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观察 · CRIMINAL OBSERVATION
同一起案件,为什么能从两个国家分别引渡?
赵某案——"一案两国"与对华引渡条约国的真实风险
一句话观察:同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几名同案人,分别藏身韩国与法国——中国同时向两个国家提出引渡,最终把人一个个"追"了回来。这是中国首次针对一起经济犯罪、从两个不同国家引渡逃犯。
它揭示的,正是与李继祥案(无条约→异地追诉)相反的另一张面孔:当目的国与中国"有引渡条约",引渡就是一条真实、可用的通道。
一、案件回放
据公开通报,2012 年 1 月起,赵某伙同姬某等 5 人,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掌控的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等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每月支付收益、到期返还本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 年 7 月,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案发后,赵某等人陆续外逃。(本文对当事人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
此后,几名同案人分散藏身于韩国与法国。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分别向两国提出引渡请求——这条"一案两国"的追诉线,最终在 2018 至 2019 年间陆续完成。
- 2012.1赵某等以高息为诱饵,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 2015.7洛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赵某等陆续外逃。
- 2016.12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 2017.6通过外交途径,就赵某等 6 人向韩国提请引渡。
- 2017.12国际刑警组织对赵某等人发布红色通报。
- 2018.2韩方抓获姬某等 5 人;赵某逃匿(转往法国)。
- 2018.5韩国批准将姬某等 5 人引渡回中国。
- 2018.11法国警方抓获赵某;中方随后经外交途径向法方提出引渡请求。
- 2019.6法方批准引渡。
- 2019.7.3赵某被"猎狐"工作组押解回国。
二、观察一:为什么是"两国"?——同案分散,多国并进
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一案两国"的首例,原因很朴素:同案人逃往了不同的国家。赵某等 6 人最初一并被指逃往韩国,中方便先向韩国整体提请引渡;当韩方抓获其中 5 人、而赵某辗转逃往法国后,追诉线随之"分叉"——5 人走韩国通道,赵某走法国通道。
对跨境案件而言,这揭示了一条常被忽略的规律: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命运可能因"人在哪国"而分流。各国的引渡制度、审批速度、人权门槛都不同——本案中,韩国一侧 2018 年 5 月即完成,法国一侧则到 2019 年 7 月。身处不同法域,可用的抗辩工具与时间窗口也截然不同。
三、观察二:都是"有条约"国家——引渡是真实通道
本案两个目的国,都与中国订有生效的引渡条约:中韩引渡条约(2000 年签署、2002 年生效)与中法引渡条约(2007 年签署、2015 年生效)。正因如此,"正式引渡"在这两国是一条真实、可启动的通道。
这与李继祥案(中澳无引渡条约,只能走"异地追诉")恰成对照:有没有引渡条约,决定了你面对的是"正式引渡"还是"本地起诉/遣返"——也决定了你该用哪一套抗辩。
在像法国这样的条约国,真正的防线不是"欧盟=安全"的错觉,而是引渡程序内的抗辩(预审庭意见、总理引渡令、最高行政法院审查)、死刑拒绝、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等人权护盾(详见"人在法国"篇)。
四、观察三:被忽略的时间变量——2019 年,还没有"刘诉波兰案"
赵某于 2019 年从法国被引渡。而欧洲人权法院确立"引渡至中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的刘诉波兰案,2022 年 10 月才判决、2023 年 1 月 30 日才生效。也就是说——赵某当年并没有今天这张最有力的人权判例可用。
这与西班牙大规模引渡台籍嫌疑人案(#196)的教训如出一辙:时点,常常决定结果。同样在法国,2019 年与 2023 年之后,可动用的抗辩工具已大不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死刑罪名,因此"死刑拒绝"这一法国常用的拒绝理由在本案中难以直接适用;当年可依托的主要是第 3 条一般风险论证——而这正是刘案出现之前,欧洲法院往往要求"具体而非笼统"、门槛甚高之处。换言之,同样的案情,放在今天的欧洲,抗辩空间会大不一样。
五、给跨境当事人的启示
- "有引渡条约"意味着引渡是真实风险。韩国、法国都是条约国——身处条约国,不能心存"反正引不了"的侥幸,要尽早进入引渡程序抗辩。
- 同案人分散,各自为战。身处不同国家的同案人,面对的制度与时间窗口不同;各自都应在所在国第一时间委托当地引渡/刑事律师。
- 用足今天才有的判例。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刘诉波兰案"是 2019 年的当事人所没有、而今天的你可以主张的强力护盾——但要趁早提出、必要时申请欧洲人权法院紧急措施。
- 地基仍在国内。由中国刑事律师厘清实际罪名与量刑、固定程序不公与风险证据,是任何一国抗辩的共同基础。
本文为案例观察与法律分析,对当事人涉案事实不作有罪与否的预断;所述案情依公开通报整理。
本文为"刑事观察"栏目的案例分析性普法信息,依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公开查证的报道与官方资料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程序与时间以官方文书为准。
对当事人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立场,案情仅作法律分析与普法之用。涉及具体跨境刑事、引渡或人权抗辩事宜,请咨询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李仲伟律师团队 · 跨境刑事风险防控与难民/保护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