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对象所在国的国国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是否有权对申请国通过Interpol平台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与“通缉型扩散通报”进行审查?
由于“红色通缉令”及“通缉型扩散通报”本身并不足以保证国际逮捕,即使是一份在Interpol层面完全合规的通报,特定对象的抓捕、拘留和引渡仍然属于一国主权事项。换言之,通报需要同时符合Interpol及通缉对象所在国的相关规定。
对于通过Interpol平台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与“通缉型扩散通报”,所在国将根据其国内法进行二次审查。部分情况下,所在国可能依赖Interpol的认定而直接对通缉对象采取拘捕或拒绝入境的措施,但往往也会在国内层面提供辩护渠道,以保证被通缉对象在一定合理时限内,提出反对、质疑和辩护的权利。
如根据美国移民及海关署令15006.1号《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和通缉型扩散通报》第5.1条第(6)项之规定,移民及海关署官员应当向被通缉对象提供基本文件,包括从国际刑警组织或成员国收到的基础文件副本,并给予其回应、质疑相关内容的合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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