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之后,未必是没收
中文里一个「冻结」,对应着至少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状态。有一种永远不会变成没收,有一种正等着法院决定走哪一边。太子集团这一个案子,三种同时存在。
- 事件:2026 年 10 月 21 日,柬埔寨国务部长、打击技术诈骗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蔡西纳烈(Chhay Sinarith)就太子集团案接受访问,披露了柬方自己的办案进展。
- 两笔冻结,口径不同:法院已冻结近 10 亿美元财产,包括建筑物、赌场、数千处房地产及各类动产;另据《金边邮报》报道,法院另行冻结了银行账户内逾 3 亿美元资金。两笔数额分属不同口径,不宜相加后笼统表述。
- 公司结构:调查发现与太子集团关联的公司共 198 家,其中 98 家注册于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的建筑物及赌场从事网络诈骗。
- 刑事程序:法院已对 32 名被告人发出逮捕令,另有 4 人受司法监督;还有 5 名嫌疑人的身份及相关资产仍待确认。
- 六名首要人员已被捕并移送法院:陈志、李雄、刘忍、英达拉、Eang Soklim、Huang Ron。其中前三人自今年初以来已先后押解回中国;后三人系新近在柬落网。
- 英达拉(Ing Dara)值得单独看:45 岁柬埔寨商人,任金贝集团董事,另任柬埔寨恒信房地产、远科实业投资(柬埔寨)公司董事。其已被英、美双重制裁;英方 2025 年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诈骗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 在逃与红通:另有 29 名涉嫌人员(含犯罪集团头目)逃往海外,柬方已启动程序,正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并与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等机构合作。
- 最该看清的那一句:蔡西纳烈强调,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柬方正在研究的处置方向有两个:暂时交由国家管理,或转为永久收归国有。
- 本篇的落点:同一个中文词「冻结」,在这一个案子里对应着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状态——制裁冻结、诉讼保全冻结、侦查查扣与冻结。其中第一种永远不会走到没收,而柬方这一次属于第二种。
- 边界:所有涉案人员均未经审判定罪,柬方的冻结系保全措施而非没收,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英美制裁系行政指定,不等于定罪;被强迫劳动人员系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属不同身份;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作补白。
- 一句话:东西被按住了,但按住它的那只手要做什么,三种情形下的答案完全不同。
关于太子集团,本系列此前写过三次,主角分别是美国、英国和中国。
美国查扣了 127,000 枚比特币;英国把相关人员列入制裁名单、冻结伦敦的房产与名表;中国把创办人与两名骨干押解回国,并已批准逮捕。
唯独案发地柬埔寨,一直只是一个地名。
10 月 21 日这次披露,是第一次看到它自己的程序:法院的冻结令、32 份逮捕令、6 名已到案的首要人员,以及29 份正在申请的红色通报。
而整段披露里最该被记住的,是最后那句话——
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
这句话听上去像一句程序上的客套,实际上指向一个被中文报道长期混用的问题:同一个「冻结」,在不同的制度里通向完全不同的结局。本文要做的,就是把这三种冻结分开。
几件事先交代:所有涉案人员均未经审判定罪,柬方的冻结是保全措施、不是没收,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英美的制裁系行政指定,同样不等于定罪;文中涉及的被强迫劳动人员是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属不同身份;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的具体法律依据,本文如实留白,不以推测补足。
柬方这次公布了什么
为什么说这是「第一次」
此前围绕太子集团的所有资产动作,都发生在柬埔寨之外:美国的刑事没收、英国的制裁冻结、中国的刑事追诉,以及香港、新加坡、台湾等地各自的查扣。
在那些叙述里,柬埔寨是园区所在地、是事情发生的地方,但不是处理这件事的地方。
这一次不同。法院冻结令、逮捕令、司法监督、待申请的红通——这是一套完整的本国刑事程序。它意味着这批资产和这批人,从此要同时面对两个以上法域的程序,而不是只面对境外。
四条边界第一,上述人员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发出逮捕令、受司法监督均属刑事程序中的措施,不是有罪认定,一律适用无罪推定。第二,柬方的冻结是保全措施,官方已明确表示不等于没收。第三,英美的制裁系行政机关依其制裁立法作出的指定,同样不是定罪。第四,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以任何法律推断补足这一空白。
六名首要人员,三人已不在柬埔寨
中文报道里常见的说法是「陈志等三人被押解回国」。这次披露把名单补全了:已被捕并移送柬埔寨法院的首要人员,共六名。
英达拉这个人,把两条线接上了
他的头衔里有三个字值得停一下:金贝集团。
本系列此前写过,据公安部通报,刘忍于 2016 年受陈志安排在柬埔寨设立金贝集团,运营多个网络赌博平台,2020 年起运营电诈园区。而英达拉同样是这家公司的董事——也就是说,中方追诉的那条线与柬方起诉的这条线,在同一家公司里交汇。
英方 2025 年的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的诈骗中心,相关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需要强调:制裁是行政指定,不是定罪;上述表述是英方当局的认定理由,不是任何法院的裁判。而其中提到的强迫劳动与奴役,指向的是园区里的另一类人——他们是被害人,不是嫌疑人。
三个人回了中国,
三个人留在柬埔寨,
二十九个人在别的地方。
同一个集团,
现在分散在三种程序里。
那句话才是重点
蔡西纳烈说了一句在中文报道里几乎被当成客套话带过的表述:
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
这不是客套。它准确地描述了这批资产现在所处的法律状态——被按住,但尚未易主。
因此它本身不解决归属问题。所有权仍在原权利人名下,只是不能动。
柬方目前研究的两个处置方向——暂时交由国家管理与转为永久收归国有——恰好对应着这个中间状态的两种可能走向:前者仍是过渡性安排,后者才是终局。
一处本文未能填补的空白柬方的公开披露中,没有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也没有说明「暂时国家管理」与「永久收归国有」各自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柬埔寨现行的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为 2020 年法,本文未能取得其关于冻结与没收的现行条文原文,因而不援引任何条文编号,也不以该法此前版本的规定推断现行规定。相关问题须由柬埔寨执业律师依现行法判断。
三种冻结
太子集团这一个案子,同时存在三种被中文统称为「冻结」的措施。它们的作出者、性质与结局都不相同。
柬方这一次正相反:由法院作出,以审理结果为归宿,它本来就是为了通向一个裁判。一个永远停在原地,一个正在等判决。
三套措施互不排斥,各自依其所属法域的规则推进。解除其中一项,不影响其他各项继续存在。
三条路径的对象、依据与时限都不一样。走错了门,再有道理也送不进去。
一种冻结永远停在那里。
一种冻结在等判决。
一种冻结跟着案子走。
中文里它们是同一个词。
198 家公司那一侧
98 家在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这个数字背后站着的,不只是涉案人员。
还有这些公司的小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承租人、雇员,以及与它们有在途交易的对手方。他们当中的多数人,与那起案件没有关系。
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被冻结的财产,最终未必会被没收——但在裁判作出之前,它们同样动不了。对依赖这些资产维持经营或清偿的第三方而言,时间本身就是损失。
柬方的公开披露未提及第三方权利人的主张渠道与期限。本文不就此作推断,但提醒一点:这类渠道通常是有时限的,而时限从公告或裁定之日起算,不从当事人知道之日起算。
跨境追赃的难点从来不在作出裁判,而在裁判跨过国境之后还剩多少效力。
在园区类案件中,还要进一步区分自愿受雇者与被胁迫者——后者是被害人,其身份认定关系到后续的全部处理,不应与涉案人员混同。
一个本文无法回答的问题198 家公司中有多少属于实际从事诈骗活动的实体,有多少只是结构上的关联方或正常经营的企业,公开材料没有说明。柬方的表述是「涉案人员涉嫌利用部分关联公司的建筑物及赌场从事网络诈骗」——注意「部分」二字。因此不宜把 198 家整体描述为诈骗公司,这个数字描述的是关联关系,不是责任范围。
29 份红通之后
柬方正在为 29 名逃往海外的涉嫌人员申请红色通报。这一步之后会发生什么,本系列上一篇刚好写过。
因此这 29 份通报发出之后,真正起作用的是通报落地那个国家的本国法,而不是通报本身。
这条路上没有双重犯罪审查,也没有法定拒绝事由清单,而决定权与执行权都在所在国的行政机关手里。
换句话说,柬方申请的通报可能促成归案,但归案之后由谁审判,是另一个问题。陈志、李雄、刘忍三人的去向,已经是这个结构的例子。
通报由柬埔寨申请,
人在第三国被带走,
最后送回国籍国。
三个国家,
各做了一段。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
- 与这 198 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先确认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冻结,再决定做什么。需要查清的至少四件事——作出冻结的是哪一国的哪一个机关、依据是制裁指定还是法院裁定、是否已有公告或裁定送达、以及该法域有没有为第三方权利人设置主张渠道与期限。这四件事的答案决定了该向谁、在什么期限内、以什么方式提出主张。不同法域的答案互不通用。
- 在途交易立即暂停,但不要自行处理资金或货物。发现交易对手涉及冻结或被列入制裁名单的,正确的做法是暂停相关交易、完整保全全部记录与往来凭证,并咨询熟悉相关法域规定的律师。擅自退款、变更合同主体、转移货物或以第三方代收代付,都可能构成新的违规而非补救。涉及已被冻结的财产,任何处分行为通常都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 期限问题要比实体问题先处理。这类程序中为第三方设置的申报或主张期限,通常从公告或裁定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当事人实际知道之日起算;逾期可能直接丧失主张资格。因此发现自己可能涉及时,第一件事是确认有没有公告、公告期多长、从哪一天开始,而不是先研究自己有没有道理。
- 涉及园区的,身份认定优先于一切。自愿受雇者、被胁迫滞留者与涉案人员,在法律上是三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后续处理路径截然不同。属于被胁迫者的,应尽早通过所在国执法部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正规法律援助渠道求助,并保全能够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没收证件、被强迫劳动的材料。这些材料在后续的身份认定与程序选择中起决定作用。
- 柬埔寨国务部长、打击技术诈骗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蔡西纳烈(Chhay Sinarith)2026 年 10 月 21 日接受《柬中时报》及《金边邮报》访问的内容,及 2026 年 10 月 22 日至 23 日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
- 上述报道所载数据:法院已冻结近 10 亿美元财产(含建筑物、赌场、数千处房地产及各类动产);据《金边邮报》报道另行冻结银行账户内逾 3 亿美元资金;关联公司 198 家,其中 98 家在柬埔寨、100 家在海外;法院已对 32 名被告人发出逮捕令,4 人受司法监督,5 名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资产待确认;29 名涉嫌人员逃往海外,柬方正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并与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国公安部等机构合作
- 蔡西纳烈关于资产处置的表述:正研究依法管理及处置被冻结资产,方向包括暂时交由国家管理或转为永久收归国有;并强调资产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处置仍须依据法院审理结果决定
- 已被捕并移送柬埔寨法院的六名首要人员:陈志、李雄、刘忍、英达拉(Ing Dara)、Eang Soklim、Huang Ron;其中陈志于 2026 年 1 月 7 日、李雄于 4 月 1 日、刘忍于 6 月 17 日先后由公安部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见新华社及公安部相关通报)
- 英达拉:45 岁柬埔寨商人,任金贝集团董事,另任柬埔寨恒信房地产、远科实业投资(柬埔寨)公司董事;已被英国与美国制裁。英方 2025 年制裁文件称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参与经营柬埔寨诈骗中心,相关中心涉及强迫劳动、奴役及残忍或不人道待遇
- Eang Soklim 被指为波贝 8 号园区名义负责人;波贝位于班迭棉吉省,部分中文报道所载省份与此不符,本文从前者
- 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关于红色通报的说明: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它是请求各国执法机关定位并临时逮捕某人以待引渡或类似法律程序;成员国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逮捕
- 柬方公开材料未载明本次冻结与拟议处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亦未说明「暂时国家管理」与「永久收归国有」各自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本文未能取得柬埔寨现行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关于冻结与没收的现行条文原文,因而不援引任何条文编号,也不以该法此前版本的规定推断现行规定
- 柬方公开材料亦未提及第三方权利人在本案中的主张渠道与期限;本文就此不作推断
- 本文所涉人员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发出逮捕令、受司法监督、被列入制裁名单均不是有罪认定,一律适用无罪推定;被强迫劳动人员系被害人,与涉案人员分属不同身份
近十亿美元的建筑、赌场和几千处房产被按住了,银行账户里另有三亿多。一百九十八家公司,九十八家在柬埔寨,一百家在外面。三十二份逮捕令发了出去,六个首要人员到案,其中三个已经不在柬埔寨——一月、四月、六月,分三次从金边押回了中国。还有二十九个人在别的地方,红色通报正在申请。而那位部长在最后说了一句很容易被略过的话:冻结并不意味着正式没收,最终怎么处置,要看法院怎么判。这句话值得记住,因为中文里「冻结」只有一个词,可它有时候是永远停在那里,有时候是正在等一个判决,有时候是跟着案子一路走下去。这一次,是第二种。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六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制裁冻结、诉讼保全冻结与侦查查扣三者的区别、冻结与没收的界限,以及关联公司一侧第三方的处境。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