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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人不在了,针对钱的程序为什么不停|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六篇

2026年10月29日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人已执行,钱还在境外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一十六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六篇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违法所得没收/对物之诉/不明财富令/举证倒置/代持穿透/人死程序不止  

判决书的最后写着六个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而写下这句话的时候,所有人都知道——被告已经被判了死刑,钱在境外,他本人不可能再去取回来。那么这句话是说给谁听的?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判决里的那一句:据公开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案的判决内容包括:对其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 而人已经不在了:李建平 1960 年 5 月生,2018 年 9 月落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4 年 12 月 17 日被执行。据报道,其涉案金额逾 30 亿元,其子于案发后逃往海外;2024 年 8 月,当地一名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李建平案没有结案」。
  • 本文要回答的问题:人已执行,而判决写明要继续追缴——这项程序靠什么继续?
  • 中国这一侧的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论述,这一程序「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刑事审判」,而是针对特定财物的「对物之诉」——它围绕的中心只有一个:有关财物的来源或用途是否违法。人逃了、人死了,都不妨碍对物的程序继续。
  • 境外那一侧的答案之一:英国的不明财富法令同样是民事程序、不要求先证明犯罪,只需对资产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即可申请冻结;而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被调查者须在三个月内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资产可被没收。该制度 2018 年引入,迄今公开发出的仅七份。
  • 一个现成的样本:2026 年 3 月 24 日,英国检控机关对一名中国籍男子在伦敦的 85 处房产发出不明财富法令与中期冻结令,涉资 8100 万英镑,约合人民币 7.38 亿元。据报道,其通过一串英国公司持有房产,本人是全部公司的唯一股东与最终受益人;此前已在境内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通缉近三年。该程序为民事程序,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本文不写其姓名。
  • 一句话:人没了,案子不一定结;因为追钱的那套程序,针对的从来不是人。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资产被查封、冻结、没收。每一次,那个动作背后都站着一个人——他被抓了,他认罪了,他被判了。

这一篇里的人已经不在了。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一名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死刑的厅级干部被执行。据报道,其涉案金额逾 30 亿元。

而在此之前的判决内容里,有六个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写下这六个字的时候,所有人都清楚:被告将被执行死刑,部分款项在境外,他本人不可能再去取回来,而他的儿子据报道已经逃往海外。

那么这句话是说给谁听的?这篇文章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

有几件事先交代:李建平案已经判决并执行,本文对其的表述为已决事实;其子目前在逃,未经审判定罪,适用无罪推定;文中引述的英国案例属民事程序,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姓名文中不写;另有一则关于境外房产被冻结的报道,本文未能独立核实,不作为事实基础,仅在最后一节说明。

01
起点 · One Line

判决里的那一句

012018.09
李建平落马。时任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1960 年 5 月生,河北霸州人。
02查明手法
据报道,其设置空壳公司数十家,分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层层嵌套,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另据报道,其包中藏有五六本护照。
03判决内容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042024.08
当地一名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李建平案没有结案。」
052024.12.17
在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死刑,终年 64 岁。
06其子
据报道,2011 年 6 月成为内蒙古一家房地产公司股东,持股 33.3% 并任监事;李建平案发后逃往海外,至今未归案。

四条边界第一,李建平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本文对其的表述为已决事实;文中其他细节均注明为公开报道内容。第二,其子目前在逃,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对其行为作任何认定。第三,文中引述的英国案例属民事程序,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姓名文中不写。第四,另有一则关于境外房产被冻结的报道,本文未能独立核实,不作为事实基础。

把这几行并排看,一个问题就立起来了。

判决写明要继续追缴,而人已经执行完毕。那么谁来追、依什么程序追、向谁主张?

02
区分 · Three Stages

冻结、没收、返还是三件事

在回答之前,先把三个常被混用的词分开。中文报道里,这三件事经常被写成一件,而它们之间隔着完整的程序。

01冻结 · 查封 · 扣押
保全措施。效果是禁止处分、转移或支取,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它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在程序走完之前,别让它跑了。
02没收
所有权的终局转移,须经法定程序由法院作出裁判。保全不等于没收。
03返还 · 上缴
没收之后的去向。本案判决中写得很清楚:贪污所得与挪用公款发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上缴国库——两类钱的去向并不相同。
04跨境的那一段
若财产在境外,上述每一步都须由财产所在地的机关依其本国法作出;中国法院的裁判在境外不自动产生执行力,须通过司法协助或该国自身的程序实现。
1
所以「冻结了多少」不等于「追回了多少」
这是本系列反复纠正的一处。上一篇里那组数字也是如此:冻结与扣押都是保全性措施,财物最终如何处置,取决于此后各自法域内的程序结果。

一笔资产从被冻结到真正回到国库或被害单位,中间可能隔着数年,也可能永远走不完。
2
最容易卡住的是第二步到第三步之间
境外机关冻结一笔资产,依据的通常是自己国家的法律与自己的怀疑;但要把它没收并交还给另一个国家,涉及的是另一套安排——须有相应的司法协助依据、须完成本国的没收程序、还须就分享或返还达成安排。

本系列此前写过:两个法域之间能做什么,取决于它们之间铺了哪几层法律基础。
一句解读  

冻结是把门锁上,
没收才是换锁,
返还是把钥匙交给谁。
三件事,三道程序。

03
核心 · Against the Thing

对物不对人

现在回答开头那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同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1
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填这个洞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都能到案,追缴不成问题;对于逃匿时间长、或者在抓获前后死亡的,既不能缺席审判,更谈不上追缴——这就是该条款被设立的直接原因。

换言之:这项程序本来就是为「人不在了」这种情形准备的。
2
它的性质是「对物之诉」
这是全篇最要紧的一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论述,该程序「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刑事审判」,而是针对特定财物的对物之诉;它紧紧围绕的中心只有一个:有关财物的来源或用途是否违法。

被告是死是逃,在这套程序里不是必须先解决的前提问题——因为被审的不是他,是那笔钱。
3
所以它要证明的东西也不一样
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的包括:相关犯罪事实的存在、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逃匿或者死亡」这一事实本身——后者通常以通缉令、死亡证明等材料证实。

这套证明对象里,没有一项需要被告到场。本系列此前梳理过归案的几条路径——而这一条路径根本不需要人回来。
4
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
须一并说明程序保障的一面:主张对被申请没收财产享有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参与举证、质证与辩论。

这意味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那个「他人」如果主张权利,是要到庭上来说清楚的。
一句解读  

被审的不是他,是那笔钱。
所以人死了也好,逃了也好,
都不是必须先解决的问题。

04
境外 · Reversed Burden

举证责任倒过来的那一类

境外那一侧,有一类制度的逻辑与上一节高度一致,只是把举证责任放到了另一头。

英国的不明财富法令就是其中一种。

01性质
民事程序,而非刑事定罪。2018 年引入。
02启动门槛
调查机关无需证明某人犯有具体罪行,只需对资产的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即可申请。
03举证责任
倒置——被调查者须在三个月内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资产即可被没收。
04使用频率
据报道,自引入以来公开发出的仅七份——这是一件罕用的工具,不是常规手段。
052026.03.24
英国检控机关对一名中国籍男子在伦敦的 85 处房产发出不明财富法令与中期冻结令,涉资 8100 万英镑(约合人民币 7.38 亿元)。
1
那起案子的结构,和本系列写过的几起完全一致
据报道,当事人先取得某加勒比岛国投资移民性质的护照,再在英国注册一串公司,由这些公司出面购房;而他本人是全部公司的唯一股东与最终受益人。

这与本系列此前记录的买断身份案是同一套思路——用一个新身份把自己从被核查的那个池子里移出去;区别在于,这一次被追的不是人,是房子。
2
「本人是最终受益人」正是它站不住的地方
一串公司可以把名字藏起来,但房产登记、公司注册与受益所有人申报,每一层都会留下记录。本系列此前指出过:真实的交易需要真实的单据,而真实的单据一定会留下一个可以被追问的对象。

须说明:该程序为民事程序,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其是否能够说明资金来源,须由该国法院依其法律认定。本文不作预判,亦不写其姓名。
3
这类制度与第三节那套,底层是同一个逻辑
两者都绕开了「先把人定罪」这个前提:中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刑事审判;英国的不明财富法令是民事程序,不要求证明犯罪。

差别在于举证责任落在哪一头:前者由检察机关举证证明财物属违法所得;后者由资产持有人自证来源合法。两种设计各有其法理争议,本文只作制度描述,不作评价。
一句解读  

一边是:你得证明这钱是脏的。
另一边是:你得证明这钱是干净的。
而共同点在于——
它们都不必先证明你有罪。

05
代持 · Nominee Pierced

代持为什么挡不住

把资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是这类安排中最常见的一层防护。而它的有效性,往往被高估。

1
因为代持本身就是一条可查的线索
代持要成立,通常需要几样东西同时存在:购房资金的来源、名义持有人的收入能力、以及两者之间明显不成比例的关系。

据报道,伦敦一栋于 2023 年以数千万英镑购入的联排住宅被冻结,产权登记在一名出生于中国、后入籍另一国的女子名下;而据报道,该女子本人并未被采取针对其个人的措施——执法机关处理的是资产,不是登记人的身份。
2
在对物的程序里,代持人要自己来说清楚
这是第三节那条程序保障的另一面。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但参加的代价是,他必须说明自己取得这笔财产的合法依据。

对真正的所有权人而言,这是保障;而对仅仅出借名字的人而言,这是一道他答不上来的题。本系列已多次记录:出借身份的一方,名字出现在每一份文件上,因此也是最先被特定出来的那一批。
3
更现实的一层是:他可能也拿不回来
这是最该讲给可能被卷入的人听的。一旦资产进入保全与没收程序,名义持有人既不能处分它,也很难证明它属于自己;实际出资人同样无法主张——因为一主张就等于承认资金来源。

于是这笔钱对双方都变成了一笔既不能用、也不能认的资产。
06
空白 · Still Unanswered

仍未回答的问题

这个案子里没有答案的部分,比有答案的多。

01追回了多少
判决写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但具体已追回多少、仍有多少在外,公开材料未予披露。
02在哪些法域
涉案财产的境外分布,公开材料未予说明。
03是否已启动
针对该案是否已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展如何,公开材料未见相关信息。
04其子的状况
据报道至今未归案。其本人未经审判定罪,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作任何认定。

关于一则未经核实的报道另有报道称,2026 年 9 月中旬,某国冻结了相关人员名下的多处当地房产。本文未能就此取得可独立核实的来源,因此不将其作为事实基础,也不在正文中引用其任何细节。同一报道中提及的「被怀疑充当白手套者」,属于怀疑而非指控,本文完全不予涉及。此处记录这一条,仅为说明本文的材料边界——若该报道此后获得官方确认,相关进展值得单独观察。

不过有一件事是清楚的,而它也是本篇的落点。

2024 年 8 月,当地一名负责人对媒体说的那句「李建平案没有结案」,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句客套。

对人的刑事程序已经终结——他已被执行;而对物的程序,判决写明要继续。这两件事从来就不是同一个程序,所以一个结束,另一个并不随之结束。

◆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追钱的程序针对的是物,不是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情形。据最高检公开论述,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刑事审判」,而是对物之诉——围绕的中心只有一个:财物的来源或用途是否违法。
2
冻结、没收、返还是三道独立的程序
冻结查封扣押是保全,所有权不变动;没收是所有权的终局转移;返还或上缴是没收之后的去向。财产在境外的,每一步都须由财产所在地机关依其本国法作出,中国法院的裁判在境外不自动产生执行力。
3
境外有一类制度把举证责任倒了过来
英国不明财富法令属民事程序,调查机关只需对资产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即可申请冻结,被调查者须在三个月内自证来源合法。它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共同点是:都不必先证明持有人有罪;差别在于举证责任落在哪一头。
4
代持在对物的程序里是最弱的一环
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但参加的代价是必须说明取得财产的合法依据。对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是保障,对仅出借名字的人则是一道答不上来的题——而资产一旦进入程序,名义持有人无法处分,实际出资人也无法主张。
本篇信息来源
  • 关于李建平案判决内容、执行情况及案件背景的公开报道,含《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的相关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刊载的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性质、证明对象与诉讼参加的论述文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该章规定的公开释义
  • 2026 年 3 月英国检控机关对伦敦相关房产发出不明财富法令与中期冻结令的公开报道,及关于该制度性质与适用情况的公开介绍
  • 李建平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其子目前在逃,未经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
  • 文中引述的英国案例属民事程序,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姓名文中不写,本文不对其资金来源作任何预判
  • 另有一则关于境外房产被冻结的报道,本文未能取得可独立核实的来源,不作为事实基础;该报道中提及的「被怀疑充当白手套者」属怀疑而非指控,本文不予涉及
判决书写完了,最后六个字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写下这六个字的时候,法官、检察官、所有在场的人都清楚——这个人马上要被执行,钱有一部分在境外,他本人再也去不了了,而他儿子已经跑了。那这句话写给谁看?写给那笔钱看的。因为追钱的那套程序,从一开始就不是冲着人去的——它只问一件事:这笔财物的来源或用途是不是违法。人死了,这个问题还在;人逃了,这个问题也还在。所以那位负责人说「案子没有结」,不是一句客套话。对人的那一半结束了,对物的那一半还开着。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六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物属性、冻结与没收与返还的区分,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类制度。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判决信息、公开法律规定与公开报道的整理与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李建平案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本文对其的表述系基于公开报道的已决事实;文中其他细节均注明为公开报道内容,本文不作补充认定。其子目前在逃,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对其行为作任何认定,亦不作身份推测。文中引述的英国案例属民事性质的程序,相关当事人未经任何刑事定罪;其能否说明资金来源,须由该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律认定,本文不作任何预判,姓名亦不书写。文中提及的伦敦另一处房产案中,据报道登记人本人并未被采取针对其个人的措施,本文对此如实呈现,不作任何推断。另有一则关于境外房产被冻结的报道,本文未能取得可独立核实的来源,因此不作为事实基础,亦不在正文中引用其任何细节;该报道中提及的「被怀疑充当白手套者」属于怀疑而非指控,本文完全不予涉及。文中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法第六十四条、冻结与没收与返还的区分、跨境执行与司法协助,以及境外举证责任倒置类制度的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两种制度设计各有其法理争议,本文只作描述,不作评价,亦不评价任何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工作。涉及具体刑事、财产或跨境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一十六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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