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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观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没有引渡条约,三任行长为何结局迥异?

2025年07月01日
刑事观察|没有引渡条约,三任行长为何结局迥异?——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

刑事观察 · CRIMINAL OBSERVATION

没有引渡条约,三任行长为何结局迥异?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美国"异地追诉"的样本,与三条不同的路

案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中行开平"10·12"案),被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贪污案
当事人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首犯)、余振东、许国俊
涉案据通报涉嫌贪污挪用约 4.85 亿美元,2001 年经香港、加拿大外逃美国
模式中美无引渡条约,依《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异地追诉+追赃+遣返"
追赃据通报已从境内外追回赃款 20 多亿元人民币

为什么观察这个案子:它是美国一侧"异地追诉"最完整的样本——和澳大利亚李继祥案同属一类:没有引渡条约,就由所在国按所在国的法律在当地审判、追赃。

但它真正值得细读之处,是三名同案人因不同选择,走出了三条结局迥异的路。这道"选择题",对任何身处跨境刑案的人都有警示意义。(本案三人均已在中、美两地受审定罪,系公开已决案件。)

一、案件回放

上世纪 90 年代起,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利用银行资金管理漏洞,以虚假贷款套取、占用公司还贷资金、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约 4.85 亿美元,并将资金经香港空壳公司层层转移、在加拿大与美国洗白。2001 年 10 月,中国银行电脑联网后发现巨额亏空,三人随即外逃——先到香港,再经加拿大飞往美国。据报道,他们早有预谋:1994 年即与配偶"离婚"、由配偶在美"假结婚"取得绿卡后再"复婚",为出逃铺路。

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把人引渡回国受审无法直接实现。于是中方转向"异地追诉":依《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美方提供证据、协调联合调查,由美国依美国法律追究其刑责,并追缴、返还赃款。

  • 1990s三任行长合谋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约 4.85 亿美元。
  • 2001.10中行联网发现亏空;三人经香港、加拿大外逃美国。
  • 2002.1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 2002–04三人先后在美被捕(最初多以护照、签证欺诈等罪)。
  • 2004.4余振东配合受审后自愿遣返回国,成为首个从美国直接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 2006.3江门中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余振东 12 年。
  • 2009.5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判许超凡 25 年、许国俊 22 年(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签证欺诈等),其配偶各 8 年;上诉维持。
  • 2018.7许超凡在美羁押/服刑近 13 年后被遣返;2021.10 江门中院判 13 年。
  • 2021.11许国俊被遣返;2023.12 江门中院判无期徒刑。

二、观察一:没有引渡条约,美国怎么审?

"异地追诉"的美国版

按美国的罪名审,而不是中国的"贪污罪"。美国法院并不执行中国的贪污、挪用公款罪,而是以本国罪名定罪——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与签证欺诈,乃至涉组织犯罪(RICO)的相关指控。

靠刑事司法协助,而非引渡。中方依《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方提供了海量证据(据报道达 15 万页),并安排证人配合调查、出庭作证;资产则通过执法合作与国际民事诉讼追缴。这套打法完全不需要引渡条约

这与中澳无条约下追诉李继祥的逻辑如出一辙:没有引渡,就用所在国的刑法与没收程序,把人和钱一起"留下"或"追回"。对身处无条约国家的人而言,结论同样清醒:"引不了" ≠ "没事"。

三、观察二:三个人,三种选择,三种结局

本案最值得玩味的,是同一桩案子里三名同案人走了三条路:

余振东

在美配合受审、认罪,随后自愿遣返;回国后被判 12 年,已刑满释放。

许超凡

拒绝遣返、在美受审,被判 25 年;服刑多年后仍被遣返,回国再判 13 年

许国俊

同样在美受审,被判 22 年;遣返回国后再判 无期徒刑

把三条路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个真实却常被简化的道理:在跨境刑案里,"怎么应对"本身就是一个有巨大后果的法律决定。但要特别提醒——这绝不等于"配合、认罪、回国就一定最优"。余振东的结果,与其个案中的证据、认罪与协商空间紧密相关;许超凡、许国俊面临的美国重刑,则与所涉指控(洗钱、RICO 等)的量刑结构有关。每个人的最优解,取决于各自的事实、两国的法律风险与可谈判空间——这恰恰是必须由中、美两地专业律师共同评估的,而不是凭直觉或他人结局照搬。

四、观察三:异地服刑,并不等于"案结"

两个法域、两道程序

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服刑多年之后,仍被遣返回中国、再次受审并判刑。这说明:在一国(依其罪名)受审、服刑,并不当然了结另一国的刑事责任——中美属不同主权法域,分别依各自法律追责,"异地服刑"之后,国内的追诉可能仍在等待。

对当事人,这意味着跨境刑案往往要同时面对两套程序、两种风险,任何一端的处理都会牵动另一端。只盯住眼前一国的官司、忽略另一端的后续,是常见而代价高昂的误判。

五、给跨境当事人的启示

  • 无条约 ≠ 安全。美国(如本案)、澳大利亚(李继祥案)都可在无引渡条约时以本国罪名异地追诉、并追缴资产——这正是"无引渡条约"国家的真实风险。
  • 异地追诉是按所在国法律、走所在国程序。它意味着你在当地享有完整的辩护权与上诉权,但所涉罪名(洗钱、RICO 等)也可能带来很重的刑期,务必用足当地刑事辩护。
  • "怎么应对"是需要专业评估的战略决定。配合协商与据理力争各有利弊与代价,最优解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与两国法律风险,应由中、美(或相应国家)律师协同判断,切忌照搬他人结局。
  • 看见"第二程序"。一国服刑未必了结另一国责任;跨境刑案要把两端一并纳入策略。
  • 资产线最先被锁定。本案赌场账户一周内即被冻结、巨额赃款经数年合作追回——资金问题往往比人身更早引爆,切勿自行转移而另生新罪。

本文为案例观察与法律分析,所述案情依公开报道与裁判信息整理,旨在普法,不针对任何个人作道德评判。

案件事实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振东(2006,12 年)、许超凡(2021,13 年)、许国俊(2023,无期)的判决;美国内华达联邦法院 2009 年对许超凡(25 年)、许国俊(22 年)的判决。
追逃机制《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异地追诉、追赃与遣返;中、美、加、香港多法域合作;世界银行、联合国毒罪办曾列为追赃成功实践。
公开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南方都市报》、维基百科、VOA 等公开报道。本系列收录。

本文为"刑事观察"栏目的案例分析性普法信息,依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公开查证的报道与裁判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罪名、刑期与程序以生效裁判为准。

本案相关人员已在中、美两地受审定罪,本文仅作法律分析与普法之用。涉及具体跨境刑事、异地追诉、资产或遣返事宜,请咨询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李仲伟律师团队 · 跨境刑事风险防控与难民/保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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