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杀妻案|李悦秋和他的申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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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间20平米的简陋出租屋,是“杀妻者”李悦秋出狱后居住的地方。26年前,妻子秦艳芳在家中遇害,他被怀疑是凶手,后被广西高院判处死缓,已于2018年4月出狱。


妻死人散,出狱后的李悦秋无家可归,租了这间每月租金仅250元的出租屋。

出狱后至今的3000多天里,李悦秋就窝在这间出租屋内,不分昼夜地研究那两份认定他杀妻的判决书以及案卷材料,写各种申诉材料,他写自己根本没有杀妻、写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痛楚、写自己内心的冤屈、写案卷材料的种种不实记录、回忆自己与妻子秦艳芳的恩爱过往……

这间出租屋,同时也是李悦秋的申冤办公室。李悦秋在办公室里书写了大量的申冤材料,具体有:



1、刑讯逼供回忆录


案发当晚,临桂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二话不说直接带走了李悦秋,怀疑他杀害了秦艳芳,并将杀妻现场伪造成入室盗窃。


李悦秋向办案人员如实讲述自己当天的行动轨迹,当天是赶圩日,李悦秋和合伙人在摊位上卖货,根本没有时间回家“杀妻”,李悦秋坚决不承认。


然而,五天之后,1999年4月18日,李悦秋又承认了杀妻。自此到4月30日,李悦秋共作出了四个不同版本的杀妻供述,杀妻时间、过程、方法均不相同。


李悦秋在办公室里写下了承认杀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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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自书两轮刑讯逼供的经过)


原来,案发当日(1999年4月13日)下午6:00至4月20日下午6点,办案人员分别在两江派出所、临桂县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以及一片废墟楼中,对李悦秋进行了长达170小时的两轮“接力式”刑讯逼供。


办案人员24小时轮番上阵,采取殴打、威胁、恐吓、不准睡觉、不准喝水、强迫罚站、疲劳审讯等刑讯方式,最终成功突破了李悦秋的心理防线。但因不是事实,故对于杀妻时间、过程及方法,李悦秋只能编造,最终形成了四个不同版本的杀妻供述。


2、物证分析材料


办案机关指控李悦秋杀妻,除李悦秋被刑讯的“杀妻供述”外,无任何物证佐证。

判决书认定:李悦秋因建房之事与妻子秦艳芳发生争吵、推打,用一块白底花布将秦艳芳捂昏,后去卫生间取下铝盆盛满水,将秦艳芳溺死,然后用一把不锈钢调羹撬坏衣柜门,将柜内衣物抖落到地上,伪造家中被盗现场。


即,李悦秋的作案工具有:白底花布、铝盆、不锈钢调羹。


但是办案机关所认定的这些作案工具,均与李悦秋毫无关系。


1.白底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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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底花布照片)


这块白底花布,是李秦两人自1986年结婚时购买的,用来遮盖洗衣机。案发时已经使用10多年,经多次洗涤,布料轻薄,极易扯坏。


尸检报告显示,秦艳芳生前颈部被人扼过,在扼颈时颈部垫有软质衬垫物,被扼时秦艳芳有本能反抗,衬垫物与颈部皮肤有所摩擦。另下嘴唇有血痕。因此,若该花布是李悦秋捂昏秦艳芳的工具,则花布上必然会留下秦艳芳激烈反抗后留下的血迹、口液、肉皮屑、毛发等生物特征,办案机关一检验便知。然而,卷宗中仅附有花布的现场照片,却未有检验报告。


如此关键的杀妻工具,办案人员却轻易放过,只有两个可能:要么办案人员做了检验、并未发现有秦艳芳或李悦秋的生物特征而不敢附卷;要么明知该花布根本不是李悦秋的杀妻工具、不可能存有两人的生物特征而根本未作检验。


另外,从办案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白底花布的原始摆放形态及位置已经被办案人员移动过,不再客观。


2.铝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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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铝盆照片)     


根据李悦秋供述及原审判决书,铝盆原本挂在卫生间墙上,由李悦秋取下并放满清水。


铝盆表面光滑,李悦秋从墙上取下必然会留下指纹,铝制表面也容易提取。按照一般办案习惯,办案人员肯定不会放过这一可能指认李悦秋杀妻的“铁证”。然而,办案人员还是未进行检验。


实际上,铝盆是由秦艳芳取下的。案发当日早上,秦艳芳洗了蚊帐、被子,铝盆里的水正是秦艳芳洗衣服后没有倒掉的洗涤水,颜色浑浊。秦艳芳的母亲可以证明这一点。


李悦秋在案发当晚的客观供述中也提到:当日中午他回家吃饭时,看到洗衣机盖掀起着,盖洗衣机的布(即白底花布)被放在一边;当日下午回家打水,发现秦艳芳倒在铝盆里时,铝盆里的水是浑浊的。因此,李悦秋推断秦艳芳早上洗了衣服,铝盆是秦艳芳取下使用,水没有倒掉。


3.调羹


判决书认定,李悦秋杀妻后,为逃避罪责,用不锈钢调羹撬开衣柜,伪造了被盗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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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提取的不锈钢调羹 并未出现弯曲)


实际上,调羹是办案人员提前为李悦秋设定好的撬柜工具,通过多次威胁、引供才得到了李悦秋的“供述”。


案发当天(1999年4月13日),办案人员就在李悦秋家提取了一把调羹,此时李悦秋还未作供述。1999年4月17日,办案人员详细询问了李倩(李秦两人女儿,案发时11周岁)有关家中调羹的数量、尺寸、放置位置等情况。其后,办案人员再次在李悦秋家提取了一把调羹(但现场照片中仅显示有一把),这时李悦秋仍未供述出“调羹”。


“调羹”是居民家中再寻常不过的餐具。在李悦秋供述出“调羹”之前,办案人员却能未卜先知这一“撬柜工具”,还分两次在李秦家中提取了两把调羹,显然不正常。


提取到调羹后,办案人员开始威胁、引供,多次将李悦秋带至一废墟楼,让他回想自家碗柜里“都有什么东西”,最终李悦秋猜对了“调羹”。办案人员还让李悦秋画了一张调羹图,以便他们拿回去与所提取的调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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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所画的不锈钢调羹图)


另外,办案人员提取的调羹也存在众多疑点。


李悦秋家衣柜木材是坚硬、抗压力强的锥木,用铁锤都很难锤出印痕,一把不锈钢调羹根本不可能撬开,而且强力作用下,调羹形态必然会发生弯曲。根据李悦秋供述,他撬完衣柜后,调羹把儿那头确实弯曲了。


然而,办案人员现场提取的调羹却并未出现弯曲。据李悦秋辨认,办案人员现场提取的调羹根本不是他家的,不知道办案人员从哪儿找来的。

最重要的是,如同铝盆一样,不锈钢调羹表面光滑,李悦秋用来撬柜必然会留下指纹。但办案人员仍然选择忽略了这一线索。


因此,除杀妻供述外,无任何物证可以证明秦艳芳的死亡与李悦秋有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口供,不能认定李悦秋杀妻。


3 未翻供的原因


一般来讲,在侦查阶段遭受过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到了检察院、法院阶段都会翻供,李悦秋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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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自书未翻供原因)


1999年4月20日下午,在遭受170个小时刑讯逼供后,李悦秋终于被关进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见到弟弟为自己请的律师后,李悦秋以为是救命稻草,赶紧讲出了自己的冤情。不成想,律师却骂他:“你现在才讲是冤案,你知不知道你在刑侦队讲错了话,你现在讲是冤案,连你的命都保不了。”


一审开庭时,李悦秋两次当庭陈述自己的冤屈,讲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口供不真实。一审法官或许认为是李悦秋的认罪态度恶劣,庭上未理睬,庭后也未让李悦秋签署庭审笔录。


见到二审法官后,李悦秋不甘心,再次讲自己是被冤枉的,法官却又直接骂他:“你现在才说你的案是冤案,你懂不懂?不是我们要你死,只要院长一签字,你就死定,你还在说是冤案。”


面对律师的“好言相劝”、法官的不屑与恫吓,孤独弱小的李悦秋不敢赌。


在国家机器面前他是弱小的,若赌输了,他就成了在这世间无尽游荡的冤魂,他的冤屈无人知晓,妻子的公道无人来争。


4 亡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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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自书亡妻信)


李悦秋与秦艳芳相伴16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周边邻居从来没见过两人争吵打架。


判决书认定,李悦秋因建房之事与秦艳芳发生争吵,起了杀心。办案人员还找到秦艳芳的母亲、妹妹等众多证人,试图证明李悦秋对秦艳芳不好,经常打骂,铺垫李悦秋的杀妻动机。


在办案人员的唆使下,痛失爱女的关玉秀恨极了李悦秋,她情绪激动,说尽李悦秋坏话:经常打骂秦艳芳、作风不好爱耍女人,还认为女儿大概率是被李悦秋杀害的。第二天,关玉秀又找到办案人员,承认第一次的证言不真实,她通过整理秦艳芳的遗物,发现凶手另有其人,根本不可能是李悦秋。


判决书中,证人谢秀妹曾于案发当日上午10点钟,看到过李悦秋与秦艳芳在供销社门口争吵,这被认定为李悦秋下午杀妻的直接导火索。但在卷宗谢秀妹的证言中,当日上午10点,她正在圩上买猪肉,根本不可能“分身”在供销社门口目睹李秦两人争吵。


判决书还认定了与李悦秋同监舍三位犯人的证言。他们称李悦秋在关进看守所当晚,亲口告诉他们——他杀死了妻子。但是,对于李悦秋当晚所讲的杀妻方法,三位证人的陈述却各不相同。出狱后,李悦秋历经千辛找到了三位证人,三人却对作证一事毫不知情。


被刑讯逼供的杀妻供述、被设定好的杀妻工具、被强加的杀妻动机,满腔冤屈的李悦秋只能向秦艳芳诉苦,因为只有秦艳芳能理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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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信结尾 李悦秋用《江城子》表达对爱妻的思念)


出狱后的李悦秋变得沉默寡言,与社会脱节近20年,曾经的镇上能人变成了一个废人,连智能手机都搞不明白。他每天就窝在20平米的办公室里,生命里只剩下申冤和思念亡妻这两件事。


“我现在最大的愿望是:让我们被冤枉的人被别人看到吧,同情一下吧。让中国的检察官们法官们公安们实事求是的办事吧,不要再冤枉别人了,不要再毁掉别人的一生。世界上没有像我李悦秋这样冤枉的人,我就满足了。”



李悦秋展示他和秦艳芳的旧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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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李悦秋经营的百货店,仍可见1/4块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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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在桂林中院原审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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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秋在他的申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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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办公室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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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下为案发当日李悦秋摆摊卖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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