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归案(投案或抓获)后的程序处理?
(1)两审程序进行中的归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缺席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转为常规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2)缺席审判程序结束,判决、裁定生效后归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送监狱)。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即当事人投监狱前,只要提出异议,生效判决、裁定将不再执行,案件程序回到缺席审判前,需要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作出新的判决裁定。特别注意,交付执行后(投监狱后)再提异议,只能按照申诉程序处理,跟常规刑事案件一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比登天还难。(3)当事人归案后,案件无论是重新审理或者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之前对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即对财产处置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后续程序中一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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