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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不等于没收:制裁冻结、诉讼保全与侦查查扣的三种区别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六篇

2026年10月29日
冻结之后,未必是没收——太子集团案里的三种冻结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六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六篇

冻结之后,未必是没收

诉讼保全冻结/制裁冻结/侦查查扣/198家关联公司/29份红通/案发地启动程序  

中文里一个「冻结」,对应着至少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状态。有一种永远不会变成没收,有一种正等着法院决定走哪一边。太子集团这一个案子,三种同时存在。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10 月 21 日,柬埔寨国务部长、打击技术诈骗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蔡西纳烈(Chhay Sinarith)就太子集团案接受访问,披露了柬方自己的办案进展。
  • 两笔冻结,口径不同:法院已冻结近 10 亿美元财产,包括建筑物、赌场、数千处房地产及各类动产;另据《金边邮报》报道,法院另行冻结了银行账户内逾 3 亿美元资金。两笔数额分属不同口径,不宜相加后笼统表述。
  • 公司结构:调查发现与太子集团关联的公司共 198 家,其中 98 家注册于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的建筑物及赌场从事网络诈骗。
  • 刑事程序:法院已对 32 名被告人发出逮捕令,另有 4 人受司法监督;还有 5 名嫌疑人的身份及相关资产仍待确认。
  • 六名首要人员已被捕并移送法院:陈志、李雄、刘忍、英达拉、Eang Soklim、Huang Ron。其中前三人自今年初以来已先后押解回中国;后三人系新近在柬落网。
  • 英达拉(Ing Dara)值得单独看:45 岁柬埔寨商人,任金贝集团董事,另任柬埔寨恒信房地产、远科实业投资(柬埔寨)公司董事。其已被英、美双重制裁;英方 2025 年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诈骗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 在逃与红通:另有 29 名涉嫌人员(含犯罪集团头目)逃往海外,柬方已启动程序,正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并与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等机构合作。
  • 最该看清的那一句:蔡西纳烈强调,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柬方正在研究的处置方向有两个:暂时交由国家管理,或转为永久收归国有。
  • 本篇的落点:同一个中文词「冻结」,在这一个案子里对应着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状态——制裁冻结、诉讼保全冻结、侦查查扣与冻结。其中第一种永远不会走到没收,而柬方这一次属于第二种。
  • 边界:所有涉案人员均未经审判定罪,柬方的冻结系保全措施而非没收,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英美制裁系行政指定,不等于定罪;被强迫劳动人员系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属不同身份;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作补白。
  • 一句话:东西被按住了,但按住它的那只手要做什么,三种情形下的答案完全不同。

关于太子集团,本系列此前写过三次,主角分别是美国、英国和中国。

美国查扣了 127,000 枚比特币;英国把相关人员列入制裁名单、冻结伦敦的房产与名表;中国把创办人与两名骨干押解回国,并已批准逮捕。

唯独案发地柬埔寨,一直只是一个地名。

10 月 21 日这次披露,是第一次看到它自己的程序:法院的冻结令、32 份逮捕令、6 名已到案的首要人员,以及29 份正在申请的红色通报。

而整段披露里最该被记住的,是最后那句话——

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

这句话听上去像一句程序上的客套,实际上指向一个被中文报道长期混用的问题:同一个「冻结」,在不同的制度里通向完全不同的结局。本文要做的,就是把这三种冻结分开。

几件事先交代:所有涉案人员均未经审判定罪,柬方的冻结是保全措施、不是没收,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英美的制裁系行政指定,同样不等于定罪;文中涉及的被强迫劳动人员是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属不同身份;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的具体法律依据,本文如实留白,不以推测补足。

01
披露 · What Was Said

柬方这次公布了什么

01财产冻结
法院已冻结近 10 亿美元财产,包括建筑物、赌场、数千处房地产及各类动产。
02资金冻结
据《金边邮报》报道,法院另行冻结了银行账户内逾 3 亿美元资金。这是与上一行不同口径的另一笔。
03公司
关联公司共 198 家:98 家注册于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的建筑物及赌场从事网络诈骗。
04逮捕令
法院已对 32 名被告人发出逮捕令,另有 4 人受司法监督;还有 5 名嫌疑人的身份及相关资产待确认。
05在逃
29 名涉嫌人员(含犯罪集团头目)逃往海外。柬方已启动程序,正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06合作
与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等机构合作,共享情报并收集证据。
07处置
正研究依法管理及处置被冻结资产,方向有二:暂时交由国家管理,或转为永久收归国有。尚未作出决定。

为什么说这是「第一次」

此前围绕太子集团的所有资产动作,都发生在柬埔寨之外:美国的刑事没收、英国的制裁冻结、中国的刑事追诉,以及香港、新加坡、台湾等地各自的查扣。

在那些叙述里,柬埔寨是园区所在地、是事情发生的地方,但不是处理这件事的地方。

这一次不同。法院冻结令、逮捕令、司法监督、待申请的红通——这是一套完整的本国刑事程序。它意味着这批资产和这批人,从此要同时面对两个以上法域的程序,而不是只面对境外。

四条边界第一,上述人员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发出逮捕令、受司法监督均属刑事程序中的措施,不是有罪认定,一律适用无罪推定。第二,柬方的冻结是保全措施,官方已明确表示不等于没收。第三,英美的制裁系行政机关依其制裁立法作出的指定,同样不是定罪。第四,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以任何法律推断补足这一空白。

02
人 · Six Principals

六名首要人员,三人已不在柬埔寨

中文报道里常见的说法是「陈志等三人被押解回国」。这次披露把名单补全了:已被捕并移送柬埔寨法院的首要人员,共六名。

01陈志
创办人。2026 年 1 月 7 日由公安部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现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据报道其后于 7 月被批准逮捕。
02李雄
核心骨干成员,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2026 年 4 月 1 日从金边押解回国。
03刘忍
重要骨干成员。2026 年 6 月 17 日从金边押解回国。
04英达拉
45 岁柬埔寨商人,金贝集团董事,另任柬埔寨恒信房地产、远科实业投资(柬埔寨)公司董事。已被英、美双重制裁。新近在柬落网。
05Eang Soklim
被指为波贝 8 号园区名义负责人。波贝位于班迭棉吉省(部分中文报道写作其他省份,应以此为准)。新近在柬落网。
06Huang Ron
新近在柬落网,公开材料未载明其具体职务,本文不作推定。

英达拉这个人,把两条线接上了

他的头衔里有三个字值得停一下:金贝集团。

本系列此前写过,据公安部通报,刘忍于 2016 年受陈志安排在柬埔寨设立金贝集团,运营多个网络赌博平台,2020 年起运营电诈园区。而英达拉同样是这家公司的董事——也就是说,中方追诉的那条线与柬方起诉的这条线,在同一家公司里交汇。

英方 2025 年的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的诈骗中心,相关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需要强调:制裁是行政指定,不是定罪;上述表述是英方当局的认定理由,不是任何法院的裁判。而其中提到的强迫劳动与奴役,指向的是园区里的另一类人——他们是被害人,不是嫌疑人。

一句解读  

三个人回了中国,
三个人留在柬埔寨,
二十九个人在别的地方。
同一个集团,
现在分散在三种程序里。

03
关键 · Not Confiscation

那句话才是重点

蔡西纳烈说了一句在中文报道里几乎被当成客套话带过的表述:

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

这不是客套。它准确地描述了这批资产现在所处的法律状态——被按住,但尚未易主。

1
保全冻结是一个中间状态
它的作用是防止财产在审理期间被转移、隐匿或处分,使将来可能作出的裁判不至于落空。

因此它本身不解决归属问题。所有权仍在原权利人名下,只是不能动。
2
它有两个可能的出口
向前一步是没收,向后一步是解冻。走哪一边,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柬方目前研究的两个处置方向——暂时交由国家管理与转为永久收归国有——恰好对应着这个中间状态的两种可能走向:前者仍是过渡性安排,后者才是终局。
3
因此现在不能说「这笔钱已经被没收了」
也不能说「将来一定会被没收」。本系列反复提示过同一条:查扣额、冻结额、没收额、已追回额,是四个不同的数字。

把冻结额写成没收额,是这类报道中最常见的一种失真。

一处本文未能填补的空白柬方的公开披露中,没有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也没有说明「暂时国家管理」与「永久收归国有」各自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柬埔寨现行的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为 2020 年法,本文未能取得其关于冻结与没收的现行条文原文,因而不援引任何条文编号,也不以该法此前版本的规定推断现行规定。相关问题须由柬埔寨执业律师依现行法判断。

04
对照 · Three Freezes

三种冻结

太子集团这一个案子,同时存在三种被中文统称为「冻结」的措施。它们的作出者、性质与结局都不相同。

A制裁冻结
由行政机关依制裁立法作出。性质是限制性措施,不转移所有权,没有期限。结局:它永远不会自己变成没收——解除的方式是向作出指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除名。
B诉讼保全冻结
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性质是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被转移、使将来的裁判不致落空。结局:没收或者解冻,取决于审理结果。柬方这一次属于这一种。
C侦查查扣与冻结
由侦查机关依刑事程序采取,部分法域须经法院批准。性质是刑事强制措施。结局:随刑事程序推进,可能转为没收、发还被害人,或随程序终结而解除。
1
A 与 B 最容易被混为一谈,而它们恰好相反
本系列此前写过制裁冻结那一种:它不经法院、不要求定罪甚至不要求起诉、不转移所有权、没有期限,而且解除的路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诉讼。

柬方这一次正相反:由法院作出,以审理结果为归宿,它本来就是为了通向一个裁判。一个永远停在原地,一个正在等判决。
2
同一笔资产可以同时被两种以上措施覆盖
这正是太子集团案的现状。相关人员在英美被列入制裁名单,名下资产被行政冻结;同一集团在柬埔寨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冻结;而在美国,另有以刑事程序查扣的加密资产。

三套措施互不排斥,各自依其所属法域的规则推进。解除其中一项,不影响其他各项继续存在。
3
对持有人而言,三者的「能做什么」也不同
面对制裁冻结,要做的是向制裁机关申请复核或除名,证明不符合指定标准;面对保全冻结,要做的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包括主张财产与案件无关;面对侦查查扣,要做的是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异议或主张返还。

三条路径的对象、依据与时限都不一样。走错了门,再有道理也送不进去。
一句解读  

一种冻结永远停在那里。
一种冻结在等判决。
一种冻结跟着案子走。
中文里它们是同一个词。

05
第三方 · 198 Companies

198 家公司那一侧

98 家在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这个数字背后站着的,不只是涉案人员。

还有这些公司的小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承租人、雇员,以及与它们有在途交易的对手方。他们当中的多数人,与那起案件没有关系。

1
保全冻结的覆盖范围,往往宽于最终的没收范围
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转移,因此在侦查与审理阶段,范围通常先划得宽一些,再随着证据收敛。

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被冻结的财产,最终未必会被没收——但在裁判作出之前,它们同样动不了。对依赖这些资产维持经营或清偿的第三方而言,时间本身就是损失。
2
善意第三人的位置,取决于所在法域的规定
多数法域的没收制度都设有善意第三人或权利人主张的渠道,但门槛、期限与举证要求差别极大;有些要求在特定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柬方的公开披露未提及第三方权利人的主张渠道与期限。本文不就此作推断,但提醒一点:这类渠道通常是有时限的,而时限从公告或裁定之日起算,不从当事人知道之日起算。
3
海外那 100 家,面对的是另一套问题
柬埔寨法院的冻结令在柬境内有效。对注册于其他法域的 100 家公司及其资产,柬方的裁定要产生效力,须经该法域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或由该法域依自己的法律另行采取措施。

跨境追赃的难点从来不在作出裁判,而在裁判跨过国境之后还剩多少效力。
4
还有一类人最容易被忽略:雇员
198 家公司中有正常经营的实体,其雇员多数只是普通员工。公司被冻结,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的履行都会受影响,而他们既不是被告,也未必有渠道主张。

在园区类案件中,还要进一步区分自愿受雇者与被胁迫者——后者是被害人,其身份认定关系到后续的全部处理,不应与涉案人员混同。

一个本文无法回答的问题198 家公司中有多少属于实际从事诈骗活动的实体,有多少只是结构上的关联方或正常经营的企业,公开材料没有说明。柬方的表述是「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的建筑物及赌场从事网络诈骗」——注意「部分」二字。因此不宜把 198 家整体描述为诈骗公司,这个数字描述的是关联关系,不是责任范围。

06
下一步 · After the Notices

29 份红通之后

柬方正在为 29 名逃往海外的涉嫌人员申请红色通报。这一步之后会发生什么,本系列上一篇刚好写过。

1
红色通报本身不是逮捕令
国际刑警组织自己的表述是: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它是请求各国执法机关定位并临时逮捕某人,以待引渡或类似法律程序;而成员国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逮捕。

因此这 29 份通报发出之后,真正起作用的是通报落地那个国家的本国法,而不是通报本身。
2
在东南亚,落地的往往是移民法
从公开案例看,被红通通缉者在一些国家落网后,据以处理的事由通常是逾期居留或居留许可被撤销,终点是递解出境而不是引渡。

这条路上没有双重犯罪审查,也没有法定拒绝事由清单,而决定权与执行权都在所在国的行政机关手里。
3
而递解的目的地未必是柬埔寨
这是本案的一个特殊之处。这 29 人中若有中国籍人员,其在中国也可能另有立案;一旦在第三国被递解,目的地通常是国籍国,而不是发出通报的那个国家。

换句话说,柬方申请的通报可能促成归案,但归案之后由谁审判,是另一个问题。陈志、李雄、刘忍三人的去向,已经是这个结构的例子。
一句解读  

通报由柬埔寨申请,
人在第三国被带走,
最后送回国籍国。
三个国家,
各做了一段。

◆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冻结」在中文里是一个词,在法律上是三件事
制裁冻结由行政机关作出,不转移所有权、没有期限,永远不会自己变成没收,解除靠申请除名;诉讼保全冻结由法院作出,是通向裁判的中间状态,结局是没收或解冻;侦查查扣与冻结是刑事强制措施,随程序推进。三者的作出者、依据、期限与救济途径都不同,判断处境的第一步是弄清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
2
同一笔资产可以被多种措施同时覆盖,且互不排斥
太子集团案中,相关人员在英美被制裁指定并冻结资产,集团在柬埔寨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冻结,另有加密资产在美国被刑事查扣。解除其中一项不影响其他各项。因此「某国已解冻」不等于「资产可以处分」,须逐项确认各法域的状态。
3
数字要按口径分开,关联关系不等于责任范围
近 10 亿美元是财产口径,逾 3 亿美元是银行资金口径,两者不宜相加后笼统表述;查扣额、冻结额、没收额、已追回额更是四个不同的数字。同样地,198 家关联公司描述的是关联关系,不是责任范围——柬方的原话是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从事诈骗。
4
案发地启动程序,会改变所有人的时间表
此前太子集团案的资产动作都发生在柬埔寨之外。案发地一旦启动本国的刑事与保全程序,同一批资产与同一批人就要同时面对两个以上法域,而各法域的程序并不同步、也不互相等待。对第三方而言这尤其要紧:在一个法域主张权利的期限,不会因为另一个法域的程序尚未结束而延长。
✦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与这 198 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先确认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冻结,再决定做什么。需要查清的至少四件事——作出冻结的是哪一国的哪一个机关、依据是制裁指定还是法院裁定、是否已有公告或裁定送达、以及该法域有没有为第三方权利人设置主张渠道与期限。这四件事的答案决定了该向谁、在什么期限内、以什么方式提出主张。不同法域的答案互不通用。
  • 在途交易立即暂停,但不要自行处理资金或货物。发现交易对手涉及冻结或被列入制裁名单的,正确的做法是暂停相关交易、完整保全全部记录与往来凭证,并咨询熟悉相关法域规定的律师。擅自退款、变更合同主体、转移货物或以第三方代收代付,都可能构成新的违规而非补救。涉及已被冻结的财产,任何处分行为通常都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 期限问题要比实体问题先处理。这类程序中为第三方设置的申报或主张期限,通常从公告或裁定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当事人实际知道之日起算;逾期可能直接丧失主张资格。因此发现自己可能涉及时,第一件事是确认有没有公告、公告期多长、从哪一天开始,而不是先研究自己有没有道理。
  • 涉及园区的,身份认定优先于一切。自愿受雇者、被胁迫滞留者与涉案人员,在法律上是三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后续处理路径截然不同。属于被胁迫者的,应尽早通过所在国执法部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正规法律援助渠道求助,并保全能够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没收证件、被强迫劳动的材料。这些材料在后续的身份认定与程序选择中起决定作用。
本篇信息来源
  • 柬埔寨国务部长、打击技术诈骗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蔡西纳烈(Chhay Sinarith)2026 年 10 月 21 日接受《柬中时报》及《金边邮报》访问的内容,及 2026 年 10 月 22 日至 23 日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
  • 上述报道所载数据:法院已冻结近 10 亿美元财产(含建筑物、赌场、数千处房地产及各类动产);据《金边邮报》报道另行冻结银行账户内逾 3 亿美元资金;关联公司 198 家,其中 98 家在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法院已对 32 名被告人发出逮捕令,4 人受司法监督,5 名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资产待确认;29 名涉嫌人员逃往海外,柬方正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并与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等机构合作
  • 蔡西纳烈关于资产处置的表述:正研究依法管理及处置被冻结资产,方向包括暂时交由国家管理或转为永久收归国有;并强调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
  • 已被捕并移送柬埔寨法院的六名首要人员:陈志、李雄、刘忍、英达拉(Ing Dara)、Eang Soklim、Huang Ron;其中陈志于 2026 年 1 月 7 日、李雄于 4 月 1 日、刘忍于 6 月 17 日先后由公安部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见新华社及公安部相关通报)
  • 英达拉:45 岁柬埔寨商人,任金贝集团董事,另任柬埔寨恒信房地产、远科实业投资(柬埔寨)公司董事;已被英国与美国制裁。英方 2025 年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诈骗中心,相关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 Eang Soklim 被指为波贝 8 号园区名义负责人;波贝位于班迭棉吉省,部分中文报道所载省份与此不符,本文从前者
  • 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关于红色通报的说明: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它是请求各国执法机关定位并临时逮捕某人以待引渡或类似法律程序;成员国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逮捕
  • 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亦未说明「暂时国家管理」与「永久收归国有」各自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本文未能取得柬埔寨现行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关于冻结与没收的现行条文原文,因而不援引任何条文编号,也不以该法此前版本的规定推断现行规定
  • 柬方公开材料亦未提及第三方权利人在本案中的主张渠道与期限;本文就此不作推断
  • 本文所涉人员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发出逮捕令、受司法监督、被列入制裁名单均不是有罪认定,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被强迫劳动人员系被害人,与涉案人员分属不同身份
近十亿美元的建筑、赌场和几千处房产被按住了,银行账户里另有三亿多。一百九十八家公司,九十八家在柬埔寨,一百家在外面。三十二份逮捕令发了出去,六个首要人员到案,其中三个已经不在柬埔寨——一月、四月、六月,分三次从金边押回了中国。还有二十九个人在别的地方,红色通报正在申请。而那位部长在最后说了一句很容易被略过的话: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怎么处置,要看法院怎么判。这句话值得记住,因为中文里「冻结」只有一个词,可它有时候是永远停在那里,有时候是正在等一个判决,有时候是跟着案子一路走下去。这一次,是第二种。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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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制裁冻结、诉讼保全冻结与侦查查扣三者的区别、冻结与没收的界限,以及关联公司一侧第三方的处境。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执法与司法通报、官员公开表态及权威媒体报道的整理与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文所涉全部人员,截至本文所据公开资料,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柬埔寨法院发出逮捕令、对部分人员适用司法监督,以及英国与美国将相关人员列入制裁名单,均不是有罪认定,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对任何人的行为作出认定。柬方对相关资产采取的是保全性冻结措施,柬方官员已明确表示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因此本文所载冻结数额不得表述为已没收或已追回的金额。文中「近 10 亿美元财产」与「逾 3 亿美元银行资金」分属不同口径,不得相加后笼统表述;查扣额、冻结额、没收额与已追回额系四个不同概念。「198 家关联公司」描述的是关联关系而非责任范围,柬方表述为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从事相关活动,本文不将该数字整体描述为涉案实体。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亦未说明两种处置方向各自的法定条件、程序与第三方权利人的主张渠道及期限;本文未能取得柬埔寨现行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的相关现行条文原文,故不援引条文编号,不以该法此前版本推断现行规定,相关问题须由柬埔寨执业律师依现行法判断。英方制裁文件中关于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表述,系英国主管机关作出指定的理由,不是任何法院的裁判;文中涉及的被强迫劳动人员系被害人,与涉案人员分属不同身份,相关人数不得合并计入涉案统计。文中关于三种冻结的比较、关于善意第三人与跨境承认执行的说明,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介绍,各法域规定差异很大,须由相应法域的执业律师依个案判断。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司法或执法工作。涉及具体资产冻结、第三方权利主张或跨境交易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六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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