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都不认识
泰籍股东说从没见过那些外国人;而据警方,部分外籍买家也不认识与自己列在同一份名册上的泰国人。把两边凑到一起的,是中间那几家公司——所谓「信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 事件:2026 年 10 月 10 日,泰国国家警察总监率移民局与大都会警察局人员,在曼谷四处高端住宅区的 17 个地点同步行动,这是全国代持查案的第八轮。查扣95 家公司名下的 94 套带土地住宅,占地逾 33 莱(约 5.28 公顷),估值逾 60 亿泰铢(约合人民币 12 亿元)。
- 人员:涉及 96 名外籍嫌疑人与 156 名泰籍相关人员;警方另识别出八家中介公司。已取得 86 份针对外籍人员的逮捕令,当日抓获 11 人——10 名中国籍、1 名美国籍。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据报道,部分泰籍人员称曾为申请线上贷款提交身份证与户籍资料复印件,事后才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并称从未见过相关外籍人员;而据警方,部分外籍买家同样不认识与自己正式列名在一起的泰籍股东。这个结构的两端,可能彼此都不认识——把两边凑到一张名册上的,是中间那几家中介公司。
- 结构本身不违法:泰籍股东持股 51%、外籍股东持股 49% 的公司可以合法持有土地。违法的是「泰方股东只是名字」——判断要看有无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公司由谁控制、收益归谁,以及公司是否只是为持有土地而存在的空壳。
- 房子最后会怎样——这是本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依泰国《土地法典》第 94 条,外籍人士非法取得的土地须在土地厅厅长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分,期限不少于 180 天、不超过 1 年;逾期的,厅长有权代为处分。第 96 条将这套规则直接适用于代替外籍人士取得土地的名义所有人。
- 所以标准后果是「限期强制出售」,不是「没收」:处分的含义是卖,而非无偿收归国有。据泰国法律实务资料,由厅长代为出售的,土地厅从售价中留取 5% 作为费用。房子保不住,而价款大体归还。
- 但有三个变量会把它变成真正的没收:其一,反洗钱办公室已介入本案——资金一旦被认定为犯罪所得,走的就不是这条路;其二,监察使已建议修改第 94 条,将此类土地改为收归国有而非出售,据报道内阁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注意到该建议;其三,逾期不卖的后果,不同资料表述不一。
- 一句话:现在被查到,大概率是限期卖掉、钱大体回来、人可能被驱逐——而这个「大概率」正在两头收紧。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身份出借市场」:持股资格、亲子关系、婚姻资格、发票上的买方、银行账户。每一次的结构都一样——有人把一样东西借出去,换一笔不大的钱。
这一篇里的事情更进了一层。
2026 年 10 月 10 日,泰国警方在曼谷四处高端住宅区同步行动,查扣 95 家公司名下的 94 套带土地住宅,估值逾 60 亿泰铢。当日抓获 11 人,其中 10 名是中国籍。
而在这 95 家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有 156 个泰国人的名字。
其中一部分人说:我从来没见过那些外国人,我只是为了申请一笔网贷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而据警方,另一边也有人说了同样的话——部分外籍买家,并不认识与自己列在同一份名册上的那个泰国人。
有几件事先交代:已抓获的 11 人及其他被指控者均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86 份逮捕令不等于 86 人有罪;156 名泰籍人员中哪些知情、哪些系被冒名,仍在调查中,本文不预设任何立场;文中不写任何姓名;两组估值均为警方的估算口径。
第八轮查了什么
四条边界第一,已抓获的 11 人及其他被指控者均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86 份逮捕令不等于 86 人有罪。第二,156 名泰籍人员中哪些主动参与、哪些可能遭冒名使用,警方表示仍将依通讯记录、公司文件、资金流向与数字痕迹进一步判断——本文不预设任何立场。第三,文中不写任何姓名,亦不涉及对涉案关联性的推测。第四,两组估值均为警方估算口径,不是评估或成交价。
两头都不认识
这一节是本篇最值得记住的部分,而它推翻了一个关于代持的常见前提。
人们通常以为,代持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安排——找一个信得过的泰国朋友、合作伙伴或员工,把名字借来用。
而在这个案子里,警方描述的情形是:两边可能根本没见过面。
于是整套安排里,双方都只与中介打交道,彼此不发生任何关系。本系列此前记录过身份买断的案例——那一次付钱买的是一份真证件;这一次买的是一家带着现成股东的公司。
而反过来,那个泰国人连自己是谁的股东都不知道。
换言之:买家花钱买来的那一半结构,在案发时会主动指向结构本身是假的。本系列此前指出过:主观状态由客观事实推定,最有力的客观事实往往来自链条内部。
买家不认识那个泰国人,
那个泰国人不知道自己是股东。
而出事的时候,
要靠他来证明这不是代持。
51 和 49 本身不违法
必须先把这条说清楚,因为中文讨论里常有误解。
泰籍股东持股 51%、外籍股东持股 49% 的公司,可以合法持有土地。这个比例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警方自己也强调:本次行动的目标并非阻止正常的外国投资,而是打击借用泰籍人员名义规避法律的行为。
表面上土地登记在一家泰国公司名下;而执法机关要查的是:谁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谁控制公司、谁享有房屋收益。
本系列此前写过:当一个主体承担的是通道功能而非真实经营时,它的行为模式就会与表面身份不符。
本文不对任何具体方案作推荐,也不评价其适用性——这须由熟悉泰国法的当地律师依个案判断。此处要说明的只有一点:代持不是唯一的路,它是风险最高的一条。
五一比四九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那个五一——没出过钱、没管过事、也没拿过一分收益。
这些房子会被没收吗
这是最多人关心、也最容易被答错的一个问题。
按现行法,标准后果不是「没收」,而是「限期强制出售」。
本系列此前专门辨析过冻结、没收与返还这三道程序的区别——而这里要分清的是第四组:出售与没收。
外籍人另可能面临驱逐出境与列入入境黑名单。
本系列已多次记录:名字出现在文件上的人,是最先被特定出来的那一批——证明「这不是我做的」,成本远高于当初不交出那份复印件。
房子不是被收走,是被卖掉。
钱大体回得来,
人可能回不来——
驱逐出境是另算的。
三个会改变答案的变量
上一节那个答案是按现行法给的。而它正在两头收紧。
若购房资金被认定为犯罪所得,适用的就不再是土地法典那条「限期出售、价款归还」的路径,而是反洗钱法下的没收——那时钱也拿不回来。须说明:相关认定须经法定程序作出,本文不对本案中任何资产的性质作任何判断。
另有若干尚在讨论中的方向,包括将名义代持列为洗钱上游犯罪、延长追诉时效、以及允许无补偿没收土地。这些均属提案或建议阶段,是否通过、何时生效、如何适用于既有安排,目前都没有答案——本文不作预测。
八轮行动、逾 390 家公司被核查、238 份逮捕令、20 宗案件已判——而覆盖范围从旅游地一路推进到首都的高端住宅区。「这么多年都没事」在这种节奏下不再是一个可靠的判断依据。
法律没变,变的是有没有人来查。
等到有人来查的时候,
当年那份文件还在那里。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在泰置业者)
- 不要相信任何把「公司代持」说成无风险捷径的推销。这类宣传通常强调「大家都这么做」「做了很多年没出过事」。而代持在泰国法下一直违法,2026 年改变的只是执法强度——八轮行动已核查逾 390 家公司,覆盖范围从旅游地推进到首都高端住宅区。「这么多年都没事」从来不是安全的证据,只是还没轮到那份文件被调出来。
- 买之前核五项,并且要有书面依据。其一,土地权证上的登记人是谁;其二,该公司除持有这处房产外有无真实经营;其三,泰籍股东的出资来源与收入能力能否对应其持股;其四,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实际安排;其五,这些泰籍股东是谁、从何而来、是否知情。最后一项在本案中恰恰是整个结构塌掉的地方。
- 已经采用公司持有结构的,另找与原交易无关的律师与会计师独立复核。关键在于「与原交易无关」——当初安排这套结构的中介、律所或会计,不适合用来评估它自己做的事。复核应覆盖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董事会与股东会记录、租金收取与分配、以及购房款的完整资金路径。
- 若已被调查:先分清自己处在哪一侧,再决定说什么。外籍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中介、以及被冒名者——四种位置对应的罪名、举证重点与可主张的事由完全不同。应尽早委托熟悉泰国土地法与外商经营法的当地执业律师;同时须注意,房产的处置程序与刑事程序是两条线,分别进行,不能指望一并解决。在事实未厘清前变更股权登记、转让房产或销毁文件,可能把一个可解释的问题变成一个不可解释的问题。
- 泰国国家警察总署 2026 年 10 月 10 日的通报,及《曼谷邮报》《民族报》Khaosod English、The Pattaya News 等泰国媒体同日的相关报道
- 泰国媒体关于此前各轮代持查案(含华欣、素叻他尼、攀牙等地)的公开报道
- 泰国《土地法典》第 94 条、第 96 条、第 111 条、第 113 条,及《外商经营法》第 36 条的公开文本与法律实务机构的公开说明
- 关于泰国监察使建议修改第 94 条、以及内阁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注意到该建议的公开资料
- 已抓获的 11 人及其他被指控者均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86 份逮捕令不等于 86 人有罪
- 156 名泰籍人员中哪些主动参与、哪些可能遭冒名使用,警方表示仍在进一步判断,本文不预设任何立场
- 两组估值均为警方的估算口径,不是评估价或成交价;本轮与累计数之间的边界,公开材料表述不尽一致
- 文中不写任何姓名;关于资金性质、关联关系及修法前景的内容,本文不作任何判断或预测
九十四套房子,九十五家公司,股东名册上一百五十六个泰国人的名字。其中有些人说,自己只是为了申请一笔网贷,交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而另一边的买家说,名册上那个和自己并列的泰国人,他从来没见过。所以这套所谓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安排,其实两头都不认识对方——中间那几家公司把两半凑在一起,收了钱,然后就不见了。等到警察上门的时候,买家要靠那个素未谋面的人来证明这不是代持;那个人会说,我连自己是股东都不知道。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八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名义持股的实质认定标准、土地法典下的限期强制出售,以及代持结构在案发时的脆弱点。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