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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动用红通这把重锤值不值这个事|红色通报实操42讲·第26讲

2026年06月11日
比例原则:动用红通这把重锤值不值这个事|红色通报实操42讲·第26讲
第四编 · 辩护点全谱  ·  第 26 讲

比例原则:动用红通这把"重锤",值不值这个事

一个好用、但很难单独打赢的辩护点
本讲导读

红色通报是 INTERPOL 手里最重的一锤——一旦发出,全球的边境、银行、背景调查都可能因它绊住一个人。所以它本该留给配得上这种力度的案子。比例原则讲的就是这件事:动用红通,得跟指控的分量、跟当事人的具体处境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这一讲说清比例原则在 CCF 那里到底怎么用、哪些情形可以拿来主张"过头了",但也要老实讲一句——单靠"不成比例"这一条,其实很难独立打赢。它更像一味增效的佐料,得跟别的理由一起下锅。

比例原则到底要求什么

INTERPOL 处理数据有一条贯穿始终的要求:数据相对于它的目的,不能"过度"。换句话说,记录和散布一个人的信息,所造成的干预,要和这件事本身的分量对得上。红通既然是最强的那种干预,对它的"配不配"自然审得更紧。

其实你已经见过比例原则的影子了。第21讲讲的刑期门槛——追诉案至少 2 年最高刑、执行案至少 6 个月——本身就是比例原则的一个量化体现:达不到这个分量的事,就别动用红通。本讲讲的,是门槛之外、更具体到个案处境的那部分"相称性"。

问题不在于"这个人有没有做错事",而在于"为这件事,动用一张追到全世界的通缉令,到底值不值"。

哪些情形可以说"这太过头了"

能用来主张"不成比例"的,多半是那些让红通显得"小题大做"的个案情节。常见的有这么几类。

可主张"不成比例"的常见情形
  • 涉案金额或情节轻微:所谓的损失或后果很小,根本不值得动用全球警务网络。
  • 个人角色边缘:当事人在整件事里只是次要、边缘的角色,却被当主犯通缉。
  • 案发时间久远:事情过去很多年,早已没有现实的追捕紧迫性(第30讲会专门讲久远性)。
  • 高龄或健康状况:当事人年事已高或患重病,羁押、引渡对其造成的影响明显过重(与第17、18讲的人权、健康相呼应)。
  • 案发时尚未成年: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未满 18 岁——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与可责性本就不同于成年人,拿对待成年罪犯的红通去追溯一桩少年时的旧事,往往明显过重。这一点分量不轻却常被忽略,务必指出。

这些情节单独看可能都不致命,但它们指向同一个判断:拿红通来对付这样一桩事、这样一个人,是不成比例的。

用对了的样子:一桩小额案被认定"滥用工具"

先看一个比例原则起了作用的例子。在一宗已公开的扩散通报删除案中,所涉金额相当小,够不上国际警务合作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CCF 认同了申请人的看法,认定在这种案子里动用扩散机制,是对国际执法工具的一种滥用。委员会说得很直白:INTERPOL 不该被当成国内执法的替代品,也不该被用来追讨模糊或轻微的指控;涉案金额之低,是不该把它放进 INTERPOL 系统的重要理由。最后认定这份数据不符合合法性、比例性与相关性的要求,予以删除。

这个例子说明:当一件事的分量小到一定程度,"动用红通本身就不成比例"是能站住的——它和第24讲讲的"严重性不足",其实是从两个角度说同一件事。

但要老实讲:单打比例性,往往不够

讲完好的一面,必须讲一句泼冷水的实话,否则会误导人——单凭"不成比例"这一条理由,在 CCF 那里其实很难独立打赢。

CCF 对单纯的比例性主张审得相当严,而且明显倾向于尊重发布国对警务必要性的判断。CCF 一宗公开的绿色通报决定就很说明问题:申请人主张自己上一次定罪已经是将近十年前的事了,继续挂着这份通报对他的基本权利影响过大、不成比例。听上去挺有道理,但 CCF 没采纳——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有多次前科、之后又在另一个成员国被羁押,这些足以支撑这份通报继续存在;发布国提出的公共安全考虑,压过了申请人主张的那点权利限制。

这个教训要记住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你觉得"明显过头了"的事,CCF 未必这么看。只要发布国能讲出一个像样的警务理由,单薄的"不成比例"主张很容易被顶回去。所以,别把比例原则当成可以单独取胜的主攻牌。它真正的价值,是去放大、加重别的理由——本身就够不上严重犯罪的事,再叠一句"何况当事人年迈多病、事情又过了十几年",分量就重了;本身个人角色就模糊的指控,再点一句"这么边缘的角色还要全球通缉,实在过头",说服力就更足。

所以,怎么用才对

结论其实和第25讲的"组合策略"是一脉相承的:比例原则很少单飞,它几乎总是跟着别的理由一起出现。

最自然的搭配,是把它接在一条"硬"理由后面,作为收尾的加重。比如主打"严重性不足"或"个人角色不清"时,末了补上当事人的高龄、健康、案发久远、当时未成年这些情节,让 CCF 不只是觉得"这事够不上",还觉得"为这么个事这么对待这么个人,确实太过了"。再比如人权类的案子,高龄重病者被引渡可能面临的不可逆健康损害,本身就是第2条和比例原则共同发力的点(第17、18讲)。把"不该"和"过头"这两层叠在一起,比单说哪一层都更打动人。

落到申请书上,有个具体的写法建议:别给比例原则单列一节、当成一条独立理由去论证——那样反而暴露它"单薄"的短板。更聪明的做法,是把这些情节缝进主攻理由的论证里(讲严重性时顺势带出"金额本就很小、当事人还是个老人"),或者放在整份申请的收尾处,作为对前面所有理由的一记总加重——"综上,对这样一桩事、这样一个人维持红通,无论如何都是不成比例的"。位置摆对了,它才使得上劲。

实务要诀

说到底,比例原则是一件好用但别指望它单挑的工具。用的时候记住几点:它问的是"动用红通值不值这个事",不是"这人有没有罪";金额轻微、角色边缘、年事已高、重病缠身、案发久远、当时还是未成年人——这些都是可以摆出来的情节,其中"未成年"尤其常被漏掉;但别拿它当独门主攻,CCF 对单薄的比例性主张很不买账;正确的打法是让它去加重一条本来就硬的理由,把"够不上"和"太过分"拧成一股。把分寸拿捏好,这一锤"值不值"的追问,往往能给整份申请添上最后那一分说服力。

比例原则像一杆秤:一头是这桩指控真正的分量,一头是红通带给一个人的全部重压。当两头明显失衡——事小、人弱、时久——这种失衡值得被指出来。只是别指望单凭这一句就赢,把它放进一个更完整的论证里,它才使得上劲。
—— 第26讲结语
本讲要点
数据不得"过度"。红通是最强干预,须与指控分量、个案处境相称;第21讲的刑期门槛就是比例原则的量化体现。
可主张"过头"的情形。金额轻微、角色边缘、案发久远、高龄重病、案发时未成年——"未成年"尤其常被漏掉。
小额案可被认定滥用。金额过低、够不上严重性时,"动用红通本身不成比例"能站住(与第24讲严重性同源)。
单打比例性很难赢。CCF 审得严、偏向尊重发布国警务判断(绿通案:近十年前定罪+前科仍维持)。
当加重项用。接在"严重性不足""个人角色不清""人权"等硬理由后,把"够不上"和"太过分"叠在一起。

延伸延伸阅读与衔接

比例原则常和"时间"有关,下一讲就专门讲时间——时效届满:

姊妹篇 · 系统逻辑20章
讲"为什么"

第15章 严重性与比例 第10章 时间改变结果 → 全 20 章  

相关问答(引流科普)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1998年执业,1972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OL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红色通报实操42讲 · 六编目录  ·  姊妹篇·系统逻辑20章 →
第二编 · 发布前的先手(5–8讲)
第四编 · 辩护点全谱(15–33讲)
第五编 · 冻结·修改·复核(34–38讲)
第六编 · 实战整合(39–42讲)
红色通报实操42讲  ·  作者:李仲伟
本文为关于 INTERPOL 数据处理规则与 CCF 救济机制的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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