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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还能把人"追"到?

2025年06月29日
刑事观察|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还能把人"追"到?——李继祥案与"异地追诉"

刑事观察 · CRIMINAL OBSERVATION

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还能把人"追"到?

李继祥案——"异地追诉+资产追缴"的中澳第一案

案件中澳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第一案(李继祥案)
审判法院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布里斯班)
罪名洗钱、利用犯罪收益(澳《1995 年刑法典》第 400.4 条等),陪审团裁定九项罪名成立
判决2011 年 9 月:洗钱罪 14 年(10 年内不得假释)+利用犯罪收益 12 年,两罪并罚、同期执行,主刑 14 年
追赃转移至澳约 4000 万元,依澳《犯罪收益法》追缴约 3000 余万元返还中方
意义"异地追诉"模式的标志性首案;中澳首次远程视频作证合作

一句话观察:中澳之间没有生效的引渡条约,可这名外逃八年的"裸官",仍然被"追"到了——不是被引渡回国,而是在澳大利亚、按澳大利亚的法律、由澳大利亚的法院以洗钱等罪定罪入狱,赃款则依澳《犯罪收益法》追缴返还。

这就是追逃四条途径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异地追诉。读懂它,才明白"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远不等于"安全"。

一、案件回放

李继祥,广东南海人,原任国有的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1998 年起,他与南海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运南合伙,在香港设立中汇(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1998 年 6 月至 2001 年 5 月间,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南海政府住房基金,并经地下钱庄、调汇公司等渠道,将约4000 万元人民币转移至澳大利亚。

2003 年 9 月,南海区检察院在查办李运南案时发现资金外流线索;9 月 30 日,李继祥经香港潜逃澳大利亚。其妻儿早在 1999 年已移民澳洲,他是名副其实的"裸官"。2004 年 2 月,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但此时他已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

由于中澳之间没有生效的引渡条约,把人引渡回国受审在当时难以实现。于是广东省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下,转向另一条路: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提出个案协查、提供证据,由澳方依澳大利亚法律在当地追究其刑责、并依澳法追缴赃款

  • 1998–01与李运南挪用住房基金,约 4000 万元转移至澳大利亚。
  • 2003.9经香港潜逃澳大利亚(妻儿 1999 年已移民澳洲)。
  • 2004.2国内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其时已获澳永久居民身份。
  • 2005.10广东省检察院经最高检授权,向 AFP 正式提出个案协查请求。
  • 2006.3广东检察代表团访 AFP、提供证据;AFP 以洗钱罪立案侦查。
  • 2009.4–5布里斯班法庭预审听证;中方证人在驻广州总领馆远程视频作证(中澳首次)。
  • 2011.9.13陪审团裁定九项罪名成立。
  • 2011.9.14昆士兰州最高法院量刑(详见下节);约 3000 余万元依澳《犯罪收益法》追缴返还中方。

二、一个必须更正的细节:不是"26 年"

核查要点

不少报道(含人民网转载稿)的标题作"获刑 26 年"。但对照澳方判决,准确表述应为:洗钱罪判处监禁 14 年(10 年内不得假释);利用犯罪收益(违反澳《1995 年刑法典》第 400.4 条)判处监禁 12 年(9 年内不得假释);两项刑罚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同时执行(并罚同期)

因此,其实际主刑为 14 年,而非两项相加的"26 年"。"26 年"系把两个同期执行的刑期错误相加所致——这正是跨境刑案报道里常见的一类误读,专业写作中尤须留意"并罚是否同期执行"。

三、观察一:没有引渡条约,靠的是"异地追诉"

中国境外追逃通常有四条途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劝返。本案走的是异地追诉——它的关键,恰恰在于不需要引渡条约

"异地追诉"是怎么运作的

第一步,移交证据而非移交人。中方不把人要回来,而是把证据材料提供给所在国的警方与检方。

第二步,按所在国的法律定罪。所在国并不执行中国的"挪用公款罪",而是以本国法上的对应罪名(本案为洗钱、利用犯罪收益)立案、起诉、由本国法院审判。

第三步,依所在国法律追缴赃款。本案依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没收被转移的资产,经批准后返还中国。

这条路的法律基础,是双边刑事司法协助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框架下的执法合作,而非引渡条约。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一句必须记住的话:"目的国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绝不等于"你在那里就安全"。

四、观察二:钱往往比人先被锁定

本案另一条主线是资产。李继祥把约 4000 万元转入澳大利亚,最终约 3000 余万元被依澳《犯罪收益法》追缴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跨境案件里,资金线比人身更早、更容易成为突破口——洗钱与"利用犯罪收益"本身即是所在国的独立罪名,既是追赃的依据,也是对人定罪的罪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新加坡、澳大利亚这类金融监管严密的法域,"资产先被冻结、人随后被本地起诉"会成为典型剧本。对身处其中的人来说,在资产被调查期间自行转移、处置资金,极可能在当地另行构成新的洗钱犯罪,把本可辩护的局面变成新的把柄。

五、观察三:同一模式的"美国版"

异地追诉并非澳大利亚独有。最具代表性的"美国版",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中的余振东案:美国依《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对被转移至旧金山银行的款项实施扣押,并以非法入境、洗钱等本国罪名对余振东追诉,最终余振东通过"辩诉交易"认罪并自愿被遣返;其同案的许超凡、许国俊则在美国分别被判 25 年、22 年监禁。两案的共同逻辑都是:没有引渡,就用所在国的刑法和没收程序,把人和钱一起"留下"或"追回"。(参见关联阅读:人在美国篇。)

六、给跨境当事人的启示

  • 无条约 ≠ 安全。异地追诉、移民遣返、资产追缴都不需要引渡条约——这正是澳、美、新加坡等"无引渡条约"法域的真实风险所在。
  • 本地起诉意味着本地的正当程序。与"被送回中国"不同,异地追诉是在所在国、按其法律、享其程序保障(如陪审团审判、预审听证、完整的辩护权)下进行——这本身是一层重要的程序保护,务必用足当地的刑事辩护。
  • 资金线最敏感。切勿在资产被调查期间自行转移、处置,以免另行构成新罪;资产事宜交由当地律师处理。
  • 地基仍在国内。由中国刑事律师厘清国内实际指控与风险,是评估自身处境、并与当地刑事/移民律师协同的基础。

本文为案例观察与法律分析,对当事人涉案事实不作有罪与否的预断;所述案情均依公开报道整理。

案件事实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洗钱案(昆士兰州最高法院 2011 年 9 月判决);广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
刑期核对洗钱罪 14 年(非假释期 10 年)+利用犯罪收益(澳《1995 年刑法典》400.4 条)12 年,并罚同期执行,自 2011.9.13 起算——主刑 14 年。常被误报为"26 年"。
资产追缴依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没收并返还约 3000 余万元人民币。
公开来源人民网/央视网(2011)、青岛新闻网(2011-09-24)、陈雷《李继祥案翻开中澳刑事司法合作新的一页》(法制日报 2011-10-11)、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研究文章。本系列第 114 篇收录。

本文为"刑事观察"栏目的案例分析性普法信息,依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公开查证的报道与官方资料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刑期与程序以官方裁判文书为准。

对当事人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立场,案情仅作法律分析与普法之用。涉及具体跨境刑事、引渡、资产或移民事宜,请咨询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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