的说明要求都会变紧。

这不是针对谁,而是风控模型的必然结果。而承担这份额外成本的,是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
一句解读  

他们选口罩,
是因为那阵子谁都在做口罩。
而代价是:
那阵子真的在做口罩的人,
此后每一笔汇款都要多解释两句。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同一案件中的金额分属不同层级,不得相加
没收金额衡量的是某一名被告的责任范围,支付路径数字衡量的是两个节点之间的流量,国际电汇金额衡量的是某节点向境外汇出的总量。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数字等于「汇往中国的总额」——而「账户关联」与「最终归属」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2
量刑跟着钱走,不跟着暴露程度走
在必须露面的案件中,先被抓的是站在门口的人;而在洗钱类案件中,判得最重的是资金链上最靠近出口、使资金脱离本国执法可及范围的那一位。两条规律并不冲突——前者说的是被抓的顺序,后者说的是判刑的轻重。
3
起诉书里的代号,标记的是可及范围的边界
以代号而非姓名指称某人,通常意味着此人未在该案中被起诉。而美方起诉了它能够到的那三个人,三年内全部判完;提供身份信息、生成虚假申请的那一端,至今未出现在任何判决书上。
4
掩护业务是按时点挑的,而代价由同行承担
被挑中的往往是当时交易量最大、交易方最陌生、参数变动最频繁的那类业务。一旦某类业务被大规模用作掩护,此后从事该业务的正当经营者就会面临更严格的银行尽职调查与跨境汇款说明要求。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跨境贸易与收付款)

四条要点  
  • 不要为不认识的交易对手提供收款通道。无论对方的说法是「走账方便」「额度不够」还是「有一批货要过一下」——让资金经过你的账户或你公司的账户,就意味着你要对这笔钱的来源作出说明。本系列已多次记录:签字与收款的那个人,是最先被特定出来的那一批
  • 贸易背景必须是真的,而且要留得住。合同、发票、物流单据、验收记录、以及最重要的货物本身是否真实存在。若一笔「贸易」只有单据而无货物,或者货物与金额明显不匹配,那么这份单据不是保护,而是证据。收付款与货物流的时间、数量、对手方是否对得上,是反洗钱审查最先比对的几项。
  • 境外一端不等于安全一端。这是本案最直接的提示。处在链条境外的人往往以为自己不可及——但「不可及」是一个会随协作渠道成熟而变化的状态,不是一种属性。而一份起诉书可以等很久
  • 如已被卷入,先厘清自己在资金链中的位置再作动作。你是资金的最初接收方、中间转账方、最终汇出方,还是仅提供了账户或公司名义?不同位置对应的罪名、量刑区间与可主张的事由完全不同,应尽早委托熟悉相关法域程序的执业律师。在事实未厘清前销毁记录、注销账户或转移资产,可能把一个可解释的问题变成一个不可解释的问题。
本篇信息来源
  • 美国司法部宾夕法尼亚州中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2026 年 9 月 9 日至 10 日关于本案判决的通报
  • 同一办公室此前关于 Bruce Jin(2026 年 4 月 30 日)与 Brian Cleland(2026 年 5 月 14 日)判决的通报
  • 本案起诉书与各被告认罪事实中的公开内容
  • 司法部通报未确认 Bruce Jin 的国籍,本文不因其姓名或资金流向而作任何身份推测
  • 起诉书中中国一端的人员与公司仅以代号出现,既未被起诉,更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定罪;文中所述均为起诉书与认罪事实中的指称
  • 案涉四个金额分属不同层级与不同认定方,不得相加或相互推导;无任何一个数字等于「汇往中国的总额」
  • 本文不涉及任何身份盗用、账户开立、申请生成或资金转移手法的操作性说明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执法工作,亦不预测本案境外部分是否会有后续
三个人住在洛杉矶,谁也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个现场。他们注册公司、签合同、开发票,把往来做成一门口罩生意——那阵子谁都在做口罩。钱从几千个用别人名字开出来的账户里流出来,经过第一家公司,经过第二家公司,然后汇到一个与另一个国家的某家公司关联的账户上。三年之后,三份判决下来了:一百四十四个月、一百二十个月、七十二个月,外加没收单上的两处房产。而起诉书翻到最后,那条链的另一端仍然只有两行字——共谋人二,公司二。判决书已经写完了,这两个代号还留在原地。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九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跨境资金链中的金额口径、洗钱案件的量刑逻辑,以及可及范围之外的那一端。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美国司法部公开通报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企业或国家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美国司法部的通报未确认 Bruce Jin 的国籍本文不因任何被告的姓名、资金的流向或交易对手所在地而作出身份推测,亦不得据此将其表述为「中国籍被告」起诉书中位于中国一端的人员与公司仅以代号出现,既未在本案中被起诉,更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审判或定罪;文中关于该端的一切表述,均系起诉书与认罪事实中的指称,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的指认,亦不得被理解为对任何国家或群体的评价案涉的四个金额分属不同层级与不同认定方,不构成加减关系,不得相加、不得相互推导其中没有任何一个数字等于「汇往中国的资金总额」——最接近的一项,其准确含义为「向与中国一家公司关联的账户所作的国际电汇合计」,而账户关联与资金的最终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本文不涉及任何身份盗用、账户开立、虚假申请生成或资金转移手法的操作性说明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执法或司法工作,亦不对本案境外部分是否会有后续作任何预测。文中关于洗钱罪量刑逻辑与美国联邦刑事程序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美国法律及有管辖权法院的认定为准。涉及具体跨境贸易、收付款或刑事事项,建议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零九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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