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难民审查制度?
新西兰的难民甄别制度
(一)甄别主体
在新西兰,难民管理与移民管理两者并非独立,难民管理制度是移民管理的一部分。新西兰未将难民甄别制度的内容设立成独立的法律,而是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到2009年《移民法》(以下简称“《新西兰移民法》”)中的第五章,将难民立法从属于移民立法。
因此,新西兰难民的甄别工作由专门管理移民事务的部门——新西兰移民局负责。依据《新西兰移民法》第390条,在新西兰移民局里,难民与保护官员则是移民局里专门从事该项事务的人员,并且新西兰移民局的行政长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指定移民局的其他工作人员成为难民与保护官员。
(二)甄别程序
不推回义务不当然构成给予庇护的义务,根据《难民公约》第33条与《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第3条,都是一项用否定的语气表述的义务,对各国管理非公民入境的权利确实有一定的限制,但并非完全否定。因此,只要推回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导致其面临受迫害或酷刑的风险,那么各国就可以拒绝他们入境,但是不推回义务也暗含着给予庇护的义务。如果推回行为违反不推回原则的,则不得推回申请人,此时不推回义务将转换成给予庇护的义务。新西兰基于上述理论,将甄别程序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
1、初步审查
原则上,各主权国家依据不推回原则仅负有不推回义务,不需要向申请人提供庇护,只有在推回申请人违反不推回原则的情况下,国家才负有给予申请人庇护地位的义务。据此,各国为减少庇护压力,在实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庇护对象的要件之前,一般会倾向于将申请人推回到另一个安全的庇护国,而初步审查的功能在审查该推回行为是否违反不推回原则。
依据《新西兰移民法》第134条,在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前,难民与保护官员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首先,因为新西兰采取了“安全第三国政策”,因此根据任何国际安排或协议,申请人如果已经或有机会向另一安全第三国提出难民身份或保护身份请求,只有不存在上述情况,新西兰才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可见,如果存在“安全第三国”愿意为申请人提供庇护,那么新西兰将其推回的行为并不会违反不推回义务,此时不推回义务并未转换为给予庇护的义务,无须对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
通过初步审查后,不推回义务将转换给予庇护的义务,不推回义务的对象转换为给予庇护对象,因此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庇护对象的认定标准。《难民公约》第33条明确表示政治难民适用不推回原则,但是政治难民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体现出极强的择选性与个体化特征,仅适用于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的个人。此后,《反酷刑公约》第3条强有力地表达了不推回原则,其适用对象是有受到酷刑危险的个人,但是符合酷刑的条件起点较高,需要实施者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表示,《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7条两者暗含着不推回原则,其适用对象比《禁止酷刑公约》要广,因为除了被实施酷刑的个人,还包括被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个人。[3]
依据《新西兰难民法》第137条第(1)款,上述独立的三项公约的适用对象审查程序被完全统一,不管申请者依据上述一个或两个公约提出庇护请求,难民和庇护官员必须按照以下顺序对每一项接受审议的请求作出裁定,首先根据《难民公约》是否符合难民的标准,其次根据《反酷刑公约》是否符合受庇护人的标准,最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否符合受庇护人的标准。可见,无论申请人是否仅仅以上述其中一个或多个公约提出申请,难民和庇护官员必须考虑三个公约,给予申请人的最完整的庇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