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回流人员的法律后果与从宽政策|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第十一章

2026年10月04日
电诈回流人员判几年?死刑、量刑档次与从宽情节的完整说明|李仲伟律师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 全三十章

11第11章
从宽是有的,但它有明确条件,不是靠运气
出品:李仲伟跨境刑事研究团队 | 作者:李仲伟律师本章时效:B 级(年度复核)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卷一本章导言|三个问题

家属在这个阶段几乎只关心三件事:会不会判死刑?大概判几年?退赃有没有用?

这一章就正面回答这三个问题,以及第四个更重要的问题——现在做什么,才能让结果不一样。

先给出一个背景数字。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2 月 26 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截至 2025 年底,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缅北电诈案件 2.7 万余件,判处回流人员 4.1 万余人。

这四万多人不是同一种结局。他们中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人因情节轻微没有被起诉。差别来自哪里,就是这一章的内容。

本章关键词|诈骗罪无死刑 | 三千三万五十万 | 未骗到钱也可重判 | 退赃非对价 | 亲友劝说投案 | 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 缓刑硬门槛 | 阅卷 | 时间单向递减
卷二量刑框架|三档标准与三条替代认定路径
档次名称标准法定刑 / 认定结果备注
一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缓刑空间主要在这一档
二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超出缓刑适用范围
三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法定最高刑
替代一以行为量推算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
或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
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即使一分钱没骗到也适用
替代二以违法所得推算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拿得越多,认定数额越大
替代三以境外时长推算一年内赴境外窝点累计三十日以上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有证据证明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替代一对园区里做引流、打字的人尤其重要:即使你确实一分钱都没骗到,发信息五千条或者拨打电话五百人次,就已经达到「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我没骗到钱」不是安全的理由。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普通诈骗案件的数额标准是三千至一万、三万至十万的幅度,各省可以在幅度内自行确定;而电信网络诈骗直接按最低档统一执行——三千、三万、五十万,全国一致。这意味着电诈的入罪门槛比普通诈骗更低、更严。另外,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还要看有没有从重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另有一条技术性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又具有上述从重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的「接近」一般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换算一下:二万四千元接近三万,四十万元接近五十万。

几个已公开的量刑参照点:唐某某案(认定自首、不认定胁从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余某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林某程案(偷越国(边)境罪,有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案例的量刑取决于各自的具体事实与情节,不能作为任何其他个案的预测依据——列出它们,只是为了让读者对量刑的量级有一个概念。

卷三四段详解|死刑、退赃、缓刑与程序
第 01 段 · 最恐惧的问题

会不会判死刑:诈骗罪没有死刑

[结论] 《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明家案] 被执行死刑的十一人,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
[核准表述] 各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罪行均极其严重
规定与事实

这是最让家属恐惧的问题,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先给结论:诈骗罪没有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完整的条文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单纯因为在园区里从事诈骗,无论金额多大,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那明家、白家案的死刑是怎么来的?明家犯罪集团案中,被执行死刑的十一人所犯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的表述是:各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均极其严重。该案查明的事实是:杀害、伤害试图逃跑或者不服从管理的涉诈人员,造成 10 人死亡、2 人受伤;2023 年 10 月 20 日为防止涉诈人员被移交我国,武装人员开枪射击,又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白家犯罪集团案造成 6 名中国公民死亡、1 名中国公民自杀。

死刑的依据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诈骗罪。

依据与边界

条文见《刑法》第 266 条。明家、白家两案的事实与核准表述见第 3 章核查清单(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视网)。

本章观察

所以这个问题的准确答案是:如果没有参与杀害、伤害等暴力犯罪,不会因为诈骗本身被判处死刑。而参与了暴力犯罪的,面对的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评价。

但这一段不是宽慰,是提醒——如果你的家人在园区里被安排参与过看管、惩罚同伴的工作,请务必如实告知律师,不要抱有侥幸。这类事实在同案人供述和园区查获的材料中极难隐藏,而隐瞒会直接摧毁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

资料来源:《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表述;见第 3 章。
第 02 段 · 退赃

退赃有没有用:有用,但不是「花钱买刑期」

[性质] 刑事诉讼中的酌定从宽情节
[两个层面] 减少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 | 反映悔罪态度与人身危险性
[政策依据] 最高法已把「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追赃」列为依法从宽的情形之一
规定与事实

答案是:有用,而且是家属在这个阶段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之一。

退赃退赔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酌定从宽情节,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它直接减少了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量刑时要考虑的后果因素;它反映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这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主观因素。

但需要说清楚的是:退赃退赔不是「花钱买刑期」。它不能改变定性,不能突破法定刑幅度,也不存在按比例折抵的对价关系。它是一个从宽情节,能否被采纳、采纳后减多少,由法院综合全案判断。

实务中的几个要点:越早越好——侦查阶段退赃与判决前退赃,对办案机关判断悔罪态度的意义不同;退给谁很重要——应当通过办案机关的正规渠道退赔,不要私下转账给声称能「代为退赔」的人;保留全部凭证——退赃的证明材料需要进入案卷才能发挥作用;量力而行——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倾家荡产不是必须的,更不要为此借高利贷。

依据与边界

退赃退赔的性质与作用系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政策表述见第 3 章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政策。能否采纳及减让幅度由法院综合全案判断,本章不作任何量化预测。

本章观察

特别警告:在这个阶段,会出现声称可以「代为退赔、疏通关系、争取缓刑」的人。第 9 章讲的李敏案里,连有真实警察身份的人收了十八万也没有下文。任何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的所谓「运作」,都不是正规途径,而且本身可能涉嫌犯罪。

资料来源: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表述。
第 03 段 · 缓刑

能不能判缓刑:先要被判到三年以下

[法条] 《刑法》第 72 条
[硬门槛] 必须先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危险 | 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规定与事实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具体问题之一。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已判处的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一个条件就是硬门槛:必须先被判到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谈得上缓刑。

把这一条和卷二的量刑框架对照,判断就很清晰了:电诈的数额标准是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诈骗数额三万元以上就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超出了缓刑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一档,或者虽超过档线但因从犯、未遂、自首、减轻处罚等情节被减到三年以下的,才存在缓刑空间。

依据与边界

条文见《刑法》第 72 条。第 6 章提到的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系偷越国境罪案件,量刑本身较轻,缓刑空间自然更大,不能与诈骗罪案件直接类比。

本章观察

要提醒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涉及暴力的,通常不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缓刑不是可以争取来的普遍结果,它有明确的适用边界。

资料来源:《刑法》第 72 条。
第 04 段 · 程序

从回国到判决:越往后,能做的事越少

[阶段一] 侦查——律师介入最早、也最关键的窗口
[阶段二] 审查起诉——可以阅卷;全流程中辩护空间最大的阶段
[阶段三] 审判——可运作的空间已明显收窄
规定与事实

了解流程,才能知道每个阶段该做什么、什么时候必须做完。

阶段一:侦查。人被遣返或归案后进入侦查阶段,通常先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有法定期限。家属在这一阶段能做的:委托律师、律师会见、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就是否有逮捕必要提出意见。这是律师介入最早、也最关键的窗口——是否被批准逮捕,直接影响后续的强制措施和程序走向。

阶段二: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也就是通常说的「阅卷」。阅卷之前,任何人对案件的判断都只是推测;阅卷之后,才谈得上有依据的辩护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在这一阶段签署,检察机关可以就量刑提出建议,这也是从宽情节集中主张的时点。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卷四讲的那条出口,就在这个阶段。

阶段三:审判。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阶段仍可提交退赃退赔凭证、谅解材料等;判决后有上诉期。跨境电诈案件常常是数十人的窝案,审理周期较长,家属需要有心理准备。

依据与边界

刑事拘留提请批捕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见《刑事诉讼法》,上线前须逐条核对条文表述。各阶段的具体时限因案件情况而异。

本章观察

把这三个阶段和卷四的情节清单对起来,就是一张时间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会见、就逮捕必要性提出意见、开始准备退赃方案,自首的窗口如果还在,必须在此之前用掉;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出不起诉或从宽的书面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完成退赃退赔;审判阶段——补充提交谅解与退赔材料、就量刑发表意见。

可以看到,越往后,能做的事越少。这不是危言耸听,是程序本身的结构决定的。

资料来源:《刑事诉讼法》;实务流程。
卷四从宽情节|可以叠加主张的方向
01自首:这一章只有一件事必须记住

三部门《意见》规定: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这七个字,明确把家属的劝返纳入了自首的成立范围——也就是说,家属不是旁观者,你把人劝回来投案这个动作,本身就在为他创造一个法定的从宽情节。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句分量最重:这不是从轻,不是减轻,是免除。

自首由两个要件构成: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缺一不可。第 10 章讲过跨境电诈案件的证据体系——在那样的环境里,选择性供述极易被戳穿,而一旦被认定不如实供述,自首不成立,连带坦白的从宽也可能受影响。唐某某案是一个正面参照:法院虽然否定了胁从犯的主张,但认定了他的自首情节。

02法定从宽情节清单

自首(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定标准见第 10 章)。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情节不是互斥的,可以叠加主张。

03酌定从宽情节与两条出口

酌定情节包括: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参与时间短、作用小、获利少、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被欺骗被诱骗出境。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把这一条与自首的「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放在一起看——对于处在第 10 章那道阶梯低层级、参与时间短、未获利或获利极少的人,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可能。

所有情节均有严格适用条件,能否成立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本章不对任何案件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

时间价值:上述情节中的大多数,价值与时间强相关,而且是单向递减的。自首必须发生在被动归案之前——一旦被抓获或被遣返归案,再配合就只能是坦白,不再是自首;退赃在各阶段都可以进行,但越早对悔罪态度的印证越充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效果,通常好于在庭审阶段临时表态;立功线索的价值随案件推进而下降——别人先说了,你的线索就不再有价值。

所以「等等看情况」是这个阶段最昂贵的选择。等待本身不会带来任何有利变化,只会让可主张的情节一个个失效。
核心核心结论
CORE CONCLUSION

诈骗罪没有死刑——明家、白家的死刑源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是诈骗罪。而在量刑的另一端,《意见》明确写着: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七个字「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意味着家属不是旁观者。但所有这些情节的价值都是单向递减的:案情是既定的,你改变不了;时间是可控的,而它恰恰是这个阶段唯一还能大幅影响结果的变量。

卷五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如果人还在境外
继续推进报案与官方渠道(见第 9 章),不要转向私下交易;如果能够联系上,劝其主动回国投案——这直接关系到自首情节能否成立;保存全部沟通记录,尤其是他表达想回来、被阻拦、被胁迫的内容。
如果人已回国或即将被遣返
第一时间委托执业律师——会见、阅卷、提出法律意见都有时限,越早介入空间越大;整理并提交对其有利的材料(招聘广告与沟通记录证明被欺骗、求助痕迹证明非自愿、汇款记录证明未获利或获利少、在境外的时间线);准备退赃退赔方案,通过办案机关正规渠道进行;如实、完整地向律师陈述,包括不利的事实——律师需要知道全部真相才能作出判断。
不要做的四件事
不要找「关系」——第 9 章的案例已经说明后果,而且这类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不要指导当事人如何供述——这可能构成妨害作证;不要在网上公开发布案件细节或对案件定性作出断言;不要相信任何对判决结果的承诺——任何律师都不能承诺结果,承诺结果的一定有问题。
卷六律师提示

第一:最大的变量不是案情,是时间。

很多家庭在人回来之后,会先经历一段观望期——想等等看会不会没事、等等看别人怎么处理、等凑够钱再说。但从卷四的清单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有价值的情节都有时间窗口。案情是既定的,你改变不了;时间是可控的,而它恰恰是这个阶段唯一还能大幅影响结果的变量。

第二:辩护的方向,取决于事实落在哪一格。第 10 章的六级阶梯不是理论工具,它决定了辩护的整体方向——处在低层级、时间短、未获利的,方向是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处在中间层级的,方向是从犯认定、数额核减与量刑情节的充分主张;处在管理层以上的,方向则主要是数额的准确认定与情节的区分。这也是为什么家属应当尽早请律师阅卷:在看到案卷之前,任何人对「能判几年」的说法都只是猜测。

第三:如实供述是最被低估的一项资源。在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会本能地想少说一点、避重就轻。但跨境电诈案件的证据体系极为庞杂——园区查获的考勤和账目、几十名同案人的供述、资金流水、出入境记录。在这样的环境里,隐瞒的成功率很低,而代价极高:自首不成立、坦白从宽受影响、认罪认罚无法适用,甚至可能被评价为认罪态度不好。如实供述本身就是法定的从宽事由。它不需要花钱,不需要托关系,是这个阶段成本最低、也最可靠的一项从宽资源。

这一系列从第 1 章的三十年迁徙史写到这里,讲的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两端:一端是怎样不被卷进去,另一端是卷进去之后怎么办。如果你读到这一章,说明后一种情况已经发生了。那么请把注意力从「为什么会这样」转到「现在能做什么」——前者无法改变,后者还有相当大的空间,而且这个空间正在随时间收窄。

卷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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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资料与编辑说明
表述提示:本章涉及大量具体数字与量刑区间,严禁在任何位置写成对个案结果的预测或承诺。所引案例必须保留「取决于各自具体事实与情节」的限定说明。

平衡提示:卷三第 01 段关于死刑的澄清与卷四第 01 条关于免除处罚的说明,是本章对家属最有价值的两处内容,不得删减或弱化;同时第 01 段末尾关于暴力犯罪的提醒也不得删除。

本章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刑法》第 266 条三档量刑与法定最高刑、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为法条原文;电诈数额标准(三千 / 三万 / 五十万,全国统一)、未遂认定(五千条 / 五百人次 / 五千次浏览)、酌情从重情形、「接近」掌握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均出自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普通诈骗的幅度标准见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自首(含「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与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出自三部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家、白家两案见第 3 章;唐某某案见第 10 章;余某案见第 2 章;林某程案见第 8 章。刑事拘留提请批捕与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上线前须逐条核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详见第 25 章。

本章不对任何案件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个案判断须由执业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之后作出。本刊内容仅供风险提示与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 第 11 章 · 全三十章
作者:李仲伟律师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 时效:B 级(年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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